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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于县域经济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雅如

  近年来,服务于县域微型企业和农户的微型金融服务在河北省取得了明显进展,虽然还存在种种问题,但新型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微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河北省微型金融服务的现状
  目前河北省多数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服务,但远远不能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是2008年年底以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为了降低成本,撤销代办站28000多个,由此导致2009年以来存款增速明显下降,从根本上动摇了农村信用社的根基(农信社存款50%以上来自代办站),同时也使信用社基本上失去了对农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部分也是通过代办站发放的)。
  与微型企业和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相对应的是供给严重不足的微型金融服务,就目前河北省的情况来看,以下微型金融服务则正有效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空白。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目前我国的资金互助组织尚处于试点阶段,经银监会批准的只有10家,但是各地农村依据自身需求而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却发展迅速。相对于全国情况而言,河北省的资金互助组织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应有重视。从目前河北省的情况来看,以下两个案例发展相对规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河北省武邑县贫困村的村级发展互助资金
  该发展互助资金从2006年8月开始运作,10月份相继成立互助资金组织。到2007年底,该县五个试点村入股户达到604户,占总户数的54%,入股金额达55.55万元,政府配股1111股,贷款户累计达178户,累计放款达104万元。其中,养殖业借款46户,金额为25.8万元;种植业借款72户,金额为33万元;联合购销借款45.2万元。互助资金规模已达到130多万元,实现盈利约5.2万元。互助资金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户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年终又可分得红利,农户入股的积极性很高。
  该方式把财政扶贫资金与资金互助组织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提高了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扶持发展的能力。
  河北省东光县古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
  该合作社于2008年3月正式开始运营,全村700户社员全部加入。该合作社的特点在于在合作社内部特设互助股作为内部社员之间进行资金互助的专项资金,并且以资金互助为纽带整合村庄资源。第一,合作社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而且按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第二,村庄的820亩耕地归合作社经营。据合作社社员测算,合作社耕种土地每年每亩至少节约200元,并且通过土地集中可节约出1/10的耕地。第三,合作社投资21万元,购买了大型拖拉机、旋耕机、还田机、玉米联合收割机、小麦联合收割机、30拖拉机、新型播种机、小潜水泵等先进的农机具。第四,投资16万元打了一眼灌溉用深机井,铺设了1500米管道,并购置了变压器等农田设备。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东亚小农的合作社多是以金融为纽带的集联合购销、深加工、生产设施的共同购买、保险等为一体的综合合作社。综合合作社的实质是金融的合作社,而且一直是以金融合作的盈利来抵补合作社其他业务的亏损。该专业合作社以资金互助为纽带,使农村的资金为农户所用,实现了合作社的“造血”功能。
  小额信贷机构
  目前河北省开展小额信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二是农村信用社用自身储蓄及从央行的再贷款开展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三是由财政部与扶贫办开展的扶贫到户贴息贷款。从全省情况来看,第一种小额信贷是国际通行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操作方法,其有效帮助低收入者获得资金帮助。典型案例是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成立于1993年,资金主要来源是美国福特基金会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523万元软贷款以及小组基金和历年利润滚存。截至2008年6月底,扶贫社共发放贷款941万元,全部为小额农户贷款,占可用资金的85.5%。其中养殖业占55%,小商业摊点占31%,种植业占9%,运输业占2%,加工业占3%。据对50户贷款户的随机调查显示,有45户得到小额扶贫贷款支持,融资总额18万元,融资覆盖率为90%,远远高于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经过不断发展,扶贫社已经从最初的亏损走向盈利:2005年实现利润9.78万元,2006年实现利润12.6万元,年增长率为28.83%,2007年实现利润18.6万元,年增长率为47.62%。由于贷款的权、责、利统一在信贷员手中,所以贷款回收率也非常高。
  2007年7月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截至2008年末,河北省在县或县级以下地区注册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77家,注册资本金共34.17亿元,贷款余额23亿元,累计发放贷款58.1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31%,最低贷款利率为4.8%,最高贷款利率达36%,平均利率17.85%。77家公司共实现经营利润8084.99万元,其中17家公司出现负利润;利润在千万元以上的有2家,分别在廊坊霸州市和唐山迁安市;千万元以下百万元以上的有11家;百万元以下33家;其余14家利润为零。典型案例是霸州市万利通小额贷款公司。
  万里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由个人出资5000万元,在政府主导运营。一般贷款执行月利率1.5%,但对贷款不到10天的客户,执行1.8%的月利率。据企业主反映,因其贷款办理快捷,能够帮助企业抓住商机,1.8%的月利率也可以接受。截至2008年12月31日,累计对县城内农户及工商个体户发放贷款1256笔,贷款累计发放190489.65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有效地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贷款的空白。
  
  河北省微型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河北省的微型金融服务来看,基本还处于试点时期。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是金融服务业中的“短板”,远远不能满足微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从目前河北省微型金融服务的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用于满足微型企业的需要,发展迅速,而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的农户,发展缓慢。但是对于这三类金融机构来说,都存在着同样的三个问题。
  市场准入问题
  资金互助组织的审批程序繁杂。目前银监会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是按照现代化正规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但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如果按照要求,资金互助组织都要亏本,难以持续下去,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很难开展。
  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身份。由于扶贫社所属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无法确定合法身份,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机构的筹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小额贷款公司审核登记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注册资本金上限为1亿元,二是限制了外部资金进入本地市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投资人要从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当地的法人企业作为企业股东才能参加重新审核。

  资金来源问题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传统资金来源有三类:一是股本,即金融机构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这个占比不大。二是对客户的负债,即存款,这是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三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为了应付短时间资金不足而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时间很短,占比很小。从目前新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来看,仅仅限于第一项,都是“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资金互助组织只能吸收社员内部存款,难以满足社员贷款需求。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向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要求融资支持,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但是,目前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融资政策而无法实施,由此导致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
  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和个人投资,可用资金量非常有限。小额信贷属于规模经济,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就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的情况来看,每个中心社资金规模达到190万至200万元时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目前易县规模最大的中心社资金规模仅123万元,扶贫社资产总规模仅万元,与规模要求相去甚远,急需扩大可用资金。另据调查,每户资金需求在1.5万至2万元之间,但现在扶贫社只能提供户均3000元的资金,导致小组贷款只能供小组的一个成员使用状况,资金满足程度不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河北省的情况来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渠道,不仅有最高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地的限制,而且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由于后续资金不足,难以扩大贷款覆盖面,导致其无法满足市场的资金需求。
  政府监管问题
  目前新型金融组织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但是相关监管部门却难以实现有效地监管(由社会捐赠和个人投资形成的小额信贷机构,由出资人、捐赠方委托的第三方负责监督,一般情况下政府不直接进行监管)。目前资金互助组织由当地银监局监管,但由于资金互助组织数量多、规模小、地点分散,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造成过高的监管成本,难以有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则是多部门共同监管,这极有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监管工作。这种多部门的多头监管极有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
  
  发展河北省的微型金融服务的对策
  放宽新型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
  优先放宽资金互助组织的市场准入。正规金融要想服务农户,有两个致命弱点:一是成本太高,因为小农贷款额度很小,小农居住又分散,小农贷款成本相对较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高。一家一户的小农贷款后,金融机构难以跟踪管理,小农经营状况如何,信息是不充分的。因此,农户几乎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资金融通,而这个人群恰恰是最需要金融服务的,也是目前农民增收中最困难的群体。资金互助组织有效地帮助这个群体以组织建立了信用共同体,并且以这个信用共同体为载体,实现了农户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农村金融缺资金、缺机构,只是表面问题,其核心问题是缺机制。
  
  给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身份。政府要真正从政策上支持鼓励这类机构的健康发展,予以它们适当的合法地位和身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类机构如果不能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将难以长久地生存下去。
  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重新审核条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重新审核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重新审核条件。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上限限制和企业股东地域限制。
  拓宽新型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
  从国际经验来看,拓宽新型金融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允许吸收存款,但对于目前我国刚刚起步的新型金融组织而言,显然还是遥远的事情。目前切实可行的是除了增加这类机构自身自有资金外,更重要的是使这类机构有效地融入现有的财政和金融体系中。
  发挥资金互助组织的转贷中介功能和作用。银监会要积极调整和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开办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融资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批发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农户或合作组织对固定资产投入或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贷款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信用、低息原则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批发贷款,要采取法律或行政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县以下农村的存款20%比例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向农户发放,切实保证中低收入农户能够获得有效金融服务。
  加强小额信贷机构和资金互助组织与财政扶贫资金的链接。小额信贷机构本身就带有扶贫的性质,为此,可以将扶贫贴息贷款委托给小额信贷组织去发放,对于过高的操作费用,给予小额信贷机构适当的补贴。从河北武邑县的经验来看,把财政扶贫资金与资金互助组织结合起来,克服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低效问题。
  多渠道拓宽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可考虑采取以下方法扩大资金来源:一是增资扩股。二是从银行融资(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三是票据贴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再贴现的资格,票据无法出手,目前这一方法还在讨论中)。四是委托贷款。
  完善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
  授权经管站监管资金互助组织
  按照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资金互助组织归属农业部设在乡镇的农村经管站监管和服务。河北省每个乡镇都设有农村经营管理站,每个站都有正式编制,完全有能力承担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在试点可尝试授权农村经营管理站监管和服务于资金互助组织。
  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可参考香港管理财务公司的经验: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执照进行年检,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是否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对于违规严重或者经营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退出市场。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后,可由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定时检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并及时与金融办及相关部门交换数据,确保有关指标在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查询申请贷款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审贷提供重要依据,降低风险。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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