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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低碳经济的税收制度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小宁 龙春娥 孙波

  【摘 要】 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及激励作用,但也存在补充完善的空间。文章就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这几个相对重要且与低碳经济紧密相关的税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税收制度; 环境税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内涵
  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内涵,学者们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付允等(2008)认为,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牛文元(2009)指出,低碳经济是绿色生态经济,是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和低碳发展等经济形态的总称。以上观点各自有所侧重,从不同的视角解读了低碳经济。
  总结前人关于低碳经济的研究实践,并结合本文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此笔者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及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石油、煤炭等高碳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清洁能源结构、追求绿色GDP等问题,其核心是能源高效利用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及意义
  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国能源消耗逐年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日益严重。当前,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与博弈的焦点,也是威胁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快速增长,据预测,2020年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因此,中国走低碳经济之路,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环境合作的要求。其在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解决环境污染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低碳经济的约束及激励现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它对发挥税收作用、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及激励作用,下面就几个相对重要且与低碳经济紧密相关的税种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与低碳经济有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节能减排等方面。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促进环保等优惠政策。如对再生水和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自然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然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可以看出,这些政策措施对低碳经济的促进作用还相对有限,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消费税方面
  消费是经济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人类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消费低碳化不是要减少消费,而是要形成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文明消费的理念,崇尚合理、节约消费,反对奢侈、过度消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多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必需品,包括五大类14个税目,其中与低碳经济直接相关的有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对消费者来讲,这些商品的消费具有较大的弹性,为了避免较重的税收负担,人们可能会改变原来的想法,不再购买这些商品,从而有利于纠正某些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不良消费习惯,起到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从发展低碳经济的角度来讲,还需要更加突出消费税的环保功能。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只对利润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但在税制设计中,通过各项税收优惠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政府在纳税人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调控作用。
  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突出了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比如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1至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上述优惠政策对资源高效利用、搞好环境保护都有较大的激励作用。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从微观上讲,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人们的消费内容和方向。而发展低碳经济也正是要从细节入手,从个人抓起。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取得某项所得所需的费用也不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那么,纳税人为了获得最大税后所得额,就会努力将成本费用控制在税法规定的减除标准范围内,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了鼓励个人积极、主动地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方面的减免政策。
  (五)资源税方面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开发者间的级差收益,使他们能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以促使其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
  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7大类,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资源的有偿开采和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减轻了能源和环境压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其税额高低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开采该资源的环境影响无关,使得它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相对有限。
  
  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不足
  上述税收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实现节能减排、促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但其主要还是出于经济目的。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还严重滞后于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

  1.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从总体上来看,现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限于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受益面较窄,缺乏针对性及灵活性,对低碳经济的调控力度不够。此外,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事后奖励,激励效果难免会有所降低。相反,由于负面惩罚措施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诱导市场主体的投机心理,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
  2.优惠政策过于零散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低碳经济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难以形成激励力。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如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并非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而设计的,相互之间缺乏整体性,互不衔接,难以系统调控环境问题。
  3.税负偏轻
  对资源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使其与资源的市场价格脱钩,没有充分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降低污染的功能;对摩托车实行的消费税税率最高仅为10%,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影响微乎其微。
  4.征税范围过窄
  未将诸多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水资源、森林、草原等非矿产资源纳入资源税的课税范围,不仅缺乏对这些珍贵资源的保护,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它们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相关完善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完善税收优惠体系,使税收优惠方式更加多样化并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由过去的事后奖励向事前扶持转变,着眼于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利用税收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和技术予以支持,而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实施高税负。例如可以分高、低碳行业来制定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以及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比例。
  (2)适当提高税负,调整计税方法。对部分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调整税率结构,如提高大排量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的消费税税率,而对达到环保标准的应税消费品实行较低的税率;根据各种资源的特点,考虑从量、从价和复合计税三种计征方法。如对煤炭、石油等非再生资源实行复合计税,先在开采、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再在销售、使用环节从价计征。
  (3)扩大征税范围。我国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低下,而资源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可以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海洋、草原、森林、土地等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尽可能按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将需要保护的资源都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2.结合税费改革,引进新的环境税
  自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英国以及日本等国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税种(如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等)。在我国,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税种虽然具有一定的环保意义,但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尚未建立。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之举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有必要探索研究并适时开征碳税和气候变化税等新的环境税,具体操作可以结合税费改革来进行。如将二氧化硫费改为二氧化硫税,对主要的大排放源定期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计征税额,对小排放源则根据其所用燃料的含硫量计征。此外,特别要注重引导重工业降碳,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激励其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提高工业能效及其竞争力。具体来讲,碳税的制定和实施较为简单,只需要规定一个二氧化碳排放的单位税额,就能结合各能源产品的含碳量计算出其应纳税额。气候变化税则针对不同的能源品种设计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也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些做法可以较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积极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值的项目与产业。
  需要强调的是,开征碳税和气候变化税等新的环境税,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及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还必须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新税种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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