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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企业纳税风险要点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春璇

  【摘要】 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风险也已经成为企业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文章从统筹应税行为合理纳税、合理利用比率减轻税负和控制时间范围应税尽税三个方面分析如何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从而实现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目的。
  【关键词】 纳税风险;应税行为;分析
  
  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情况,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 192.6亿元,入库1 176.1亿元,均创历史最高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部署和要求,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在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即将组织重点税源税收检查工作”,2010年仍是加大税收稽查的一年。也就是说企业面临的税务稽查形势越来越严峻,而且很多企业往往是每逢稽查必出问题。不久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刘太明就说过“少缴税款面临的是法律风险,会罚得很重;多缴税款面临的是经营风险,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如何应对税务检查,企业该如何降低或避免纳税风险?这是所有企业管理层和纳税人都非常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纳税风险,也叫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涉税活动中遭受损失、不利(或丧失本可获得的权益)的可能性。一般意义上说,涉税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二是少缴税的风险。从产生环节和形式上,企业交易行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企业员工等因素都可能给企业纳税带来风险。为降低纳税风险,很多企业也在探索各种办法,但由于企业的实际问题,往往还是每逢检查必出问题。如何控制纳税风险成为众多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的一块心病。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从影响纳税风险的行为、时间和比例三个关键因素进行分析。
  
  一、统筹应税行为,合理纳税
  
  筹划自己的纳税行为,是企业经营者的权利。纳税实务中奉行这么一句话: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纳税筹划。企业可以从自身的行为出发,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采用一些避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对自身经营过程中的纳税行为没有进行统筹,单纯为避税而避税,往往会出现“左手节漏税一百,沾沾自喜;右手多缴税一千,浑然不知。”所以,企业做到统筹应税行为,合理纳税,是降低纳税风险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要进行纳税风险评估
  经营者或投资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要考虑纳税风险,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设计和安排。企业的业务流程要与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在发生业务之前,企业必须了解自始至终会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有哪些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对各项经营和投资等活动的安排事先有一个符合税法的准确计划,而不是等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已经完成,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后让企业补交税款时,再想办法进行税款缴纳的问题。因此,一定要让企业把税收因素提前放在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去考虑,从而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风险。
  (二)企业要把纳税风险观念自觉地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
  许多企业纳税的最大误区就是只看到税收的交纳过程,不注重税收的产生过程,把税收单一地让财务人员来完成。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每逢稽查必出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下纳税义务是怎么产生的:企业是因为有了经营行为而缴税,那么经营行为是如何体现的呢?税务机关要查账,其实是想通过账本来查看企业的业务过程,但无论怎么查账,税务机关最终要查看的还是证明经营行为发生的那些材料,他们会对企业的账簿持质疑态度,因为账可以通过人为做出来。所以,税务机关更相信企业的合同或者相应的证明,因为业务是按合同发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但企业的合同没有一份是财务部门签订的,都是业务部门签的。也就是说,要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其实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企业内部各部门通力完成的。财务部门只不过是将业务部门产生的税收在账务上反映出来,并交纳到税务局去。
  现在有不少企业并不注重业务过程的纳税风险的控制,只知道让财务人员在账目上做文章,甚至把偷漏税当成考核财务能力的标准,这将会导致企业存在较高的纳税风险。
  
  二、合理利用比率,减轻税负
  
  在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法进行了修订,我国的税法也趋于完善,特别是反避税制度得以加强。所以纳税实务当中原来很多可用于避税的政策漏洞被堵住了。企业要控制纳税风险,更多的是要利用好现行税法,特别是纳税过程中的一些比率,尽可能降低税负。
  (一)比率范围内,应扣尽扣
  1.按照规定比率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我国税法规定,除了一些实际发生可抵扣的费用成本费用外,有些税前扣除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企业有些费用虽然年度内没有实际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属于年度内负担,税法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这部分费用应该及时提取。如按合理比率提取12月份工资、年度内应该分摊的租赁费用及其按照合理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提取工会经费和按照应收账款合理比率提坏账损失准备等。
  2.把握费用扣除比率,调减超标费用
  企业年度内发生的有些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税法规定只能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对此,为了尽可能在比率范围内扣除,企业需要合理安排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延期纳税、选择合理的成本计价方式以减低税负水平等等。如,在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里,可扣除的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而会议费则只需要合理的证明就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费用支出,企业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核算时把握费用的各项扣除比率,对费用进行合理合法的分类,令费用满足条件分别记在不同明细科目,避免费用全部计入“业务招待费”这一明细科目,做到应扣尽扣,使税前费用扣除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控制比率,降低适用税率
  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呈正方向变化,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益就多。
  各种不同的税种适用于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可以有条件地选择成为税负较低的税种的纳税人;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或区域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税基分布或区域的差别调整适用税率,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率,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2009年4月30日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针对企业重组定义了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而特殊重组就相当于税收递延或免税重组,比一般重组的纳税负担要小。针对财税59号文对特殊重组规定了5个必须符合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2)和(4)个条件提到的两个比率就是降低纳税风险需要关注的。

  (三)财务数据比率合理,避免偷漏税嫌疑
  面临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也是企业的纳税风险之一,因为很多企业每逢稽查必出问题。所以企业应尽可能避免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对象。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分析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比率来确定稽查对象,一旦企业的这些涉税指标出现异常,那么该企业就很容易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对象,这就需要企业对这些关键比率进行监控。
  1.税务稽查常规分析指标
  
  
  三、控制时间范围,应税尽税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提前收、推迟支并将自有资金作合理的安排,不仅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还可一定程度降低税负,并且税法对一些涉税事项的办理都要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者是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无从享受。所以,控制涉税相关的时间期限,只有做到应税尽税,才能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一)准确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具体处理不同纳税时间是会有差异的。比如,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往往是先发货,收到货款时再开票。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加大企业纳税风险。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适当筹划,与购买方协商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笼,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规避了纳税风险。
  (二)规定时间范围内办理涉税业务
  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按照规定,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如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民政福利企业减免、遭受自然灾害困难企业减免等等,都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不再办理。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如果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纳税风险更多的表现为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企业通过以上从行为、比率和时间上的筹划,可以控制纳税风险,从而实现尽可能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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