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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永波

  【摘要】 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文章在全面地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 农村金融体系;普惠制农村金融;金融产品创新
  
  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目前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仍不健全。
  1.农村信用社
  第一,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既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的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和自上而下的控制权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第二,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薄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第二,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第三,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等等。
  3.其他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机构大量收缩给农村信贷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风险管理缺失,人员素质还偏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结算渠道不畅,经营人才匮乏。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业保险市场和农村资本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第一,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贷市场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第二,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一方面,农村地区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已取消,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仍存在,从而明显存在政策歧视且与市场经济原则也不符的现象;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重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其他金融市场
  一方面,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而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虽然近年来,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仍然不足。另一方面,农村资本市场也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年到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 397.50亿元增加到13 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第一,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第二,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第三,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此外,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第二,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第三,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二、国外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经验总结
  
  (一)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比如,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相当发达,目前拥有信用社11 000多个,是促进美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起导向作用。政策性金融是各国政府普遍运用的纠正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措施有:政府直接出资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构或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贷款作担保,降低农村金融风险。第三,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欧美国家政府一般通过财政贴息或中央银行减少准备金等优惠政策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扶持弱势农业发展,解决商业金融机构趋利性与支农的矛盾,促使商业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同时,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利率较高,风险较大,对农村经济发展也存在着负面的影响。但各国经验表明,只要正规金融供给无法完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村民间金融就不可能消失,并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加强政府多种方式的扶持
  政府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以及立法保障方面,扶持本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对于农村产业化发展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政府通常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扶持。例如,美、日等国政府为政策性银行提供资金,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和保护(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等)。对于涉及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政府都给予一定的支持,引导其健康发展,如为开办农业贷款或农业保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补贴、税收优惠、担保等。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美、日等国政府均制定并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健康发展。
  (三)重视农业保险制度建设
  许多国家均把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并通过立法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如美国1938年就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并对农业保险提供高额补贴及其它优惠政策。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有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等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继续扩大其业务范围;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因农业产业往往伴随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故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第三,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
  (四)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务权法》的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五)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人员力量;第二,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六)其他方面
  第一,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应尽快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第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方面,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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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马勇,陈雨露.农村金融中的政府角色:理论诠释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体制改革,2009(4):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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