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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婷婷

  摘要: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消费不足,2009年8月13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2010年初,全国首批获准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中银、捷信和四川锦程,分别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成都市正式成立。本文就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及在我国发展的障碍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5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12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1]。通过研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发现,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资金来源。消费金融公司的性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归属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因此它不能以吸收公共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进行同业拆解、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销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收益等其他方式获得资金。但其主要资金来源只能是公司自有资金。二是目标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低端收入的客户,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年轻人、年轻家庭。三是经营范围。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办理个人耐用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等小额信贷。比如说购买家电、电子产品,也可以用于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方面的消费,但不包括房屋贷款和汽车贷款。四是授信额度。《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一规定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授信额度较低,比较适合刚工作的年轻人、年轻家庭。五是审批时间。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授信额度较低,因此其审批时间较快,通常在1小时内就能完成。只要客户的信用状况良好,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六是费率。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定,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相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这是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审批速度快,风险也相对较高。但如果贷款人的信用良好,也可以以较低利息获得贷款。
  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现有信用体系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支持力度有限
  消费金融公司实质也是依据客户信用度向其发放相应等级的贷款,因此,获取客户的信用水平成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开展的重要基础。在健全且完善的信用体系的支持下,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数据完整且真实,消费金融公司只需从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查询客户的资信水平,就可基本确定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利率水平和监管程度。
  而我国的金融体系中目前还不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没有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机构,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市建立起地区性信用机构,所涉及的消费者范围较小,提供的服务良莠不齐。而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的资信审核时,基本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查核,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的数据并不能包括所有消费者,那些未进行商业贷款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并不能通过该系统进行完全的违约风险披露。正是由于现有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贷款申请者的资信审核时,只能借助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所能获得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并不健全,因此消费金融公司面临客户违约的风险较大。而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试图获得更有效的信用支持时,面临的信息成本较高,会压低其利润空间。由此可见,现有信用体系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较小。
  (二)消费金融公司周转资金难度较大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需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而且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假设全国对旅游、家电、装修的消费需求只有个人住房贷款的10%,根据央行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新增的个人住房贷款为1.4万亿元,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消费信贷需求为0.14万亿,消费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对于这笔数目而言,只能算是杯水车薪[2]。
  在试点办法中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并且同业拆借的时间较短,而消费信贷的期限最长为1年,因此,同业拆借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发行金融债券取得资金虽然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从目前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情况来看,其审批非常严格,并不能经常使用。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实质上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信贷资产打包出售,由于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还处在试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未走上正轨,所以想通过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获得资金的方法暂时行不通。可见,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也很难筹集所需巨额资金。在这种自有资金有限,又面临融资困境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不突出。
  (三)消费金融公司在现有条件下拓展业务艰难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个人耐用消费品、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贷款,并且不包括房贷和汽车贷款。而根据我国目前市场行情来看,汽车房屋贷款占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绝大部分份额,大约在80%以上,这意味着市场预留给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空间较窄[3]。
  同时,相对于我国目前现有的正不断成熟的各种消费信贷业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一方面作为新生事物提供的业务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与信用卡、商业银行金融消费业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业务重叠。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首先,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额度较小。与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一方面信用卡门槛较低,额度基本足以满足客户的个人消费;另一方面,持卡人在规定还款期内是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还可刷卡赚积分,获得一定的优惠礼品。其次,银行还可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高额度的信用卡,其授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这比消费金融公司单笔授信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者月薪5倍的要求宽松且方便的多。最后,在市场中已存在有某些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业务,这可能会加剧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程度[4]。
  三、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需要促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营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的详实程度对其能否实现稳定经营有重要影响。资信水平高的借款人,还款概率高;资信水平不良的借款人,违约可能性高。消费金融公司应甄别不同的借款人,决定是否借款以及收取不同水平息率来管理自身风险。因此,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政府必须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
  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下,各行业各地区应相互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就目前而言,央行的征信系统是覆盖范围最广、记录最多的个人信用系统。虽然央行的个人信用记录早在2008年就达6亿以上,但相对全国13亿人口来说,个人信用记录的普及率还较低。因此,各行业各地区应相互交流信息,正如2009年末央行已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央行和信息产业部的协议说明央行的个人信用记录不再只单单来自于各商业银行的信贷数据,这种征信合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敦促消费者珍惜自己的信用;有利于进一步商业银行降低贷款人违约风险;更有利于我国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因此,央行可考虑与各行业联合,将个人在缴纳公用事业性费用、税费的缴纳情况以及各种不诚信的情况纳入征信所涉及的行业和范围。

  (二)消费金融公司须发挥自身优势谋发展
  1.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
  由于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成本较高,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又面临较大的客户违约风险,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而言,其竞争优势在于提供了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销售商与潜在客户进一步的接触,建立一体化的市场营销网络。
  相比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可选择装修、出国留学、旅游、婚庆活动等方向提供专业化的产品与服务,并学习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和活动方向的特殊性,提出符合中国消费者习惯的金融方案。
  例如年轻家庭在缴完房产首付之后,通常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装修,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可提供为期一年的消费贷款,供其装修之用。为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专业化,消费金融公司可选择与知名装修公司合作,参与客户装修前的材料准备、样式设计、装修中的分期缴款以及装修后的售后服务、日常保养等整个消费过程,为消费者选择合适、优惠的装修方案,并且将分期还款与装修质量挂钩,确保为客户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2.具备合理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是个人,其还款能力受到自身健康状况、在公司的交际能力、个人性格等多方面的影响,因而信用差异较大。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消费贷款,因此它不能像商业银行评估抵押物价值来测量贷款所面临的风险。所以,消费金融公司管理的信用风险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不同。
  由于违约风险也遵循大数法则,消费金融公司应效仿保险公司,努力扩大其客户数量,提高客户覆盖范围,用整个市场的还款能力来防御个别消费者的信用风险。但消费金融公司也应做好事先调查和资信审核,防止道德风险和金融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尽量避免恶意骗贷的事件。
  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还可学习美国消费金融风险转移的经验,即美国专业的征信局、专业的资产组合评估和咨询公司、专业的销售渠道开发机构等,采用金融创新,将消费信贷合同等产品打包成证券化出售,用市场手段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还款问题。我国需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的同时防止次贷危机的发生,一方面要健全监管制度;另一方面还要控制消费金融公司产品过度膨胀,防止其将低质贷款打包出售。此外,消费金融公司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包括较高的拨备水平、分阶段了解客户信用情况、及时动态追踪,根据客户资信水平浮动利率,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R].2009.
  [2]史焕平.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不容乐观[J].经济导刊,2010(3).
  [3]冯雪菲.浅析消费金融公司优势与劣势[J].中国市场,2010(5).
  [4]翟帅,朱玛.消费金融公司的困境与突破[J].商品与质量,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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