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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管理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智辉

  一、高校基建工程委托审计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有些高校比较依赖委托的中介机构,任由中介机构审计,缺乏对中介机构的必要管理。实际上,现在社会上的中介机构繁多,水平良莠不齐,若高校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很有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不高,产生审计风险,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
  (二)项目报送审计结算资料不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的规范、齐全,是审计结果准确的前提。一般来说,送审资料的完整、规范是公正、公平审计的保证,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结论的重要依据。在递交送审资料前,高校不重视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审计资料的初审,初审把关不严,也不认真查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经济资料的手续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是否完整,工程结算书编制依据是否正确,编制内容是否规范。就容易将不规范的资料委托结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给施工单位提供了造假的机会,产生了审计风险,造成高校的经济损失。
  (三)委托审计过程中监控不力由于社会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审计人员素质各不相同,在审计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几种问题:(1)在审计中受利益驱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单位人员串通,泄露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秘密,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2)对争议较大的地方(损害学校利益),不经学校代表现场认定,私自决定。(3)在审计过程中,得不到高校的有力支持,对有争议的地方,也不出面组织相关人员协商解决,影响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4)有些高校的个别管理人员,受利益驱使,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不坚持审计原则,在审计中向中介机构强加自己的主观意志,造成审计结果的偏差,产生经济风险。
  (四)审计质量不高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为高校核减了不少的建设资金,避免了一定的经济风险,对造价控制有积极的作用。但通过审计,有时并不能完全挤干所有的“水份”。经学校内审部门或二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仍然可以核减部分造价。另外,在结算报告中,对部分矛盾突出的问题不能明确给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将矛盾推给高校,产生了审计漏洞。
  
  二、加强委托审计管理的措施
  
  (一)优选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委托审计,一般可分三种:一是招标委托审计。学校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公开招标信息,通过对投标单位报价、资质、业绩、信誉等评审,择优选择中介机构。二是议标委托审计。学校邀请几家实力强的中介机构参与投标,通过对中介机构的报价、资质、业绩、内控制度、选派的注册造价师的综合素质和社会信誉度考察、审核,综合优选确定。三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派中介机构委托审计。上级主管部门通过考察、招标等方式确定一批综合素质高和社会信誉度好的中介机构,学校从中选择。实践证明,好的中介机构、优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控制工程造价,减少投资,提高审计效益非常重要。目前,在委托审计时,最好选择与学校有过合作的优秀中介机构,双方的基本情况都彼此熟悉,易于管理。
  在优选中介机构后,高校应与其签订有关基本建设审核的《约定书》,明确责权,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对审计的质量、进度、成果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发生审计纠纷,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送审前的资料收集与初审工作审计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1)收集建设项目前期资料:立项批复、招标文件和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和会审纪要、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等。(2)收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签证单、普探资料、基槽验收记录、材料认价单、设备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等。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所有变更、签证资料要齐全并保证连续性,不可缺项,所有变更、签证要求均为原始资料(或在报送资料时查看原件,保留复印件)。对事后补办的签证,一般不予认可,凡确属漏报的资料,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学校基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学校内审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认定。审计工作正式开始15天后所补报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视为对高校的让利。(3)收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备案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五方责任主体的竣工验收意见文件,验收会议纪要等。(4)对报送结(决)算书的具体要求:报送的结(决)算书一般为合同价部分加变更、签证部分,切勿混淆在一起。送审结(决)算书和结算资料的内容应学校基建和内审部门逐一把关,严格审核,签字到位,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对虚报、乱报、瞒报、工程量重复计算。虚假经济签证、虚假材料认价和虚假合同等容易出现的问题,应作为学校内部初审的控制重点,若出现,应立即予以剔除。(6)通过书面承诺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报送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写出书面承诺,控制审核造价。
  (三)重视委托审计过程的监控在委托审计开始后,中介机构应服从高校的管理,恪守职业道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审核、公平审核。同时,高校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1)根据送审项目投资规模、难易程度等,给中介机构适当的时间熟悉资料,掌握情况,提出疑问,然后约定时间由高校内审部门牵头邀请基建负责人和现场代表一起分析情况,解释疑问。在审计过程中,严禁审计人员和施工单位私下接触,相互串通,人为影响审计结果,损害学校利益。(2)中介机构向高校反馈初审结果时,要求出具书面结论材料,在结论材料中明确结算存在的问题:结算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资料的完整性问题、签证理解有歧义的问题等,并预测合理造价的最终控制成果等,使高校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对审打下基础。(3)若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疑议,须就疑议提出书面报告和支撑材料,以便中介机构核实解决。需当面核对资料时,由学校内审部门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协调解决,就解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避免事后纠纷。当遇到有关编制依据、清单规范理解、取费等方面的疑议时,可咨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便解决。(4)学校内审人员和参与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坚决制止通过审计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保证委托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审计终结后的管理中介机构完成项目委托审计后,高校内审和基建部门应对审核定案表、结算书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由高校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最后,由中介机构出具基建工程审计报告书,分别由高校、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分别保存,作为该项目投资实际造价的认可依据。
  (五)完善奖惩制度(1)签订补充条款制度。高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基本建设审核《约定书》时约定,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学校有权对有异议的受托审计项目,选择第二中介机构进行复审。若复审核减率超过5%,学校应解除与第一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若超过10%或以上时,除了解除与第一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还应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赔偿由此给高校造成的经济损失。(2)修改审计付费制度。为了激励中介机构更好地为高校服务,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基本建设审核《约定书》中明确约定审计费用支付标准和办法。在商谈审计费时,可参照当前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降低或取消基本审计费用,提高审核成果的付费标准,保证审核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编辑 袁露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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