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市场经济背景下儒家伦理精神的现代转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儒家伦理精神是对封建政治制度和自然经济制度合理性的道德注脚。重义轻利、重和息争、重德轻法、重群轻己、等级森严等儒家伦理精神,是自然经济和家国同构的产物,具有显著的历史局限性。儒家伦理精神只有进行创造性转换,赋予时代内涵,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重义轻利转换为义利统一、重和息争转换为竞合精神、重德轻法转换为德法并重、重群轻己转换为群己兼顾、等级观念转换为自由平等。
  〔关键词〕儒家伦理精神;义利统一;竞合精神;德法并重;群己兼顾;自由平等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9)01-0162-06
  
  一、从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说起
  
  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得益于新教伦理精神。新教伦理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人文动力。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主要包括节俭的美德伦理、以天职为核心的职业伦理精神和“蒙恩”观念构成的经济合理主义等。新教伦理通过“资本主义精神”的中介,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韦伯认为,所谓资本主义精神实质就是本杰明・富兰克林描述的资本主义精神。富兰克林说:“要记住,时间就是金钱……要记住,信用就是金钱……要记住,金钱具有孳生繁衍性……。”[1](19-22)可见,马克斯・韦伯视野中的资本主义精神,就是勤奋、节俭、诚信、开拓和进取精神。而“天职观”则是资本主义社会伦理中最具有特质的精神理念,它不仅构成了资本主义的文化根基,而且构成了资本主义在西方赖以生存的巨大精神动力。但马克斯・韦伯却认为,中国近代没能走向资本主义社会关键在于中国宗教的伦理精神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为儒教是一种入世的道德伦理,“儒教的核心概念是‘礼’,它的基本美德是‘孝’,它却要求人们以儒教的伦理去适应宗法制为基础的社会,这反而成为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2]
  有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后,东亚地区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与香港、新加坡经济腾飞的深层原因在于儒家文化或儒家伦理。甚至有人将“亚洲四小龙”的经济称之为“儒教资本主义”。东亚的经济奇迹在实践上证明儒家伦理与现代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与合理性。美籍华人杜维明教授说:“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儒学在宋明时期的发展对东亚文明所产生的影响,可能要比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还要大。因为它使东亚社会之所以成为东亚社会的主要动源。”[3](292)从而得出与马克斯・韦伯相反的结论:儒家伦理是东亚经济发展背后的精神驱动力。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伦理精神作为价值支撑。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人文动力。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4](560)儒家伦理是中华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批判地继承,吸取其民主性精华,剔除其封建性糟粕,并结合时代精神进行创造性转换,是建构市场经济伦理的重要精神资源和传统文化资源。
  
  二、儒家伦理精神是自然经济与封建宗法制度的反映
  
  儒家学说是以封建伦理纲常为核心的学说,是一种反映自然经济和封建宗法制度及专制主义的伦理政治型文化。重义轻利、重和息争、重德轻法、重群轻己、等级森严等儒家伦理精神,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家国同构的产物,具有显著的历史局限性。儒家伦理精神,是对封建政治制度和自然经济制度合理性的道德注脚。由此决定了它具有强调人伦依附、人伦等级、人伦和谐、否认个人利益、反对竞争等特征。
  第一,重义轻利。义利问题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问题。理学家程颢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己”(《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理学家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要义”。从价值角度来看,“义”是指道德原则或道德价值,“利”是指物质利益或物质价值。孔子最先区分“义”和“利”,并认为“义”是儒家区别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故孔子说:“君子以义为上”(《论语・阳货》),“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义”是人们行为评价的根本原则,故孔子又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孟子继承与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进一步将“义”与“利”对立起来,提出了“仁义而已”、“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的命题。汉代大儒董仲舒则提出:“正其宜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观点(《汉书董仲舒传》),可谓是儒家重义轻利价值取向的经典表达。宋明理学家都主张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如二程认为“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义与利势不两立。可见,儒家重利轻义的价值取向鲜明致至。
  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价值取向,是以农耕为主体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缺乏发展生产力的动力,社会物质财富非常匮乏,如果提倡逐利,势必会引起人们纷争与社会动荡不安。只有提倡“取义”,才能确保人们相安无事,和睦相处。从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故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要求人们“知足常乐”、“安贫乐道”。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价值取向,首先在于人们重视精神追求和道德价值,固然有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但由于淡化物质生活,在历史上统治阶级施行“重农抑商”政策,从而阻碍了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的萌芽,延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儒家伦理的核心排斥人们在经济上追求自我利益,在职业生活中证明自我价值,缺乏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冲动力。可见,儒家伦理精神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内在要求有相冲突的一面。
  第二,重和息争。“和”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一个经典概念,起源甚早,甲骨文、金文都有“和”字。儒家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孔子把对“和”与“同”的不同取舍,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体现孔子“重和去同”的价值取向。孔子还强调“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和”的最佳境界是“太和”。《易传・彖传》最早提出“太和”理念。它说:“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北宋哲学家张载提出“太和”理念。可见,儒家视“和”为最高境界。传统“和”的内涵主要有四层含义:宇宙自然之和谐、人与自然之和谐、人与人之和谐、人与社会之和谐。“和”既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最高准则,又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社会。哲学家张岱年先生指出:“孔子又说‘君子无所争’,提倡‘不争之德’。在一般人的社会心理中也很少有竞争意识。”[5](106)因此,儒家强调“和为贵”,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否认斗争、排斥竞争的简单协调的道德。
  重和息争伦理精神是自然经济与家国同构的产物。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只有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才能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及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传统社会“把和谐视作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而缺乏社会发展的紧迫感,这是农业社会长期缓慢发展在民族心态上的反映”。[6](246-247)同时,宗法制度与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客观上也需要人们的团结和谐。由此,重和息争伦理精神得以形成与发展。重和息争伦理精神,固然有利于培养中国人善良的本性,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但为和而和,容易造成“和稀泥”的人际交往态度,否认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竞争,从而造成人们的创造性的萎缩,形成了“不敢为天下先”的保守心理和明哲保身的人生态度,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缺乏应有的活力而处于僵化状态。
  第三,重德轻法。在社会政治方面,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主张以德治国,以征服人心为上。儒家认为,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最根本的手段就是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孔子强调以德为立国之本,要求以道德治理国家。孔子说“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孟子提出“仁政”理论。实施“仁政”即靠道德教育或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哲学家冯友兰说:“国家是一种道德体制,国家的领袖也应当是社会的道德领袖。因此,在儒家的政治哲学中,只有圣人才能成为真正的国君”。[7](64)可见,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治理国家实际上就是君主以自身道德感染教化民众,并使其达到一定的道德境界的过程。中国古代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个人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君子者,法之源也”,凡是皇帝所“钦定”的,均为法律。但中国古代所谓法律只是刑律,而不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精神。严酷刑法,只是为人治服务的。中国古代政治是重德治轻法治,是以德代政的德治,其本质是人治。
  德治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古代重德轻法,是适应自然经济、宗法制度及封建专制主义的客观要求。我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的,国家关系、君臣(民)关系只不过是家庭关系、父子关系的延伸。人们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氛围中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都完全伦理化。因此,人伦关系伦理化反映在社会政治领域必然是重德治轻法治。儒家重德轻法,强调以道德治国,固然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但由于片面夸大了道德的功能,导致了对法律建设的忽视,以至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没有建立正规的立法制度和独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同时,也造成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
  第四,重群轻己。在传统社会中,家族既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又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是个体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家庭是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由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使得农民必须以家庭或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才能增强自身的力量,战胜自然灾害的侵扰。个体的力量,只有通过群体力量的组合,在群体力量的显示中得以实现。而极端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与严密的宗法制度,使得个人离开家或家族便无法生存,更谈不上个人的发展。可见,在中国传统社会,家或家族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是个人为家而活着,西方是家为个人而活着”。家或家族作为人们生活的根基,其利益高于一切,而个人利益显得无足轻重。因此,“家庭主义精神成为传统社会的基本伦理精神,它把个人利益消融在整体利益之中,产生重视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的重群轻己观念。”[8](175)
  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中,在伦理型的文化背景下,国家就是一个放大的“家”。重群轻己观念根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形态,即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小农经济的分散落后。所以,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倡导“大一统”,强调全国上下群体利益的一致性,来维护已成的天下一统的局面。因此,重群轻己的伦理精神,具体表现为: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国家的每一个百姓,都有维护整体利益的义务。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先国后家,先家后己;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重群轻己观念固然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与奉献精神,但其负面影响是抹杀个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中国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奴性心理和盲从意识,从而导致人格独立性的丧失。
  第五,等级观念。封建等级伦理精神是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核心的。中国古代自然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与地主经济互为盈缩的经济结构,从而造就了宗法制度和家国同构、君权至上的封建专制和官僚体制,使得社会人际关系形成宝塔式的等级制。在宗法制度下,最基本的人伦关系是父子、君臣、夫妻、兄弟、朋友等五伦关系。孟子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荀子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谓大本”(《荀子・王制》)。可见,孟荀都强调人伦关系。“血缘基础上形成的‘自然道德’的阻力就在于,它不承认人与人是平等的,它一定要‘爱有差等’”。[9](63)
  对等级伦理全面而系统地阐述的汉代大儒董仲舒,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于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春秋繁露・基义》)。人伦关系是以血缘辈分等级秩序为根本,强调父权、君权、夫权的绝对服从。于是,形成了以“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核心的等级伦理精神。董仲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顺命》),董仲舒将“三纲”进一步神学化。宋明理学家又提出“君尊臣卑”观点,并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程氏遗书》卷五)。二程进一步将等级伦理理学化。等级伦理精神在中国封建社会主要表现为:官本位观念、特权思想及人有等差观念等。等级伦理精神是自然经济与宗法制度的产物,它反映的是自然经济的人身依附观念,强调“尊卑有序、贵贱不衍”原则。君主高高在上,决定一切,各级官员惟命是从,普通老百姓只能任由命运的安排。它扼杀了人的个性发展,扭曲了国民的人格,是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等级伦理精神与自由平等伦理精神是水火不相容的。
  
  三、市场经济背景下儒家伦理精神的现代转换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伦理精神。在自然经济与农业文明基础上产生形成的中国传统伦理精神,必然会受到市场经济与工业文明的严峻挑战;市场经济与工业文明的发展,必然呼唤着适应其需要的伦理精神。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精神,是时代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0](33)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形态,也是一种伦理文化形态。作为伦理文化形态的市场经济具有平等、互利、法律、竞争等伦理道德精神。儒家伦理精神具有双重性格,吸取其民主性的精华,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进行创造性转换,赋予时代内涵,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伦理精神。产生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儒家伦理精神,只有进行创造性转换,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一,义利统一。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市场经济是功利性的经济,逐利性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在西方传统文化中,追求正当利益与财富,被视为一种最基本的伦理精神。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精神,与市场经济的功利性是两极对立的。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文化,不仅鼓励人们合理地追求利益,而且倡导人们遵守经济伦理道德。市场主体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有机统一。作为经济人要合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作为道德人,要在市场经济实践平台上践履道德,从而将义与利统一起来。
  从经济活动的角度看,利益大体分为个人利益(私利)与公共利益(“义”)两大类。与此相应的市场主体则包括国家、集体利益主体和个人利益主体,它们在经济活动中有着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追求目标。市场经济要健康、有序、有效率的发展,关键在于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吻合,即达到义与利的统一。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经济行为必须同时具有‘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强调的是经济行为必须符合主体的功利目的,价值合理性则要求经济行为同时追求伦理上的‘纯粹信仰’”。[11](177-209)可见,韦伯的论断,强调在经济活动中应将利与义统一起来。因此,将传统儒家重义轻利伦理精神转换为义与利统一或者义利兼顾伦理精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02569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