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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建设中政府作用之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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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诚信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而政府在企业诚信的建设过程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其可以通过加快企业诚信信息在市场的高效快速传递以及加强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处罚来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
  关键词:企业诚信;政府;博弈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2
  
  一、引言
  根据“斯密定理”,社会分工可以产生新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分工要受市场规模的限制。但市场规模的大小又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大,分工就细、效率就高。另一个就是本文要探讨的企业诚信。在其它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社会中企业的诚信意识普遍比较低的话,即使有需求,由于交易双方的互不信任,交易也将难以达成,市场规模一般会小;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的诚信意识普遍比较高的话,交易就容易产生,其对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产生积极影响。所以,诚信问题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机理的博弈分析
  (一)一次性博弈转化为多次博弈
  先作以下假设:1、有且只有两个参与人A,B存在潜在的交易,且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即都是理性人;2、参与人A、B的行动选择都只有两个:诚信、不诚信;3、参与人在决策时,把其他参与人的决策看成是既定的;4、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情况完全清楚,即支付函数明确;5、交易双方同时行动,且博弈只进行一次,即此博弈为静态博弈;6、a、b、c均为正数,且a >b,2b> a-c >0。
  基于以上假设建立表1所示的博弈模型,表的中第一个数字代表交易者B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代表交易者A的收益。
  假定交易者A选择诚信,则交易者B的最优选择为不诚信,因为a>b;假定交易者A选择不诚信,则交易者B的最优选择还是不诚信,因为0 >-c。所以无论交易者A如何选择,交易者B的最终选择都是不诚信。同理分析可知,交易者A的最终选择也为不诚信。所以此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不诚信,不诚信),双方的得益为(0,0)。虽然此博弈中(诚信,诚信)对整体来说是最佳选择,但谁也不敢选择诚信,不诚信成为交易双方的一个必然选择。
  现对上述模型的假设做一变化,博弈由进行一次变为重复无数次,成为一个重复博弈模型。在重复性博弈中,情况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交易双方只关心一次性的得益,结果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如果博弈重复多次,交易双方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策略,因此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就可能出现。我们再假定交易者A采取“冷酷战略”,即开始选择“诚信”策略,并且选择“诚信”策略直到有一方选择了“不诚信”策略,然后永远选择“不诚信”策略。那么,在交易者A选择“冷酷战略”的条件下,交易者B会选择“诚信”还是“不诚信”?这要取决于那个选择收益更大。在重复博弈模型中,参与者每次都得到一个收益,为了比较不同选择的收益大小,我们需要把各期的报酬加总起来。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须用一个贴现率(假定两交易者的贴现因子相同)对各期的收益进行调整,1>>0。
  如果交易者B一直选择“诚信”,则其总收益为:b++2+ 3+…=b/1-
  如果交易者B在第t次博弈中选择“不诚信”,则其总收益变为:b++…+t-1+a
  因此,如果下列条件满足,企业B就将选择“诚信”。
  b++2+3+…≥b++…+t-1+a
  解得:
   也就是说,只要贴现率, (诚信,诚信)就将成为每个阶段的必然而且最优的战略组合,此时实现帕累特最优。
  通过以上博弈模型,可以得出:政府如果能够使企业之间的交易为重复博弈的话,企业诚信是可以建立起来的。在庞大的市场体系中,买者和买者往往都有无数个,双方进行重复交易的机会通常不会太多,无法形成重复博弈。但政府如果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把每个交易者在市场上的诚信表现在市场上高效传递的话,交易对象就相互之间拥有共同的信息,这也就等同于与同一企业连续交易,其结果是双方也会选择诚信。
  (二)对企业不诚信行为进行惩罚
  作以下假定:政府会对企业不诚信行为进行惩罚,惩罚的概率为p,惩罚所花费的成本为c;企业在交易中如果选择诚信将得到收益r1,如果选择不诚信得到收益r2,且r2 >r1;企业因不诚信而被政府惩罚的金额为a。
  基于以上假定建立表2所示的博弈模型,表中第一个数字代表企业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代表政府的收益。
  企业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为:r1p+ r1(1-p)= r1,交易者选择不诚信的期望收益为:(r2-a)p+ r2(1-p)= r2-ap。在此模型中企业是否诚信就取决于选择诚信和不诚信的期望收益大小比较。当r1>r2-ap,即p>时,交易者就会选择诚信。
  通过上述模型,可以得出看出:政府惩罚的概率越大,罚款金额越高,企业就越倾向于选择诚信。
  三、政策建议
  政府促使企业加强诚信意识,构建诚信社会的机理已经明确,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两点政策建议:
  (一)加快企业诚信信息披露系统建设, 使企业诚信信息得以高效传递。政府可以成立一个负责将目前分散在银行、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法院等部门的企业诚信信息进行集中、整合和加工的全国企业诚信管理部门,建立全国性的企业诚信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并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信誉状况良好或较差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诚信资料。如此就使失信者名誉扫地而无法继续在市场上生存,为其行为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从而改变其策略选择而诚信。
  (二)积极促成与失信惩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使失信惩罚“有法可依”。在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一些企业诚信方面的原则和规定,只是散见于《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中,其并没有形成一套信用交易和管理的法律体系。现有法律在契约关系维护、债权人保护,失信行为惩罚力度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在企业不诚信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惩罚的法律依据常常难以找到,从而在客观纵容了不讲诚信的企业或个人。因此,必须不断健全现行法律制度 , 一旦发现交易中触及相关法律的失信行为,就要以非常严厉的手段予以制裁和惩罚,以此提高失信者的机会成本,从而使其自觉遵守诚信。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闫俊周,魏明侠.个人信用行为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7,(1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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