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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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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作为当代新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和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诺奇克都旨在为现代社会提供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发展方案。重视和研究当代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正义论;公平;权利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9)01-0024-03
  
  正义(iustice)是人的内在本性和良心呼唤,它如北极之星,始终以其永恒的辉煌照亮人类探求理想社会的发展之路。从人类诞生伊始,正义就成为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与理想。“正义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可是,关于正义究竟是什么,始终是一个难以达成共识的复杂问题。纵观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自柏拉图以来,正义的主题经历了多次嬗变。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一、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
  
  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开篇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显然,作为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的罗尔斯继承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在罗尔斯那里,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由于人们要受到不透明“元知之幕”的限制,“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以及没有人“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同时,罗尔斯还宣称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将其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他认为,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包括政治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与思想自由、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基于正义,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这些自由一律平等。由此可见,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罗尔斯将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这一原则规定社会和经济领域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要求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不平等分配应对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的运思逻辑表明,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优于差别原则。这一次序无疑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任何“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通过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因此,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同时,第二个正义原则本身也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其中,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应以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即必须对那些处于最劣势地位的人最有利,使他们享有公平的机会。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是社会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无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是违反正义的。
  总体来说,罗尔斯描述了一个既融汇西方传统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又赋予其丰富涵蕴的当代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这种正义论将公平的正义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维度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及其内蕴的正义观念。公平正义论是罗尔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与此同时,他也将社会主义内含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
  
  二、罗伯特・诺奇克的权利正义论
  
  与约翰・罗尔斯共执哈佛大学政治哲学界牛耳的罗伯特・诺奇克教授,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3年后的1974年发表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在该书中,诺奇克阐述了以持有正义三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正义论,以驳斥约翰・罗尔斯平等主义精神的公平正义论。
  罗尔斯是从具有再分配功能的国家背景下来思考正义问题的,而与罗尔斯不同,诺奇克以“最低限度的国家”作为批驳的逻辑起点,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阐述正义,坚决主张把自由优先、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贯彻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据此,他提出了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论。按照诺奇克的理解,判断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关键在于是否对该持有拥有权利。正是基于这种个人权利,诺齐克提出了持有的正义三原则,作为其权利正义论的核心内容:
  第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也称“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原则。诺奇克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对无主物的所有权,只要我用劳动创造我对无主物的占有的时候,不损害其他人即还留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占有,那么我对此无主物的占有就是合法的。获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充分条件,只有符合这一原则的持有,才能保证持有一定是正义的。
  第二是转让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即“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在诺奇克看来,转让的正义原则就是指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移与交易都是自由、公正的,不存在欺诈和强权现象。凡是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凡是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就是合法的。没有转让正义原则的持有一定不是正义的,而仅有这一原则也不能保证持有具有合法性,它还必须依赖于获取的正义原则。因此,转让的正义原则构成诺齐克权利正义论的必要条件。
  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诺奇克认为,并非所有的持有都是符合上述两个原则,为了纠正对前两个原则的违反,他提出了矫正的正义原则。在诺奇克的眼里,矫正的正义原则是其正义论的约束条件,对获取和转让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矫正。同时他知道,由于人们的最初持有的情况无法考察,因此这一原则实践起来会面临巨大的困难。
  概言之,诺奇克持有正义论的一般论纲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虽然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论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但他提出了一个富有独创性的正义观,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提供有力的理论论证。
  
  三、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的分歧与相通性
  
  从整体上看,罗尔斯与诺奇克的两种正义论,在正义原则的着眼点、前提、差别的属性以及天赋与分配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正义原则的前提,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作是其公平正义论的前提。他认为,由于社会合作中存在着利益一致与冲突的二重性,为了解决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冲突,能够对社会财富进行合理分配,就需要确定一系列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就是社会制度层面上分配权力和义务的正义原则。而诺奇克反对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作分配正义的前提,认为正义的基础和前提是绝对自由的个人权利。诺奇克主张,在完全没有社会合作的条件下仍然存在正义问题、仍需正义原则,并且无论社会现实发生何种变化,权利原则都是适用的,那种宣称社会合作引发分配正义问题的观点是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的。
  2 关于正义原则的着眼点,罗尔斯主张,衡量社会分配的正义正当与否应着眼于当下的、即尉的结果,看其目的和发展趋势,更多关注现在的分配结果。这是一个放眼未来的原则。而诺奇克则宣称,若要实现社会分配的正义应“向后看”,看其历史演变过程、看其来路,尊重过去的历史,而不能只注重结果和现状。
  3 对于差别的属性,罗尔斯认为,社会合作体系中存在的差别因其偶然性特征而必须成为集体资产,按差异原则来处理,目的在于缩小差别,使最少受惠者能够享有最大利益,保证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按罗尔斯的意思,凡是现实分配的结果不符合差异原则的都将被取消,所以从逻辑上来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属于一种模式化的目的论原则。而诺奇克与之相悖,认为差异是一种个人资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权利,其权利正义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限制国家的过多干预,以便更有效地实施自由主义原则,确保经济活动的自由开放性,激发创造性。这种权利原则高度重视资源在获取、转让过程中的合理合法性,尊重过去历史的正当性,不以任何具有目的性的人为标准作为社会基本权利的分配标准。因此从逻辑上考察,诺奇克的权利原则完全是一种非模式化的历史性原则。
  4 对于天赋与分配的关系,在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假设中,个人的天赋被看作是一种集体资产,所以对天赋的处置应当考虑社会的要求。他认为,在一个注重贡献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差异会受到天赋的影响。但从人的内在素质的角度来说,天赋是任意的、偶然的,是不能被消除的。因此,社会只能通过正义原则来保证处境最不利者和自然资质最差者获得最大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天赋对分配造成的影响。对此,诺奇克却拥有与罗尔斯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主张天赋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拥有对天赋任意处置的自由权利。因此,国家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调整因天赋而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收入与财富差别,否则将有损于个人的自由,将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尽管罗尔斯与诺奇克两人的正义论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将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发展。但是,作为自由主义的最重要代表,罗尔斯和诺奇克的正义理论又具有不可否认的相通性,比如:他们都坚决反对功利主义且都在与功利主义的对立中阐释自己的观点;他们的正义理论都依赖于道德哲学,都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他们的正义理论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他们都试图为现代社会提供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发展方案,把人们的正义理想早日变为正义的社会现实;他们都是在为现代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社会的现行政策和体制的合理性提供理论辩护,证明自由民主主义这一历史模式具有普遍必然性。实质上,这两种正义理论不过是同一种意识形态下不同群体的不同政治价值观的彰显,二者在平等与自由、个人与社会、动态与静态以及宏观与微观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互补性。
  综上所述。由于罗尔斯与诺奇克研究正义理论的出发点是为解决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社会经济矛盾,维护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因此,他们关于平等与自由的正义原则我们不能全盘接受。但是,他们正义理论中的精华部分,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与个人之间较为合理的模式、正确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差距、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等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值得借鉴的思想。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期,重视和研究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左安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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