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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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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人类在享有对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履行对自然的相应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其二,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其三,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
  [关键词] 自然 权利 义务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6)01―0064-03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范畴,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一般说来,享受一定的权利必须尽相应的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将享受相应的权利。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应当从这个角度去理解。
  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类,对自然有着一定的权利,比如,生活在大自然的权利、利用和改造大自然的权利等等。由此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理所当然应当是与权利相对应的。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在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存在着不对称性、不对等性和不公正性。比如,一些发达国家在享受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后,却将生产和消费后的有害垃圾运往发展中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垃圾场”。再比如,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的生态环境的不平等。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城市工业向农村的不断转移和发展,城市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向农村转移和扩散,农村环境状况存在着严重恶化的趋势。城市居民所享用的大量物质必需品来自对农村地区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掠夺性开发,而因此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恶果却主要由广大农民来承担。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认真讨论一下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究竟人对自然享有哪些权利并应当履行哪些相应的义务呢?
  
  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
  
  1987年经济合作组织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中指出,全人类有能够为了其健康和福利而享有充足的环境的基本权利。在1992年的地球首脑会议上发表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中,也阐明了人类“应享有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权利”这一人类的基本权利。此后,这一基本权利还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环境权,被一些国家相继写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比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宣布,在俄罗斯联邦“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日本宪法在其第25条中指出,公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等。一些国家还对这一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例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在确认公民这一权利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等。
  与此同时,人类不只是具有享受适宜、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利,还应当主动承担起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责任和义务。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是人类对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签署的权威性文件,该文件指出,“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享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也宣布,我们是相互依存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依赖于整体的福利,所以,我们珍视生物共同体,珍视人、动物和植物,珍视对地球、空气、水和土壤的保护。
  具体说来,从国家的角度讲,人类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可从这样两个方面来表述:一是保护本国自然环境的义务。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指出,“为了今代和后代而保护、维护和改善环境,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所有国家都应根据此项责任制定他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这是每个国家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8条明确宣布:“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自然及周围的环境,珍惜自然财富。”日本在其公害对策基本法第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分别设定环境标准的义务,指出“政府要针对涉及大气的污染、水质的污染、土壤的污染以及噪音的环境上的条件,分别规定在保护人的健康、保全生活环境上希望得到维持的标准”。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家在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反映了国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呼吁人们提高环保意识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二是预防越境环境损害的义务。各个国家都有义务确保其境内的活动既不对他国的自然环境造成损害,也不对各国管辖范围外的区域造成损害。1992年的《里约宣言》中明确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二、人类具有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
  
  对于其他生物而言,存在等于生存,生存是其存在的全部内容,它们不可能产生生存需要以外的更高层次的需要。但对人类而言,存在并不等于生存,生存只是其存在的一部分,除生存需要外,人类还有发展的需要。在现代国际人权中,发展权是指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充分利用本国的财富和资源自由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中明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
  显而易见,适宜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自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由此也就产生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类的明天与今天同等重要。如果当代人的发展威胁到了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那么人类必将面临灭亡的厄运。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还负有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持续性的义务,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有机地 结合起来。
  《里约宣言》阐明了什么是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我们可将其概括为如下四项原则:(1)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不能竭泽而渔;(2)建立投资自然的意识,要将一部分经济资源转移到保护和改造环境上,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3)避免单纯依靠扩大资源投入和消费来增长经济的总量,而要以尽可能低的资源代价达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的;(4)发展的公平原则。重视区域发展的均衡性和公平性,保护承受能力差的区域和阶层,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每个国家都应当参照这四项原则,制定符合自己国情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政府从具体的国情和需要出发,于1994年3月发布了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因为发展是人类满足自身需要的努力的全部过程和结果。从中国现实的情况来看,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是中国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当今中国的主旋律。贫困和落后不是社会主义,也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但是发展绝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污染环境为代价,而应当依靠科技进步,通过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物排放,实行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等方式,建立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三、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
  
  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享用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类有权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形态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自然界的承载限度之内,合理地开发利用,这是由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的。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人类生存已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威胁。因此,我们在这里不是一般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是特别强调要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要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首先,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慎重有度地使用不可再生能源,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的不可再生能源。其次,要充分节约对资源的利用,相对减少产品的物质含量,扩大其知识含量,使同等的物质消耗能创造出更多的商品价值。再次,还要加大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在新的发展观中,废物不但不废,而且是一种重要的新资源。同时,在投入新项目和生产新产品时,必须先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只有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上确认不存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才能允许实施和利用。
  总而言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要求我们做到改造与建设、利用与补偿的统一。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不是单纯地掠取自然资源、改造自然的过程,而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双向的“物质变换”过程。由于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循环系统有一定的承载限度,人类要保证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就必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建设自然,也就是说要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出发,科学地行使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合理地调节自身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自觉地给予自然界相应的补偿,以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从而使自然界和人类自身都能持续、有序地发展。
  最后,还应当指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利益是产生所有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无论是人对自然的权利问题,还是义务问题,都离不开“利益”二字,离开了“利益”,这些问题就不能得到圆满的解释。在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既表现了人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理解,也显示了人对民族局部利益与全人类整体利益的认识。正确行使和履行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合理调节人类在生态环境中的利益冲突。
  (作者:王 莹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河北石家庄 050061;秦碧霞 河北师范大学硕士生,河北石家庄 0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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