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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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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次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迈向现代化。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比较年轻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规模和行业水平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今天已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一大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评估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并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与处境
  
  众所周知,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核心的要素。在由监管者、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中小投资者构成的生物链条中,中小投资者处于最底端。上市公司融资、并购重组、股票交易以及由此而来的证券监管,最终都是以中小投资者的参与为归依的。没有中小投资者的广泛参与,证券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中小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截止目前,证券开户数已经过亿。他们通过一级市场的股票认购,为1500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了近10000亿元直接融资;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为券商、财政部创造了数千亿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收入。正是由于他们的广泛参与,才有了证券市场的超常规发展,有了证券市场的今天。因此,坚持以中小投资者为本,对于证券市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有着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但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专业知识方面与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相比均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证券交易者,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纵观近几年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违规现象,不难发现,当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现象有愈来愈烈之势。欺骗上市的前仆后继,虚报利润的屡禁不止,关联交易的黑幕重重……这一切,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伤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十多年来,总的情况是投入大于产出,投资回报为负数。这种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和入市的积极性,证券市场最怕的是让中小投资者失去信心,上市公司最怕的是让中小投资者失去信任。竭泽而渔,饮鸩止渴,实在是最愚昧的作法。中国证券市场是以几千万中小投资者为主体,且他们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因此,任何政策举措的出台都要考虑中小投资者的承受能力,要使中小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的投资获取一定的合理回报,这样的证券市场才具有生机和活力。
  
  三、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确保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上市公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典型形式,所有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有权知道企业的经营情况。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披露信息,是对中小投资者应尽的责任。但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有关抽样调查表明,有近7成的被调查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不满意,9成以上被调查者认为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严重。针对目前一些上市公司造假“现象比较突出的现状,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改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呼声很高。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建设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是对中小投资者最好的保护。作为证券市场一线监管的派出机构,要下更大的力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力度,做到“五个到位”,使中小投资者知真情、察实况、明底细。一是教育到位。要在上市公司中实施诚信工程,大力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都要以诚信为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实事求是地披露公司信息。二是督查到位。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在第一线,对上市公司比较熟悉,了解情况的渠道较多的优势,一旦发现公司信息存在问题,就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三是独立董事到位。督促所有上市公司按规定配备独立董事,做到组织落实;同时,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要特别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企业内部监督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四是制度措施到位。凡是申请再融资的公司,派出机构要将其信息披露情况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凡是在信息披露工作上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对其融资申请应出具否定意见。五是处罚到位。凡有意造假的公司,应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严厉处罚,不但要处罚公司,还要处罚有关责任人。实践表明,处罚措施只有同责任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才能真正收到警示的效果。
  
  (二)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向公司提出质询和建议,监督公司运作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小投资者的这项权力落实得并不好。很多的中小投资者,或者认为行使质询和建议权没有意义,或者不知道如何行使,或者不愿费心费力去行使。中小投资者行使监督权、制约权和质询权的前提,就是必须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了解公司的章程。然而,在众多中小投资者中,从来没有查阅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人数,占了绝大部分。在查阅过公司重要材料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超过一半的人数还被拒绝查阅。这说明,公司管理人员存在故意妨碍股东对公司发挥制约作用的可能。
  中小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重要情况,积极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对公司高管人员权力的制约权,无疑将大大减少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中小投资者行使这种权力。一是要积极支持中小投资者行使质询权和建议权,坚决制止一些上市公司拒绝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重要资料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处罚。二是要积极推进累积投票制度。据调查,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存在“搭便车心理”,有4成以上的人明确表示愿意委托自己的投票权。根据中小投资者这一愿望,在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采取累积投票办法,有利于发挥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制衡作用。三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有关调查表明,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信息,64%的中小投资者主要是从新闻媒体上获取。这一方面说明,阅读新闻媒体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媒体可以作为中小投资者的发言场所,反映中小投资者的愿望和心声,行使对公司的监督作用。为此,上市公司应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重大事项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中小投资者披露,同时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上市公司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的制度。在确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酝酿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重大事项时,实行厂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增进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度,增大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
  
  (三)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目前,国民经济稳步高速地增长,而中小投资者中亏损比率却达81.4%。这说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十分艰巨,也十分紧迫。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中小投资者反映比较强烈的几个问题:一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由于国有企业上市时,大部分采取部分改制的办法,原企业精华部分上市,留下来的资产较差,经营都很困难。一些母公司为了维持生计,便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针对这个问题,派出机构除了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工作外,还要多和地方政府沟通,请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责成母公司加快与上市公司实行“五分开”的步伐:另一方面采取加大改革力度的办法,加快发展经济的办法,解决母公司的困难。二是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责任在大股东。要督促政府主管部门采取资产重组、变更股权持有单位等措施,减少关联交易,对难以完全避免的关联交易,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规范,努力减轻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害。三是随意增发新股或配股。对一些公司以”圈钱”为目的随意配股,必须坚持原则,严格审核,不能让其得逞。四是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原定的投资项目因市场发生变化,不宜再按原计划投入,派出机构应敦促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变更手续,不得任意变更;另一个是没有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充分的科学论证,草率决策形成失误。派出机构要督促公司董事会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摆脱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到企业决策上来,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落实中小投资者的受教育权
  实践表明,证券市场要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有一支成熟的中小投资者队伍。中小投资者成熟的程度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中小投资者入市时间较短,许多中小投资者缺乏相关的证券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准备。调查表明,为数庞大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总体受教育水平较低。其中,不足中等文化程度的中小投资者(高中及中专以下)占了总数的34.0%,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中小投资者占了总数39.9%,而具有高等文化程度的中小投资者只占总数26.1%。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没有受过正规的知识培训,他们的股票投资知识,主要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股评专家的讲解,以及报刊、杂志的文章获得。在做投资决策时,依据公司业绩的仅占37.5%,而依据市场热点和他人推荐的占59.2%;在投资决策的方法上,两成以上的中小投资者决策时几乎不做什么分析,凭着自己的感觉随意或盲目地进行投资。这说明,对中小投资者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也十分紧迫,一定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中小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认识。一方面,市场各参与方要进一步认清搞好中小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开展这项教育作为自己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另一方面,要帮助中小投资者进一步提高认识,纠正一部分中小投资者把这项教育看成是额外负担,是“别人生病,自己吃药”、“违规的人不受教育,受损害的人反而要受教育”,是对自己的“惩戒”等模糊认识,真正认识到搞好学习,增进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积极进取的精神,自觉地参加到学习中去。第二,要发挥市场各参与方开展中小投资者教育的积极性。目前,监管部门对此比较重视,已列为自己监管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得较紧。证券经营机构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上市公司、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等,都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制订考核办法,把这项工作列为所有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并加强对其考核,考核结果要同其从业资格挂钩。第三,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媒体已渗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小投资者关注新闻媒体比较普遍。要明确规定,凡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都有义务开展这项教育,列为新闻报道业务的重要内容。第四,教育形式要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同时,要注意教育的层次性。对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对其首先要进行基本知识教育,由浅入深,循序渐进。要根据中小投资者的入市时间长短,年龄、知识基础、个人兴趣爱好等等,开展多样化、多层次教育,努力增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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