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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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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又一块里程碑。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作为整部侵权责任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学界对其体系构造亦有较大分歧。笔者赞同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模式构成的三元论学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归贡原则
  
  2010年7月1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正式实施。他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规定的许多内容都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其中包括对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一系列私权利的保护。作为以保障私权为核心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的作用。
  纵观《侵权责任法》,主要回答了两个问题:即侵权是否构成?责任如何承担?这决定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范就是由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构成的。笔者主要探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归责是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即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是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减轻责任的事由和免责条件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都有一定的制约。只有确定了合理的归责原则,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由于确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标准不同,法学界对归责原则的体系构造亦有较大分歧,目前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类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即一元论说,该学说不承认其他归责原则,认为侵权责任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论说则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赔偿标准问题;三元论说本身又存在分歧,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承认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只是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上有所争议。
  笔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应该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比较认同三元论学说中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
  
  一、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存在过错,即有满意或者过失的,才能成立侵权责任。决定加害人行动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且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亦有重要影响。在第三人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时,应该根据过错的大小按照比例原则分担民事责任,此时构成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此事可能满足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的事由。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其适用方法即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即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合理的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结果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责任下,才会承担相应责任。而该过错一般由受害人负责举证。
  而过错推定原则则是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此时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成立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仍是加害人存在过错,其特殊之处只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进行证明,就可以此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使其承担相应责任,而加害人为免除其责任,只能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加害人即使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仍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特点在于确定侵权责任时,无需考虑亦不必推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与加害人均不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原告承担损害结果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不免除。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来讲,《侵权责任法》中又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去分为以下两类:绝对无过错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又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得有任何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相对无过错责任是指有条件的无过错责任,即在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的原因,等等,可以适当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我国大多数无过错责任属于相对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造成均无过错,但若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和公平理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结果的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其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有过错,并且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事由。
  当然,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而只能作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一种补充性规定。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因为在此情况下,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但为了达到一种公平的社会效果,可以由法院分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在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亦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其所依据的正是公平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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