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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之公平性缺失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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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平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价值目标。不论从享有社会保险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程度,还是从制度内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合理性来衡量,中国社会保险制度都严重欠缺公平性。导致公平性缺失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制度建构之基础的价值理念有缺陷、制度建构和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弃守、法律和政策的产生机制与程序上存在缺陷等。解决公平性缺失问题的对策在于这三个方面的改进方法之中。
  关键词:社会保险; 社会公平;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理念
  
  要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程度进行度量和分析,自当首先界定公平的含义。可是,对“公平”作一个准确的定义,实非易事。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科学分支都把公平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经济学家们关于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的议论纷纭。哲学伦理学上以理查德・黑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与哈耶克、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派关于正义公平公正的理论争端更是广为人知。法学学科内对公平的含义与标准问题也有多种理论解说,从古代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的正义”与“改正的正义”理论到现代《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平乃是指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持平衡,摆脱偏颇”的释义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不可能耽于公平的概念之争。鉴于公平概念虽有千说,但总归是以权利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核心来定义的,笔者借鉴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对公平作如下描述性的界定:所谓公平,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利益与负担(如风险、成本等)配置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法学的角度言之,是指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之一,其目的和功能均在于纠正由市场法则所主导的一次分配的不公平结果,消除绝对贫困,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平衡和稳定。
  这一论断首先可从倡导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各种学说理论中得到印证。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导英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新自由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认为:“广泛存在的贫困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国家为了保证所有公民有公平获取自己那份财产的机会,有权和有责任对个人的财产权进行干预。”①英国新自由主义的这种观念即后来出台的贝弗里奇报告的理论基础。英国1906年和1946年开始的两次大规模社会保障立法,均是这种思想理论的直接实践。主导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民主主义理论,更直接地鼓吹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消灭贫困,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和充分就业,扩大生活福利,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在美国社会保险制建立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罗斯福主义,提出了安全保障社会化理论,一反美国保守主义传统,也更多地包容了社会公平的理念。
  公平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理念基础,同样可从国际社会保障立法文献中获得有力的确证。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之(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十一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其它如欧洲社会宪章②等立法文献,均以各种相似的表述方式宣示公平是其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
  由此可见,公平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和核心理念,并通常在立法上体现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同理,公平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也应该是其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和社会保险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此,理论上应当无需再作论证。但鉴于中国现在失衡的社会情势,在实践中却需要经常不断地予以有力的重申。
  前文已从内涵上将公平界定为利益与负担(如风险、成本等)配置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亦即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若从外延的方面考察,说公平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价值诉求,则包含着两重意思,一是放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一种工具,即一种通过财富再分配使整个社会在利益与负担或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趋于合理与正当的工具;二是在社会保险制度内部,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社会保险利益与负担或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合理。
  所谓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分析,一般多在第二种意义上作分析。但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况,本文将就两方面均作考察,理由有二:一是两者虽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制度外,而后者侧重于制度内),但其目标和功能均指向社会公平的实现,二是在逻辑上完全可以把前者化归为后者,即以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险为逻辑前提,把我国目前仍在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所有群体成员视为制度内的成员――只不过其在该制度下所获得的利益或权利为零。如此,也就可以统一于上述第二种意义上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作分析判断。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程度的度量
  
  在上面定性描述的基础上,我们首先立足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来考查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即从我国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主体的普遍性程度,来分析判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程度。
  在这方面,中国现行制度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险种不全。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根据人们经常面临的风险和基本保险需求确立了九大社会保险险种。我国迄今为止为五大险种。险种较少的结果是,人们的一些经常性的风险不能借助社会分担机制来避险或化解,只能自己独自承担。从社会大系统的角度观之,则削减了通过社会保险调节分配、追求公平的范围、方式和力度。
  第二个问题,也是影响最大的问题,是已有的五大保险制度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过于狭隘。适用的主体基本限定在城镇居民范围内,即使对城镇居民通常也还有更细更苛的条件限制。如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02年才开始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样的制度设计自然把大部分人口排除在制度之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农村和农业人口。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颁布实施过一部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或法规。
  若验之以具体实施的情况,更可以看出公平性欠缺的严重程度。根据中国政府2002到2004年相继公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白皮书资料,2003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9227万人,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443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5639万人。迄于2003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5506万人,占总人口的11%、占就业人员的20%;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73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13%,占城镇就业人员的40%;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0895万人,占总人口的8%(另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3年统计资料,为占我国人口的15%);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为4996万人(至2004年6月底),占就业人员的6%。2003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仅为3655万人。
  社会保险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险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险需求,是主导英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贝弗里奇报告即已经确立的社会保险基本原则。中国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亦明文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蕴涵着的基本理念即平等性。因此,这本属于平等概念的范畴,是近现代以来政治与法律制度所普遍确认的主体平等原则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但同时也是一个公平的问题,因为公平是以主体平等为逻辑前提的,即平等是公平的基础。所谓平等主体平等对待,不平等主体各安本分是也。如果某些主体因为各种所谓原因被不平等地排斥于一国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则无需再谈如何在制度内分配保险权利与义务,以便达到合理与正当的问题了。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则使社会保险制度失去了作为一种通过财富再分配方式使整个社会在利益与负担或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趋于合理与正当的工具的价值。果如此,自是最大的不公平。
  再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本身来度量其公平性问题,即分析制度内之社会保险利益与负担或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是否体现了合理性与正当性(碍于篇幅,以医疗保险为例)。
  与法学家、伦理学家主要从定性分析角度讨论公平问题不同,经济学家们,如阿特金森、阿马蒂亚.森等,早就对度量不平等的一般定量方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格兰特、马休斯等人以上列学者的研究为基础,创造了一套常用于医疗保险公平性度量的指标和方法,如极差法、基尼系数、差异指数、集中系数等,用于对医疗保险公平性进行评估。也有不少经济学者运用这些理论与工具,对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进行了研究。如闫菊娥、张静1998年通过对城乡居民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等健康状况指标进行国际比较和区域比较,探讨了中国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的公平性状况。③张鹭鹭等人于2000年对地区医疗人力及床位的人口及地理分布公平性进行了评估研究。④欧序生于2001年对三峡农村贫困地区卫生服务的研究揭示了不同收入人群在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方面的不公平性。⑤吴成丕在2003年以威海为例对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公平性所作研究,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卫生服务利用的公平性、筹资的公平性及其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其研究结果认定1999年确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使筹资不平等和收入因素引起的卫生服务利用上的不平等有所改善,但其它因素影响变化各异,尤其是改革后筹资系统的再分配效应反而加大了参保人收入的不平等。⑥
  更具普遍意义的研究结论来自2004年12月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大学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该报告表明中国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城镇内部不同群体间卫生资源占有程度同样差别巨大。总的趋势是,学历越高、职业越良好的群体享有医疗保险的程度也越高。⑦即医疗补贴是不成比例地补贴给了少数富裕人群而不是贫穷的城市家庭。现实中人们对此的主观感受可能更为直接和深刻,一些国有企业职工的小额医疗支出经常被拖欠不报销,有些人却以医院为日常生活地,公费医疗费用动辄以万计。世界卫生组织在其2000年的研究报告中,就全球191个国家的医疗保健制度的公平合理性进行排名,中国排在第188位,列倒数第四位。
  类似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形,在养老保险、⑧失业保险等其他领域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如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缴费率高达11%,社会统筹部分(以公平性为主要取向)的比重明显偏小。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于制度规则设计上即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资源分配极不合理。这就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失去了作为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的作用,难以发挥其矫正一次分配的不公平、消除贫困、缩小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甚至于社会保险制度本身还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
  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急速扩大的事实正可以佐证这一结论。用于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由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2年的0.5左右。⑨据有些学者的计算,由于大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未能进入统计范围内,实际值可能达到0.6左右。另据国际劳工组织1995年发表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便是其中之一。1995年后情况更急剧恶化,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之比为3.11∶1。⑩毫无疑问,中国已经是世界贫富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无疑也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在调节财富分配、追求社会公平上软弱乏力的表证。
  
  三、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问题的成因
  
  检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之原因,首先是作为制度建构之基础的价值理念存在严重缺陷。
  其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建制开始就有差别对待的趋向,迄今没有真正确立起“人人有权”的主体平等的理念。
  近代以来,平等观念不但是世界各文明国家和族群追求的政治理想,而且已经成为现当代各种政治与法律架构之合法性的基础。可以说,它是现代文明社会得以建立的最重要的几块基石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开宗明义地写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具体到社会保障领域,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明文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主体平等在社会保险领域中的确切含义,首先是指“人人有权”,即贝弗里奇报告就已确认的“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第二、这种权利是无条件的,或者说其惟一的条件就是“生而为人”,正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两次确认的,“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而非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或别的什么条件为根据和理由的;第三、它并不排斥根据主体的不同情况(包括不同的社会保险需求)采用不同的制度或方式来实现这种权利。即平等观念并不排斥方式手段的差异性,不否认社会保险制度要依地区与产业差异、历史传承、财政能力等等因素做适当灵活的安排或者要有过渡期,但应予申明的是,所有这些考虑与主体平等原则比起来,均只能是从属的。被一些人强调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只能是第二位的。
  主体平等理念与社会保险公平性之间的关系,从逻辑的层面说,平等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往往在立法建制时就差别对待、分等处理。所谓平等主体才有平等对待,不平等主体之间,何来公平?从制度的层面说,则牵连甚广,当中最直接地关系到的则是社会保险普遍性原则的兑现,即社会保险覆盖率问题。中国社会保险覆盖率很低,使得制度严重欠缺公平性,究其根源,正在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建制开始(五十年代建立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劳保制度时)就有差别对待的倾向。九十年代构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时更趋严重,迄今没有真正确立起“人人有权”的主体平等的理念。回溯中国历史,我们的传统里不乏“均贫富”的公平理想,可从来没能实现,甚至连接近都谈不上,其原因也正在于我们还有另一种更深的传统,即从观念到制度,所在都是人分九等、各有本份。这种主体平等理念上的缺位,不但是造成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公平的最基本原因,而且是我国当今诸如城乡二元分裂、贫富两极分化等更深、更广、更重大的社会问题的构成原因。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理念,不但关系到制度的公平性,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即它也是建立一个全国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理论根据和观念基础。舍此不顾,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就真会如一些人以诸如地区差异、历史状况、财政能力等各种客观原因或所谓“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为口实所主张的那样,成为各种零碎的各别的制度安排。
  其二,价值理念上第二个缺陷,来自于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偏差。
  中国在改革开放25年后,由分配十分平均的国家一变而为世界上基尼系数最高的国家之一,贫富差距扩大的速度之快,与我们对这二者关系在认识与处置上不尽恰当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也同样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残缺不全、仅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严重缺失负有重要的责任。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正是一头联系着贫困,另一头联系着公平。
  首先回顾我国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的政策立场之变化过程。从建国到80年代,中国总体政策置公平于效率之上,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依然是提“兼顾效率与公平”。变化就发生在次年。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开始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此后,在历次重大会议的报告文献中都把它作为基本指导原则予以重申。(11)而根据上文关于贫富差距的经济学统计与研究结果,我国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指标也与上述政策变更的时序相一致,同步升高。在1992年到2001年的十年中,基本上以每年10%的速率快速上涨,近三、四年内,则呈急剧升高的态势。有资料表明,我国城镇最富有的20%家庭最近十年内收入增长速度为222%,而即便是采自由放任主义的美国,20%最富有家庭收入的同期增长速度也只为15%。(12)
  由此可见,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置原则的变化与我国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有学者就1992年以来中美两国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相同趋势进行比较研究,得到的结论是,决定性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两国均采用市场制度,在市场本身规律的作用下,两国收入分配差距都趋向于扩大;二是两国政府为应对经济与政治的挑战,都采用了效率优先于公平的原则。(13)
  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这项原则,恰恰相反,笔者认为效率优先于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乃是必然的客观规律,甚至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我所质疑的是我们对这条规律的利用或者说处置是否得当。
  第一,从人们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认同感远低于美国等一些基尼系数也较高的国家的现象出发,得质疑我国近期的政策处置是否能带来真正的经济效率(即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或即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有学者从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与让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密切相关,即我国的差距是政策性的。而政策的灵活性、可变性使差距的拉开并不都是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提高的结果,其间必然伴随着一些主观性、随机性的经济行为。这种情况下的差距拉大,通常伴随效率的转移或损失”。(14)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则得出更具普遍性的结论,即均衡的不平等是低效率的,牺牲了公平,也就牺牲了效率。(15)亦即两者并不是相互矛盾的,真正能够提高效率的制度,通常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于公平,不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乃是微观经济中必然的现实。即市场规律、市场竞争必然会把效率置于公平之上。换言之,效率是市场本身就可以解决的――且按照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看,国家越不介入干预,经济越有效率。因此,也就用不着国家动用公权力把效率优先于公平作为公共政策来推动。而市场在褒扬效率的同时,恰恰是损害弱者的利器。故有赖国家介入才可能得以实现的,恰恰是与效率相对的公平。我国政府过往以公共权力推行效率优先于公平的公共政策,在需要矫正计划经济体制下严重的平均主义弊端的某些时段或尚有可理解的理由。若长此以往,则不能不谓有误用公共权力之嫌。
  再退一步说,即便要把效率优先于公平作为公共政策来推动,也不应一追到底,推到诸如社会保障领域中来。因为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运行着不同的规律,调控它们的法律制度也必然遵循不同的原则(它们相互之间往往是相异而又互补的关系)。社会保险的主要宗旨与功能是促进社会的相对公平和安定,倘也以效率为优先,则社会公平无立足之地矣。
  其次,在社会保险制度建构和实施中,政府职责的弃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严重缺失的又一基本原因。
  无论历史或现实,亦无论外国还是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国家与政府或者说公共权力在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它不象民商法规则可由市场与交易中自发产生。因此,一国之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权力的运用和推动,国家是对此负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的。
  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之内容(换个角度看,即国家公权力的运用方式),总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制度不善,责任绝对是在国家政府,这是毫无疑问的。其二,是通过公共行政有效地实施和执行法律制度(如果说还有第三方面的话,那当然是通过司法救济来保障社会保险权利,因与公平性问题关系略远,本文不论)。
  提到社会保险的国家或政府责任,很多人会即刻想到政府的财政义务。其实,政府的财政责任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全部,甚至不是首要的。从中国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看,制定好的法律制度(包括改革不适用的旧制度)、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组织起社会各界别参与到社会保险事业中来,甚至是较之承担财政责任更为首要的。对中国政府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从我们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残缺不全、不尽人意的现状,从我们国家大部分公民仍生活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的事实,从我国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个人帐户空帐运行(2004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已达2.5万亿元人民币)、基础管理水平落后、统计数据失真等等情况看,(16)答案不太可能是肯定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及于社会保险的各个方面,尤其得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严重缺失问题负责。比如,国家拖欠老职工保障资金的问题(2001年算账至少是18000亿元)就是政府责任弃守之显例。(17)
  第三,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欠缺公平性的问题,与我国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产生机制与程序之缺陷有密切关系。
  为什么偏废的价值观念或指导思想会在我们的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什么这种片面观念及相应制度出现后又长时期未能矫正?这些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这就必然触及我们国家公共权力运行中的一些制度缺陷。
  公平性问题主要关系到弱势阶层、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的根源,正在于他们缺少捍卫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手段,即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时的话语权,亦即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的民主权利。就此而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欠缺公平性的问题,可谓病在实体而根在程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研究饥荒与贫困问题时,就政治与公民权利和防止严重灾难之间的关系所做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穷人比之富人更需要民主制度的保护。(18)只有这些群体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获得更多的表达与表决等等程序上权利,他们的实体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尊重和有效的保障。尤需强调的是,任何替代的方案,比如专家学者的代言,恐怕都难以真正济事――正如有些学者与地方政府拿出一套把农民工纳入所在城市养老保险体系的所谓支农扩面方案,农民工却不欢迎(他们眼前更需要的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道理很简单,社会科学领域不似自然科学那样存在铁定的客观真理,这里更多时候是在作价值判断。而正如经济学之“经济人”理论假设所示,每个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此,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公平性缺失问题的解决,无论是从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角度,还是从此后的政策与法律实施的层面来看,都有待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进步。
  
  四、矫治公平性缺失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的上述表现形态及其成因,笔者提出下列几点建议,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第一,尽可能地改进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产生的程序机制,推动经济民主,使弱势阶层和群体的意见能够更直接有力、更准确全面地表达出来,使其利益得到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尊重、确认和保障。
  第二,政府应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当前最首要的是制定强有力的社会政策,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建构起依法运作的机制。然后才是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筹集资金,加强管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第三,不论是改进立法程序机制,还是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都应当以主体平等为最基本的原则,并且强化社会保险是重要人权的权利意识。
  第四,更准确全面地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政府应更多地把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用于推动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五,应在“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坚定地朝着建立全国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迈进。社会保险本质上就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的的财富的再分配,是利益的再调整。如果过多地强调诸如地区的、部门的、产业的、城乡的差异性及各种特殊利益的照顾,则不但会使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支离破碎,更重要的是会使其背离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目的,彻底丧失其功能。
  此外,必须抓住制度变革的机遇期。否则,现存的利益格局一旦稳定下来,改制将面临更大的难度和更高的成本。
  
  ①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②Deborah Lockton,Employment Law,3rd edition,p.882,Butterworths,2000。
  ③闫菊娥、张静:《我国城乡居民健康公平性分析》,《卫生软科学》1998年第6期。
  ④张鹭鹭等:《区域内医院医疗资源配置公平性研究》,《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年第5期。
  ⑤欧序生:《三峡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服务公平性研究》,《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1年第12期。
  ⑥吴成丕:《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公平性研究――以威海为例》,《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
  ⑦张慧:《医疗保障:缺口大且公平性不足》,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网http://www.horizonkey.com/2005-2-25。
  ⑧参见汪泽英、曾湘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探析》,《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第2期。
  ⑨国家统计局:《从基尼系数看贫富差距》,《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1期。
  ⑩张晓山:《改善“三农”:首先要改善资源配置》,《经济参考报》2003年4月9日。
  (11)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113页。
  (12)龚红娥:《城里人贫富差距大吗》,《中国国情国力》2000年第8期。
  (13)董全瑞:《1992年以来中美收入分配差距比较》,《中州学刊》2004年第2期。
  (14)董全瑞:《1992年以来中美收入分配差距比较》,《中州学刊》2004年第2期。
  (15)Maurice Schiff:《论不平等的低效率》(On the Inefficiency of Inequality,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编号:3360),http://www.worldbank.org.cn/ 2004-7-7。
  (16)何平:《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报告》,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网站http://csss.whu.edu.cn/ 2003-6-3。
  (17)吴敬琏:《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中国金融:走向理性繁荣――建立开放条件下的金融新秩序会议纪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网站 http://ccer.org.cn/2003-3-17。
  (18)英•阿马蒂亚.森:《饥荒与贫困》,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3-97页。
  (责任编辑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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