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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战略定位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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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面对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的社会转型、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体育强国及全球化、产业化、政府干预强化等国际竞技体育发展趋势,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在战略目标上应从单纯追求“奥运争光”转向“全面提升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竞技体育由“赶超”发展转向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调整项目布局,推动项目均衡协调发展,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利益关系、创设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的发展格局;运动员培养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拓宽培养渠道,创新培养模式,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转变竞赛组织模式,充分发挥竞赛多元功能。
  关键词: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竞技体育改革;发展方式
  中图分类号:G808.2
  文章编号:1009-783X(2015)03-0243-06
  文献标志码:A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是我国竞技体育为实现“奥运争光”目标而实施的一项具有滚动性质的战略规划,也是实际指导竞技体育发展的纲领性规划。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完成了《奥运争光计划纲要1994―2000年》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工作,目前正在实施的《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是第3周期。当前,随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的社会转型不断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也进入了攻坚克难阶段。与此同时,体育领域各项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都为实施新一轮《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提出了新的要求。
  1我国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历程回顾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作为实际指导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最高层次战略规划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为止已经走过了20年发展历程,期间共出台了3期《纲要》,分别是1995年出台的《奥运争光计划纲要1994―2000》、2002年出台的《奥运争光计划纲要2001―2010》及2011年出台的《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总体来看,每一期《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出台,都是政府体育决策部门根据当时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结合竞技体育自身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对一个周期(通常为10年)竞技体育改革发展所做出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对于竞技体育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实施效果来看,《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在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快速发展,增强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快速提升竞技体育在奥运会等国际赛场竞赛成绩,在实现赶超发展和为国争光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战略支撑作用。以最具影响力和最直观的评价指标――奥运会竞赛成绩来看,以1994年利勒哈默冬奥运会为起点,以2014年索契冬奥会为节点,短短20年内(5届夏季奥运会和6届冬季奥运会),中国竞技体育在奥运会赛场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跨越式发展:在夏季奥运会赛场上,2000年悉尼奥运会金牌奖牌双双进入“第一集团”,2004年雅典奥运会金牌数首次超越俄罗斯;2008年北京奥运会金牌数超越美国位列第一,奖牌数稳居第二;2012年伦敦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榜、奖牌榜第二(见表1)。在冬奥会赛场上,虽然我国冬季项目发展起步晚、基础薄弱,与欧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但是经过近20年的努力,仍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见表2),甚至在短道速滑、空中技巧等个别项目上还形成了较强的国际优势。
  2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时代背景
  2.1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的社会转型
  从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进程来看,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10年,也正是我国全面推进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10年。社会转型发展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必然要求作为子系统之一的竞技体育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社会整体的变革,因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全面指导当前一个周期(10年)竞技体育改革发展的专项战略规划,《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自然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项重任。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当前在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过程中,一方面应继续着眼于竞技体育“奥运争光”的目标任务,努力推进竞技体育快速发展,全面提升运动技术水平,在奥运会等国际赛场完成既定的“争光”目标任务,同时另一方面,更应该思考《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各项具体措施本身是否符合社会转型发展的基本要求,以及如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去遵循社会改革及转型发展的基本要求,将社会转型发展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理念、新原则、新要求融入《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及竞技体育发展的进程之中。只有这样,其具体的实施过程才符合当前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
  2.2全面深化改革引发的外部压力
  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涉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及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方方面面,是推动我国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而对于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而言,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国家颁布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来,伴随着社会总体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与此同时体育决策部门也在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过程中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任务和要求;但是由于该《纲要》是以确保竞技体育在奥运会等国际赛场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主要目标任务的一项战略规划,不仅目标任务重,而且具有连续性、周期性等特征,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为了避免外界因素干扰该《纲要》的实施、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政府一直扮演着投入主体、管理主体及具体运作实施主体等多重角色。虽然依托强有力的政府支撑确保了该《纲要》的顺利实施及“争光”目标任务的完成,但同时也屏蔽了该《纲要》应面临和承担的改革压力,将其“锁定”在惯性思维与刚性结构共同构筑的发展路径之中,改革难度与阻力非常大;因此,如何将全面深化改革引发的外部张力转化为“倒逼”该《纲要》改革的动力,也是实施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重大问题。   2.3转变体育发展方式产生的内部压力
  发展方式是指由决定事物发展各因素的结合体而产生的实现事物发展的方法和途径,主要包括发展什么、为谁发展、怎样发展3个方面。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后,转变发展方式的浪潮迅速扩散至社会各行各业。从经济发展角度看,转变发展方式是要转变传统的以经济增长为目标和取向的“增长主义”发展观,其主要特征是“政府主导经济增长,重视经济增长忽略资源环境及社会同步协调,重视GDP增长忽略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增长过度依赖行政力量而非市场自身的发展,重视短期经济效益忽略长远发展需要,重视经济增长的效率忽略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紧紧围绕人这个核心,使经济发展朝着有利于人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进”。从体育事业改革发展角度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念与实践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领下,体育领域也开始了转变发展方式的理论准备与实践探索。《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就明确提出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的发展思路。在转变体育发展方式进程中,《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既是以竞技体育“奥运争光”为核心目标任务的战略规划,但同时也是体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既不能脱离“奥运争光”的目标取向,更不能回避“转变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以往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重点是如何“争光”,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形成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实施路径;但是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既缺少理论准备,更缺少明确的实施路径,因此,如何将“奥运争光”与“转变发展方式”统合纳入《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过程,切实推进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将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2.4体育强国目标的确立
  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后,建设体育强国成为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总目标。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体育强国”内涵的理解还存在争议,但是公认的一点就是,体育强国是对一国体育事业整体发展水平的评价和衡量,包含了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大众体育、职业体育、体育产业、体育市场、国际体育话语权、影响力等综合要素。其中,竞技体育、奥运会竞赛成绩是核心评价指标之一。然而以往在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包括目前),都是以运动技术水平和竞赛成绩为首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虽然经过近几届奥运会的检验,我国已经成为国外媒体报道中的“世界竞技体育强国”,但是客观地看,我国仅仅是在奥运会竞赛成绩这一个方面(而且是极少数项目)达到了强国的要求。与此同时,体育内部发展不均衡及不协调、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偏低、群众体育及学校体育发展滞后、职业体育发展缓慢、体育市场发育不成熟、体育产业规模偏小、国际体坛影响力及话语权低等问题还非常明显。更为严峻的是《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上述问题和矛盾,具体表现在:以极少数优势项目为中心忽略项目整体协调,以提升项目技术水平为中心忽略项目普及推广,以金牌奖牌数量为中心忽略金牌奖牌的含金量;以国际竞赛成绩赶超为中心忽略国际体坛影响力、话语权的提升等。因此,在建设体育强国总目标下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应将战略重点转向竞技体育的整体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实现体育强国目标奠定扎实的基础。
  2.5国际竞技体育发展出现一系列新趋势
  准确把握当前国际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实施新一轮《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基础。总体上看,目前国际竞技体育呈现全球化、产业化和政府干预强化等主要发展趋势。其中,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赛事组织参与、人员流动及运动训练等方面。以奥运会为核心的国际顶级赛事竞赛水平、吸引力越来越强,参赛国家和地区数量不断增加,金牌奖牌分布面也越来越广。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在遴选举办城市时越来越注重均衡。竞赛组织参与的全球化引发了运动训练及人才流动的全球化。为了提高竞争力,各国都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一大批超越国界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在频繁流动,将先进的训练方法手段广泛传播和应用。在产业化方面,随着职业体育、商业体育的蓬勃发展,体育蕴含的商业价值得到最大限度挖掘,一个庞大的体育产业已经形成,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扩大消费需求、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助推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全球化、产业化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和国际影响力,使竞技体育成为推销国家意识形态、提升国际地位、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各国政府对竞技体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通过制定战略规划、提供保护性政策支持、加大资源投入等多种方式,强化了政府对竞技体育发展的干预力度。国际竞技体育全球化、产业化和政府干预强化等发展趋势,一方面推动了国际竞技体育整体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将世界各国竞技体育发展紧密联结在一起;因此,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必须遵循国际竞技体育发展的大趋势,依托政府的积极干预支持,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全球化、产业化发展水平,努力与世界接轨,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融入,扩大中国在国际体坛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3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路径选择与措施
  3.1以全面提升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战略目标
  战略目标的调整对于《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以往我国在实施该《纲要》过程中,一直都是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竞赛成绩,尤其是奥运会竞赛成绩,为国争光作为该《纲要》的首要目标。依据新的时代背景及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实际,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有必要对单纯以“奥运争光”为核心战略目标进行审视与调整。这是因为,首先《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虽然明确指向“奥运争光”,但是“争光”的关键点在于竞技体育的发展,因此,从战略目标的角度看,该《纲要》更应该关注竞技体育发展。只有这样,提高竞赛成绩及“奥运争光”才有坚实的基础。其次,从“奥运争光”目标本身来看,以往我国总是以奥运金牌奖牌数量及金牌奖牌榜名次来评价“争光”任务实现的程度;但是随着当前国际竞技体育实力评价标准的变化,除传统的奥运金牌奖牌数量名次外,金牌奖牌含金量、影响力、项目整体发展水平、国际体坛话语权、游戏规则制定权、国际资源获取能力、承办高水平国际赛事的条件能力竞技体育产业国际化程度与市场竞争力、竞技体育科研水平等,都是评价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这就意味着,“奥运争光”目标本身的内涵已经明显多元化。单纯的奥运金牌奖牌数量及奖牌榜名次已经难以承受“争光”任务之重。综合如上因素,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首先应调整战略目标,以“全面提升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总目标统领各项具体工作。这一战略目标内涵丰富,统摄性强。通过全面提升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仅能保障我国在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持续获取优异竞赛成绩,而且能够超越运动技术水平及竞赛成绩的思维局限,以更宽广的视野、更包容的心态、更理性的价值取向推进竞技体育的发展,提升发展能力和水平,进而提升我国在国际体坛的地位和话语权;因此,“全面提升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目标,顺应了当代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规律,体现了该《纲要》的战略指导意义和价值。   3.2以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为契机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既是竞技体育顺应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要求的体现,更是竞技体育走向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体育强国目标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将“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作为发展主线贯穿于《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过程之中。
  3.2.1从竞技体育的局部赶超发展转向整体协调发展
  迫切的“赶超”心理需求、难以割舍的金牌情结、极度薄弱的竞技体育基础及资源短缺等客观条件,迫使我国在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过程中采用了局部“赶超”的非均衡发展方式,即以极少数优势项目为中心,实施重点投入和重点发展。虽然从短期看这种发展方式效果显著,但是从长远看,不具备可持续性,更难以走向常态化。尤其是在当前,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竞赛成绩的大幅提升(以近4届奥运会竞赛成绩看),我国在国际体坛“第一集团”地位已经得到确立和巩固(虽然国家领导人及体育决策部门领导人一再宣称,我国竞技体育整体实力与美俄等传统强国仍有较大差距,不宜过分宣扬和夸大成绩);因此,如果仅仅从“赶超”角度看,可以说已经实现了既定的目标任务(低调的舆论宣传主要在于减压,为后续工作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但是与竞赛成绩大幅提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竞技体育整体实力还明显偏弱,项目发展不均衡、国际话语权不够,竞技体育的社会地位、认可度不高,竞技体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不够等。而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片面地坚持并强化局部“赶超”的发展方式。
  因此,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就必须切实转变局部赶超的发展方式,推动竞技体育走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1)处理好奥运项目内部之间的协调发展,即优势项目与潜优势项目、弱势项目之间的均衡协调。目前,我国的优势项目已经发展到极致,突破的空间已经没有,但是大量的潜优势项目及弱势项目却发展严重滞后,严重制约了奥运会项目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因此,在确定工作重点时,必须进行调整――对于传统优势项目,保证其现有水平即可;对于潜优势项目和基础项目则应进行重点发展,包括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及项目推广普及的程度,使之尽快向优势项目转化;对于弱势项目,也应该进行针对性、选择性发展,选取一些能够在短期内有所突破的项目进行试点发展,最终形成奥运项目整体的联动发展。2)夏季项目和冬季项目的协调发展。冬季项目目前发展较为滞后,不利于在冬奥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因此,应根据冬季项目特有的区域优势,实施集中重点布局的方式,在保障现有优势的基础上拓展冬季项目新的增长点,快速提高冬季项目整体水平。3)奥运项目与非奥项目之间的协调发展,项目分类发展并不是要放弃非奥项目发展。非奥项目同样在满足大众多元体育需求、传承民族文化及为国争光方面发挥着重要角色,同时非奥项目还有向奥运项目转换的可能性;因此,必须转变以奥运项目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发展方式,为非奥项目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政策支持,尤其是具有较高群众基础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非奥项目更应该大力发展。这样既能实现非奥项目的发展,而且还能逐步壮大体育场和体育产业,一举多得。
  3.2.2从保障竞技体育赶超发展转向推动体育事业整体协调发展
  竞技体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有赖于自身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也必须依托整个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虽然竞技体育肩负的特殊使命,为“赶超”发展方式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长时间的“赶超”发展也导致了竞技体育与体育事业整体及竞技体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发展失衡的矛盾;因此,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必须从转变竞技体育单兵独进的赶超发展态势,统筹兼顾。具体来看:1)在制定实施各项政策措施时,必须考虑到社会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考虑到这些政策措施是否符合社会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不是单纯考虑到竞技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竞技体育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依据系统论的观点,竞技体育是社会子系统之一,其发展必须以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为基础,既不能以赶超的名义长时间落后或者超越国家整体发展水平和要求,游离于社会整体发展之外独自封闭发展,更不能以“奥运争光”使命的特殊性为借口回避甚至抵制改革。否则该《纲要》就有可能演变为对抗改革的护身符。2)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思考如何统筹协调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学校体育、职业体育、体育产业等不同门类工作之间的同步协调发展。《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虽然直接面对的是竞技体育,但是从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离开了大众体育、学校体育的整体协调发展,国民的体育意识和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竞技体育也就成为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离开了职业体育、体育产业的发展,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最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必须立足于全面推进体育事业整体协调发展,来不断夯实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条件。
  3.2.3变粗放型发展转向效益型发展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发展必须实现效率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从发展层次看,“赶超”发展在本质上是一种低层次的、不计成本和代价、单纯注重规模和数量扩张的粗放式发展。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方式虽然有着较高的效率,但是效益偏低;因此,这种发展方式明显背离了市场经济及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从内在本质特征来看,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是力求实现“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打破了“发展一数量增长”的传统发展理念和传统发展模式,将“发展”建立在不断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力求以最小的代价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整体、协调、持续、平等的发展,反对单纯的经济中心、人类中心和物质享乐主义,力求构建一种尊重他人、关照后人、善待自然的崭新发展价值观,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公平发展、高效发展和多维发展。这种发展理念及发展方式对于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同样实用,并且更加迫切。以往在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过程中,总是片面地追求数量方面的“赶超”,以数量扩张和赶超为目标配置体育资源,通过选择性地确立工作重点集中使用资源。虽然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工作方针保证了一部分重点的快速发展,但是却忽略了资源边际效益递减的客观规律,一方面造成竞技体育内部发展不协调、不均衡,另一方面还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在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时,必须转变原有以优势项目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以效益原则为指导推动竞技体育从粗放式发展向效益型发展转变。   3.3遵循“管办分离”的社会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使命特殊、任务繁重,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了“管办一体”的管理运作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以举国体制为制度支撑,借助其在资源整合、动员及大规模组织实施方面的特殊优越性,政府专职体育职能部门集管理和具体实施主体于一身,以垂直性、强制性的计划指令和行政命令为调控手段和资源配置手段,保证《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奥运争光”的目标展开。当前,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以“管办一体”为主要特征的举国体制面临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种基础条件都趋于消解:1)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不仅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决定性作用得到明确确立,而且除了法律约束以外,市场主体微观运行的自主权、独立权大大增强;2)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政府改革,已经大大限制了政府权力的过度延伸,行政命令、计划指令等政府行为随意和过度干预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运行受到极大地约束,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体制壁垒正被逐步打破;3)社会管理体制的松绑,催生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保障了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依据上述社会改革趋势,坚持完善举国体制,首先应该明确“坚持”的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理念,坚持调动全社会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坚持“为了国家利益大家齐心协力”,要整合国家相应的资源集中起来做大事。而“完善”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创造公平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实现举国体制从“举体育系统之力”向“举全社会之力”转变,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同时,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转变组织运作模式,严格区分管理与实施职责分工。政府体育职能部门承担发展主体和管理主体角色,但是政府并非是具体的运作和实施主体,而是要发挥战略规划者、政策制定者、公平维护者、市场调节者等职能,而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单项协会、职业联盟等广泛的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则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实施主体角色,不断承接大部分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具体工作。
  3.4围绕全面提升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调整项目布局
  运动技术水平是评价竞技体育整体实力最直观、最具体的指标之一,也是“奥运争光”目标任务实现程度的直接反映。而从当前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看,项目实力不均衡是最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具有绝对竞争力的优势项目数量偏少,而且国际影响力不高;田径、游泳、水上项目等基础项目、金牌大项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球类集体项目距离国际水平差距明显,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弱势项目,竞争力非常薄弱;潜优势项目突破点不多,且水平起伏大、稳定性差,难以为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依据现有运动技术水平结构的具体情况,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必须转变传统的以奥运项目,尤其是优势项目为主的项目布局调整思路,着眼于项目均衡协调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重新设计项目分类发展路径。具体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对于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传统优势项目,可以委托部分单位和地区,以较小的精力和资源,保持其现有水平的稳定;对于发展严重滞后的田径、游泳、水上等基础大项及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的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要以体育职能部门为主体,集合全国绝大部分力量和各种人财物、信息、技术、政策等各种资源,予以重点投入和重点发展,可以借鉴网球项目的发展思路,尝试从若干个小项人手,着力局部突破;对于潜优势项目,要在已有突破的基础上,不断增加突破点,进而扩大突破面,推动潜优势项目尽快向优势项目转换。对于绝大部分非奥项目来说,由于奥运会项目设置具有变动性,因此,要有一个提前预判,对于那些有可能转化为奥运会项目的非奥项目及那些社会大众参与广泛、市场开发前景好的非奥项目,也要积极扶持,必要的时候还要给予直接的资源支持,使其既能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满足随时参与国际赛场竞争的需要,同时也可以利用这些非奥项目的发展来扩大体育市场,壮大体育产业。通过上述措施,最终形成优势项目水平稳定、潜优势项目和弱势项目快速突破,非奥项目积极提高的运动技术水平格局。
  3.5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保障多元主体合法权益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参与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调节手段多元化是竞技体育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因此,在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利益机制,保障多元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既是该《纲要》获得社会认同,吸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关键所在,也是保证“奥运争光”目标实现的基础条件。在《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涉及到的利益协调方面,基本要求就是既要坚持“奥运争光”的国家需求,充分体现该《纲要》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价值;但同时也必须兼顾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参与主体不同的利益需求,不能够以“国家利益”的名义掩盖,甚至压制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要实现这一点需要从如下方面着手:1)由于《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是以政府作为投入主体和发展主体,因此,政府体育职能部门必须承担其利益协调者的角色,但是政府的利益协调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行政干预、经济补偿等多种调节手段,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协调、补偿、共享机制;2)转变打破传统的单纯以国家利益为主的整体性利益格局,充分尊重和满足国家、社会中介组织、公民个体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坚决摒弃以国家利益同构、替代甚至忽略其他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利益观;3)在利益调节方面,破除政府利益分配主宰者、利益格局主导者角色,在规范政府行政干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税收等多种调节手段,以行政干预和利益驱动相结合满足不同主体利益需求;4)在利益分配方面,要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将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纳入利益分配,以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多元主体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持续性动力。   3.6以提高培养质量和效益为主转变人才培养和选拔模式
  传统专业队运动员培养模式,不仅培养渠道单一,而且以“金牌为中心”的培养目标、以运动技术水平为中心的培养过程及军事化管理方式,使得我国的运动员培养面临着目标片面化、价值认同绝对化、非竞技能力低下及淘汰率高、退役安置困难等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因此,实施新一轮《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必须将“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基本理念贯穿其中,扩大运动员培养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转变培养过程。1)从培养渠道看,可以在稳定现有专业队基本架构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积极吸纳行业体协、单项体育协会、高校、职业俱乐部等多种市场主体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优秀运动员培养,以体制外和体制内2条路径拓宽运动员培养渠道。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凡是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能够培养的运动员,应下定决心逐步取消专业队设置,改由市场和社会培养,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2)运动员的培养过程要转变单纯以金牌为导向,以运动技术水平为中心的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既注重运动员的运动素质,又兼顾运动员文化素质、人格塑造等非竞技能力培养,将运动员培养成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合格现代公民。3)打破封闭的运动员选拔模式,避免运动员身份壁垒造成的人才流失和浪费,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应打破行业部门的局限,以运动技能而不是运动员来源渠道作为人才选拔的标准。在选拔方式上,除了全运会外,还要从职业竞赛、商业竞赛、教育系统竞赛、大奖赛等多种类型竞赛中发现、选拔优秀人才。4)根据我国国情和现有条件,建立惠及运动员群体的完善的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健全运动员从业期间的劳动医疗保险和重大赛事商业保险,避免重大伤病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威胁;改革原有运动员奖励收益分配制度,由运动员和所在单位谈判协商,平等对话,以法律和契约的方式签订双方都认可的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收益分配制度,保障运动员基本收益不受侵占;在退役安置方面,要动用国家、社会和市场多方力量,以提供资金、技术及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增加运动员再就业,以普通高校、体育学院、运动技术学院为基地,实施运动员再就业培训,建立和完善再就业保障体系。
  3.7转变竞赛组织模式
  高水平竞赛既是发现、选拔、培养优秀运动员,展示运动技术水平的最重要渠道,更是调节体育资源配置,充分展示和发挥现代体育在政治影响、经济推动、文化传播、教育拓展等多元价值功能的重要载体。传统的以“奥运争光”为核心的竞赛组织管理,主要是以“国内练兵、一致对外”为组织原则,强调竞赛(尤其是全国性竞赛)在检验运动水平、选拔培养运动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忽略甚至压制了竞赛多元功能的发挥;因此,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必须打破传统的单纯以“奥运争光”为导向的竞赛组织管理模式,按照不同的参与主体、不同的目标追求、不同的组织实施方式实施多元化的竞赛组织和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竞赛的多元功能。具体而言:1)对于以全运会为核心的国家层面的综合性赛事,应当继续坚持“为国争光”的目标取向,重点为检验训练水平、选拔运动员服务,但是必须从竞赛组织、市场开发、运动员身份认证、项目设置、奖励积分办法及物质奖励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减少各地方“全运战略”与国家层面的“奥运战略”存在的巨大内耗,提升其服务于奥运争光的能力。2)改革统一归口的竞赛管理体制,创新竞赛管理模式。除国家层面的综合性赛事外,体育职能部门应逐步减少甚至对竞赛组织管理的直接干预,尤其是要下放竞赛组织的行政审批权,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举办类型多样、数量充足的高水平竞赛,例如各种职业联赛、商业竞赛、杯赛、锦标赛等赛制,使竞赛成为扩大体育事业参与主体、吸纳整合体育资源、培育体育市场、壮大体育产业的助推器。3)进一步强化竞赛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在利益分配方面,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法律、法规、契约的方式切割分配利益,尤其是要避免政府以行政权力为手段掠夺利益。同时,要适当控制竞赛奖励的力度,提高竞赛管理者、运动员、教练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规避竞赛中屡禁不止的各种竞赛不道德现象,使竞赛朝着“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方向发展。
  4结束语
  自1995年首期《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始终都是指导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最高层次战略规划,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战略保障。随着时代变迁与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转型期,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建设体育强国是国家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基于这一背景,实施《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必须对战略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进行调整与变革。以全面提升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总目标,以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为主线,通过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调整项目布局、转变资源配置方式与工作重点、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相结合的运动培养模式和选拔机制、转变竞赛组织模式等具体措施,在保障竞技体育自身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努力推动竞技体育与整个国家体育事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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