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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模式的分析与借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家涛

  摘要: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功在于积极吸收了欧洲农村合作金融的精华,并结合日本的国情进行了改进,进而在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合作金融作为弱小经济实体的自我保护组织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与日本同属东亚国家,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客观分析日本合作金融的组织模式与风险防范制度,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可以对完善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有所借鉴。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模式;金融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077―03
  合作金融作为弱小经济实体的自我保护组织在农村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是世界合作金融的成功典范之一,我国与日本同属东亚国家,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地少人多,农村也都以农户个体经营为单位。因此,研究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的体系,对于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模式与风险防范制度
  (一)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模式
  日本农村以小农经济为主,且农业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涉足。为此,日本在战后吸收了欧洲农村合作金融的精华,并根据本土文化的特点,发展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特征在于其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依附于“农业协同组合“(简称为“农协”),是农协中一个拥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
  早期的日本农协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由三个层次组成:最基层是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基层农协),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最高层是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农民入股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又入股信农联,而农林中央金库是由信农联入股成立的。三级农协组织并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更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组织,在经济和经营范围上也是彼此独立的。(见图1)
  
  
  图1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结构
  
  1.基层农协。
  基层农协是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的机构,入股的是市、町、村的组合员,其存款利率可以高于其他银行(如地方银行和城市银行)的利率,协会内部还要求农户把农产品销售款及从农协分到的利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存入农协。农协贷款以会员的生活和生产需求为主,会员贷款不用担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对农协的贷款给予利息补贴。会员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服务,均在基层农协的内部结算。在不损害会员利益的前提下,农协也可以向非会员贷款,但对于贷款额度有比例限制。除了信用业务之外,他们还可以兼营保险、供销等其他业务,这与日本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世界各国农民合作金融体系相比,是一个显著特色。
  2.信农联。
  信农联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层机构,入股的是所属各综合农协和本地区农协的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以及非农协的其他农业团体,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信农联以其会员即基层农协为业务往来对象,通过办理存贷业务来协调各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在满足辖区内部的基层农协的资金需求后,还可以用于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不能兼营信用事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如保险、供销等其他业务。
  3.农林中金。
  农林中金是整个系统的最高层,入股的是各地农业、渔业信用联合会、森林组合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的农林水产团体。它在全国范围内对资金进行融通、清算,按照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并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农林中金资金主要来源是各地信农联的上存资金及其他农林水产团体的上存资金以及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农村债券,其对于会员的存款利率高于一般存款,并加付系统使用奖励金。在满足信农联的资金需求后,也向关联企业如生产化肥、农业机械等的大型企业发放贷款。根据《农林金库法》,它除了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之外,还有权力发行农林债券,吸收社会资金以供中长期贷款业务使用,它还被批准经营外汇业务。
  (二)日本合作金融的风险防范制度
  为保护农户的利益,保证农业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提高其信用度,日本在明治维新20多年以后,就开始导入欧洲的信用合作制度,设立了一整套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
  1.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
  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每年以各种渠道对农业投入大量资金,如农业现代化资金制度、天灾资金制度等。为了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益,建立了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这是目前日本农村信用保险体系中综合性最强、规模最大的保障制度体系。日本的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专门为其会员的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农业信用基金协会的业务主要分为保证保险和融资保险两部分。保证保险是对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代还债务的事项进行保险;融资保险是对农林中央金库、信农联的农业现代化资金等贷款逾期还贷进行保险。
  2.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只对农协的存款者进行保险,农户只要在农协存款,就能和保险机构自动成立保险关系。当农协的经营业务出现问题,停止兑付存款或宣告破产时,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保险金,保障农户利益。同时规定,对单个储户支付保险金的上限为1000万日元,储户存款超过1000万的部分作为对农协的债权保留,等待农协清算后分配。
  3.相互援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是农协系统为强化信用业务而自主设立,以相互援助为理念,与存款保险制度互为补充的一种保证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并不是直接保护农协储户的利益,而是为防止农协的经营困难发生,维持其正常业务和信用而设立的。虽然各农协独自经营各自信用业务,但对外界来说,当一个农协出现信用问题时,有可能波及其他农协的信用,出现挤兑的状况,为了防止信用危机的发生,在全农协系统内建立了相互援助系统。农协将每年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资金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统一管理,当农协的经营出现问题时,农林中央金库向它提供低息贷款,帮它渡过难关。
  4.双重监管制度。
  在监管方面,日本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双重监管:(1)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进行监管;(2)全国和地方的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的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下设的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
  二、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但是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突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组织体系发育不健全。
  1.农村金融资金投入不足。
  2010年末,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1.3%。分地区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中的50.3%集中在东部,其他地区增长较快,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分别增长25.5%、26.9%和17.0%。贷款余额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11.1%。由此可见,虽然银行业逐年加大进军农村市场的速度,但农村金融的资金投入量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分配不均衡。目前农村的资金需要量则远高于其投入量,说明目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并不能充分服务于农村经济。

  2.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
  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成为金融改革的首要目标,其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各行都采取了撤并县域农村网点、收缩权限的集约化经营手段。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国家还出台政策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使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而信用社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上类似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却沿用着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理念,加之历史包袱沉重、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和结算手段落后,使其无法长期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
  3.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大。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我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农业的发展极不平衡,广大农民缺乏投保农业保险意识。农业保险在农村中缺乏影响力,农民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购买保险增加了经济成本,而且农民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中国农业大部分处于传统农业阶段,生产规模小,农业基础设施发展落后,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从保险机构来看,农业保险赔付率高、风险大,而且理赔难、营销难、收益小,致使保险公司缺乏推广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现在农村地区仅有几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而且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还很滞后,不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三、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问题,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为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提供借鉴。
  1.建立自下而上的全国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核心的农村信用社在1996年脱离了农行代管之后,当前除在县级有联社外,在中央、省、市三级无直接的与信用社具有内在联系的组织机构,上下级主要依附行政管理,这使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维护、结算网络的建设、人员的培训、支付风险的化解等都遇到许多困难。
  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需要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通过层层由下而上入股的形式建立基层农村信用社→县市级农村合作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银行→中央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各层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级合作银行除为广大农村信用社服务外,本身又是一级具有经营资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建立该体系突出了基层农村信用社的主体地位,可以使分散的农民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便于更好地服务于农业。而层层入股的方式既形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增强农业抗风险的能力利益链条,又能展开良性竞争,提高农业金融服务质量。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止金融信用危机发生的重要金融政策手段,是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内部蕴含的巨大风险,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保证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农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农村信用社经营高风险主要表现为资本充足率严重偏低、备付率低、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结构不合理、资产安全性低、高风险社风险比例高、支付风险大等,这些风险制约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发展,从而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比较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可见,其存款保险和相互援助制度完备,对防范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
  3.构建和谐的农村合作金融生态环境。经济环境上,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升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资金需求和供给同时增加,进而提高农村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的良性循环。信用环境上,应构建信息平台、正向激励和逆向惩罚机制。通过相关部门与农信社资信档案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增加信用额度,反之惩罚。法治环境上,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市场的特性,推出地方性的征信管理条例或具体办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文化环境上,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农村信用社实施间接调控。
  4.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村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日本在二战以后,为了扶持国内农业发展,在金融领域中针对农业先后颁布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等法律,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这使得农村金融运作有法可依,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发展已有50年历史,但时至今日仍没有一部合作金融法律出台。这种法律滞后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作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时也给中央银行依法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尤其是在合作金融改革步入新的阶段,市(地)级联社普遍建立,省级和中央级合作金融组织雏形逐步形成的形势下,需要《合作金融法》适时而立,2006年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关于“合作金融”的内容。合作金融事业要取得发展,首要条件是要制定这样一部相关法律,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经营范围、职责功能等和规范。
  5.政府应监督、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政府应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在日本,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了强有力地支持。政府不但制定了优惠的政策,如提供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还直接出资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保证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体系正常运行。而我国不但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村资金还大量通过金融渠道流失,从而使用于农业的资金更少,资金的缺乏导致一些好的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无法实施。借鉴日本经验,中国政府可以委托人民银行在上述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合下,执行对信用社日常运作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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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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