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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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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与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了我们实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应该密切关注与之有相关联系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目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增加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难度。文章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特征作为出发点,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出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时代,人类社会也跨人到了信息化与网络化时代。这一时代的明显特点是信息爆炸与计算机广泛普及,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带来的效益以及便利我们是肉眼可见并且拥有切身体验的,但是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也给我们敲醒了警钟。网络环境当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版权问题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以及保护出现了诸多新特征,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要与时俱进,坚定信心与行动迎接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一)高复制性
  在过去的著作权侵权类型当中,占据最大比重的是盗版,虽然这产生了很大的危害,威胁到著作者的切身利益,但因为印刷技术在复制成本和效率方面存在局限性,使得著作被复制的情况有限。而在我们如今所生活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科技业的大范围推广应用转变了以前的局面。现在只需copy指令就能够轻轻松松的把著作进行无限量和同行同质的复制,这在很大情况下,让人不能辨别临摹版本和原来版本。用户在网络传输与浏览时暂时复制的情况也非常多见,这样的复制有着极高效率同时成本极低,甚至有时可忽略不计,再加上可以打破时空局限性脱离介质存在,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操作与日俱增。这就是高复制性的侵权特点,也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个新特征。
  (二)易扩散性
  互联网可以被称作是全球发行商,而网络计算机可以被称作全球印刷机。在网络平台上一旦出现侵权问题,该行为会在极为短暂的时间之中迅速扩展,甚至波及全球。互联网本身就有着全球覆盖的特点,可以满足迅速传播的要求,让任何著作权侵权在网络平台上发生之后就无法被控制,导致侵权行为与结果快速蔓延到更大的范围,甚至会脱离时空限制。这样的易扩散性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这样的扩散性并非只是网络制作侵权一次性扩散,还有传统环境下侵权作品被放上网络之后二次扩散。可以说网络平台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也给著作权侵权危害的扩散提供了机会,而且快速传播与扩散的特征让网络侵权行为在控制和解决上难度大幅提高。
  (三)不确定性
  网络带给我们工作生活很多的便利,其中感触最深的就是方便快捷和虚拟特征鲜明,而这样的特征与功能,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朝着不确定性的方向发展。比如网络具备虚拟和私密的特点,再加上部分信息可以变更,导致在认定侵权者与被侵权者身份时困难重重;由于网络具有高扩散性和高流动性的特征,再加上侵权行为,快速及时的进行流动扩散,导致在认定侵权行为与结果地点时产生了极大的难度;由于网络利益复合特征鲜明,常常无法对其进行计算,直接影响到侵权结果损害度的计算。侵权人、侵权的原因、是如何侵权的、侵权造成的损害如何等问题原本在传统条件之下可以被轻松明确,但是在如今网络环境下,却成为了解决难度极大的问题。
  (四)可接受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盗版的书籍,软件等盗版制品乃至于盗版制品的制作发行与传播都会被称作是不良行为,也因此得到大家的谴责和受到有关惩罚。但是反观网络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侵权,在面对这样的行为时,通常不存在极为显著的负面价值评判,甚至很多人会享受于侵权带来的额外收益,也会在不自觉中亲身参与到侵权活动当中。可以说网络背景下,网民比较容易宽容著作权侵权,显现出了可接受性强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认识有明确的价值判断,需要参与到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工作之中,提升自身的自觉性,以免受不良影响。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网络著作权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立法保护是众多保护措施当中的根本,也是维护著作者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从立法内容层面上进行分析,应该在我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当中加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规范处理的内容和事项,给出明确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设置,以便在处理实际侵权行为时有法可依。从立法形式层面上进行分析,在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建设当中,需要把民事立法作为主导,将行政立法放在辅助地位,把刑事立法作为根本保障,以便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弥补法律条款中的空白点。具体来说,我国在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系统建设中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制度建设:第一,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下的著作权形式多样,著作者比较分散,再加上侵权行为反复发生,使得构建集体管理组织,实现集体化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可以从网络层面上设置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给相应的集体管理机构,保障个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能够用极低的成本推动作品传播,产生极大的社会价值。第二,网络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该制度从本质上看就是录音录像设备或存储介质的制造与销售商借助一定路径支付给著作权人补偿金,而最终的支付义务人就是广大消费者。这样的制度极大程度上解决网络传播特点带来的问题与冲突。第三,明确网络著作权平衡准则。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过程中,需要平衡的是传统制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存在的激烈冲突问题。著作权人的数字化权与作品使用者使用权,均不能够过度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而是要贯彻适用平等的原则,也就是确定权利属性,在权力行使中配置和平衡。
  (二)净化网络环境做好伦理宣传教育
  如今整个网络环境是非常复杂的,这给网络市场的管理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要处理好市场违规行为,就要加大市场整治力度,相应的要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就不能够忽视净化网络环境这一重要内容。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征,但我们不可忽视其客观存在性和规则性。网络人格、网络文化、网络价值等多个方面的要素发生改变,也会给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产生的后果带来直接性影响。著作权是传递网络信息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基本权利,应得到公众的关注和更为广泛的宣传传播,以便在权利內容与权力正确行使方面达到共识,当然在这其中还包含出让权利、构建许可制度、利益交易规则等内容,以便妥善处理好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与冲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一些特殊特征的存在给法律作用的发挥带来了限制,于是需要在法律建设的同时关注伦理防范策略的制定落实。也就是利用行业自律与推动网络伦理宣传教育等方法来提升人们保护网络自主权的自觉意识以及诚信意识,使得每个著作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甚至是得到所有参与者的自觉保护与尊重。
  (三)权利主体全面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著作权人本身也应该进行自我保护,从主观层面出发通过恰当手段的应用维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第一,合理利用技术手段强化自我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平台上公布自身作品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运用有关的技术手段,用特定条件与技术限制他人对个人作品的访问与复制,保护个人专有权利。比如可在其他用户进入主页时设置密码或要求登记真实身份,亦或是加入其他的限制性内容。不过在加密技术的保障上,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创新,提升技术层次,严厉打击非法解密人员,给予著作权保护架起技术屏障。第二,提升法律意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人本身一定要丰富自身的网络知识,学习大量的网络常识,提高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明确合理应用、默示许可与权利管理信息的职责。当著作权人本身拥有了极高的法律素质,能够准确解读法律条款,才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减少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概率。第三,寻求一定的法律救济。著作权人在个人权利受侵犯后,可选用法律救济路径行使个人权利,保障自身的利益。
  三、结语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和影响之下,开始有更多的作品在网络平台支持之下扩大了传播范围,传播到了广阔受众人群之中,但是也因此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发生率,得到了人们的深刻思考。著作权人需要在网络环境下享受到个人应有的权利,让个人的传统与网络作品权益不受损害。面对这样的现状,需要分析好如今这个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特点,改革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思想与保护方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净化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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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怡.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5(0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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