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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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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热门话题,改革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又不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论文对此次改革的亮点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
  【Abstract】The reform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n government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is a hot topic in the reform of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reform requires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equ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unified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but it cannot reduce the treatment of retirees in government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right spots of the reform and the problems it is facal with.
  【关键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Keywords】old-age insurance; government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reform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2-0134-02
  1 引言
  2015年1月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改革,着力化解机关事业与企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双轨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亮点,又面临哪些问题和障碍,本文就此作简要分析。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亮点
  2.1 “并轨”显公平,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各类群体逐步被纳入社保体系。改革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1],尽快建立起退休待遇同缴费挂钩机制,把按劳分配同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参保的积极性,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退休金差距,化解社会矛盾。
  2.2 建立专户,利于规避风险
  从筹资看,此次改革亮点是由单位保障走向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建立专户,与企业的分开管理使用,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也可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对企业养老基金造成不利的影响。基金管理亮点是省级统筹,建立统一的基金池。此基金管理模式将有助于增强基金的规模,利于规避风险。
  2.3 设定过渡期,利于新老办法平稳衔接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中人”是針对于“老人”和“新人”而言,指的是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已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简称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是本次改革的主要对象。如何保障“中人”待遇的衔接呢?此次改革能较为妥善地处理“中人”在改革前后待遇差的问题,将“中人”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将“视同缴费年限”与实缴年限一并合计,作为计发养老金依据。
  2.4 建立职业年金,提供多层次保障
  《决定》提出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除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还应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建立职业年金,能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供多层次保障,其意义在于:①实现多层次的保障;②为工作人员的待遇提供更充分持续的保障。
  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3.1 旧思想观念难以转换
  改革前,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以往较长时间内一直由政府统管支出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不仅可领到基本工资,还能领到高于企业退休人员1~2倍的生活补贴费用,在“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获得更多收益。由于受特权思想影响,存在依赖心理,此种旧思想观念严重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2]。
  3.2 法律制度支撑不足
  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具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一直由行政机关政策文件指导展开,因各地定出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支撑,终致改革失去持久的稳定性,给“并轨”工作造成了不少阻力。
  3.3 统一改革计划欠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指出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0%和8%,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为8%和4%的比例建立职业年金,但并没有统一、详尽的改革计划。政府政策文件只提基本性要求,对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等并未做出规定,让各地执行起来阻力重重。
  3.4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推进工作受阻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各地的进程并不统一,有些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很难依据公益Ⅰ、Ⅱ类对事业单位参保的范围进行确定。
  4 建议
  ①转变旧思想观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顺应时代变迁,与时俱进,扭转以往特权、依赖心理,积极投身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
  ②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制定详细实施细则、经办规章流程及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配套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③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参保范围,避免“空壳”编制存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道路清扫障碍。
  【参考文献】
  【1】韩秉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不降低[N].经济日报,2015-01-16(003).
  【2】刘娟.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现存阻碍及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8(6):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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