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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时代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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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摘 要:文章对“图书馆+”时代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在具体分析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从意识、机制、人才等方面探讨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并强调了图书馆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9)02-0091-03
  自“互联网+”出现以来,人们的思维模式、行为规律等均有了较大的改变,信息获取方式也是如此,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信息获取方式,而是以“互联网+”思维对其加以建构创新。在“互联网+”背景下,图书馆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之一,应改变服务模式,积极探索跨界融合的新途径,以“1+x”的无限可能,与咖啡馆、书店、医院等碰撞出跨界融合的火花,“图书馆+”概念由此出现。“图书馆+”是基于“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的有机体”这一理论基础,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运用先进技术与不同行业或领域实现跨界融合,采取协同合作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泛在化信息服务。它的出现为图书馆提供了拓展服务范围、实现资源价值增值的机会,但也更凸显了知识产权对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的限制,对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造成一定的阻碍,影响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 “图书馆+”时代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具体体现
  “图书馆+”时代,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用户体验为核心,并表现出强烈的信息共享特征。知识产权是保障信息版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明确信息分享的合法性。因此,图书馆的信息共享要在保障信息分享合法性的基础上,努力拓展信息共享的范围[1]。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知识侵权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充实馆藏资源并加以优化整合。图书馆资源建设不但包括对原有馆藏资源的整理,而且还包括对新资源的收集,这就容易出现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图书馆在整理原有馆藏资源方面,通常会对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加工整合,如纸质资源的数字化、文摘等,这就容易产生纸质文献资源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期限、文摘引用与复制等问题[2];图书馆在引进新资源方面,特别是国外资源的引进,部分图书馆因经费短缺会选择引进国外资源的影印版,这就容易产生盗版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一直存在(如信息资源侵权、信息传播侵权等)[3],它涉及信息版权人、出版方、数据库制作单位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盗版资源的低成本性与无差别性使知识产权问题更为凸显。
  1.2 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开展主要依托于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能够进一步强化信息服务的快捷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图书馆在信息服务过程中,信息复制作为一种主要实现手段(包括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稍不注意便会出现知识侵权问题。图书馆对资源进行评价分析、优化整合是强化信息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但对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会涉及编辑权、翻译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目前,部分图书馆相互间构建了资源共享机制,能够实现信息跨馆、跨区检索、传播与运用,因此会涉及信息传播权等一系列问题。另外,图书馆开展的定向检索服务也涉及个人隐私泄密等知识侵权问题。
  2 “图书馆+”时代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2.1 意识淡薄,落实缺位
  目前,大部分图书馆员的工作仍然停留在对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优化整合及应用上,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很浅薄。图书馆员对知识产权问题没有给予足够关注,一些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过程中根本没有意识到已经侵害到他人的知识产权。虽然有部分图书馆对知识产权有了较清晰的认知,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落实方面未能加以重视,认为知识侵权现象在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概率不大[4],所以落实不到位。
  2.2 机制缺失,制度缺乏
  “图书馆+”时代,信息服务模式的不断创新,为图书馆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版权纠纷问题也开始日益凸显,特别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图书馆除采取“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方式获得部分使用权外,一些信息需要得到信息版权人的书面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才可以用于文献传递服务。目前,我国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尚未确立,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还十分模糊,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信息版权人申请授权与付费制度尚不健全,造成知识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
  2.3 法律知识匮乏,法律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图书馆从业人员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馆员,是指具有图情专业背景或計算机专长的馆员;另一类是非专业馆员,是指没有图情专业背景及学历层次较低的馆员,他们多从事传统借还、阅览服务。馆员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律观念淡薄,而目前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涉及图书馆业务的条款过于笼统,并且分散于不同法律条款中,增加了馆员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难度。馆员的日常工作多局限于对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优化整合及参考咨询等服务内容,虽然工作中会遇到一些知识产权问题,但表现得不直接、不专业,因此未能引起馆员的关注与重视。
  3 “图书馆+”时代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3.1 强化意识,重在落实
  意识主导行动,因此,大力强化图书馆、馆员、用户等各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减少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知识侵权现象的发生。首先,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图书馆可采取专题讲座、海报宣传、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让人们对知识产权形成一个正确认知,使其更好地了解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摒弃因知识侵权所带来的短期效益,重视遵守知识产权所带来的长期效益[5],确保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其次,构建具有本馆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图书馆应借鉴国内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构建具有本馆特色并与全国甚至是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信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信息资源的传播与推广。最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图书馆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能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停留在表面上,而是将其真正纳入图书馆日常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规划之中。   3.2 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目前,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提高管理效益,我国必须尽快成立研究机构,并且由专业的新闻出版社、国家版权机构以及图书馆带头集中管理知识产权[6]。而对于该机构信息版权人和用户之间存在的责任,也可以通过文献上载形式,让信息版权人了解并且对资源价值进行估算,最后再由中介进行报酬支付。图书馆还可以选择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方,让他们依据其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见图1)为图书馆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平衡”,也就是在版權与获取、使用资源之间保持平衡,这一切都主要体现在是否获得权利许可上[7]。目前,大部分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被置于法律框架之中,在具体操作上主要通过授权这一方式让图书馆获得资源的使用权,许多国家已通过法律对此加以强制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图书馆应依据本馆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等,真正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3 重视引进,强化培训
  图书馆要有一支既具备专业图情知识与技能、又精通计算机业务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馆员队伍,作为人才保障,其重点是要落实“外引内培”工作。首先,图书馆要提高“进人门槛”,不能任人唯亲,要求新进人员必须是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最好是具备知识产权方面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为馆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优化馆员队伍结构。其次,图书馆要把内部培训工作真正落实到位,鼓励馆员通过在职培训、职前教育、脱产培训等途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见图2),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最后,馆员要把学到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用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用工作实践内化理论知识,真正实现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的无缝结合,以确保馆员业务素质的有效提升。
  4 “图书馆+”时代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问题
  目前,为了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保障其垄断地位,数据库商通常采用各种技术,如Access control技术、CA认证技术、Digital watermark技术、Data encryption技术、Digital signature技术、Firewall技术、Copyright management技术等,控制授权用户与非授权用户的信息行为,防止用户恶意下载或过量下载,或限制信息并发数量,造成用户在使用数据库时中途突然退出,给用户带来不便[8]。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措施过多,限制过度,则会影响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开展和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
  为消除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图书馆应深挖资源,并对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通过实现资源增值,进而实现服务增值[9]。其方法有二:一是深挖公有资源并实现资源共享。公有资源是指免费获取、可以自由使用并且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源,包含公开出台的文件、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及已超出保护期限的资源等。究其原因是这类资源能够让用户自由使用,因此,为了防止知识侵权问题的出现,图书馆应大力挖掘公有资源并实现资源共享[10]。二是开展特色馆藏资源增值服务。这种方法是在防止出现知识侵权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有著作权保护不能免费使用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可以通过制作书目文摘、建设索引数据库等方式,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还可以通过整合相关资源、深度加工无著作权的资源,以创造更具价值的信息产品(如建设特色数据库等)。
  5 结语
  “图书馆+”时代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同时也为强化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图书馆应顺应这一趋势,针对馆藏资源建设特点和信息服务模式特征,有效构建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图书馆要在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已出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完善使用制度,通过“外引内培”提升馆员队伍素质,这不但可以保障信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分配,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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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兴.论数字图书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河北法学,2010(6):155-159.
  (编校:马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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