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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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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生态文明既是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新样态,同时又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构成文明的基本要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然存在着生态资源管理不当、环境治理地区性差异等问题。生态文明的困境会引发环境事件、政府认同危机与国际政治冲突。因此,为减小消极影响、扩大积极影响,需要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的综合性力量,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齐头并进,取得新突破。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破坏;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編号:1002-2589(2019)04-0038-02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进程,对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忽略了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而导致了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了诸多困境,进而影响了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对社会治理的影响的分析也是实践中亟须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分析
  (一)生态资源管理不当
  资源的丰饶不仅能对外显示出一国综合实力的强劲,还能为一国的政治发展提供必备的物质基础。而反观当下,虽然我国一度称为资源大国,但庞大的人口数量、经济快速增长需要的资源数量与实际人均资源的拥有量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矛盾。根据资源的固有性质,资源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不合理的资源消耗模式,使中国的资源消耗总量难以再生,这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难题。伴随着生态资源的不可持续消耗,在生态资源管理领域,还普遍存在着“政府失灵”的现象。
  (二)环境治理地区性差异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治理已经提上了各地方政府的议程当中,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分配的地区性差异,导致环境治理也存在不公平问题。在东南沿海区域,产业结构更替较快,资金、技术、人才资源丰富,可以利用丰富的现代资源对产品进行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而中西部地区,工业结构大多为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工业,更容易导致土壤、河流污染、空气质量恶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此外,城乡之间也存在着环境治理不公平隐患。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将财政开支更多地花费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长期忽略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对社会治理的不利影响
  当今世界,日益成为一个环环相扣的整体。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生态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已经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生态文明建设的两难困境,生态治理行为的失范都将对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生态环境退化,“国家的经济基础最终会衰败,其社会结构会发生变革,其政治结构将失去秩序,这种结果往往导致国家内部发生小范围的冲突,或造成与其他国家的紧张和对立关系”。
  (一)环境污染引发环境事件
  对于普通公众,当自己周遭的环境遭到破坏,并会影响自身生产生活时,如果缺乏合理的引导,民众就会聚集起来,采取非常规行动,对政府施加压力,以改变政府决策,由此产生了环境事件。在我国所以环境决策不当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属于不当的表达意见方式,会危及社会治安,损害社会秩序安定,还会影响国家以及公民财产安全。同时由于我国将群体性事件纳入对官员政绩考核中,所以出于维稳心态,政府往往会选择妥协让步。而群众诉求是否合理,该项目是否真正弊大于利,则成了次要考虑问题。
  (二)生态危机引发政府认同危机
  政府的权威表现为公众自愿批准政府的行为并拥护政府的决策。而政府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者,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保护建设。同时政府有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因为公民享有生活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之中的权利,所以政府应该对环境问题负责。而当政府无力承担环境责任,导致生态危机之时,公民自身利益也将受到侵犯,这时民众就会产生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如果这时候政府仍然不采取积极的行动解决生态问题,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就会演变成为对政府的认同性危机,最终危及政府的合法治理。
  (三)生态问题引发国际政治冲突
  随着生态问题不断引起全球管制,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的冲突、摩擦日益激烈。各国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希望本国能享受更多环境福利,但有些国家不愿意承担环境责任或者无力承担环境责任,使得国家间在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着利益分歧。同时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国的生态污染一定会对邻国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等问题也无法由单个国家来解决,这就使得环境治理变成各国领导人都需要思虑的全球性问题,环境治理也需要各国精诚合作。但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实力的不同,生态问题日益演化成为国际矛盾。由于国家之间存在利益的偏差,所以全球生态危机最终会造成国际政治动荡、冲突。
  三、解决我国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困境的对策
  (一)各级政府采取措施针对性解决
  在我国,各级政府在生态维持和环境建设方面一直扮演主导角色。政府通过掌握资源,从而拥有巨大影响力,便能从各个方面总领全局,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总领支配。政府通过制定执行政策,通过其外部强制性来影响企业和公民的行为,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强有力主体。
  1.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是指控制、管理和规范当代人的合理要求和子孙后代的生活条件的一系列措施。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关于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法律规章,形成了既带有中国特色又合乎国际要求的环境建设法律体系。并形成了以经济刺激为主的环境管制方法。同时各级政府也都积极采取行动,充分吸纳专家学者意见,积极开展协商民主,不断丰富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各级政府制定的有些政策与制定初衷相违背。这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坚持系统性、合理性、民主性原则相统一。各级政府应该充分地借鉴以往的经验,吸取以往的教训,学习国外有益之处,遵循客观规律,制定出合乎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同时,环境风险部门也应真正把环境责任视为主体责任,统筹发挥各个部门的总体力量,并通过政府政策最终影响企业行为。   2.构建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就是在环境法律体系基础上,将政府环境政策中的条例法规,具体化到政府环境治理的一系列行为和举措。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包括决策、执行、绩效管理等环节的有机互动的整体。为此要牢牢把握住任何一个环节的规范有序性,保证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完整性,任何一个环节行为的失范,都会使得整个治理机制无法达到理想整体效应。从决策上来说,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时,首先要构建科学的决策机制,其次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充分邀请相关社会团体进行协商民主,并发挥专家学者的科学调研建议作用,从而达到决策的最佳效果。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更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当地百姓的关切,倾听百姓的心声,做到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既要保证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又要保证执行过程的有效性,保证执行行为得体、规范。在绩效管理方面,关键是要建构生态环保的绩效评估系统,摒弃传统观念——唯GDP主义,引入多元的生态环保评估体系。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更要树立生态意识、培养生态视野。通过各个环节的规范配合,让生态观念嵌入政府治理的方方面面。
  3.强化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不仅是一种环境管理措施,而且是一种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关乎当代人的生活方式,更关系后代人利益,关系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自从20世纪70年代《增长的极限》报告发表以来,国际社会逐渐开始注意政府的环境责任。所谓政府的生态环境责任就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领域所应该履行的责任和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需要承担的后果。它不仅包括提供环境公益物品和服务以及保护环境正义的积极方面,而且包括政府问责制的消极方面。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改善政府的环境责任问责机制。1989年我国制定了《环保法》,在过去三十年中,中国的《环保法》在提高我们国家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历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以及五年计划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现状仍不容乐观。可以发现,执法不力是我国“环保法”难以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所以,对推动政府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而言,强化问责是切实有效的方法。具体而言,强化问责首先需要强化行政问责,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作用,加强环保部门对政府及下级部门是否履行环境责任的监督与问责力度。同时加强立法责任制,采取对政府环境行为问责的各种手段,如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报告。最后,要加强司法问责,充分利用最后一道防线的强制性作用。通过建设政府的生态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生态治理
  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发挥多元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达人民呼声,影响政府改进政策的重要一环。民间环保组织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政治参与活动,不但能够对政府机构形成有效的制約与监督,还能够通过有组织的政治活动促使相关环保部门反映人民呼声,充分关照人民的合法环境权益,有助于协调政府部门与人民的环境行为,推动政府实施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良策。使政府和人民在环境问题上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随着中国环境问题引起全球关注,中国的民间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监督政府履行生态责任,开展环境保护组织动员活动,开展环境保护舆论监督工作、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等方面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但是我国现在的民间环保组织进一步发展缺乏有力扶持,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说民间环保组织内部组织结构不完善、影响范围有限、动员能力受资金筹集限制、环保专业人才匮乏、其活动的范围需要待国家法律明确等问题也时刻制约着民间环保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为了使中国的民间环保组织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还需要政府明确民间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活动领域,同时民间非政府环保组织自身也应该完善其内部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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