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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司法资源配置的影响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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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民族地区长期存在司法资源匮乏、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将律师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司法力量引入研究,可以为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提供一种新型视角。律师对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贡献可以通过其对“胜诉率”的影响来体现,主要表现为司法成本的节约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实证分析表明,多渠道地支持律师依法执业,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关键词:律师;司法资源;民事诉讼
  资源作为一个在经济学中常见的概念,无论其指向在于自然、社会还是人力,都意味着一种财富,既然是财富,便必然蕴含着稀缺性等特点。一方面,人们希望通过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来创造价值;另一方面,人们也十分关注资源使用中的效率问题,希望能够消耗最少的资源来达到最佳的收益。司法资源也不例外。我国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司法资源匮乏的状况更加显著。特别是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启动以来,一方面,这一制度破解了立案难题,使人们普遍看到了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决心与行动;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矛盾都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又极大地加剧了基层法官的办案压力。实践调查表明,目前,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当事人缠讼、反复上访等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针对社会的新型发展特点,运用多元分析工具研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意义重大。
  一、将律师作为市场化的司法力量引入资源配置研究具有视角创新性
  (一)传统研究视角以司法资源的公共属性作为研究前提
  司法资源意指司法活动中所投入和耗费的资源。学者徐和平指出:“在传统的法律政治学视阈中司法资源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创设的一种权力资源和统治资源。但是,如果将其置于现代民主法治的制度环境中,它则又具有公共服务资源的内涵。”[1]查阅其他学者的文献,也会发现,提及司法资源,多数研究都是围绕法院和法官而展开的,其隐含的前提都将司法资源视为一种公共资源,其主要来源在于国家财政拨款的支持,因而,关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相关研究也主要着眼于解决司法运行过程中的“节流”问题。这种观察视角显然有其显著优势,便于围绕投入和产出来研究资源的配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纠纷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纠纷类型的日益复杂化,这种认知和随之展开的研究也就呈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表现为对法院之外的其他相关影响因素认识不足,从而限制了思路的拓展。
  (二)将律师作为市场化的司法力量引入资源配置研究具有视角创新性
  美国的著名法律经济学家,大法官波斯纳指出:“许多诉讼判决的终极问题是,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在正常情况下,这一问题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但在市场决定成本高于法律决定成本时,这一问题就留给法律制度来解决。与市场一样,法律也用等同于机会成本的代价来引导人们实现效益最大化。”[2]波斯纳的观点强调了司法资源配置中的两种重要力量:市场和制度。决定市场与制度两者比重与关系的,则是成本。关于成本问题,许多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过不同分类,例如:王如铁、王艳华等学者将司法成本区分为显性成本(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间接成本)[3];陈卫东、王政君等学者则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将之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上述学者在论证过程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关注到了不同司法选择过程中的机会成本。这些关于成本的划分方法都各有其依据,但同样是基于司法资源的“公共属性”这一前提提出来的。从人力资源角度看,笔者认为,司法人力资源中,除了传统公、检、法部门相关人员之外,还应该囊括律师资源;从物质资源角度看,除了国家财政投入之外,还涉及基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投入与收获。在分析思路上,笔者承袭前述学者所采用的“成本—效率”分析框架,并引入市场因素,着重从律师的角度来观察问题,试图对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的研究提供一种新型视角。
  二、律师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现状使研究具有现实合理性
  近年来,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律师行业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尽管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异,但从纵向对比来看,呈现出了较快的增长势头。近年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得到快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依照这样的发展势头和增速,数年内,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专业律师将成长为一支举足轻重的重要司法队伍。目前活跃于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本身就在基层地区定居,在当地开设了律师事务所,并且主要在当地依法执业的律师,简称“本土律师”;另一类是定居于相对发达的城市,主要在城市执业,但受当地人聘请委托来到基层代理案件的执业律师,简称“外来律师”。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本土律师”数量有限。与此同時,调查表明,随着我国广大农村和基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当事人花钱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的形势也愈加明朗,越来越多的基层当事人会选择聘请更高级别城市的执业律师来代理案件。
  三、律师对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贡献可以通过对“胜诉率”的影响来体现
  (一)市场化资源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区别决定了指标选取的差异性
  公共服务资源与市场化资源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需要引入不同的指标来对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进行衡量。
  (二)律师对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贡献可以通过对“胜诉率”的影响来体现
  如前所述,当我们研究司法资源配置时,需要依循“成本—效率”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将主要通过“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两个方面来体现。下面,我们也将围绕这两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1)律师对胜诉率的贡献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第一,律师作为市场化的司法资源,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从公共服务的视角来审视司法资源配置,将主要考察司法人员配备、司法物质投入,诉讼周期的长短和司法程序的设置等内容。其中,司法人员的配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灵活调整;司法物质的投入受限于财政支付框架,很难大幅提升;司法程序的设置则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基本处于稳定的状态。上述因素都与律师息息相关;律师对案件一审胜诉率的贡献能够有效减少案件的上诉率。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权。从权利维护的角度来看,上述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权利,但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当大量案件的当事人都提起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则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使一审案件的胜诉率得到明显提升,且这种胜诉是建立在客观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之上,便会有效减少案件的上诉率,从而达到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第三,律师对胜诉率的贡献能够有效减少缠诉和上访现象。我国历史上一直流传着“拦轿鸣冤”的传统,发展到今天,受多重因素影响,基层民众也仍然将行政力量视为位于司法之后的救济途径。许多当事人一旦认为法院裁判在实体或者程序上有失公正,影响到了自己的实体权益或者诉讼权利,就会选择反复申诉,直至走上反复上访的道路。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则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双重浪费。应该说引起缠诉和上访的因素较为复杂,但当事人对司法的认知出现偏差或者对司法本身的不信任则是其源头,而律师参与诉讼则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2)律师对胜诉率的追求能够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第一,律师对胜诉率的追求有助于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的提升。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很长时期以来,当事人不愿意,或者说不习惯花钱聘请律师,但事实上,当事人自身又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所以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在起诉前常常扮演律师的角色,而且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庭审中(包括调解中)也常常实际起到了律师的作用,甚至被迫起到了律师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但要扮演裁决者的角色,同时也在事实上充当着当事人的律师。其在办案过程中,一边要以“中立”的身份来对案情事实和法律运用状况做出判断;一边又在事实上被迫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咨询,解释各种法律问题,甚至要帮助当事人梳理相关证据,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种身兼数职的状况既破坏了法官“中立者”的角色设定,更严重加剧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第二,律师对胜诉率的追求有助于促进司法案件的繁简分流。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布局,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便在于通过司法案件的繁简分流来提升司法效率。目前有许多法院已经围绕案件的繁简分流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在此,笔者想论证的是,律师接到案件之后,出于对胜诉率的追求,也会在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自觉进行一次司法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于简单案件,律师会根据情况促成调解;对于复杂案件,律师将会全力以赴地寻找证据,建立辩护逻辑,推动诉讼进程。尽管律师对于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主要源于经济动力,但不可否认,他们的行动将有效地促成案件的诉前繁简分流;第三,律师对胜诉率的追求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建立司法信任。司法效率的提升依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如果民众信任司法,那么法律程序就会变得简单清晰,法律裁决就会产生强力的约束力;相反,如果民众对司法缺乏信任,那么法律自身的专业性就会变成沟通的壁垒,妨害司法效率;法律裁决也会沦为一纸空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们以民事诉讼为例来进行分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决定提起一场诉讼时,无论其事实上是否占理,总是以最终的胜诉作为目标。
  四、结论与建议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脉络表明,律师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现代化的产物,具有显著的“市场”属性。一方面,当事人在具有足够利益驱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聘请律师,另一方面,律师也只有在足够利益驱动的情况下,才会受聘介入民族地区的基层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这就决定了,无论律师本身承载着多少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追求,也无论律师在介入每一个案件时面临着多少压力,“胜诉率”都必然是当事人选择聘请律师时最为看重的因素,也必然是每个律师必须执着追求的目标。上述实证分析的结论表明:多渠道地支持律师依法执业,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进而对基层司法生态的改善做出有力支撑。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与建议:
  鼓励更多的“外来律师”参与基层民事诉讼。正如前文所述,长久以来,因为种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基层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律师缺位的情况较为明显。本地律师不足的情況下,大量“外来律师”在基层诉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些律师不仅能带来在大城市办案所积累的经验,促进当地法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同时本文实证结果也证实,鼓励这些外来律师参与办案,能够有效提升案件的胜诉率,从而有力地推动民族地区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文化建设,为律师及早介入基层纠纷提供便利。律师的有效辩护受到多重因素影响。首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权限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律师对司法的参与度和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其次,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制度来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有序开展;再次,必须有相应的机制来约束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执业行为,促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尽职尽责。
  总之,律师作为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一员,在基层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个基层司法生态建设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律师每参与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法律宣讲,而律师每赢得一次诉讼的胜利,都是一次普法。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一个又一个既包含利益,又包含司法理念、知识和技巧的案件日积月累,逐渐夯实了基层司法的地基,最终,司法生态的改善会犹如一场“春雨”降临,使每个身在民族地区的普通民众都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1] 徐和平.区域司法资源均等化配置问题研究——以法官资源为主要对象[J].甘肃社会科学,2014(03):101.
  [2] 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77.
  [3] 王如铁,王艳华.诉讼成本论[J].法商研究,1995(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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