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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七年《朝仪》诏书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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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汉初至汉文帝七年,诸侯王十月朔上计,其后改为正月朔;大朝贺期间,叔孙通制度的文武朝位分类法改为“京师”、“诸夏”先内后外的分类方法;郡国上计吏员因需参加朝贺、上计仪式,故需要学习朝贺礼仪,汉朝礼仪适用范围并非仅限宫廷。
  关键词:朝仪;上计;汉文帝;汉朝
   中图分类号:K877.5;K89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9)03-0104-06
   Abstract: In the seventh year of Emperor Hanwen’s reig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an Dynasty decided to change the date for beginning the work for the Shangji(a set of procedures for reporting and making account books of households and taxes)from the first day of the tenth month of the lunar year to the first day of the first month of the lunar year. In the annual court celebration period when the ministers went to court, the positions for both military and civil officials originating with Shusun Tong was also replaced by a new order in which officials were classified beginning with those from the capital, followed by vassal states. For this reason, the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Shangji in the vassal states who were now to join the court celebration or shangji ceremony had to learn the etiquette necessary for attending audiences with the Emperor, meaning that Han dynasty court procedures were no longer only applicable to members of the imperial court.
   Keywords: Chaoyi; Shangji; Emperor Hanwen; Han dynasty
  有关汉朝礼仪改革的时间问题,司马迁在《史记·礼书》中说:“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山,定宗庙百官之仪,以为典常,垂之于后云。”[1]可见他认为汉朝礼仪改革始于武帝。《史记·礼书》又曰:
  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1]1159-1160
  司马迁认为汉文帝因喜好道家清净无为之术,而对仪礼改革持否定态度。《汉书·贾谊传》曰:
  (贾)谊以为汉兴二十余年,天下和洽,宜当改正朔,易服色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乃草具其仪法,色上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奏之。文帝谦让未皇也。[2]
  班固亦认为汉文帝并未采取贾谊的仪礼改革建议。《史记·封禅书》曰:
  (十六年)黄龙见成纪。文帝乃召公孙臣,拜为博士,与诸生草改历服色事……(十七年)文帝怠于改正朔服色神明之事。[1]1381-1383
  司马迁认为汉文帝十六年(前164),曾发动仪礼改革,但此事旋即因新垣平之事戛然而止。然而东汉末年的经学家赵岐在《孟子题辞》中说:
  孝文皇帝欲广游学之路,《论语》《孝经》《孟子》《尔雅》皆置博士。后罢传记博士,独立《五经》而已。[3]
  据赵岐所言,文帝时汉朝已开始大量启用儒生。不过,学者普遍认为汉初至太初元年,汉朝沿用秦朝仪礼,并多据“文帝博士七十余人,为待诏博士”[4]中的“待诏博士”来解释《史记》《汉书》与《孟子题辞》之间的矛盾,认为汉文帝所置儒学博士为待诏博士,故对汉朝礼仪改革影响极为有限。此观点是否符合史情?随着简牍材料的出土,此问题恐需商讨。
  一 汉初上计时间考
  《肩水金关汉简(四)》中有一枚汉文帝前元七年(前173)《朝仪》诏书{1},内容涉及汉初乐制、朝贺、上计等问题,对于认识汉文帝礼仪改革及西汉朝贺、上计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汉初以十月为岁首[2]71,2128。现在结合张家山247号汉墓《历谱》可知汉初虽以十月为岁始,但十月并不称正月,正月特指一月。结合《肩简》可知汉初十月朝献的意义并非仅限于“行朝岁之礼”,尚有其他政治意义。现将《肩简》抄录如下:
  ·乐府卿言:斋□后殿中□□以不行……迫时入行亲以为□常。诸侯王谒拜,正月朝贺及上计,饬钟张虡,从乐人及兴、卒。制曰:可。孝文皇帝七年九月乙未下。73EJT37:1573
  简文“孝文皇帝”中的“孝文”为谥号,可知《肩简》是一条追述诏书。汉文帝在位凡23年:前元16年,后元7年。其中前元、后元年号为后世所加,当时并无此称,所以,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出现了两个“七年”纪年。因汉文帝崩于后元七年六月,上述诏书颁布于七年九月,可知该诏书為前元七年(前173)九月诏书。
  因汉初十月不称正月,正月是指一月,故《肩简》“正月朝贺”指“一月” 朝贺。汉武帝太初元年(前96)行太初历之前,汉朝以十月为岁首。如果按颜师古所言诸侯群臣十月朝贺是为了行朝岁礼[2]2128,那么,汉文帝令诸侯王正月朝贺,其目的何在?   据史料可知,汉文帝虽令诸侯王正月朝贺,但十月朝岁之礼并未废除。如“元鼎二年(前115),长沙定王子,因坐使行人奉璧皮荐,贺元年十月,不会,免”[2]459。不难发现,汉初出现一年两朝的现象。由汉文帝《朝仪》诏书可知,正月朝贺主要针对诸侯王。显然,朝贺除具有行朝岁礼的作用外,尚有其他目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第一,汉文帝以支子继承大统,亟待树立正统身份。因“正”字在古代具有特殊的政治含义,正月除表示一月外,在儒家经典中正月是“正”王道、序诸侯的最佳时期,故汉文帝令诸侯王正月朝贺具有宣扬汉天子正统地位的政治意图[5]。
  第二,汉文帝之所以将诸侯王十月朝贺改为正月,与汉初的上计时间密切相关。关于秦朝上计制度,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县道大致九月上计郡、内史,而郡、内史何时上计皇帝,尚未有明确的结论。《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直接证据:
  ·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最)皇帝所,皆用算橐□,告(巂)已,复环(还)算橐,令报县官。计。(0561正)
  [相]、御史,御史免之,属、尉佐、有秩吏,执法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后上之恒与上攻皆(偕),狱史、令史、县(0520正)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攻劳吏员,会八月五日。上计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同期(2148正)
  “计:地方官吏每年或每三年上呈中央的账簿。”[6]简文2148中出现两个上计时间:“八月五日”和“十月望”,前者的上计人——令史官吏是县级吏员,其所上计的内容为一县吏员功劳簿,故可知八月五日是县道上计郡、内史的时间;十月望的上计内容是计最、志、群课,此处的“计最”应是指郡、内史根据县道上计的功劳簿,对县级吏员做出的考绩;“志:一种汇总性质的簿录”,“群课:是关于各种考课结果的记录”[6]209-211。根據内容和时间分析,可知十月望应是郡、内史向秦中央上计时间。结合0561简文“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冣皇帝所”,可知秦朝郡、内史需向皇帝所上计,时间为十月十五。秦朝以十月为岁首,故十月朔应是诸臣朝贺时间,朝贺与上计并不在同一天。
  汉初郡国上计时间,传世史料并未直接记载,镰田重雄推测应在岁首的十月朔[7]。结合《肩简》“正月朝贺及上计”可知,镰田先生的推测不尽合理。汉文帝前元七年以后,诸侯王的朝贺及上计时间改为正月旦,而郡县吏员的朝献时间仍沿用秦制,十月旦贺岁,十月望上计。试分析如下。
  与秦朝单一的郡县制不同,汉初郡国并行。这要求汉朝除沿袭秦制管理郡县外,尚需借助周制对诸侯王进行管理。封建制度下,诸侯王在封域内拥有较大的权力。天子作为分职、授权者,需对守土之人进行考核,诸侯王作为守土之人,需定时向天子报政、述职,接受天子的考核。此制度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1]1524。西周诸侯主要以口头汇报的形式报政、述职。春秋时期,晋国、齐国出现上计制度,上计制与口头汇报的复事制相互补充[8]。战国以降,上计制随着郡县制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汉初虽然诸侯报政述职的形式发生变化,但诸侯王作为汉天子的守土之臣,其职责并没有变化,“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9]。查《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可知,汉初至高后三年期间,同年受封的诸侯王,在其即位后的相同年份皆需一同朝见汉天子,“必表来朝者,明不失臣节也”[10]。此外,汉制“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耳……正月朔……法见;后三日,为王置酒……后二日,复入小见,辞去。凡留长安不过二十日”[1]2090,诸侯王朝贺后五日当离开长安。所以,汉文帝前元七年九月以后,诸侯王朝贺和上计时间为正月旦。
  《续汉书·百官志五》郡、国条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11]即郡、国吏员以先年十月至本年九月为统计周期[12],将郡、国垦田数量、税赋、人口等进行统计,并将郡国计簿送至长安。如果仍沿用秦制,不难发现,郡大致需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对县道计簿的整理、考核,并负责将其运送至长安。在西汉交通条件下,尤其对于边远郡来说,此制度对郡级行政具有极大挑战[13]。汉武帝太初元年改正朔,以正月为岁首,郡吏员的朝献时间相应改为正月,遂与诸侯王朝贺及上计时间相同。
  二 朝位修订
  西汉朝礼分为常朝和大朝两种。常朝主要是指天子每月定期会见群臣、居住在长安的列侯和宗室等人;大朝是指每年岁始或特定时期(天子巡狩结束后)接受诸侯王、列侯、诸侯使者、蛮夷和群臣的朝贺。常朝和大朝时,朝见者皆有特定的位次,称为朝位,因此,朝位分为常朝朝位和大朝贺朝位两种。《汉书·叔孙通传》载“汉七年,长乐宫成,诸侯群臣朝十月”[2]2127,汉初十月为岁首,故相关记载为大朝贺朝位。汉初叔孙通采古礼与秦仪制定了汉初朝仪。因秦废封建,所以秦朝只有百官的朝位,并没有诸侯王、使者等人的位次。受其影响,叔孙通按照文武官员分类法对汉大朝贺人员进行分类,如“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向;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向”[1]2723。大朝贺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君臣、尊卑等级秩序,大朝贺者的尊卑等级秩序通过朝位得以体现。关于大朝位重要性,可通过汉宣帝时期呼韩邪单于来朝时、汉朝廷关于其朝位的讨论来加深理解。丞相黄霸、御史大夫于定国认为:
  圣王之制,施德行礼,先京师而后诸夏,先诸夏而后夷狄。《诗》云:“率礼不越,遂视既发;相土烈烈,海外有截。”陛下圣德充塞天地,光被四表,匈奴单于乡风慕化,奉珍朝贺,自古未之有也。其礼仪宜如诸侯王,位次在下。[2]3282
  黄霸、于定国认为呼韩邪单于是夷狄首领,其礼仪、位次皆应在诸侯王之下。此提议遭到儒者萧望之的质疑。从萧望之的学习经历以及班固对他的评价来看,他对于儒家经典的理解可能更为准确[2]3271,3292。萧望之认为:
  单于非正朔所加,故称敌国,宜待以不臣之礼,位在诸侯王上。外夷稽首称藩,中国让而不臣,此则羁縻之谊,谦亨之福也。《书》曰“戎狄荒服”,言其来服,荒忽亡常。如使匈奴后嗣卒有鸟窜鼠伏,阙于朝享,不为畔臣。信让行乎蛮貉,福祚流于亡穷,万世之长策也。[2]3282   萧望之认为单于不奉行汉天子正朔,非汉臣,“宜待以不臣之礼”,其位次应在诸侯王之上,此观点得到汉宣帝的认同。从汉臣对呼韩邪单于朝贺位次、礼仪之争论中可体会,在西汉等级社会中朝位在体现诸侯王、列侯、汉朝诸臣、夷狄尊卑等级秩序上具有重要作用。很明显,汉初叔孙通的大朝位分类方法无法实现“先京师而后诸夏,先诸夏而后夷狄”的礼制要求。
  西汉封建制与郡县制并行,秦朝的礼制并不能完全满足汉朝礼制要求,在对诸侯王、列侯管理上,汉朝需借鉴先秦古礼,汉文帝采古礼对叔孙通制定的朝位制度进行修改。张家山336(136)号汉墓为我们保留了汉文帝朝位改革的宝贵材料。
  1985年8月和1986年1月,湖北荆州博物馆先后在张家山西北部的M327、M336两墓中发现大批西汉前期竹简。M336汉墓简牍可分为7组,A组为《功令》……E组为《七年质日》,F组為汉律令15种共372支[14]。又据报告,1985年秋和1988年初,荆州博物馆先后发掘清理了张家山M127、M136两座汉墓。M136号汉墓出土的简牍可分为7组:A组为《功令》……,E组为《七年质日》,F组共372支简,所载内容为汉律十五种[15]。不难发现,上述两处提到的M336和M136是指同一座汉墓,但两篇报告中的墓号、发掘时间前后不一致。因无法确知前后报告对墓号标记孰是孰非,故权且将该墓标记为M336(136)。M336(136)中出土了“七年质日”历谱,经考证为汉文帝前元七年(前173)的历谱。此外,整理小组根据墓中出土器物形制,推断该墓下葬的下限为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且墓主人很可能生前为一名吏员[15]1-11。
  M336(136)墓出土的简牍尚未全部公布,1992年胡平生先生据荆州博物馆陈列的竹简照片,对部分简牍进行了释读,并撰写《中国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概述》[16],其中包括4枚与朝仪相关的简牍释文:
  简1.王使者进至来=宾=出。
  简2.趋下,就立(位)√。少府、中郎进。
  简3.并(跪),大行左。大行进,(跪)曰:
  简4.后五步,北上,谒者一人立东陛者南面立定。典客言:具。谒者以闻,皇帝出房,宾九宾及朝者。
  据张家山M336(136)简牍文中“王使者”、“来宾”、“宾九宾及朝者”等,可知该批简牍记载的并不是常朝仪式,而是岁始或正月旦朝贺仪式。上述简牍虽只有四枚,但亦可发现其与叔孙通朝仪不同之处:
  一,简1中王使者指诸侯王派来向天子朝贺的使者。因诸侯王数年参加一次朝贺,故其不亲自朝贺时,需派遣使者代替他参加朝贺仪式。王使者通常由王国大夫担任。“来宾”,郑玄曰“宾者,敌主人之称。而礼,诸侯见天子,称之曰宾”[17],此处的来宾很可能是列侯派遣的朝贺人员。王使者、来宾皆是关东诸侯国人,汉朝称此类人为诸夏人。简2少府、中郎皆为汉中央吏员,称为京师人。综合简1、简2可知王使者、来宾与少府、中郎按照诸夏与京师分批进入大殿,此分类法符合“先京师而后诸夏,先诸夏而后夷狄”的礼制要求,与叔孙通文武分类法明显不同,可知此批简牍并非叔孙通朝仪。
  二,简1“王使者进”与“来宾出”,是一进一出的两种行为。简2(某人)“趋下,就位。少府、中郎进”,其中“趋下,就位”是指朝贺之人退至自己朝位,这与“来宾出”殿的动作不同;叔孙通朝仪要求诸侯王以下至六百石吏依次上殿奉贺,奉贺结束后,因需要参加法酒礼,故奉贺人员不需要出殿,法酒礼结束后,奉贺人员才能出殿,说明文帝时,入殿奉贺的人并非全部有资格留在殿中参加后续礼仪。此点可参考东汉朝仪:
  每岁首正月,为大朝守贺……二千石以上上殿称万岁。举觞御坐前。司空奉羹,大司农奉饭,奉食举之乐。百官受赐宴享,大作乐。[18]
  东汉时,只有二千石以上吏员才有资格进入殿中奉贺,并与皇帝一起饮酒(举觞),这与叔孙通朝仪中的吏六百石以上奉贺殿上参加法酒礼已不同。从六百石以上入殿举觞到二千石以上入殿举觞,其中经历了演变的过程。文帝七年(前173)九月朝仪已对留在殿中参加“举觞”人员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即使有资格上殿奉贺,未必有资格留在御前与皇帝一起饮酒。此制后来可能演变为只有有资格留在殿中与皇帝一起饮酒的高秩次的人,才有资格上殿奉贺,低秩次人员入殿奉贺的资格被取消,最后发展为唯二千石以上的公、卿有资格上殿称万岁,二千石以下皆在殿外陛下称万岁。
  三,简4中“后五步、北上”、“并走”等细节不见于叔孙通朝仪;“谒者一人立东陛者南面立定”与叔孙通“殿下郎中侠陛,陛数百人”已明显不同;“典客言:具。谒者以闻,皇帝出房”,于叔孙通朝仪“大行设九宾,胪传,皇帝辇出房”两仪式中的通报者一为“典客言具”,一为“九宾胪传”,很明显通报者、通报方式已不同。
  综上,张家山M336(136)简牍并非叔孙通朝仪,汉文帝已采古礼对汉初叔孙通朝位进行修改。汉高祖草创制度,“高后女主,皆未遑”[1]1260,沿袭旧制少有更改。文帝即位后,将诸侯王的朝贺及上计时间由十月改为正月,同时对朝贺者的朝位制度进行修改,将叔孙通的文武分类法改为京师、诸夏,即由内及外的分类方式。
  三 西汉礼制效用范围
  有关西汉的礼制效用问题,《新唐书·礼乐志》记载道:
  及三代已亡,遭秦变古……故自汉以来,史官所记事物名数、降登揖让、拜俛伏兴之节,皆有司之事尔,所谓礼之末节也。然用之郊庙、朝廷,自搢绅、大夫从事其间者,皆莫能晓习,而天下之人至于老死未尝见也。[19]
  陈寅恪先生亦认为“自汉以来史官所记礼制止用于郊庙朝廷,皆有司之事……为空名”[20]。《新唐书》为北宋欧阳修等人编写,作者对汉朝礼制的理解很可能受宋朝史情影响。张家山M336(136)简牍出土后,欧阳修、陈寅恪等人的观点不攻自破。张家山336(136)汉墓为汉文帝时期的地方小吏墓穴,“根据竹简出土时的成卷情况、竹简的形制以及竹简所载内容可分为7组”,其中A组“自题篇名为《功令》”,B组“与马王堆帛书中的《却谷去病》篇相同”,C组“自题篇名《盗》与《庄子·外篇·盗》相同”,D组“内容为记载宴享及饮食器皿等”,E组为《七年质日》,F组“为汉律十五种,内容与M247出土竹简的律令大致相同”[15]1-11。据上述7组简牍内容分析,其中A、B、C、E、F,6组记载朝仪的可能性非常小,推测朝仪简牍应出自D组,即“宴享及饮食器皿”,属于礼仪制度类。《史记·梁孝王世家》载:   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耳……小见者,燕见于禁门内,饮于省中,非士人所得入也……今汉之仪法,朝见贺正月者,常一王与四侯俱朝见,十余岁一至。[1]2090-2091
  《续汉书·礼仪志》:
  西都旧有上陵。东都之仪……公卿群臣谒神坐,太官上食,太常乐奏食举,舞《文始》、《五行》之舞。礼乐阕,群臣受赐食毕。[11]3103
  诸侯朝见天子时,有一项礼制是天子与诸侯“燕见于禁门内,饮于省中”,在宴享中天子、诸侯按照各自尊卑秩序使用不同的饮食器皿,同时,群臣朝贺仪式上朝贺者根据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赐食。结合M336(136)四枚朝仪简牍,推测D组简牍记载的应是朝贺礼仪制度,其中包括朝位、赐食所使用的饮食器皿级别等礼仪制度。很明显,此项内容属于朝仪制度类。
  朝贺制度与汉律、《功令》等一同出现在小吏墓穴中,说明汉朝的礼仪适用范围并非仅限于郊庙、朝廷之内。不仅史官需记载礼仪细节,而且地方小吏亦需像了解、掌握法律和律令一样学习朝贺礼仪。西汉的礼仪制度使用范围并非如欧阳修所言仅限于“史官所记事物名数、降登揖让、拜俛伏兴之节,皆有司之事尔”。
  汉朝的朝贺礼仪之所以会公布于天下,以至地方小吏都需要学习,是因为与西汉上计制度密切相关。西汉诸侯王国、汉郡皆需向皇帝上计,通常情况下,诸侯王国、汉郡派吏员参加上计活动。汉朝的朝贺、上计活动是同一仪式的两部分,如《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曰:“(明)帝率公卿已下朝于原陵,如元会仪。”[21]“元会:皇帝于元旦朝会群臣称正会,也称元会”[22],即正月旦朝会。《续汉书·礼仪志上》:
  西都旧有上陵。东都之儀,百官……诸王大夫、外国朝者侍子、郡国计吏会陵。昼漏上水,大鸿胪设九宾,随立寝殿前。钟鸣,谒者治礼引客,群臣就位如仪。乘舆自东厢下,太常导出,西向拜,折旋升阼阶,拜神坐。退坐东厢,西向。侍中、尚书、陛者皆神坐后。公卿群臣谒神坐,太官上食,太常乐奏食举,舞《文始》、《五行》之舞。乐阕,群臣受赐食毕,郡国上计吏以次前,当神轩占其郡国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11]3103
  通常情况下,朝贺者与郡国上计吏员一同参加朝贺仪式,诸侯王、群臣朝贺仪式结束后,郡国上计吏以次向皇帝汇报郡国谷价、民人疾苦等事。故郡国上计吏员因需要参加朝贺仪式,故需要学习与朝贺、上计相关的礼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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