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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冶刚

  摘   要: 开展“一带一路”沿线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不仅要促进沿线各国在经济技术上的互惠共通,更要在制度建设上为“一带一路”提供中国方案。以立法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服务体系为内容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在考察和评价陕西开展“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法制保障体系实践基础上,从创新立法格局、加强行政执法、深化司法改革、提升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优化陕西开展“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协力推动沿线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关键词: “一带一路”; 陕西新起点; 国际科技合作;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20.1;F20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9.03.018
  The Legal Guarantee System of Shaanxi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YE Gang
  (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Xi’an 710054, China)
  Abstract: To carry out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along the routes of the Belt and Road, we should not only promote mutual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mutual benefit among countries, but also provide China's plan for the Belt and Road in terms of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The legal guarantee system,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judicial system and legal service system, are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elt and Road cooperation. On the basis of investigating and evaluating the practice of the Belt and Road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legal system in Shaanxi,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optimizing the legal security system of the Belt and Road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in Shaanxi province from such aspects as innovating legislation pattern, strengthening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epening judicial reform and improving legal servic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uman destiny of countries along the community building.
  Key word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new starting point of Shaanxi;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legal protection
  一、法律保障體系的理论构成
  (一)国际科技合作的立法体系
  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宗旨在于推动科技进步创新和综合国力提升,这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国际合作的实际,制定和出台不同效力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升科技合作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实效性。根据调整规范内容可以将国际科技合作立法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国际科技合作体制的立法,立法应对国际科技合作所涉及的运行机制、组织架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围绕技术市场、科研机构自主权、科研与生产联合等方面进行规定。
   2.有关国际科技合作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管理培养方面的立法。科技合作的展开需要强大的组织及人才支撑,这对于保障维护科技人员的权益,调动研发机构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3.有关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立法。科技合作的成果最终要实现商品化和应用化,我国先后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合理地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应具体应用到国际科技合作诸多领域中。
   4.关于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奖励方面的立法。我国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立法已较为完善,还颁行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国际科技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在科技成果奖励方面,国务院先后修订或出台了《自然科学奖例条例》、《发明奖例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法规。    5.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经费及税收方面、关于国家科技合作经费的拨付使用、税收减免等应该进行专门性立法。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在科技合作情报、技术进出口管理、技术转让、科技计划和重点项目的管理等方面也需要立法规定。[1]
  (二)国际科技合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
  由于“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是跨区域的专业合作,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多级政府加强协同配合,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第一,应健全各层级国际科技合作行政管理机构,选派专业人员,专项负责本地区国际科技合作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对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调控。第二,应强化国际科技合作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项目管理职能,包括国际科技合作成果的登记、鉴定、评奖和保密,先进科学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的专家论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仲裁和监督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信息、科技統计、技术交流的管理等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计划项目审批和技术经营机构审批。第三,应规范国际科技合作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流程。第四,应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主体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提供虚假不成熟技术、假冒他人专利、出具虚假报告,危害合作主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五,应密切丝路沿线不同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开展必要的联合协法。
  (三)国际科技合作的司法保护体系
  由于“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主体众多,涉及政府、企业及高校,法律纠纷往往具有案件复杂性、法律关系交叉性及证据认定专业性等特点,因此其司法保护体系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即司法服务意识、司法保护力度及司法审判职能。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不断加强,我国科技发展面临重要战略机遇和严峻挑战,因此要首先立足建立司法服务意识,找准人民法院服务国际科技合作大局的切入点,在涉外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审判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中倡导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能动意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其次,应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鼓励合作与创新。在科技合作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切实贯彻加强保护和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根据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实际和特点,创新审判方式、裁判标准;涉及合作的科技及商业领域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发挥知名品牌凝聚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的品牌效应,加强司法保护,推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涉及合作的专利权保护,在专利授权确权行为、发明创造、工业设计、技术成果归属、专利与标准认定等行为上依法履行司法保护和审查职责,共同提高创新合作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最后,在涉及科技创新产业合作的诉讼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和作用至关重要,这一过程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2]应加强司法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判质量;采取分门别类的原则,妥善处理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依法制止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有效遏制犯罪行为,促进科技创新要素的交流集聚和合理配置,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和创新秩序,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服务体系
  随着国际科技合作的逐步开展,关于合作的细节问题也会自然提上日程,而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服务作用,具体包括服务平台组织体系、服务产品项目体系、服务人才供给体系三部分。服务平台组织体系包括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指建立涵盖各行政级别的科技合作法律综合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室;网络平台包括创立各级国际科技合作“法律服务专线”,依托互联网建立“科技合作法律服务门户网站”。服务产品项目体系则要求制定指导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按需设置,合作主体自主点单,向政府、企业、高校印发《国际科技合作法律服务手册》等形式,及时向合作成员推送新的技术合作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渠道,便利主体选择,做到科技法律服务项目靶向精准服务。服务人才供给体系则需要扶持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机构壮大和发展,加强对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国内外科技法律法规、相关业务及丝路国家语言的高素质人员,提供合作协议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服务,[3]将法治宣传贯穿其中,形成集约服务体系。
  二、陕西国际科技合作法律保障体系运行现状
  (一)在科技立法方面
  陕西省及西安市结合国家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实际,出台了《陕西省十三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陕西省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陕西省一带一路建设年度行动计划》、《西安市一带一路年度行动计划》,为西安“一带一路”建设描绘发展蓝图。
   1. 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资助办法》等。
   2. 在科技中介机构运行方面,制定《陕西省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补贴奖励细则》、《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
   3. 在科技金融支撑方面,出台《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与金融合作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等。
   4. 在科技园、孵化器等科技平台建设方面,出台《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证管理办法》等。
   5. 在人才培养方面,制定了《陕西省创新人才推进实施方案》、《西安市关于发展高校院所科技创新型人才服务企业工程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不同程度地从指导思想、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方面对区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进行规范,提升了政策的规范性和效力,为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西安应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法律等方面的研究,修编《中亚五国投资指南》,积极利用西安市驻中亚两个商务代表处,鼓励优势外贸企业在沿线国家建立营销网络,为陕西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兴业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陕西应该推进国际合作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有机结合,明确政府在政府和企业在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中的角色定位,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这是政府进一步完善国际科技合作立法体系的重点。   (二)在行政执法方面
  为维护丝路沿线国际科技经贸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加大了对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行政解决力度。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西安海关、联合西安国际港务区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海关及青岛港、中铁联集7方共同签署《一带一路物流供应链一体化备忘录》,共同助推打造最便捷、最具竞争力的丝路沿线通关模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西安海关联合印发《支持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监管服务实施方案》,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势产业聚集、新型贸易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全省专利执法维权专案行动计划,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闪电”专项行动,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案件,并加强与工商、公安、海关、质检、司法等部门间的执法协作。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文化版权的线下和网上行政执法,依法认定和处罚侵权盗版行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还成立了“外语志愿者服务队”,为外籍人士涉外法规宣传提供语言支持,为公安机关涉外案件办理提供翻译服务。
  (三)在司法保护方面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跨国民商事纠纷、涉外诉讼不断增多,对沿线各国的法治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各国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对和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司法协助等方面加强合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政策文件,加强了在涉外案件方面的沟通机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公正审理执行在“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中的纠纷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促进西部经济强市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营造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司法环境;积极深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法律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提高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西安市阎良区法院还在航空基地设立“法官工作室”、“法律服务QQ群”,为区内不同航空企业之间处理域内外合同纠纷搭建起良好的交流咨询平台。
  (四)在法律服务方面
  陕西省、西安市积极建立“一带一路”法律专家咨询组,设立陕西首个“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成立涉外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拓展涉外法律服务,主办“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成立首批“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事务研究中心,筹拍涉外法治公益宣传片,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宣传。在科技合作的知识产权服务领域,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提升计划》,以建设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为抓手,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团队,建立了信息利用、交易转化等6个专业服务平台;坐落在高新区的西安科技大市场服务中心联合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为区内企业和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免费进行专利检索、法律检索,并扶持十几家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专利代理服务;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和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热线接受有关举报投诉、法律法规咨询,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为大型展会、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查询服务,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等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三、陕西国际科技合作法治保障体系的问题检视
  (一)国际科技合作立法不够细致
  从立法层面来看,政府虽然出台了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的诸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立法缺乏整体规划,基础性立法缺失。缺少涉及国际科技合作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重点领域的基础性立法,各项单项立法的衔接性、系统性不足,无法为合作各方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提供稳定性、强制性保障,有待将国际科技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上升到地方立法。二是部分立法内容滞后,国际科技合作相关领域的单项立法存在空白。近年来西安创新型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智慧城市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入实施阶段,但相应的科技立法并未跟上,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鼓励企业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办法、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办法、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实施转化方案、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等国际科技合作的单项立法依旧缺失,亟须加强源头立法。
  (二)国际科技合作行政执法效能不高
  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前提下,国际科技合作行政执法必须符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从西安国际科技合作行政执法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执法体制和部门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长期以来,国际科技合作的行政许可和项目计划审批归属多部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亦实行多头体制,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执法扯皮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各部门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执法乱作为、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作为、执法效能低等问题层出不穷。第二,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有待提升。国际科技行政执法机构的多头分散造成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认识不足,甚至出现非专职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和专业性欠缺,影響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第三,跨部门执法协作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各执法机关隶属不同的系统,受限于“部门思维”,行政执法协作大打折扣;跨境、跨部门执法协作缺乏明确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缺乏衔接,大大影响执法效果。“一带一路”科技合作要面向国际,建立高效权威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执法队伍、畅通执法协作交流机制刻不容缓。   (三)国际科技合作审判机制不够健全
  “一带一路”的发展会带来科学合作的井喷式发展,涉及国际科技合作纠纷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会越来越多。而现有科技纠纷司法审判制度仍存在滞后之处,不能满足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对司法提出的要求。第一,举证责任重,诉前保护弱,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技术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的隐蔽性较强,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证据公证的不规范性增加了证据不予采信和维权失败的风险;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前保护过于慎重的态度以及诉前保护措施协助执行人的义务缺失导致诉前保护实施效果不佳;技术和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加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有的无效抗辩行政救济程序对侵权审判程序的干扰,中止审理或延长审限的情形时有发生,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判决赔偿数额的有限也遏制了原告寻求司法救济的动力。[4]第二,国际科技合作纠纷和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专业审判力量略显薄弱,业务培训的针对性亦有待加强。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司法经验交流、司法成果共享和司法协助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国际科技合作法律服務水平有待提升
  在法律服务方面,丝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宪制、立法、执法及司法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的差异甚至冲突,法律制度的包容性、法律规范的整合力以及司法救济的共享度均处于较低水平,[5]为涉外法律服务的开展带来良好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较大的挑战。而“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对沿线各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的熟悉程度,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内容和范围的扩张,还是涉外法律服务国内国际协作机制的建立等,都有待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进一步努力和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就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而言,西安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随着产业壮大有了长足发展,但大多数机构功能单一,管理滞后,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水平等方面都缺乏创新,不能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产品,不能有效满足国际科技合作成员间不断扩张的法律服务要求;同时合作各方对境外研发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预估不足,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服务机构及时介入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服务的机会有限。
  四、陕西国际科技合作法治保障体系的完善
  (一)创新陕西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立法格局
  国际科技合作及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紧跟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及时科学地完成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建立更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及时将一些成熟的政策遵照法定程序上升到法律层面,[6]提升定性和权威性。首先,应出台丝路经济带西安国际科技合作中长期战略规划,依据创新型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建设目标,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衔接配套的原则,对陕西国际科技合作地方性立法进行整体规划,提高立法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科学性。其次,制定出台《陕西推进丝路经济带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办法》这一基本地方立法,系统规定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科技合作的主要领域、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规定政府、企业、高校、公民从事国际科技合作活动的基本权利,国际科技合作领域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等,全面统率和规范国际科技合作活动领域的活动。再次,对存在立法空白的领域进行单项立法。重点在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分配、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领军科技人才引进、科技合作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如《陕西与丝路沿线国家中外合资及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陕西与丝路沿线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形成健全、完善的地方科技合作立法体系。最后,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强化科技合作立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调整和解决现有立法体系中重复立法、立法矛盾、衔接不畅的现象,注重地方科技立法与上位法之间、科技专门立法与科技配套立法之间、科技地方法规和科技地方规章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为陕西国际科技合作构建创造一个良好的立法环境。
  (二)加强陕西国际科技合作行政执法
  要保证国际科技合作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首先有必要对丝路国际科技合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进行深入改革,健全行政执法职能。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已进入深化阶段,三局合一的试点已取得可喜成效,在西安推进知识产权三局合一的试点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国际科技合作行政部门的执法职权范围,增加科技行政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违法行政和不当执法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其次,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行政执法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深化培训内容。全面强化行政执法监管能力,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再次,建立国际科技合作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深化丝路沿线各区域的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开展跨地区执法案件与办案人员调度工作,确保跨区域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的渠道畅通。第四,拓展执法交流合作,完善执法国际规则。推进与丝路沿线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行政执法在信息、人员等领域的协作,加强人才培养合作力度,积极推进执法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科技行政执法交流,增强参与调整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与针对性。在符合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的基础上,为国内外科技合作主体提供确权、维权的同等便利,促进先进技术的转移转化。
  (三)深化陕西国际科技合作司法改革
  丝路国际科技合作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首先从国家层面看,必须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司法保护范围,尤其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拓宽涉诉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尽可能涵盖国际科技合作中更多主体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同时在现有知识产权法院基础上,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重组,深入开展审判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符合丝路国际科技合作专业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和审判工作机制,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拉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适时扩大管辖法院范围;其次,改进审判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独立性。“一带一路”沿线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根据丝路沿线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灵活适用,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合作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依法加大判赔力度,不断提高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切实起到激励创新的效果和作用。同时加强中央与地方,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互通,建立行政与司法保护联络员制度、知识产权大案要案通报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制度,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衔接工作机制提供现代化技术手段,使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司法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案件层面。   (四)提升陕西国际科技合作法律服务水平
  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法律服务水平可重点从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制两方面着手。[7]就“一帶一路”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而言,第一,应全面掌握丝路沿线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体系,重点关注合作目标国的投资、贸易、科技、知识产权、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服务体系的规范性能力建设。第二,准确客观地识别和评估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法律风险、政治风险和安全风险,增强合作方的风险防范意识。第三,拓展涉外法律服务的范围,在合作投资项目前期、中期以及后期提供可行性论证、法律咨询、参与项目谈判、起草法律文书、协助项目审查等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进行技术成果产权的境外法律确认与界定、全程跟踪管理技术转移,有效防范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第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基于发展战略考虑,加强与国内发达地区以及沿线国家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整合优势资源,组成高水平、跨区域法律服务团队,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与科技合作企业之间良好的信息融通和沟通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务。[8]就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制的完善而言,应进一步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丝路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壮大和发展,支持国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服务,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和海外实习,尽快培养一批够熟练掌握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业务的专业人才;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检索和咨询功能,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定期出台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手册,为参与国际合作的科技企业和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引导、支持和保护,为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转化、技术扩散、资源配置提供顺畅安全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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