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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异化及其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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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黔西南贫困村庄B村的调研发现,以完成脱贫指标为导向的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呈现出技术性“被脱贫”、乡村精英对脱贫过程全控制、向上负责与向下脱离等异化状态。这是因为:在制度基础上,扶贫资源项目化和压力型体制之间存在冲突,村干部自主脱贫的空间和能力受限;在结构环境上,税费改革后乡村权力结构发生变化,村干部转向策略主义的治理逻辑;在乡村文化上,贫困村民生存第一的逻辑及对精英的认同为其提供了土壤。这最终导致扶贫资源经济效益低下和政治上的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内卷化。为此,应该转变单一加大扶贫考核力度以及增加扶贫资源输入的方式,进行更为综合的治理改良、提升村庄的治理能力。
  关键词:精准扶贫;贫困退出;乡村治理;异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9-0053-07
  
  作者简介:高明(1990-),男,湖北广水人,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减贫与发展。
  
  一、引言
  开发式扶贫战略实施以来,贫困人口识别和扶贫资源瞄准一直都是农村扶贫政策和学界关注的核心问题。普遍的观点认为乡村扶贫资源瞄准机制存在很大的偏差[1],大量扶贫资源被精英捕获,很少惠及真正的穷人[2][3]。基于实践和研究的反思,改善扶贫效果,必须提高扶贫瞄准精度,进一步下沉瞄准单位。2005年国家开始对贫困农户进行“建档立卡”,实行农户瞄准机制。2014年,国家提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再次强调对贫困农户进行“建档立卡”,从制度层面做到对贫困农户的精准识别、帮扶、管理和考核等。瞄准精度的提高在理论上来说是改善扶贫资源使用效果的重要途径,但是瞄准本身所产生的组织、技术、人力、资金和政治成本的上升可能导致扶贫瞄准更大程度上的失真[4]。尽管精准扶贫瞄准机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下,中国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的三级扶贫瞄准机制已然形成,各省市按照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脱贫计划。可以说,当前国家的扶贫战略实质上已经进入了精准脱贫阶段,基于政策研究有效性的现实考量,有必要对农村贫困的退出机制和退出治理过程开展进一步研究。
  目前,关于精准脱贫以及乡村贫困退出治理的研究还非常少。虞崇胜和唐斌[5]对精准脱贫的内涵要求进行了解释,认为只有建立以人为本价值诉求的能力脱贫、权利脱贫、制度脱贫的三维机制,才能真正实现精准脱贫的战略目标。许源源和彭馨瑶[6]认为应充分激发贫困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赋予基层组织更大的资源支配权来完善精准脱贫的实施机制。也有研究从县级层面考察了贫困县退出机制的实施效果[7][8]。但是已有的研究更多地停留在宏观理论释义层面,缺乏对微观主体,尤其是贫困农户到底是如何退出、乡村精英群体的扶贫治理的实证探讨。刘司可[9]对陈家河村的贫困退出机制进行了考察,发现农村退出机制存在很大问题,面临严峻的返贫形势,但是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背后的运作逻辑进行阐释。实际上,农村贫困退出已经成为当前贫困村庄基层治理的核心内容,政策执行的逻辑以及执行过程是否出现偏差都须从治理层面来进行深入考察。此外,基层扶贫治理内卷化的现象已经被广泛认可[10],已有的研究更多认为是基层的精英捕获导致了扶贫治理内卷化的出现,但是对贫困退出治理过程及其政治化的实证分析还较为少见。而实际上,通过国家一系列诸如扶贫资源专项转移、驻村干部系统等制度性安排,扶贫资源已经能够最大限度地到达贫困户手中,精英捕获现象在当前扶贫资源溢出的情况下已经不再是乡村贫困退出治理的最大制约因素。笔者通过对黔西南B村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情况的调研发现,该村存在“被脱贫”和“数字脱贫”等现象,呈现出显著的脱贫治理异化的状态。为此,本文将以B村为案例,呈现该村贫困退出治理异化的过程和结果,并尝试剖析造成这种异化状态的原因,进而为脱贫治理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二、B村贫困退出治理的异化
  (一)B村田野素描
  B村是黔西南贫困山区的一个行政村,下辖14个村民小组,共有708户3017人,劳动力人数1748人,其中以布依族为主,占总人口的75%以上。村庄距镇政府所在地14公里,耕地总面积为6958.2亩,其中水田674.6亩,旱地6283.6亩,此外还有大片的荒山和林地,主要种植玉米、水稻、甘蔗、李子、砂仁、早熟蔬菜等农作物,此外也有村民养殖牛、羊、鸡等家畜、禽。由于地势崎岖,进出极其不便,耕地资源相对缺乏,加上村庄是冰雹高发区域,村内农业收入较低且非常不稳定。因而,该村有长期外出务工的传统,据统计有800多人,约占劳动力总数的一半。B村村民收入以农业收入、短期周边零工收入、长期外出务工收入为主,2014年人均纯收入为4795元,2015年人均纯收入首次超过5000元。村内贫富差距明显,加上疾病、教育对农户收入的消解作用,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当地贫困标准线为2760元,村庄贫困发生率达到了36%,属于二级贫困村。
  (二)脱贫户的筛选与“被脱贫”
  多年以来,B村一直都是当地扶贫攻坚工作的重点村。2012年,该村被确定为新农村试点村落,得以开展整村推进项目。为此,乡镇农管站一名工作人员长期派驻B村助力村庄脱贫发展。2014年按照贫困标准线2760元,B村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434户。贫困户的识别和退出的操作流程是依据“六看法”来衡量,分为6大维度、22个指标,综合打分。基于得分情况划分兜底类(五保户和低保户)、低保精准类(低保贫困户)、精准类(一般贫困户)和脱贫户等几个类别。根据县脱贫攻坚计划,B村于2017年脱贫,摘掉“贫困帽子”,为此,上级部门每年为B村下达了不同的脱贫指标。为了完成脱贫计划,脱贫几乎成为当下B村村庄治理的全部内容。
  为了能按照脱贫计划完成上级分配的脱贫指标,村干部在脱贫户认定、时间优先序上有自己的一套逻辑。在选择不同类型的贫困户时,农户的多维度贫困状况并不是第一位的,能否完成当年的脱贫指标才是村干部们挑选贫困户的决定性考虑因素。例如,2014年5月,B村还在做建档立卡的工作,但上级已经安排了该村当年要实现43户的脱贫指标。对村干部而言,一年的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半,如何在剩下的半年内完成全年的脱贫任务是一个巨大挑战。因而在选择当年脱贫的贫困户名单时,村两委就有了自己的考虑。具体的做法是,在2014年统计贫困人口时,把高于贫困线又不算太富有的列入当年计划脱贫的对象。由于2013年的收入数据没有列入建档立卡档案,所以2014年脱贫对象的收入变化将无法反映在档案中,农户人均纯收入由村庄评议小组敲定,农户收入多少、是否脱贫完全由基层干部决定。因此,在2014年对贫困户进行建档立卡时,一部分家庭收入较高、处于乡村生活水平中等偏上的农户被安排在当年脱贫的范围之内;部分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接近贫困线,但相差不远的,被安排在2015年脱贫对象行列,这部分农户也就是“六看”法所规定的一般贫困户;经过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以及整体经济发展的推动,那些有一定的脱贫潜力的,能够在2016年或者2017年脱贫的农户被定性为低保贫困户,这部分贫困户同时享有低保金以及各项产业发展政策,是村庄里数量最多的贫困群体;完全没有劳动力或者是生活水平极度低下的农户则直接被列入民政兜底的范围。也就是说,为了完成整个村庄的脱贫任务,从2014年建档立卡开始,贫困农户的性质就几乎已经被界定完畢。   (三)脱贫过程中的精英控制
  根据政策规定,对村民建档立卡以及脱贫过程是需要村民自主参与的,但实际上,村干部不可能真正召集每家每户派出代表参加建档立卡和村民脱贫评议会议。根据B村精准扶贫评议小组名单可以看出,包括组长和副组长在内的评议小组一共有28个人,其中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村支书和村主任担任。评议小组的成员大多数都是“平时很配合村庄工作的,不是常年在外务工的人”,包括各村小组组长、其他村干部以及村庄活跃分子。这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贫困户的识别流程与政策文件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根据政策要求,贫困户的识别首先必须由农户申请,再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最后提交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进行核实。但实际情况是,各村小组根据上级分配的建档立卡指标直接召开了村民代表评议小组会进行评议,按照数额要求选择好贫困户,再通知贫困户填写相关建档立卡申请材料,最后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补充填写其他建档立卡所要求的材料并审核。加之该村劳动力大都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老人和儿童也根本没有参与的能力,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签字的时候按手印,绝大多数事情都由村干部全权包办。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农户是完全被动的,一旦接受了脱贫安排,不管来年其收入如何变动,反映在脱贫档案里的数据都将显示为高于贫困标准的状态。在这种情景下,农户脱贫过程实质上就成了简单的收入数据变化的过程,而数据的填写与处理则由村干部控制。为了防止农户脱贫前后收入数据差别太大,脱贫农户收入一般会围绕着贫困线上下波动。
  另外,在脱贫的具体实践中,上级政府只负责分配指标人数,而村干部以及驻村干部则需要具体负责贫困户的选择以及如何实现脱贫。这就导致了上级政府会根据政治需要等多种目的适时调整贫困标准、重新分配脱贫指标,而村干部只能接受。为了应对上级的这种变化,村干部对脱贫控制力度进一步强化,提前预备多套方案。例如,2016年B村所在镇的贫困线上升为2880元,直接造成该村2015年的脱贫指标要从213人增加到491人,对此,驻村干部及村干部显然早有准备,主要聚焦在那些部分收入较高的低保贫困户群体,因为他们通过各种“方式”随时都处于能脱贫的状态。首先,为低保贫困户发放低保金,得以直接增加其家庭收入;其次,村庄内的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给村内种养殖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农户也因此而增加了收入;再次,部分农户外出务工收入的增加也可在明年的建档立卡中被重新计算;最后,“子女更加孝顺”,部分老人也可因此脱贫。总之,原本计划之外的新增脱贫户一般都是由上一年认定的低保贫困户充当,这部分贫困户是隐形脱贫群体,在下一年的建档立卡中,他们将被认定为已脱贫农户,不再领取低保金及享受其他扶贫开发政策。此外,B村常年遭受冰雹灾害,每年种植业农产品损失都在50%以上。2016年B村用于消除冰雹灾害的炮台项目落成,尽管还没有对炮台项目是否提高了村民的种植业收入进行检验,但村干部在制定脱贫计划时,已经将炮台的建立作为一项产业扶贫方案,并理所当然地认定其帮助了一批村民脱贫。2016年,B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搬迁370人,由生活条件极为艰苦的山区搬迁至县城规划区,搬迁居民的后续扶贫安排还在规划中,但是已经被列入当年的脱贫名单。
  (四)贫困退出治理主体互动异化:向上负责与向下脱离
  无论是由于政治需要造成的“被脱贫”,还是以村干部为主的乡村精英对脱贫过程的全控制,很大程度上都是贫困退出治理主体互动异化的直接表现。这是因为原本作为乡村自治代表的村干部,在贫困退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正在被逐步行政化。在国家扶贫攻坚政策的大背景下,贫困退出的治理是当前贫困村治理的核心,因此扶贫成绩也就成了检验村干部工作的最关键指标,而自上而下的扶贫考核是由上级政府来决定的。村干部自身政治合法性的获得、维持,基本上来自上级乡镇政府,而非所在村庄的绝大多数村民。村干部为了得到上级政府的肯定,就必须完成脱贫任务,也就需要从上级争取更多的扶贫资源,所以必须向上负责。与此相对应的就是村干部在贫困退出治理中的向下脱离,扶贫不是全心全意地围绕贫困户的需求开展工作,而是为了完成上级的脱贫指标。那么表现在贫困户识别、扶贫资源分配上,村干部一般也就采取非正式协商的共谋,选择性地识别和分配,在文本、数字上使用技术手段,控制农户脱贫的整个过程。这种贫困退出治理主体向上负责和向下脱离的状态,与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目标是相背离的,并反作用于现有政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B村,村干部根据自己对村庄农户的了解程度,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村庄脱贫任务,从2014年建档立卡开始,就几乎已经将贫困农户的性质界定完毕。为了便于灵活操作,对农户的界定存在一个浮动名额范畴,其中一般贫困户属于政策规定的每年必须脱贫的硬性指标,低保贫困户的数量则属于浮动指标,会根据脱贫计划的需要而变动。整个脱贫户的性质界定标准是基于能否有助于村干部更容易地完成脱贫指标,而不是村庄贫困户的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此外,村干部会根据现行的贫困标准人为地制造农户新的收入水平,并从头到尾控制了贫困户脱贫的全过程。所以,B村的整个贫困退出过程实质上演变成为该村干部“自导自演”的应付检查的戏码,缺乏群众的参与、互动和监督,进而形成了基层治理的向上负责和向下脱离异化。
  三、贫困退出治理异化的原因阐释:制度、结构和乡土文化
  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异化的产生是一个复杂机制,不仅受农村结构空心化、农村扶贫主体缺失等因素的影响,也与扶贫资源项目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冲突、后税费时代乡村干部的策略主义治理逻辑和贫困户生存逻辑及其对精英的认同文化有关。为更好地理解乡村贫困治理异化的产生机制,需要从制度、结构、乡村文化三维层次进行探讨。
  (一)制度基础:扶贫资源项目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冲突
  项目制作为一项新的国家治理体制,旨在通过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来打破原有单位制的科层体制束缚,但项目制设计本身存在的一个更大问题,是项目总是严格遵循“一事一议”“专款专项”的原则,仅就单一项目本身实施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11]。长期以来,为避免扶贫资源的挪用,我国扶贫资源一直采用的是項目制的垂直下放体制,在项目设计、下放和实施的过程中,追求项目直接到村到户的目标,有其严格的管理体制要求。乡村干部作为基层政府人员,承担的只是扶贫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功能。压力型体制是学者对中国县乡两级政府运作特点的高度概括[12],其产生的原初动力来自政府实现经济赶超的压力及其发展主义的意识形态,依靠政治压力和行政命令对整个体制进行动员,从而将指标和任务在官僚制的行政等级中层层下达,直至乡镇一级,最终形成了被称之为“压力型体制”的运作特性[13]。随着国家扶贫瞄准单位的不断下沉,村干部在扶贫治理体系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尤其是国家实施了精准扶贫,对贫困村脱贫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微观层面的具体运作中,任务的压力也随着国家政策目标、扶贫主体下移而延伸到乡村一级。   两种体制并行运作的后果就是,一方面村干部虽然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乡镇政府的意见至关重要,而且村干部想继续“当官”的话就必须积极配合乡镇工作,与乡镇干部保持一致,并进而在“军令状”式扶贫管理体制中承担村庄减贫的巨大政治经济压力[14]。如B村是当地多年的扶贫工作重点村,因而乡镇农管所专门派遣干部驻村,与村干部一起组织脱贫工作。这种机制将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绑定起来,驻村干部会督促村干部更聚焦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脱贫指标,进而引起上级足够的重视,获取更多资源,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为此,村干部不得不采取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技术手段来向上负责。另一方面,扶贫资源项目化的输入形式固化了村庄的脱贫方式,村干部只能在既定的项目框架下完成脱贫任务,因而村庄的自主脱贫空间和能力不足。B村虽然承担着很大的扶贫压力,但是从上级政府争取来的众多扶贫项目、资源和政策进村后,村干部很难再有调整和操作的空间,即使根据村庄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在程序上也极为麻烦。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村干部只能在他们负责的脱贫数据收集和登记程序等方面下功夫,根据扶贫项目初始的目标进行想象,进而对脱贫农户收入变化进行主观判断,从数字上完成脱贫任务。
  (二)结构环境:乡村权力结构变化与村干部的策略主义治理
  税费改革后,由于财政来源发生变化,基层政权不再从农民的农业税中获取财政,而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获取资源,基层组织与村民之间没有利益关联,也使其缺乏对村庄的治理责任[15]。基层政权不但没有转变为政府服务于农村的主体,而且与村民之间的旧有联系被割裂,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在国家与农民之间造成了一种真空状态[16]。另外,农民失去了利用农业税向农村基层组织施压的杠杆,失去了对乡村治理组织的有效监督,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连带式制衡”[17]权力结构也被打破。这样,村庄治理逐步演化为少部分精英群体的“自导自演”过程,长期与村民严重脱离。B村脱贫评议小组共有28人,其中村支书、村主任以及各小组组长、会计占据了大半名额,其他不是村干部的村民代表要么经济较为富裕、要么是村干部的熟人群体,而普通村民尤其是真正贫困的村民几乎没有参与。
  国家对乡村精准扶贫的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基层组织成为连接国家与农民的至关重要的环节。但是,税费改革前形成的乡村权力结构已然发生改变,并且从两个方面对村干部开展乡村贫困退出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普通民众长期脱离乡村权力结构中心,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长年在外务工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脱离,从而导致乡村扶贫主体的严重匮乏。贫困群体的参与缺位使村庄脱贫压力全部汇聚到村干部肩上,也进一步导致乡村权力向村干部集中,从而使地方政治走向固化,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软化[18]。B村已经连续三届没有换过村支书和村主任,多年来形成了固定的治理团体,把持了村庄所有的话语权。贫困群体原本是脱贫的重要主体,但事实上无法参与村庄的发展决策,也就直接影响了村庄脱贫治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失去了“连带式制衡”,从而使村干部只面临向上的脱贫压力,在进行贫困治理时更多地采取以“造假、共谋、摆平”等非正式的权力技术来应对压力型体制中的高指标,底层民众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村干部这种对权力技术的运用也正是乡村策略主义治理逻辑的体现,直接导致了乡村贫困退出治理的异化。因而,如案例中的B村,脱贫农户建档立卡数据几乎都是由评议小组“商量好”之后填写,填写的依据不是贫困农户的实际脱贫效果,而是根据脱贫指标的初始安排和需要进行的“编造”和“模糊处理”。
  (三)文化土壤:贫困户生存逻辑及其对精英的认同
  贫困户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生存,也就是在现有资源条件下首先追求的是生活层面的稳定与保障,满足于自己自足[19]。随着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了扶贫投入,在“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原则下,基本上做到了对贫困村民的政策全覆盖。在实际的脱贫过程中,B村的扶贫资源较为丰富,保护式兜底政策能够保证最贫穷的群体都享受到政策的照顾。对贫困村民而言,重点是能够得到国家的政策照顾,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而对于国家的发展型扶贫项目以及村庄的其他公共性事物则表现出参与不足的状态[20]。自古以来,中国乡村一直维持的是精英治理的模式。在精准扶贫的地方实践中,“先富带动后富”“精英群体引领贫困民众脱贫”“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等是很多地区成功脱贫的共同经验和方案。不可否认的是,村庄精英群体往往比普通村民掌握更多的资源和社会资本,对国家涉农政策更加关注,也更加具有自主行动力。普通民众也大多认可精英群体的能力,认为他们“路子”多,能够获取更多的扶贫资源。当贫困群体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被满足时,即便扶贫资源被精英捕获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由精英控制乡村脱贫治理的全过程,贫困民众也往往认为这是应该的。贫困群体的生存逻辑及其对精英群体的认同文化共同构成了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异化的社會土壤。
  B村多年来一直是国家扶贫工作的重点村,尤其是最近十年间村庄得到了大量国家扶贫资源的投入。2010年由G省省委组织部牵头在B村实施了四叶李产业扶贫项目;2012年B村被列为当地新农村建设点,40余户村民的房屋完成了亮化改造;2014年惠兴高速修到了村口,村民前往县城时间缩短至20分钟;2016年B村在当地乡镇的支持下完成了村庄旅游发展整体改造规划。所有这一切都是在当前村庄领导团体任期内完成的,村干部及驻村干部也时常宣称正是因为他们在镇里、县里“跑关系”,这些“好事”才会轮到B村。村民对此深信不疑。因此,尽管村干部及其亲友占据了很多扶贫名额,并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控制了贫困农户脱贫的全过程,很多贫困民众对此略有异议,但是并没有多少人愿意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在贫困村民看来,“反正自己也不懂政策,村干部给我弄个低保、房屋改造什么的,能让我有个盼头就可以了,其他的他们怎么做我们管不了也不会管。”   四、结 语
  在国家扶贫政策的强力推动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为当前贫困乡村治理的核心内容,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B村的贫困退出治理实践表明,在国家脱贫攻坚战进入最后阶段,大量扶贫资源向贫困乡村转移的同时,压力型体制下的“军令状”式的脱贫管理给乡村干部传递了巨大的贫困治理压力,同时也使上级政府更多地注重脱贫结果、轻视脱贫过程。对于贫困乡村而言,其所能获得的扶贫资源的多寡,往往与本地脱贫成效有很大相关性,即越是脱贫成效快的乡村,其能够获得的扶贫资源反倒越多。但是,扶贫资源项目化的向下传递机制极大地束缚了村庄脱贫管理的灵活性。扶贫资源项目化及压力型体制向乡村的下沉,共同构成了乡村贫困退出治理的基本制度约束,二者的张力为贫困退出治理异化埋下了伏笔。与此同时,后税费时代乡村权力结构发生根本改变,基层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连带式制衡”被打破,乡村精英群体捕获了村庄的绝对权力,来自基层民意的监督机制荡然无存,这为村干部采取策略主义治理行动提供了结构性权力保障。小农的生存逻辑及其对乡村精英群体的认同文化则为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异化提供了社会土壤。三者共同导致了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出现向上负责与向下脱离的异化状态,并由此使乡村贫困退出治理陷入了综合因素交互影响的困境。此外,来自上级部门更为严格的扶贫成效考核,往往会带来更加策略性的乡村贫困退出治理应对,从而进一步加深治理的异化。因此,单一的加大扶贫考核以及增加扶贫资源输入的方式无法解决这个难题,而提高村级治理能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综合治理改良才是关键。
  自上而下来看,扶贫治理领域内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体制分离的制度设计将极大地影响乡村贫困退出治理的有效性,这提醒我们必须反思和重视国家减贫政策的适应性以及贫困治理体制创新的必要性。首先,应因时因地调整扶贫资源到村到户机制,促进扶贫资源与当地乡村实际需求相结合,便于乡村贫困治理主体灵活运用。其次,应弱化脱贫硬性指标对村庄治理主体的压力约束。扶贫不能急于求成,农户的脱贫增收是一个缓慢长期的过程,这需要一个较为长久的期限保证。最后,应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参与乡村贫困治理机制,加快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村庄贫困治理和脱贫成效监督。
  自下而上来看,乡土逻辑、农村社会文化依然并将长期对农村政策执行产生影响。脱贫治理中贫困农户的参与缺位与农户本身缺乏组织有关,而不能一味地指责贫困农户“等、靠、要”的不作为思想[21],应充分发动第三方社会力量进入乡村,帮助培育村庄内生社会组织,一方面加快村庄贫困群体参与贫困治理过程,另外也可重构农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权利“制衡”关系,真正发挥民意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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