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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模式下,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的法律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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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020模式的大背景下,外卖已经深入了我们的生活,外卖配送员作为新兴职业也应运而生,在020模式下,对外卖平台与外卖配送员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以厘清相关法律问题,文章通过对O2O模式下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与研究现状分析,从而重点关注如何依照具体实际提出相关设想与建议认定外卖平台与外卖配送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促进这一新兴职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關键词:法律关系;从属性;劳动关系;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社会保险
  一、问题分析
  在O2O模式的大背景下,外卖已经深入了我们的生活,外卖配送员作为新兴职业也应运而生。外卖行业在分享经济大行其道的时代背景下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有许多问题显现,比如:外卖配送员与外卖平台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对于二者法律关系认定的争议,网络平台企业认为,由于其主要是以提供交易平台为目的,而并没有对外卖配送员有过多的干预和管理,故其不认为基于互联网 O2O 模式下的外卖配送员属于本企业的劳动者,即与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外卖配送员认为,由于其是借助该平台才具有劳动机会,才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且其劳动行为会直接影响平台企业的声誉形象,故外卖配送员一般都会认为其与平台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在传统劳动力市场背景下制定的,我国的劳动立法有两点局限。一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对所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一种无差别的处理方式,不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类型和性质差异,采用的是一种单一调整模式。二是专门针对特殊劳动者或特殊用工单位的设立的法律规定,许多方面目前仍处在空白的阶段。而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许多新用工形式下劳动提供者如外卖配送员并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因此, O2O 经济模式中的大量外卖配送员无法有效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在O2O模式下,从业者与企业、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很难确认劳动关系,外卖配送员这一职业权利保障缺乏、薪酬制度有缺陷、工时问题不合理等现象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一些网络平台企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劳动法的适用,使得外卖配送员这一巨大的劳动群体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研究O2O模式下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当前社会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律价值。
  二、O2O模式下对二者法律关系认定的现状分析
  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和前提基础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并未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劳动者的定义和范围。在我国立法实际上,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满足法律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从属性标准一直是困扰着司法者的难题。而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在我国决定了劳动服务提供者可享有的权益保护范围。对于就当前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2005 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从属性规则,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志就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而在是否存在从属性的分析上,主要从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有命令和控制权,劳动者是否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以劳动者对用工单位从属性的强弱为主要判断依据。
  根据相关调研分析,外卖配送员在工作过程中,他们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相对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配送方式等,实则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而外卖平台招聘外卖配送员时,一般都没有学历、性别、年龄的限制,招聘流程一般也不会设置面试、笔试等环节,外卖配送员只要通过平台的审核并参加培训即可参加接单配送的工作,外卖配送员开始配送工作也只需要下载并点开有关软件,打开“开工”的选项就可以接单工作,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除此之外,在O2O背景模式下,外卖配送员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一定模糊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人格从属性的模糊性。通过对外卖配送员劳动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外卖配送员只需要依据平台制定的规则,完成相应的配送行为即可。而网络平台对外卖配送员并不具有决定的命令与控制权,若以此认定标准判断,外卖配送员对网络平台的从属性较弱,不容易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不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权益。
  三、对O2O模式下二者法律关系认定的建议
  (一)树立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观念
  O2O模式下在对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法律关系的认定中首先应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对传统认定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认识到我国现在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的变化性与特殊性。政府力量首先要树立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理念并通过政府的公权力来调节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不平衡,以此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无论经济模式有如何的变化与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为代价。就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的关系角度而言,外卖配送员就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应该适当受到法律倾斜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在基于 O2O 模式下外卖配送服务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而言,应该确立O2O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保障外卖配送员正当的劳动权益之下也要注意保护网络平台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O2O模式下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的用工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本质,因此对外卖平台与外卖配送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当适度从宽,以此适应新形势下新型劳动群体的合法权益要求得到保护的需求。在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时,可在适当程度上参考国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重构适合我国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标准。比如将外卖配送员全职在某一平台提供服务,受到平台在工作时长、频率等管理这一模式下外卖配送员与网络平台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做进一步灵活性的解释和运用。尤其是从属性标准的认定,应结合实际用工的特点和本质,适当放宽对从属性标准的解释,适当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使从属性标准具体化、条文化,将外卖配送员等具有劳动者属性的群体尽可能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比如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但是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网络平台中的用户须知是否可以算是规章制度,这样的标准很模糊。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这里的劳动管理方式具体又是什么形式,劳动者在其中是否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工作方式,这样的自主权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与控制权。根据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变化,将从属性标准进行扩大化解释,以此适应O2O模式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如此,既可满足O2O模式下新型用工形式的发展需求,又可实现对以外卖配送员为代表的劳动就业者的倾斜保护。
  (三)扩大社会保险范围
  我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相应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全部五项保险。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只能以个人身份自行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现实情况中,很多O2O模式下的网络平台企业为了企业成本基本选择不与平台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大部分都不被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平台从业人员一方面承受极大的就业风险,一方面购买工伤保险的,平台从业人员在完成平台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性质难以界定。为了将更多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将参保条件按照企业组织和用工对象划分标准,扩大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对象的范围。
  四、结语
  O2O模式下外卖行业的发展是我国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但O2O模式下网络平台与外卖配送员法律关系的认定也给我国滞后的法律带来了挑战。因此,在立法角度上,对二者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应与时俱进,坚持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观念,根据具体实际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扩大社会保险保护范围,以更好地促进此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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