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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国际联盟构想及其现实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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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康德;自由;国际联盟
  康德仍然处在当代政治哲学探讨的中心,而且也常被引为各种政治实践的理论资源,例如哈贝马斯等哲学家就将其永久和平和国际联盟构想视为欧盟建设的哲学根据和理想模型。①事实上,在欧洲国家间的这种联盟构想早已有其传统。从斯多亚学派“世界城邦”的理念,基督教思想家“基督教帝国”的理想,再到但丁政教分离的策略,古代哲学家已为欧洲一体化问题殚精竭虑;后来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传统意义上的世界帝国不再可能,只能基于个人和国家的独立自主来考虑一体化的问题。康德将皮埃尔神甫——卢梭的永久和平计划和霍布斯普遍战争状态的设定综合起来,基于道德哲学的原理,以法权关系的建构为枢纽,提出了永久和平和国际联盟的构想。②20世纪欧盟建立的过程似乎印证了这些构想。但是,欧盟除了20世纪90年代的一系列扩张之外,当下更必须面对的各种危机。在最近关于欧洲难民问题的讨论中,康德哲学再度成为焦点,他的永久和平和国际联盟的现实性问题一再被突出出来。③无疑,康德的规范性构想代表着一种美好的政治愿景,但正是因此,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却让人怀疑其能否直接作为实际的政治纲领来执行。当然,这个疑问已然超出欧盟危机的时政范围,实则指向康德理论本身更深层次的含混性和结构紧张。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回到康德的语境和文本,重构并检讨其纲领性构想,明确其合理性和现实性限度,为当今更一般的国家间关系构建提供启示。
  一、国际联盟的哲学语境
  康德的国际联盟构想并非为了适应时政的需要而单独提出的政治策略,而毋宁说是从他整体哲学语境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康德曾说,自由是其哲学体系的“拱顶石”;而自由理念的现实化,或者自由理念与经验生活的结合问题,则是困扰着康德实践哲学的主要问题。在国际政治理论层面,国际联盟的构想是最接近经验现实生活的一个环节,因而也是康德自由理念的现实化建构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其影响不仅来自于“拱顶石”的高度,而且也在于其所容纳的现实经验内容。
  我们知道,康德在完成了理论领域的批判工作,并根据道德法则说明了自由的实在性之后,其面对的是自由理念的经验实在性,即现实化的问题。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自由概念应当使通过它的法则所提出的目的在感官世界中成为现实”。①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康德早已明确,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乃是“同一个理性”,若不能以适当的方式表明自由在经验生活中的实现,那么理性自身的统一性便面临困难。正如阿利森所指出的,为了使自然概念与自由概念之间的过渡成为可能,康德弱化了超感官世界和现象界的区分,并反思性地构想了一个合目的的历史进程,以期自由法则和自然“形式的合法则性”协调一致。②这个统一策略除了《判断力批判》中的集中表述之外,在康德那里还可以找到两个相互关联的著名模型,一是道德哲学中通过灵魂不朽的公設构建一个无限趋近至善的过程,一是政治哲学中通过国内共和以及国际间的联盟,接近永久和平理想的历史过程。尽管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道德和法权的概念做了明确区分,但康德明显是在这二者的统一中来考虑人类生活的。这不仅是因为这两部分都属于道德形而上学,而且两部分的内容也互相渗透,或者更确切地说,两者乃是同一个自由理念的不同展现。因此我们不难在道德哲学中找到富有政治内涵的概念,如目的王国,在政治理论的基础层面也不得不涉及自由问题,或者说,共和国以及共和国的联盟,根本上乃是人的自由权利的共同实现。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康德从大众日常的道德概念“善良意志”出发,揭示出它的哲学概念基础,即“责任”概念。责任概念背后蕴含的道德法则,即“定言命令”有三个不同的表达式,它们的先验根据就在于意志自由概念。定言命令的第二个表达式——“目的公式”——肯定了“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③作为推论,这个理性存在者的概念就导向了“一个依存于他的非常多产的概念,亦即一个目的王国的概念”。④尽管针对这个目的王国的确切内涵有着不同的解释,⑤但这些解释路径都指向在理性存在者之间形成“一种系统结合”。⑥为了达成这种结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普遍法则条件,即所有理性存在者在这个系统中都必须服从理性颁布的客观法则;第二个条件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条件,即原则上不能被理性存在者共享的目的被排除在系统之外。因此,康德这里所谈到的目的王国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为促进共同善,按照道德法则相互尊重、和谐一致的共同体,而无论这个共同体的达成是理性个体的内在设置,还是需要理性宗教的襄助。康德强调,目的王国仅仅是一个理想,但是在其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政治的内涵,以至于后来的新康德主义者就认为目的王国表达出的乃是一种社会主义的乌托邦,是社会改革的规范性理念。
  康德本人没有将目的王国这个理想作为一个现实的政治规划,但是其在法权哲学中的确已然做出了类似的努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将法权定义为“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①这个定义同样需要普遍法则条件和和谐一致的关系条件。唯一不同的是,目的王国的主体是被抽掉个人差异和私人目的一切内容的理性存在者,能够只按照道德法则的规定行动;而法权关系中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人,出于自由的任性,他们常常颠倒偏好和道德法则的主从关系,不能一贯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为了在现实的个人之间达成类似于目的王国的共同体,康德将自由的普遍法则和强制力结合起来,以法权原则来规范人们外在行动的自由。依托法权原则,人们首先在国家层面达成个体之间相互限制的公民状态;但这还不是问题的终点,为了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并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康德提出了“国际联盟”的概念。无论是共和国还是国际联盟,都是目的王国这个理念在现实个人关系上的映射。如果说目的王国在《奠基》那里还仅仅是逻辑上的可能性,在其现实性上“只是一个理想”,②那么在《道德形而上学》和90年代的论文中,康德已经在按照法权原则,逐步接近这个理想了,以至他可以自信地说,“永久和平的联盟制”在经验上是可以期许的,“其可行性(客观实在性)是可以展示的”。③   我们也必须看到,永久和平终究是康德所设想自由主体之间共处的理想状态,不过它不能像目的王国那样可以仅仅保持为一个理想,而不得不考虑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条件和步骤。而这就不得不涉及国际联盟这个最接近现实生活的环节。从道德与法权的对比看,前者的立法“使一种行为成为义务,同时使这种义务成为动机”,而后者的立法则“准许另外一个与义务本身的理念不同的动机”,而“这种与义务本身不同的动机,必定是从偏好和反感这种任性的病理学规定根据”,而且确切说“是从后一种方式的规定根据取得的”。④可见,作为自由的外在立法,法权能够容纳更多人类学上的经验规定性,其要求的效果也只是一个自由主体“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⑤在政治层面,这便是共和政治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后来社会政治实践已经为康德的共和制提供了丰富而有力的支持,但这主要是局限在国内政治的范围。而永久和平的构想则具有更高的普遍性,需要将自由主体之间的法权关系扩展到国家间层面,这其中要面对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国家间层面需要考虑的经验内容更加丰富而复杂,而且需要面对国家间的共和是否会损害的一般意义上的主体自由的问题。康德并非没有看到这些困难,从其建立国际联盟的构想上看,康德考虑的已不单纯是自然合目的性问题,而且还给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条款和步骤,表明其充分估计到法权在世界范围的扩展所可能面对的阻力。鉴于康德实践哲学的框架性结构,我们可以将其国际联盟构想理解为自由理念逐步现实化,逐步接近和容纳经验内容的过程。
  二、国际联盟的现实化步骤
  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着重从政治共同体建构的步骤和条款出发,阐明国际联盟的现实化条件。康德将国际联盟的建立具体化为三个问题:首先,国家间如何从无序的战争状态走向合作,建立国际联盟;其次,国际联盟如何避免成为暂时的利益均势,而形成稳定有效的合作机制;最后,如何处理联盟内部成员和联盟外部成员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促使康德提出了三个步骤的论证。
  康德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国家间如何从无序的战争状态走向合作。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康德在这里以国际法权和国家公民法权的相似性为依据,采用了类比论证的策略,即将个体层面通过契约达成公民状态的论证扩展到国际层面。①这个论证策略要求,个体和国际两个层面公共法权的建立都必须以自然状态为前提。正如人与人之间的原初关系那样,康德认为,国际社会是一个由丛林法则支配的社会,在一个球形地表上共处的不同国家处在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之中。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各民族即使没有爆发实际上的战争,这种无法状态本身就威胁到了各主权国家的安全,因为它们并没有放弃侵害彼此的意志。这种无序状态迫切需要在国际层面建立类似于共和国中的公共法权。
  在《奠基》中,康德首先在个体生活层面发现了一种“自然的辩证法”(die natürliche Dialektik),即人性的自然倾向或追求,虽然本身是出于偏好或利益考量的自私行为,但它们最终会促进道德的、自由的公共法权生活的达成。②康德认为辩证法的自然机制同样能够在国际层面发挥作用。自然的辩证法在国际关系层面被康德称为“自然的机械作用”(der Mechanism der Natur),它能够“通过自然而然地即便在外部也相互对抗的自私偏好而被理性当做一种手段来使用……并借此……促成和确保内部和外部的和平”。③自由的主权国家基于利益至上的原则提出相互冲突的要求,从而产生敌对的行为,这种敌对行为的极端形式就是战争。自然正是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不松懈的备战,推动主权国家去做“即使没有如此之多的悲惨经验,理性也会告诉他们的事,也就是说,走出野蛮人的无法状态,进入一个国际联盟”。④自然的辩证法凸显出来的这种合目的性,既能协助对实践来说软弱无力的、基于理性的普遍意志,在个体层面上建立起共和国,也能在国际层面使主权国家从对抗走向合作,建立一个广泛的联盟。
  但是康德強调,国际联盟的目的不是延迟敌对行为,而是结束一切战争。⑤因此,如何使国际合作在稳定机制的作用下成为常态,这成为康德亟待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康德看到,建立在公共法权基础上的共和国具有稳定的结构,它能以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有效地规范公民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个结构能否平行地挪用到国际层面呢?康德显然有过这样的设想,在《论俗语》中他声称,要消除各国彼此征服的意志,除了“一种建立在伴有权力的、每个国家都必须服从的公共法律之上的国际法权(类似于单个人的公民法权或者国家公民法权)”⑥之外,别无他法。这种国际法权规范下的国际关系康德称为“世界共和国”,它的实质是建立一个“国际性国家”(V?lkerstaat),一个世界政府。
  但是,如果将国家间关系设想为一般的合众国(civitas gentium),即“(像美利坚合众国那样)建立在一个国家宪政之上,因此不可解体的结合”,⑦那么就可能导致最可怕的专制。所以康德后来严格区分了“国际性国家”和“国际联盟”,后者在保障成员国主权的前提下组成一个自由国家的结合体,类似于一个没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庭,这个法庭通过常设国家代表大会设立一道程序,以民事的方式“仿佛是通过一场诉讼”⑧来裁决国家之间的纷争。康德这一构想包含了两个很难兼容的主张:他一方面想保留自由结盟和废除协议的权利,以维护成员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又想在国际层面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为此康德设想了一个拥有核心国家,围绕核心国家不断扩展的结构:“如果幸运如此安排,让一个强大而且已受到启蒙的民族能够形成一个共和国……这个共和国就为其他各国提供了一个联盟统一的中心,以便它们加入其中,并这样依照国际法权的理念来保障各国的自由状态,且通过更多的这类联合来逐渐地越来越扩展更远”。①可见,为了使国家结合的自由和国际联盟的强制得到兼容,康德用一个围绕核心国家不断扩展的联盟结构来代替主权国家松散的集会。后来,哈贝马斯也提出了类似的“核心欧洲”的构想,由德法等国扮演火车头的角色,带动欧洲其他国家,从而有序地扩展欧盟。②康德和哈贝马斯的构想在战后欧盟建立的过程中也得到部分验证,首先由德法主导的煤钢共同体来实现超国家性质的联合,然后鼓励和吸引邻近欧洲国家的参与,最后借助一体化带来的利益吸引更多欧洲国家参加。   康德将国际联盟的长效机制诉诸于少数核心共和国,这就要面对第三个问题,即不断扩展的国际联盟如何处理与联盟外部成员的关系。共和制的国家基于制度的亲和性很容易结合,世界贸易的联合力量更是加深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但是,这样一个国际联盟要在空间上推向纵深,就必然面对异质的人群,它们或者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建立起共和国,或者仅仅作为一个种群出现、尚未宣誓主权。国际联盟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建构公共的有法状态,就必须与异质的人群建立联系。为此,康德提出了论证的最后一环,即“世界公民法权应当被限制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康德首先指出,这个构想不是基于仁爱的道德理念,而是基于法权的政治原则,后者要求“和平联盟不仅要尊重和维护联盟内部公民的人权,还要尊重和维护联盟外部的人权”。③其次,世界公民法权也是一种造访的法权,即一个外地人来到陌生的地域不受敌视的法权,人们拥有这项权利是基于共享的居住在地球表面的权利。世界公民法权这个理念在欧盟的条款中也有着部分的呈现,比如1992年欧共体成员国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在肯定成员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追加了联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和居住的权利、外交或领事机构保护的权利以及向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等等。
  至此,康德完成了他对永久和平的构想。康德强调,这些步骤的划分并不是任意的,而是与永久和平的理念相关。④首先借助于人类身上非社会性的倾向使他们在一国之内建立起国家公民法权,然后借助于自然机械作用使各主权国家结合成由核心国家主导的国际联盟,最后通过世界公民法權为国际联盟的扩展提供条件。在三项法权中,国家公民法权的建立是前提,国际联盟是核心,世界公民法权是它的基本要求。按照康德的设想,当地球上一切人都被纳入法权关系时,基于自然状态的战争将不复存在。
  三、康德国际联盟构想的内在问题
  从以上三个论证步骤来看,康德为国际关系的未来走向提供了乐观的图景:主权国家以和平的方式结成实质性的国际联盟,进而全面地推进一体化,以至形成一个单一的政治组织;在这个政治架构下,人类的才智和道德水平不断提升,历史有步骤地迈向更高的阶段。很多哲学家认为,欧盟的建立和发展就代表着人类发展的这一美好愿景。然而,不仅是当下欧盟面临的重重困难,康德理论自身的内在结构和论证过程中的问题也促使我们反思:其国际联盟构想在多大程度上能为政治实践提供指导?
  当然,任何基于现实对康德哲学理念的批评都首先会遭到这样的反对,即康德自然的合目的性是反思性的、而非规定性的,它不是确切的知识,只具有主观的必然性;即使当下的经验与康德的论证相悖,在目的论的视野下,它们很有可能是自然为了实现更大目的所借助的手段。①换言之,合目的性原则构成一个自圆其说的价值体系,它可以拒绝经验的检验。此类观点混淆了哲学理念自身的价值和它的论证结构,认为基于反思经验批评具体的论证就等于否认哲学理念自身的价值。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将永久和平理念的哲学价值从它的论证结构中剥离出来,现实世界的历史经验可以对康德的具体论证构成批评,甚至可能补充和丰富其哲学主张。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康德的第一个论证步骤具有内在张力和含混性:一方面,康德在历史哲学中发现了自然的辩证法,他将建立起公共法权的希望寄托在自然的目的论上,这似乎排除了我们在实践上的义务,因为我们没有义务去做无论如何都会发生的事;另一方面,康德又分明将道德看成法权关系的内在根据,从而保留了人类实践上的义务“如果没有自由以及建立在它上面的道德法则,而是一切发生的或者能够发生的事情都纯然是自然的机械作用……法权概念就是空洞无物的思想”。②康德对道德和历史的双重肯定曾经引起阿利森和盖耶的争论,前者主张在自然机械作用中,人对理性的运用是以自利为目的的工具性运用,结果却促成了普遍的目的;后者则主张康德的相关论述只能表明,仅仅是是人的自利倾向不足以保证永久和平的实现,永久和平必须以道德意志为前提。③当然,我们可以对其中诸多概念进一步加以澄清,即康德在这里实际上扩展了义务的定义,公共法权的建立在康德那里是实践理性概念在经验层面的现实化问题,因而自然的辩证法作为技术上的实践理性,仅仅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应该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国家有义务与其他国家展开合作,但这个要求并不涉及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义务。④然而,这个澄清让我们更加看清了康德论证的双重结构,却无法消除其中的紧张,自然的辩证法的运作机制,也就是非道德的实践如何得出道德的结果,仍然晦暗不明。
  其次,康德的第二个论证步骤要求一个强大且已经受到启蒙的国家充当核心国家,它以强制力为后盾,保证联盟内部成员和平相处并有序地扩展联盟的范围,这就涉及核心国家对外决策的持久性如何保障的问题。康德本人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核心国家的构想有过反思,他说“由于在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扩展得太过庞大而越过广阔的疆界时,它的管理,从而还有对每个成员的保护就必然最终成为不可能的事情”。⑤但他的基调并没有变,他依然坚持,接近永久和平理念的国际联盟作为政治学原理是可以实现的。康德显然赋予共和制国家特殊的优越性,它除了能够有效地规范公民之间的关系之外,还有望“产生一个民族的良好道德教养”。⑥这意味着,国际联盟的核心国家之所以能在历史进程中保持其强大繁荣,在于它能够基于历史经验使理性获得自我提升,从而在历史的进程中有效地做出全局最优的决策。理性的自我提升需要超越个体的有限性,在一个世代的序列中获得实现,康德实际上将这个设想落实为启蒙时代对人类道德所持的进步主义信念。但是,道德的进步只是一种理想的设定,正如哈斯纳所言,人类道德的转变永远不具有理论上的确定性或机械的必然性。⑦况且,即使这个前提成立,康德没有看到公民道德和国家道德之间缺乏连续性,这意味着核心国家也是有可能道德败坏的,即使政府精英出于道德压力努力维系国际联盟的扩张,公民却很可能只考虑眼前利益,而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将民众的意愿转化为国家意志。   再次,我们再来看第三个论证步骤的困难。我们不难看出,在处理联盟内外的关系时,康德又回到个体层面,即为了说明人与人之间原初的平等关系,他不得不采取了一种诉诸先验主体的论证策略。简要地说,康德区分了人的经验品格和智性品格,尽管不同的人群在自然环境的作用下有着特定的身心构造和行为机制,但他们都是理性的存在者,能够按照纯粹理性的规定展开自由的实践活动,从而具有相同的道德禀赋和理性能力。对世界公民法权的辩护的确可以诉诸先验立场,但在国际联盟的建构过程中,经验层面的差异毕竟是不可抹除的。为了敉平先验层面和经验层面的差异,康德引入社会历史生活。康德的歷史理论允诺一种渐进的改革方案,即便是独裁制政府统治下的臣民,也可以通过不断的启蒙使自己的理性由胚芽推进至完善,逐渐形成自我立法的意识并以共和制的方式达到自治。①但是,在先验层面,康德对自由持严峻主义(Rigorismus)的理解,自由是一种要么完全实现,要么完全匮乏的东西,不存在任何中间状态。这样处于特定文化和历史环境中的个人与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个人之间势必会产生冲突,而康德基于后者主张国际联盟采取普遍的友好和接纳的态度,在现实中就很难实现,因为善待理性的存在者并不等于善待不同的政治文化传统,甚至一般的文化传统,文化冲突将不可避免。当今世界的移民问题很大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点。当然康德给出了一个处理这一问题的规范性方向,但是却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
  总之,康德的国际政治构想内在于其道德形而上学,其逻辑起点和归宿点正是自由概念,而体现在政治层面就是永久和平。应该说,这个形而上学的核心理念乃是康德政治理想的伟大之处,为众多现实政治规划所认同。但是,从这个理念所引出的论证和现实化策略,却也为康德的政治理论带来诸多困难。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所有的困难都是围绕着纯粹主体与经验主体、自由与必然性、个别性与普遍性等的矛盾展开的,而这些正构成了康德哲学本身的内在张力。就国际联盟这一构想而言,我们发现康德的论域限于道德和法权,而将现实国家间经济交往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友好关系排除在视野之外,这正是康德的政治理想与现实生活之间的一个缺环,也是阐明康德所说的“自然的辩证法”的关键。事实上,无论是康德之后,尤其是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的哲学发展,还是19、20世纪的社会发展,都补充和修正了康德的国际政治理论,但其提出的全球共同体的理想却始终为世人所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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