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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移风易俗角度看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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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陈规陋习在一些农村再次抬头。在破除农村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的过程中,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都有局限性。乡规民约因其自治性,区域性,乡土性,模糊性与非形式化等特点,成为破除陈规陋习的有力武器和推进乡村自治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利用乡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还存在不足之处,如部分地区乡规民约存在感不强、执行力度低,村民触犯乡规民约没有受到适当惩罚;乡规民约与国家法治体系脱离等。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建立乡规民约备案制度;深入宣传乡规民约;在乡规民约中增加奖惩措施,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农村陋习;移风易俗;乡规民约;村民自治
  在前往江苏“最美乡村”如皋G地、C地等地进行“乡规民约与乡村文化建设关系”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关破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在当地乡规民约的篇幅中占了四分之一以上,这激起了我们的兴趣。在对村民的采访中,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在没有乡规民约之前,许多村民对各种婚葬嫁娶的陋习苦不堪言,但迫于传统观念、从众心理等压力,移风易俗进程缓慢。在鄉规民约制定或修改后,当地红白事中的不文明现象有了很大改观。那么,农村陋习究竟“陋”在何处,具体危害体现在哪些方面,乡规民约又何以拥有如此巨大的力量?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查阅并分析了相关资料,不仅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还对乡规民约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文化价值有了更全面、客观、深入的理解。
  一、革除陈规陋习是移风易俗的应有之义
  (一)乡村陈规陋习的概念
  《辞海》中“陈规陋习”的释义为“陈旧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或习惯”,而本文所论述的陈规陋习则特指乡村地区存在的有关婚丧嫁娶的落后风俗习惯。
  (二)乡村陈规陋习的存在的原因
  首先,我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残余和旧的习惯根深蒂固。我国早在战国中期就开始进入封建社会,延续两千余年,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文化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大有宗教,风俗,礼法,礼仪合一的倾向,社会结构上是族权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制,这样的社会形态十分稳定。
  此外,农村以熟人社会为基础,讲人情,今天你请客,明天他请回来,这次你请五桌,下次他请十桌,从众之风和攀比之风也愈演愈烈,对陈规陋习的存在和维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农村,一些个体虽然对各类陈规陋习颇有怨言,但在熟人社会和集体惯例之下,也很难脱身其中、独善其身。就拿礼金来说,别人拿,自己不拿或者少拿,就会被孤立、冷落甚至被嘲讽。
  (三)乡村陈规陋习的表现形式
  乡村陋习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婚丧嫁娶等方方面面,如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搞封建迷信,请僧道做法事,搭台唱戏,扬幡招魂;肆意焚烧冥币纸钱;违法土葬;收受彩礼,漫天要价;低俗的闹新郎新娘,闹伴娘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四)乡村陈规陋习的危害
  乡村陋习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增加经济负担,影响脱贫攻坚。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人们操办如嫁娶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开销也随之增长。“乡规民约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文化价值”实践小组在G地所做的的一份调查问卷显示,54,76%的受访者认为过度铺张,操办丧喜事宜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经济压力。在一些地区,刚刚脱贫的群众因为大办丧事而返贫,甚至还有吃低保的贫困户举债大办丧事,严重阻碍了脱贫攻坚的进程。
  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酒席上,主人为了面子常常会多点饭菜,吃不下的食品被大把倒掉的场景屡见不鲜。在一些喜事中,迎亲队敲锣打鼓,吹唢呐,唱歌跳舞,噪音尖锐刺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扰乱治安,造成社会问题。一些地区存在着低俗的闹新娘,闹伴娘现象,给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例如,彩礼乱象引发的社会问题就不容小觑。
  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精神文明建设。互相攀比,礼金往来的人情压力,导致不正常的人情关系的建立,阻碍了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一些父母辈的陋习还会传承给下一代,对三观尚未完全形成和定型的青少年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其教育发展不当。
  二、乡规民约在破除乡村陈规陋习方面更具备优势
  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是处理和解决农村问题的常用手段。然而,在破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的过程中,这两种手段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手段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本文所指的行政手段则是政府以强制性命令推进移风易俗的方法和措施。在笔者看来,行政方法所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带来的权威性,特点是简单直接。然而在移风易俗进程中,过于粗暴的干涉往往会适得其反,激发村民的抵触抗拒情绪。一些地方政府多次对讲排场,讲阔气的婚宴活动下了禁令,类似现象却屡禁不止,无疑表明了单一的行政手段的失灵。
  本文所说的法律手段指通过各级人大的立法和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来规范村民行为,破除陈规陋习。然而,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区域性,不同地区陋习表现形式不同,很难有统一的立法标准。其次,法律规范都是“硬规定”,既缺乏弹性,也没有人情味,往往造成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脱离的局面,操作空间不大。此外,农村基层人们的文化素质不高,城乡思维差异也使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产生了困难。最后,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现的更多是以国家利益为主的宏观利益,而对于各个层次的微观利益则难以全面完整而充分地体现,而乡规民约作为民间的“活法”“软法”则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任务。
  笔者认为,陈规陋习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文化现象,是人发自内心的行为,移风易俗主要依靠村民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而非外力干涉,行政干预和法律调节在本质上都是外力,所以要大力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乡规民约也因此派上了用场。   从乡规民约的特点看其推动移风易俗的优越性。
  乡规民约,是指中国由乡村群众集体制订,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自觉自愿履行的民间公约。在学者马婧看来,乡规民约具有自治性,区域性,乡土性,模糊性与非形式化等特点。
  通过对乡规民约特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乡规民约正是破除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的一剂良药。
  首先,乡规民约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自治性。所谓自治性,是指乡规民约具有群众自治的属性,其效力主要依靠道德规范来实现,社会舆论,村民自治,互相监督是实现道德约束力的主要途径。乡规民约是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集中体现了村民的意志。因此乡规民约往往能够被村民高度认可和执行。学者张明新认为,“乡规民约就是指乡村居民们共同商量、共同制定、共同同意,每个乡村居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社会规范”。
  其次,乡规民约的区域性使其能够因地制宜。乡规民约的区域性表现在:实践中,各地制定乡规民约的标准不尽相同,乡规民约在每个乡村的名称、结构、内容、条款、数量等方面各不相同,其作用只涉及本村庄集体与个体的关系。这有利于结合本地陈规陋习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精准高效地推动移风易俗。
  乡土性的内涵是,乡规民约紧紧围绕乡土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事务、人情往来、婚丧嫁娶、节日喜庆等方面,其作用主要在于调节这些方面的矛盾。乡规民约的乡土性决定其自发于民间,集中体现村民的长久以来的道德观念。而陈规陋习则也是传统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的起源是一致的。
  除了上述特點外,乡规民约还有其它不容忽视的作用。例如其对法律规范的民间注解功能。目前国家针对乡村基层的部分立法未能真正深入人们生活,而且大多数条款是管理性规定,授权性规范比较少,村民难以从中看到自己的利益,从而使国家法和乡村居民间产生了隔膜。此时,乡规民约能把法律规范的内容以乡民熟悉的语言重新表述,使国家的政策法规为民众所理解。
  三、新时代乡规民约完善社会治理的成果与不足
  随着时代的变化,乡规民约的内涵也与时俱进,其所体现的不再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封建道德,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的社会主义道德,因此它也具有了更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在遵守村规民约方面,C地和G地也做出了奖惩规定:“以上村规民约由居民委员会督促实施,对模范执行以上规定的居民,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者,给予教育批评、制止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村规民约由居委会负责执行,并由村民代表负责监督。对违反以上条约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依法处罚。”
  在针对这两个社区做的调查问卷中,对本地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感到“满意”或“比较满意”的村民占了样本总量的83%,而认为乡规民约对移风易俗能够产生作用的,更是高达90.7%。由此可见,乡规民约确实能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较大作用。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红白理事会,红白理事会是村民自发组织的,管理和举办红白事的社会组织。成立红白理事会并对红白事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让乡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落到实处,而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四、不足与建议
  然而,在利用乡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的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在这里对乡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的不足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如相应的建议。
  第一,一些地区的乡规民约并没有关于移风易俗的内容,或者有但内容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显然,乡规民约应当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进行修订,乡规民约固然要具有本地的乡土特色,但不应有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否则就失去了其补充法律空白的本意。更多时候,是要努力将法律内容及其暗含的精神缓缓渗透入乡规民约中,法律通过乡规民约这样一个更为亲和的方式间接地参与到民众的生活中来,乡规民约应当成为法律与民众诉求矛盾中的缓冲器,两者是相互协调、互相补充的关系。乡规民约应该兼具道德伦理、法律精神于一身,产生有效的规范作用。
  另外,各村应当加强对乡规民约内容的审查。对乡规民约里没有移风易俗内容的,应当予以增补。有关移风易俗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补充。乡规民约里有关移风易俗的内容不宜过于具体,也不宜过于凝练,要结合本村的经济发展情况,村民收入水平和村民消费水平,作出合理的规定。
  第二,一些乡村的乡规民约的存在感不强,村民对其一知半解。笔者认为,这是宣传方式单一,力度不够导致的。当地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力图让每一位村民明白乡规民约的概念,内容和意义。社区应当尤其注重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让他们做传播乡规民约的使者,对自己的家人科普乡规民约。农村工作人员还可以建立社区微信群,以APP答题,漫画,故事,童谣,顺口溜,舞台剧等形式宣传乡规民约和移风易俗。一些农村外来人口较多,缺乏对当地文化的认同感,宣传人员可以举办文艺活动,增强外来人口对当地文化认同感,促进文化交流与融合,以推动乡规民约的传播。
  第三,一些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缺乏民主性,从而导致村民的认可度不高,执行力度低。现今的乡规民约具有传统和当代约并存,新与旧交替的特点。村内传统的乡规民约,包括成文与不成文两种形式,因为是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自然形成且为人们所熟知和习惯的,村民对其的接受度一般较高。然而对于当代一些“新生代”村规民约,接受度却往往不那么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新规的产生往往由村委会和个村干部根据政府政策而单方面商议形成,充满精英气息的同时降低了村民的参与度,从而也降低了村民的认可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会议的作用应当被积极重视,在民主与集中的原则之下,积极组织村民选举代表,共同商议,制定出高认可度的乡规民约。
  第四,村民只重视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无视村庄利益,对乡规民约屡屡触犯。对此村委会可以牵头举办多样化的活动,如在广场上组织广场舞,在社区中举办亲子活动等等。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例如建立公众号定期发布村内的发展建设信息和取得的荣誉成果。从而不断拉近各个小团体间的距离。建立集体利益意识。另外一定的奖惩和监督措施也是必须的,不能让违规行为无成本化,这样只会让乡规民约逐渐失去威信力,直至变成一纸空谈。例如G地在村内设立了诚信黑红榜,上面记录了村内德行信誉良好的先锋代表和屡教不改的道德败坏分子。
  第五,乡规民约与现代中国法治体系脱离,法律对其缺乏保障支持以及明确的相应规定。
  现今对于社会组织的建设已有许多法律规范,例如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然而这一系列法律中并未对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作详细的规定。因此乡规民约继续寻到法律中的“根”,使得乡规民约这一重要的治理规范成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让其无论在制定、实施和后续措施方面都有所依据,重新唤起人们对它的重视,令其名正言顺,最终让这种传统的社会规范与当代法治和谐统一、有机结合。
  五、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5年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乡规民约在法治中国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和地位毋庸置疑。乡规民约作为传统的以伦理道德规范人们行为的治理工具,也应紧跟时代潮流,承接移风易俗的新使命,通过内力与外力的两方面的革新,破除陋习,为法治中国的进程添砖加瓦,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成林. 剔除乡规民约中的陈规陋习[N].海南日报,2018-12-17.
  [2] 姜浩峰. 调查周口“平坟运动”:一场数字游戏?[J].新民周刊(上海报业集团),2012(46).
  [3] 马婧. 探析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乡规民约的价值[D]. 江西师范大学,2010.
  [4] 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版),2004(5).
  基金项目:乡规民约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文化价值研究(201910327095Y)。
  作者简介:缪睿(2000- ),男,在读本科,南京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通讯作者:张辰禧(2000- ),女,在读本科,南京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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