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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探索木材检查站的改革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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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作为林业系统一部根本大法,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林业系统基层行政执法单位——木材检查站,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承担着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木材检查站在行政执法中充分行使其职权,其主要职能是:一是宣传、执行《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二是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三是依据县林业局相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四是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防止载有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过境或输入。
  一、木材检查站的由来和发展
  20世纪50年代,是全国各省市县林业部门和较大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交通要道口和木材集散地,设立木材检查站,但建制一直没有统一规定,并且任务仅仅是对运输木材车辆进行检查、验证放行。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木材市场的逐步开放,木材检查站作为保护森林资源显得尤为重要。于是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森林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全国先后共依法建立木材检查站4236个,其中陆路设站3938处、铁路设站168处、水路设站130处。自《森林法》实施后,为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通过行使木材检查权,每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
  例:安徽省木竹检查站始建于1953年,原隶属于省森工部门。1979年后改由省林业厅领导,1980年全省检查站发展到153个。1992年,全省木竹检查站进行了清理整顿,站点布局进行了調整,调整为103个,报经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1994年12月17日,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安徽省林业厅联合发文,明确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是国家在基层的森林资源管理事业单位,为副科级建制。
  二、木材检查站存在的问题
  木材检查站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桥头堡,其重要性不容置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有的是新形势下凸现出来的;有的是客观条件制约形成的,有的是林业部门主观不努力造成的。目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林业执法的完整性。
  (一)木材检查站的单位性质不明确
  木材检查站所属性质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执法单位没有明确定性,这也是根本问题。如果定性为事业单位,但的的确确是在上路执法;如果定性为行政执法单位,但是全国有90%的木材检查站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木材检查站的体制落后,国家和地方林业单位对木材检查站不够重视,经费得不到落实
  木材检查站自设立以来,已经接近七十个年头,是林业最基层的执法单位,成立时间早,级别过低。长时间来,木材检查站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相对孤立,缺乏行业交流,缺乏业务培训指导,单纯依靠自行摸索的老经验和技巧执法工作,并且一直是挂靠在林政资源科下管理,没有一个本行业本系统的管理体制,而且办公经费和其他待遇(乡镇补助等)得不到落实。再加上目前木竹检查站还肩负着检疫检查这一重要职能,任务重、责任大,但仍然未得到国家和地方林业单位重视。
  (三)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机制落后,执法装备、手段落后
  木材检查站是固定关卡式执法单位,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力度加大,全国高速公路和村村通飞速发展,道路四通八达,在给百姓带来交通便利,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却也给木材的非法流失提供了便利条件。
  再随着林改放活经营后,木材检查工作面对的不再是以前经营的几家大公司、大企业,而是千家万户的林农;检查对象不再只是以前大宗货物运输,而是包括了老百姓零星的木材;木材流通的途径不再是以前稳定货主,而是市场的所有买家;运输路线不再是以前定向的流通,而是无法揣摩的所有道路。虽然多数木竹检查站已配备汽车、照相机、电脑等办公用具,但现代化检查手段仍然滞后,缺少比较精密的测量设备和监控设备。对于伪装运输方面(蒙盖苫布、集装箱运输)和时间方面(在夜间快速通过检查站),检查人员单纯依靠常规方法,就越来越难以识破,从外观上也无法准确判断运输车辆是否装有木制品,更无法准确确认装载木制品的数量,从而难以确保真正做到公正执法、高效执法。由此可见,木材检查站固定式执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林业执法工作,即使开展工作,难度也会不断加大,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三、改革和出路
  木竹检查站作为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震慑非法运输木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保护森林资源的一支重要生力军。虽然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森林法》,伴随着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森林法》中第三十七条的删除、森林公安转隶和五大类综合执法改革。对于林业系统来说,“亮出”属于自己的一支专业化队伍,守护“青山绿林”,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创新执法形式,明确职责定位
  2020年7月1日,新《森林法》施行,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木材检查站的木材运输管理职能也会随着《木材运输证》取消而告别历史舞台,在这一历史时刻,木材检查站怎么改,就成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首先,彻底撤销木材检查站,未来所有林业行政执法完全委托转隶后的“森林公安”和地方乡镇林业站,那么摆在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面前,面临的将是分流;其次,保持原样,撤销木材检查站及职能,全体转编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行使“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的相关职能,其他林业行政执法委托转隶后的“森林公安”;最后,要使国家和地方林业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把握时代赋予的这次机遇,进一步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业务上不依赖于转隶后的“森林公安”,充分响应中央文件指示精神,采用“局队合一”的执法体制,利用好全国检查站副科建制,整合林业系统执法资源、执法权限,条件允许则设立执法科或执法大队,缺乏条件则直接设立执法中队,那么对于新《森林法》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林业“九龙治水”的困局,都是非常有必要。构建这样一支装备精良的专业化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无论后续改革中归属到自然资源规划局,或者五大类综合执法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但始终都是林业单位自己的“手脚”(单独领导或双重领导),使用起来就不会影响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发挥。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机构编制
  明确其地位,规范机构设置,按需核定编制,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明确经费渠道,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装备标准,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监控、扫描透视、取证等设施,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另外还应该落实应有的待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1.加强学习培训
  在采用“局队合一”执法体制,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成立之初,可以跟随“森林公安”一起办案,学习办案流程和技巧,如果已经转隶,也可以请“森林公安”进行培训和指导。在后续工作中也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對执法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知识,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执法。通过反复培训,可以不断增强执法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也可以增强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的自觉性。
  2.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值班考勤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管理体系,形成内有制约、外有监督的工作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努力营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树立林业良好的文明执法形象。
  (四)规范行政执法,加强监督力度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有2人以上在场,佩发全国统一林政执法服装,办案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为促进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改进监督方法,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结合的方式,加强个案监督力度,增强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树立林业部门的威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李青松;木材检查站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林业报;1992.5.
  [2]吴桥生;基层木材检查站存在问题和对策;现代园艺;2017.1.
  [3]张蕾;《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特点及执法的几个相关问题[J].林业经济(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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