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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议会之外”:英国宪制的北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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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王在议会”是英国宪制传统中的重要原则。国王一方面和议会共同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另一方面也必须通过议会对国家进行统治。然而在北美殖民时期,“王在议会之外”原则曾在大西洋两岸关于帝国宪制的辩论中脱颖而出。人们虽然拒斥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内部事务的粗暴干预,却又积极承认对母国君主的效忠,进而构建出一种类似英联邦的权力架构,即大不列颠与北美殖民地通过共同的行政主权而非立法主权联合成一个政治体。该文在相关史料的基础上,追溯和分析该原则的观念变迁、理论渊源与实践危机,并尝试揭示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母国与殖民地之间“效忠于君主个人的单薄金线”是如何断裂开来的。
  关键词:王在议会;英国宪制;北美殖民地;帝国危机
  中图分类号:D93.5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0)02-0145-007
  1688年光荣革命开启了英国议会主权时代,人们逐渐接受通过议会代表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力。这既象征着对传统王权的约束,也彰显着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授权与同意。伴随大英帝国的海外扩张,英国宪制也逐渐影响着遥远的北美殖民地。在独立战争前夕,“无代表不纳税”因此成为革命者最为响亮的反抗口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张彻底与英国决裂的激进主义者之外,包括麦迪逊、威尔逊、杰弗逊、富兰克林等数位美国国父在内的部分精英,曾在一段时期试图维系与母国的政治关联。他们一方面拒斥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内部事务的粗暴干预,另一方面又积极承认对英王的效忠,進而主张大不列颠与北美殖民地通过共同的行政主权(英王)而非立法主权(议会)联合成一个联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s)。在这种权力架构中,象征整个大英帝国主权的不再是“王在议会之中(King in Parliament)”,而是“王在议会之外(King out of Parliament)”。[1]
  一、观念溯源:“王在议会之外”
  在帝国危机期间(1763—1776),大西洋两岸曾围绕大英帝国的宪制架构展开激烈的辩论,其核心争议在于帝国的主权究竟置于何处?母国与殖民地间又是依据怎样的政治纽带和基本原则联合成一个政治体?在美国早期史学者麦基文看来,对帝国宪制问题处理的失败恰恰是导致北美革命爆发的重要原因。
  麦迪逊是所有后来推崇美国立宪的国父中唯一一个从未参与帝国辩论的人。[2]根据拉科夫教授的考证,在其并不多的信函中,麦迪逊也完全没有对帝国问题产生任何兴趣。[3]然而麦迪逊在1798—1800年间与杰弗逊共同起草的一份报告中曾这样论述北美革命:“革命的基本原则就是认为各殖民地之间、殖民地与英国之间,是彼此并列的(coordinate)帝国成员。各成员通过一个共同的行政主权,联合成一个帝国。每一个美洲议会都与英国议会一样拥有完整的立法权。英国王室的特权因各殖民地承认国王是其行政首脑而在各殖民地继续有效,这就像王室特权因英国承认国王是其行政首脑而在英国生效一样。(正是因为)英国对上述原则的否认以及美洲对上述原则的主张导致了革命的爆发。”[4]这段简短的表述清楚地阐明了麦迪逊对帝国宪制的主张。殖民地与母国通过一个共同的行政主权(英王)联合成一个帝国,帝国各成员之间彼此并列,各自拥有完整的立法权。
  威尔逊在1774年出版的《关于英国议会立法权威的本质和延伸的思考》中写道,“对于英国和殖民地来说,没有什么问题比下述问题更重要了——英国议会的立法权威能否延伸到殖民地?”威尔逊的答案是否定的,但他很快补充道,“对英国议会在美洲立法权威的否认,绝不意味着母国与其殖民地之间的联系不存在。”“殖民者应当依附于(be dependent on)国王。因为迄今为止他们都在他的保护之下,并且这种保护还将继续。政治效忠是一种信仰和服从,每一位臣民都效忠于他的国王。……保护与效忠是联系国王及其臣民的纽带。”“正是这种依附……将大不列颠臣民和美洲臣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是同胞,他们效忠于同一个国王。这种效忠的联合自然地产生了心灵的联合。”威尔逊总结道,“所有大英帝国的成员都是不同的国家(nation),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但他们通过共同的主权者,也就是共同的国王,联合在了一起。”[5]203,236,241,243-244
  在1790年,威尔逊用“联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s)的概念描述新兴的美利坚合众国,与此同时,他也借助这一概念论述了北美殖民地与英国本土的关系。“两个主权国家可以雇用同一个行政首脑或对同一个国王效忠。它们彼此互不依附,各自享有完全的、自由的、不受干涉的国家权利。……大不列颠和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关系就是这样的例子……”[6]
  杰弗逊在《英属美洲权利的观点总结》中阐述的看法与威尔逊非常相近。“大不列颠和殖民地的关系与詹姆斯继位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联合是一样的,它们现在与汉诺威的关系也是一样的,即除了拥有共同的行政首脑之外,没有其他必要的政治联系。”英国议会“只是帝国中一个组成部分的立法机关”,“国王是我们共同的主权者,他是把帝国各部分联系在一起的核心纽带。”[7]
  富兰克林虽然曾持有“帝国联邦(Imperial Federation)”的想法[8],但在1769年他作出了如下论述,“(殖民地与母国)联合的唯一纽带就是国王。这是基于现状唯一清楚的一点。”由于殖民地不是英格兰王国或大不列颠的一部分,因此“英国(British state)仅指大不列颠岛,英国立法机关也就毫无疑问仅仅是关于该国福利的适当裁判者(proper judges)。爱尔兰的立法机关是关于爱尔兰国家事务的适当裁判者,美洲各立法机关也就是美洲各地事务的适当裁判者。”富兰克林进一步指出,存在“不在(英格兰)王国之内但属于王室的领地”。“我虽然是英国王室的臣民”,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没有管辖权,“美洲虽然不是英格兰领地的一部分,但却是国王的领地。”[9]   北卡罗来纳的埃尔德尔在1774年对帝国宪制结构也曾作出非常清楚的阐述——国王是帝国的行政首脑,各成员的立法机关彼此平等独立。不过埃尔德尔同时指出,帝国目前缺少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虽然英国议会希望自己就是这个机构,但他对此进行了否认,并主张,“我们随时准备好通过平等的协商,巩固帝国的总体利益,维系帝国各成员议会和权威之间的恰当联合,并维系它们各自的自由,这样才和整体的福利保持一致。”[10]
  弗吉尼亞的布兰德在1766年出版了《关于英属殖民地权利的调查》(下称《调查》),杰弗逊将其称之为“第一本讨论(殖民地)与大不列颠关系本质的小册子”,并称赞该著作的观点和主张“非常准确”[11]。布兰德在书中阐述道,“美洲不是英格兰王国的一部分。它过去被一群分散在大陆各地的野蛮人占领。那些人既不屈从于英国的统治,也不服从英国的法律。这片独立的土地(后来)被英国人殖民……他们与王室订立了特殊的契约(特许状)。这些契约是联合英格兰与其殖民地的神圣纽带……”每一块殖民地都是一个“独特的国家(distinct state),就其内部治理(internal government)来说,它独立于最初的王国(英国);就其外部政体(external polity)而言,它与最初的王国联合,拥有最亲近、最紧密的联盟(League)和友好关系(Amity),并置于相同的政治效忠(Allegiance)之下,享有互惠交往的益处”。布兰德主张,国王拥有独立于英国议会的特权,是这个国家的主权者。正是基于这种特权,国王与他的臣民订立契约,授权他们移居到一片全新的土地。[12]虽然布兰德并没有在《调查》中阐明究竟什么事务应当归于内部治理的独立,什么事务应当归于外部政体的联合,但他在1764年曾对此作过一次简单的区分。布兰德认为,英国议会的权威——不论是立法还是征税——止于大西洋殖民地的这一侧,不应延伸到殖民地内部生活的任何事物上。因为这些涉及内部生活事务(的权力)专属于殖民地地方议会。[13-14]
  罗德岛执政官霍普金斯在1765年对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的权力划分有更为细致的阐述。“一个帝国的内部,由许多单独的(separate)政府组成,每一个政府都有其特定的特权。很显然,大英帝国内部没有单独的一部分比另一部分要大(greater),以至于高级一方可以对次级一方立法或者征税。”这也是为什么每一个殖民地都必须“拥有一个能够考量自己利益,并为自己提供和平和内部治理的立法机关”的原因。不过霍普金斯也承认,存在“许多在性质上更一般性(more general nature)的事情,在这些各(殖民地)立法机关的范围之外。这些事务也必须被规定、安排和管理”。霍普金斯论述道,涉及“整个大英帝国”商业和良好秩序的规范,包括“那些商业、金钱和纸币信用的重要文件”,都属于“更一般性的事务”范畴。对所有这些一般性的事务“绝对必须”拥有“一个一般的权力(general power)去指导它们,要有一些最高的、更具支配性的机构拥有为了共同的善而制定法律和颁布规则的权力,并能够强制这些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在霍普金斯看来,大英帝国内这个“一般的权力”只能存在于英国议会。不过他同时坚持,即便英国议会拥有对一般性规则的管辖权,但是殖民地内部和纯粹地方性的事务,都应该保留在殖民地的专属权力之内。只要英国议会把它的规则限定在“航海、商业,或其他外部规则的范围内”,“殖民地的立法机关”就会“获得完整的内部治理和征税的权力”。[15-16]
  基于上述史料,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批精英的观念中虽反抗议会却并不否认王权。英国本土与北美各殖民地之间彼此平等、独立,共同联合在一个行政首脑——英王之下。英王作为整个大英帝国的主权者,负有保护各成员的义务,各成员对其抱有政治效忠。涉及各帝国成员内部生活事务的领域,由各成员自己的立法机关享有完整而专属的立法权;涉及各成员外部事务的领域,即关于贸易、战争等共同事务的范畴,由整个帝国的议会管辖。该议会在一部分人看来可以就是英国议会,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应当由帝国各成员分别派出代表组成,每年定期召开,平等地协商彼此共同的事务。帝国的主权者不是“王在议会”,而是“王”本身。主权者不再是英国宪制传统中的“王在议会之中”,而是“王在议会之外”。[1]
  二、理论重述:效忠王权的北美语境
  (一)原初契约:特许状中的保护与效忠
  与大部分北美殖民者一样,持“王在议会之外”观念的帝国论述者将英国本土与北美殖民地关系的起源追溯到了英王颁布的特许状,并将其视作双方订立的最初政治契约。殖民地作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是英国主权在北美的延伸。与“王在议会中”英王与议会共同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同的是,“王在议会之外”原则下的帝国主权仅在于英王,而不在英国议会。英国议会只是英国本土的最高立法机关,就像各殖民地议会是各殖民地的最高立法机关一样,它们彼此平等而独立。这份政治契约构建的关系不再是“保护与服从议会”,而是“保护与效忠国王”。换言之,作为主权者的英王保护其在北美的臣民,而身为臣民的殖民者在享有益处的同时负有忠于英王的义务。
  威尔逊曾这样论述道,“(英国)议会的权威并没有延伸到国王的所有臣民之上。”比如“爱尔兰居民虽然是国王的臣民……但他们并不受英国议会法案的约束”。“效忠于国王和服从于议会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原则之上。前者建立在保护之上,后者建立在代表之上。”“对这一区分的疏忽,将会导致我们关于大不列颠与北美殖民地之间关系的观念,变得非常不确定和混淆。”[5]229汉密尔顿也指出,原初契约构建的是“效忠”,而不是“服从”。“殖民地通过特许状而建立,在英王的保护之下。英王自己以及他的后代和继任者,与我们订立了契约。根据这些契约,他们那一部分的义务是保护,我们这部分的义务是效忠。”[17]
  在威尔逊看来,每一位臣民从出生的时刻起就始终处于国王的保护之下。因此,“他们应当(owe)效忠于皇家权力(royal power),这种权力是保护的由来”。对国王的效忠建立在“感激(gratitude)原则和利益原则之上,它是一种债务,要用整整一生的效忠来偿还”。“就像气候、土壤、时间不会赋予一个人作为一个臣民的益处,气候、土壤、时间的变化也不会免除一个人作为一个臣民的义务。”“一个移居海外的英国人,不论与英格兰有多遥远,他都应当和在家乡一样,效忠于他的国王。……不论在哪里,他都应当为背叛这种效忠的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出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孩子,只要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生时是国王的臣民,并且没有做出丧失效忠益处的行为,这些孩子根据事实(ipso facto)就归化了(naturalized)。”如果这些人彼此结婚,他们的“世世代代也都将归化。”“这种效忠深深地扎根于他们的心灵,伴随他们的成长而越发丰盈。生命的血液一滴滴滋养着这种效忠。他们的历史不会有背叛和谋反的污点,他们神圣地附属于他们的主权者,为主权者的荣耀和光辉抱有最热忱的心。”“国王是所有臣民的保护者……即使一个臣民离开了这个国家,或是宣誓效忠于另一个君主,他的自然效忠作为一种感激的债,也永远不能取消。”[5]241-243   很显然,“效忠”对“服从”的替换意味着英国与殖民者之间的关系早已不是霍布斯意义上“保护与服从”的政治契约。事实上,这里的效忠更接近于一种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的国王的效忠。在此我们必须追溯柯克爵士在“加尔文案”中对忠于国王的“自然身体”和“政治身体”的区分,来理解这里“效忠”的真正意涵。
  (二)效忠重述:加尔文案中的自然身体
  1608年的“加尔文案”主要围绕一个核心争议展开,那就是出生于苏格兰的居民在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于1603年继承英格兰王位后在英格兰境内是被视作外籍人(aliens),还是如同英格兰臣民(subjects)一样,享有英格兰普通法中的权利。(1)法庭最后支持了加尔文方的诉求,即尽管他出生在苏格兰,也能够作为国王臣民享有英格兰法律的益处。理由是出生在国王任一领地上的臣民都效忠于国王,作为回报,他也应当得到国王的保护。[18]柯克作为本案的法官之一,曾引用中世纪“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为这一判决结果做出了重要论证。(2)
  在案件中,被告提出存在两种效忠,一种是效忠英格兰,另一种是效忠苏格兰。“(原告)出生于外国……苏格兰王国的爱丁堡,因而他在对苏格兰国王的效忠之内,而在英格兰国王的效忠之外……因此原告享有苏格兰王国的权利、法律和法案……而不享有英格兰王国的权利、法律和法案,不受英格兰王国的统治和治理。”柯克则指出,案件的关键其实在于考察“效忠”的内涵。“效忠意味着臣民对其主权者真实(true)且忠实(faithful)的服从。……效忠作为将一个主体的各个部分捆绑在一起的纽带或绳索,将主权者和他的臣民们联系在了一起……臣民真实且忠实地忠于国王,因而主权者统治并保护他的臣民。”“国王拥有两种身体:一种是自然身体,即作为这个国家皇家血统的继承者,这种身体是万能上帝的创造物,它受制于死亡、疾病,以及其他类似的东西。另一种是政治身体,或者是所谓的政治能力(political capacity),由人类的政策所制定。在这种身体中,国王被认为是不朽的、无形的,不会受制于死亡、疾病、年幼或是不到法定年龄。”在本案中,“国王是一个(自然)人,兼具数种政治能力。其一是作為英格兰国王的政治能力,其二是作为苏格兰国王的政治能力。必须考察的是,效忠归于哪一种能力。”[19]1b,4b,10b
  柯克认为,效忠应当“归于国王的自然能力”。因为依法律推定,每一个臣民都要对国王宣誓。臣民的宣誓对象无疑是作为“自然人”的国王,同样,国王接受臣民的宣誓,亦是作为“自然人”。由于“政治能力是无形的、不朽的,因此政治身体没有灵魂,是被人类的政策构建出来的”。政治身体不能行使或接受效忠礼;其次,所有叛国罪的公诉书,也必须放在“自然身体”的意义上才能理解,因为“效忠归于一种债务”,国王承担着这种债权;再次,国王在个人意义上才是会死亡的,否则就会发生同时效忠多个国王的情形;最后,国王管理一个王国是基于他的出生,基于他对皇室血统的继承,所以人们通常会以某位国王的姓氏称呼他的后代或继承者,这无疑也是建立在自然能力意义之上。因此,加尔文虽然出生于苏格兰,但他效忠的不是政治能力上作为苏格兰国王的詹姆斯,而是自然能力上身兼苏格兰国王和英格兰国王的詹姆斯。在此意义中,加尔文与英格兰臣民对国王的效忠其实是一样的,从而在国王的保护之下享有英格兰法律的益处。[19]10b,12a-19a
  (三)效忠弱化:从自然身体到自然人
  如果说柯克借“两个身体”理论区分的两种效忠最终保护了原告的利益,那么威尔逊笔下关于效忠的论述,则是悄悄借用了柯克的观点,却将忠于国王的“自然身体”偷换为忠于国王这个“自然人”,而非服从于实际的王权。不难看出,尽管威尔逊描述的效忠辞藻华丽,却不包含任何具体的效忠义务。他并不真正关心当初柯克是基于怎样的历史情境使用这一区分,而是聚焦北美殖民地语境下臣民对英王的效忠,相较于欧洲封建传统中封臣对国王的效忠,已经完全空心化了。
  在这种论述下,北美殖民者与英王之间的政治关系其实非常脆弱。一方面,殖民者作为臣民并非像封臣一样对领主抱有兵役、忠告、纳税等具体的效忠义务,而只是在“口头上”忠于英王;另一方面,英王虽然被视为帝国的主权者,但在自然身体的意义上与实际王权其实是剥离开的。换句话说,臣民忠于英王这个自然人,并不能推论出臣民服从于具体的王权。诸如是否必然服从国王颁布的皇室训令,是否承认国王代表北美缔结和约、宣布战争与和平,以及是否承认国王对议会法案的否决权等等,都被这种效忠的抽象化表述所回避。而在这种回避的背后,恰恰隐含着帝国的分裂危机。
  正是在此意义上,麦基文说道,“(加尔文案中)国王和王权的区分,在帝国未来的宪制问题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种区分之下,大英帝国的领地也就分为两种,一种是王权领地(Dominions of the Crown),另一种是国王领地(Dominions of the King)。王权领地意味着附属于英格兰王国,服从于英国议会,也就要服从于英国议会颁布的法律;而国王领地只意味着抽象地效忠于国王,各立法机关彼此独立,无须服从于英国议会。[20]
  “王在议会之外”观念下的帝国宪制架构,正是将殖民地理解为国王领地而非王权领地。人们越是强调英王是英国本土与北美殖民地之间唯一的政治纽带,越是在利用对英王的效忠排除对英国议会的服从。更进一步地,人们又将这种效忠抽象化,从而消解英王作为主权者的实际权力与权威,仅仅保留它的象征意涵。
  三、实践困境:王权虚置的帝国危机
  在现实中,英王作为帝国的主权者,作为母国与殖民地之间唯一的政治纽带,与臣民之间所构成的“保护与效忠”政治契约——这种“王在议会之外”式的观念,深深烙印在北美殖民地代表的共识之中,塑造着大英帝国的习惯性宪制安排。在写于独立战争爆发前不到两年,并获得全部参会代表签署同意的《第一届大陆会议宣言与决议》与《致国王请愿书》中,就记载着众多殖民者称呼英王为“最高尚的主权者”、称呼自己为英王“忠实臣民”的内容。(3)他们用尽各种辞藻表达自己对国王的忠诚,以期国王撤销英国议会颁布的法案,保护他们的利益。   然而观念并不足以维系帝国。事实上,在这种权力架构中,整合不同区域之间的多重利益,维系政治体的同一性和统一性,致力于帝国整体的善的责任,全部落在了英王并且是自然人意义的英王身上。从18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君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立法机关吸收了,”他“实际上非常孱弱”,“国王的否决权已近半个世纪没有使用过”。[2]18换言之,现实中的这根帝国纽带极其脆弱,这也预示着“王在议会之外”原则隐含的帝国危机所在。
  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对英国宪制作出分析。他强有力地主张英国“需要一种独立的行政权”,“如果行政权力机关不能拥有权力检查(check)立法机构的活动,那么立法机构就是专制的。”这里的检查权,指向的正是国王的否决权。[21]同一时期的博林布鲁克则指出,“不列颠政府”已经堕落成一种“寡头政治”,国王逐渐地服从于议会中的“派系(factions)”。[22]休谟更是直接地论述道,“尽管国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拥有否决权,但是事实上它几乎从未被使用。不论两院提议了什么,都肯定会变为法律。御准(royal assent)不过是一种形式。”[23]后来的英宪学者白哲浩也指出,在那个年代“认为国王拥有立法权” 或“拥有否决权”“只是过去的一个虚构”。“尽管伦敦社会在形式上仍然是一个由王室操纵的社会,但在事实上是自然和寡头政治的结构。”[24]47,51
  在此意义上,即便时任英王乔治三世是一个在意愿上致力于维系帝国整体利益的君主,并试图在本土与殖民地之间达成妥协(事实上也并非如此)(4),我们依然很难想象他能够凭借什么具体的权力,在刚刚结束七年战争、面临巨大国家债务的历史情境中,去说服英国议会中的人们放弃本土利益至上的观念,而选择与殖民地妥协,或是强迫议会支出大笔的费用以支付各方派出代表成立帝国议会,去整合远在3000英里之外北美的利益,再或是在面对第一届大陆会议《请愿书》中的诉求时,真的能够行使他的否决权,责令议会撤销系列征税法案,保护殖民地臣民的利益。
  白哲浩曾对英国宪制作出过经典的两部分论述,其一是“那些激发和保护人民的尊崇的制度,即尊荣的(dignified)部分”,其二是“有效用的(efficient)部分,即实际运作和统治所必须的那些部分”。“国王是宪制中尊荣部分的首脑,首相则是效率部分的首脑。”每一个宪制“都必须首先取得人们的忠诚和信任”(王室),“然后再利用这种效忠进行统治”(内阁),才算成功。但在其写作这部著作之前近一个世纪的大英帝国中,结束光荣革命不久的英国本土尚处于内阁制政府替代绝对君主制的过渡期,更不要说包括北美殖民地在内的整个大英帝国建立起了什么有效的行政机构,即“帝国内阁”,或是存在什么“帝国首相”。事实上,当时只有一个人员稀少的、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贸易委员会以及被任命派往殖民地的少数官员在管理所谓的帝国事务。[24]3,8,49
  换句话说,在“王在议会之外”的宪制原则下,英王虽然被视作整个帝国的主权者,是“尊荣”部分的首脑,但现实中早已被立法机关吸纳的英王,根本无力承担“效率”部分首脑的功能。因为他仅仅是一个各方在話语上效忠的、抽象化了的、象征意义上的虚置君主,并不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也不(能)对具体持有立法权的机关,即英国议会和诸多北美殖民地各地方议会,动用有效的行政权(否决权)进行限制,更加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军力等资源去利用臣民对其的效忠而进行治理。
  随后的历史也告诉我们,恰恰是那群宣布效忠英王,将其视作帝国主权者的北美精英,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迅速转变立场,走向了与英国本土彻底决裂的革命道路。他们在《独立宣言》中向全世界控诉着英王乔治三世,控诉他作为君主对原初政治契约的背叛。殖民者主张正是英王不履行保护责任在先,进而宣布解除双方“保护与效忠”的政治关联,“合理合法”地彻底排除了对英王的效忠义务。至此,母国与北美殖民地之间那根“效忠于君主个人的单薄金线”也彻底断裂开来。[25]
  注释:
  (1)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在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逝世后继承了英格兰王位,兼任苏英两国国王,两国形成了一个松散的共主邦联。以1603年为界,在此之前出生的苏格兰人在英格兰法律上被称为“前纳梯(ante-nati)”,之后出生的被称为“后纳梯(post-nati)”。1608年的加尔文案裁决确立了“后纳梯”的英格兰臣民的地位,享有英格兰法律的权利资格,但“前纳梯”依然被视为外籍人(aliens)。案件中的罗伯特·加尔文出生于1606年的苏格兰爱丁堡,也就是所谓的“后纳梯”。他继承了家族在英格兰的土地,但却被认为作为一个苏格兰人,无权合法地拥有英格兰的土地。
  (2)关于“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参见Ernst H.Kantorowicz. The King’s Two Bodies[C].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7. Edmund Plowden,Commentaries or Reports of Edmund Plowden[C].London:Printed by S.Brooke,1816:212a。
  (3)关于殖民者主动承认与英王之间属于君主臣民关系的内容,参见Wolf Edwin. The Authorship of the 1774 Address to the King Restudied[J]. 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Omohundro Institute of Early American History and Culture,1965,(22):189-224;Ammerman David. In the Common Cause:American Response to the Coercive Acts of 1774[C].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1974:1-170。   (4)關于乔治三世的评价,参见Lloyd Allen. The King Who Lost America:A Portrait of the Life and Times of George III[C]. Garden City,N.Y.,Doubleday,1971;Andrew Jackson O’Shaughnessy. The Men Who Lost America:British Leadership,the American Revolution,and the Fate of the Empire[C].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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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Benjamin Franklin. Observations on the passages in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America and their Mother Country”,in The Works of Benjamin Franklin[C].John Bigelow(Ed.),New York and London:The Knickerbocker Press,1887(4):309,312,326-327.
  [10]Griffith John McRee. 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James Iredell[C].New York,1858,(1):207-219.
  [11]Thomas Jefferson. 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C].New York and London:The Knickerbocker Press,1904(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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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Bland. The Colonel Dismounted,or,The Rector Vindicated in a Letter addressed to His Reverence containing a Dissertation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lony,1764,in Bernard Bailyn,ed.,Pamphle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50-1776)[C].Cambridge,Massachusetts.1965:320.   [14]Jack P. Greene. Peripheries and Center: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Extended Polities of the British Empire and the United States(1607-1788)[C]. New York,London: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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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Alexander Hamilton. “The Farmer Refuted:Or A More Impartial and Comprehensive View of the Dispute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the Colonies,Intended as A Further Vindication of the Congress”,1775,in The Papers of Alexander Hamilton[C].H.Syrett(Ed.)1961: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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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The Seventh Part of the Reports of Sir Edward Coke,Calvin's Case 7 Coke Report[C].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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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Henry St John,Viscount Bolingbroke. “On the Spirit of Patriotism”(1736),in Political Writings[C].David Armitage(Ed.)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206.
  [23]David Hume.  Political Essays[C].Knud Haakonssen(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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