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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人身危险评估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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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各种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这种评估的结果可以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领域。中国台湾地区较为重视少年犯罪的危险评估。中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人身危险评估体系受西方的“四代说”影响较大。第一代危险评估方法主要采取医学临床判断方式来进行;第二代危险评估方法主要采取精算静态因子方式来进行;第三代危险评估方法主要采取测算动态因子来确定。第四代危险评估方法不仅考虑了动态和静态因子,还将保护因子纳入评估量表进行测算。中国台湾地区根据“少年性罪犯评估标准量表II”,将评估标志量表本土化;通过加强对“未成年犯精算式量表”研究,对所获取的群体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提高个体犯罪的精准预测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关键词:人身危险;人身危险评估;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近几年来,人身危险性逐渐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里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有不同的几种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包括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即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有的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仅仅指再犯可能性;还有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包括再犯可能性和该犯罪人作为犯罪源引起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1]。笔者赞同该界定,“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人格为基础的,是行为人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事实与否定规范评价的统一。易言之,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2]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危险评估体系现状
  在我国台湾地区,比较重视少年犯重新犯罪的危险评估。我国台湾地区对少年犯罪事件采取法院前置,少年事件一般包括了少年特别保护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少年特别保护事件中的少年一方享有区别于成人刑事程序的特殊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的再犯少年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虞犯行为”。再犯少年的法定年龄为12周岁至18周岁之间。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少年,无论是触法行为还是“虞犯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再犯。“虞犯行为”通常包括自愿参加不法组织、习惯性逃学、不返学校、携带禁止性刀具或其他器械、吸毒或滥用药物等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果少年犯被适用观察勒戒、保护处分、被移送侦查起诉等裁定,也会被认定为再犯。
  在我国台湾地区,自2016年以来,根据“少年观护所”的统计,未成年人涉嫌毒品犯罪开始超过盗窃犯罪。毒品犯罪与暴力犯罪一起成为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最多的犯罪类型。我国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主要以中学生为主。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再犯危险量表主要针对性犯罪、毒品犯罪和暴力犯罪,对不同犯罪的相互权重和影响因子的评估分析,会影响到评估的精准与否。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少年事件的不公开制度和涂销前科制度会影响到相关数据的取得,而数据数量不足也会影响到少年再犯危险量表的精确性和广泛性,从而导致量表本土化进程变缓。
  二、“四代说”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人身危险评估体系的影响
  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人身危险评估体系受西方的“四代说”影响较大。第一代危险评估方法主要采取医学临床判断方式来进行。第二代危险评估方法主要采取精算静态因子方式来进行。第三代危险评估方法主要采取测算动态因子来确定。第四代危险评估方法不仅考虑了动态和静态因子,还将保护因子纳入评估量表进行测算。
  在第一代评估期,我国台湾地区成立了“少年法专案组”。少年法专案组认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少年犯的犯罪情况,如果采取“以教代罚”的方式,很难达到抑制快速增长的少年犯罪率问题,只有“教罚并举”才能压制犯罪和挽救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犯。对于“少年事件”的处理,只有尊重“少年主体”,充分考虑“少年自我”,才能使少年福利行政在少年司法制度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涉及少年犯罪的案件必须考虑到少年的未来,除了考量少年犯的犯罪危险性之外,还要根据少年犯成长的需要将保护理念贯穿其中。也就是说,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中,要审查涉罪少年的人格特点、家庭成长环境、监护人履职情况等是否充分契合处遇措施。在这一时期,医学临床评估的结果比较受到重视,少年犯的精神医学评估也首次被纳入评估的范畴。
  在第二代评估期,“精算式”评估开始被用于少年犯罪。这种属于犯罪学实证主义范畴的评估方式,主要用于少年犯性犯罪的再犯评估。这种性侵犯行为通常表现在与女方约会时强奸对方,对不认识的女人进行突发性性侵犯,青梅竹马型性侵犯,团伙式强奸等类型。通过对少年犯罪静态影响因子的分析、评估,得出精算式量表,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精算式”的评估相比较第一代评估期的医学临床评估更客观,它为少年犯获得更多司法资源提供了依据。“精算式”评估的使用,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裁量公正度,在司法实践中效果较好。
  在第三代评估期,动态危险评估逐渐成为少年犯罪人身危险评估的主要方式,动态影响因子首次在实证分析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预防少年犯重新犯罪的过程中,动态影响因子逐渐成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在少年性侵犯案件、网络犯罪、药物滥用犯罪中,通过对少年犯动态影响因子的分析,能让法官更准确、更直观地把握少年犯的犯罪过程,为客观评估少年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制作评估量表打下坚实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动态危险评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侦查本部门得到广泛的重视,在侦查活动中被强制推广使用,从其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比较令人满意。
  在第四代评估期,“少年再犯评估多元量表”快速成熟。“少年再犯评估多元量表”的出现标志着少年犯人身危险评估更加科学、合理。我国台湾地区对少年犯人身危险评估开始结合本土特点制作多元量表,并且从早期仅仅局限于“少年性侵案再犯评估”逐渐推广到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其他领域。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再犯评估多元量表”在制作过程中所受的干扰比较少,诸如西方国家种族歧视之类的障碍在我国台湾地区并不存在,这就使量表的制作更加实用和准确。
  三、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人身危险评估体系的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根据苏·里加特( Sue Righthand)和罗伯特·派瑞克( Robert Prentky)的“少年性罪犯评估标准量表II”( Juvenile Sex Offender Aessessment Protocol II,J-SOAP-II),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少年犯性侵犯罪情况,将评估标志量表进一步本土化。经过本土化的“静态再犯危险评估测试表”通常包括性偏差、身心态、反社会等三大类别的测试题。性偏差测试包括被测试人以往性侵害历史、所涉及的类型、被处罚的次数、首次实施性侵时的年龄、是否存在性暴力倾向等。身心态测试则主要考察少年犯的成长环境、身心健康程度,过往犯罪史等情况。反社会测试则主要针对少年犯的移送经历、特殊教育情况、药物滥用情况、以往有无行为偏差等因素。将三大类别测试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高危险、中高危险、中低危险、低危险等四种不同等级的危险评估结果。四种不同等级的危险评估结果使相关数据更加可靠、真实,“少年性罪犯评估标准量表”能更好地反映我国台湾地区少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能起到较好的帮助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应用推广价值。
  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再犯人身危险评估方法有利于解决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制度。从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制造极端事件角度来看,提前对可能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危险评估,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制造暴力犯罪和极端事件的几率。未成年人再犯的人身危险评估也有利于负责家事审判的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我国台湾地区加强对“未成年犯精算式量表”的理论研究,通过对所获取的群体数据的分析,可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个体犯罪的精准预测,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36-137.
  [2] 赵永红.人身危险性概念新论[J].法律科学,2000,(4):75-82.
  作者简介:张锋学(1975- ),男,湖南怀化人,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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