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仁义未尝不利”:朱熹对程颐义利观的展开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乐爱国

  摘要:程颐解《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既讲“仁义未尝不利”,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并非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具有创新意义。然而,程颐解《孟子》又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似乎又将义与利对立起来。朱熹《孟子集注》继承程颐讲“仁义未尝不利”,反对“以利为心”,还进一步在天理与人欲、公与私的理论框架中讨论义利关系,同时将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改为“善与利,公私而已矣”,消解了程颐将义与利等同公与私、讲义与利的对立所造成的理论矛盾。朱熹既讲“仁义未尝不利”是“理之自然”,又讲现实中“仁义未必皆利”,因而推崇董仲舒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对程颐解《孟子》的义利观作出了新的发展。
  关键词:孟子;程颐;朱熹;义利;利心
  中图分类号:B2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0)06-0099-007
  严复于1897年着手翻译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按语有说:“民之所以为仁若登,为不仁若崩,而治化所难进者,分义利为二者害之也。孟子曰:‘亦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董生曰:‘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泰东西之旧教,莫不分义利为二涂。此其用意至美,然而于化于道皆浅,几率天下祸仁义矣。”[1]858显然,严复反对“分义利为二”,并认为孟子、董仲舒是“分义利为二涂”,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应当说,严复认为孟子讲“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以及董仲舒讲“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分义利为二涂”,可能只是基于当时流行的或他自己的解读,并没有更多关注宋代程颐、朱熹的解读。在程朱看来,孟子、董仲舒所言只是针对现实中将义与利对立起来而作出的应对,《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所要表达的是“仁义未尝不利”,讲的是义与利的相互联系;董仲舒讲“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所要表達的是“正其谊,则利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亦并非“分义利为二涂”。
  一、“仁义未尝不利”与“以利为心则有害”
  “仁义未尝不利”,是程颐在解《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时首先提出的。据《孟子·梁惠王上》载,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司马迁《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载太史公曰:“余读《孟子》书,至梁恵王问‘何以利吾国’,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嗟乎,利诚乱之始也!夫子罕言利者,常防其原也。故曰‘放于利而行,多怨’。自天子至于庶人,好利之弊何以异哉!”[2]2343显然,在司马迁看来,《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与《论语》“子罕言利”“放于利而行,多怨”一样,讲的是“好利之弊”,讲“利诚乱之始”,似乎是对利的否定。
  然而,东汉赵岐注《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曰:“孟子知王欲以富国强兵为利,故曰:王何以利为名乎?亦有仁义之道可以为名。以利为名,则有不利之患矣。”宋孙奭疏曰:“‘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者,是孟子答惠王也。言王何必特止曰财利,我亦有仁义之道,以利益而已。上利以财利为言,下利以利益为言。”[3]5795-579在赵岐、孙奭看来,《孟子》讲的是“以利为名,则有不利之患”,有仁义之道,则能有利益,并不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只讲义而不讲利。
  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载:“初,孟子师子思,尝问牧民之道何先。子思曰:‘先利之。’孟子曰:‘君子所以教民,亦仁义而已矣,何必利?’子思曰:‘仁义固所以利之也。上不仁则下不得其所,上不义则下乐为诈也。此为不利大矣。故《易》曰:“利者,义之和也。”又曰:“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此皆利之大者也。’”对此,司马光说:“子思、孟子之言,一也。夫唯仁者为知仁义之利,不仁者不知也。故孟子之对梁王直以仁义而不及利者,所与言之人异故也。”[4]18-19在司马光看来,孟子言“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即子思言“仁义固所以利之”,讲的是义与利的相互联系。
  程颐说:“凡顺理无害处便是利,君子未尝不欲利。然孟子言‘何必曰利’者,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有害。‘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不遗其亲,不后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5]249显然,程颐解孟子言,是以“君子未尝不欲利”为前提而讲“仁义未尝不利”,这与司马光引子思所谓“仁义固所以利之”大致相同。
  程颐还在解《论语》时说:“‘子罕言利’,非使人去利而就害也,盖人不当以利为心。《易》曰:‘利者义之和。’以义而致利斯可矣。”[5]383 “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如作一事,须寻自家稳便处,皆利心也。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5]173程颐既讲“以义而致利”,又讲“不当以利为心”;既讲“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又讲“凡有利心,便不可”,这与他解《孟子》是一致的。
  程颐解《孟子》,虽然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将义与利联系在一起,但有时又似乎有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之嫌。《孟子·尽心上》载,孟子曰:“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对此,程颐说:“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5]176将《孟子》所谓“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解读为“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将利与善的关系解读为义与利的关系,既讲义与利“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又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认为义与利的关系是公与私的关系,似乎是讲义与利的对立。当然,这里又讲“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并没有完全否定利,而是要求“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程颐还说:“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5]396   由此可见,程颐解《孟子》“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虽然没有完全否定利,但认为义与利的关系是公与私的关系,有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之嫌,而这与解《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时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似乎存在理论上的矛盾。
  后来的胡安国进一步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说:“利者,人欲之私,放于利必至夺攘而后厌;义者,天理之公,正其义则推之天下国家而可行。”[6]43其后,张栻也说:“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7]311这样的论述,将义与利的关系等同天理与人欲、公与私的对立关系,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张栻的《孟子说》解孟子言“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依照程颐的解读,说:“盖行仁义,非欲其利之;而仁义之行,固无不利者也。”[7]314解孟子言“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说:“此章论善、利为舜、跖之分……盖出义则入利,去利则为善也,此不过毫厘之间,而有白黑之异、霄壤之隔焉。故程子曰:‘间云者,谓相去不远也。’夫善者,天理之公。……至于利,则一己之私而已。”[7]603与程颐一样,张栻既讲“仁义之行,固无不利者也”,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又把孟子讲舜与跖之分只是在善与利之间看作义与利的对立关系,实际上延续了程颐解《孟子》所存在的理论矛盾。
  程颐解《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既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并非如司马迁讲“利诚乱之始”,也并非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分义利为二涂”,而是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在中国古代诠释《孟子》的历史上具有创新意义。
  二、“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
  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
  朱熹《孟子集注》对程颐解《孟子》多有继承,特别是继承程颐解孟子言“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集注》说:“此言仁义未尝不利……故人君躬行仁义而无求利之心。”还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缪。”并引述司马迁讲“利诚乱之始”,以及程子言:“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当是之时,天下之人惟利是求,而不复知有仁义,故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8]201-202(与《二程集》、朱熹《论孟精义》所载对照,此段引文在文字上有所出入,而大意相同。其中“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恐为尹焞所言。[9]649-650)显然,在朱熹看来,孟子言“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是孟子对梁惠王只讲利不讲义、将义与利对立起来的批评。所以,朱熹明确讲“仁义未尝不利”,又要求君王“躬行仁义而无求利之心”,并且强调程颐所谓“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也就是说,义与利是相互联系的,重要的在于不可有“求利之心”,只要“躬行仁义而无求利之心”,就能“不求利而自无不利”。(1)
  朱熹《孟子或问》还作了进一步说明:“曰:子谓仁义未尝不利,则是所谓仁义者,乃所以为求利之资乎?曰:不然也。仁义,天理之自然也,居仁由义,循天理而不得不然者也。然仁义得于此,则君臣父子之间,以至于天下之事,自无一物不得其所者,而初非有求利之心也。《易》所谓‘利者义之和’,正谓此尔。曰:然则孟子何不以是为言也?曰:仁义固无不利矣,然以是为言,则人之为仁义也,不免有求利之心焉,一有求利之心,则利不可得而其害至矣,此孟子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也。”[10]920朱熹认为,讲“仁义未尝不利”并不是把仁义当作“求利之资”,“一有求利之心,则利不可得而其害至矣”。可见,朱熹讨论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并且反对有“求利之心”,而不是把义与利对立起来。
  朱熹还说:“利,只是这个利。若只管说与人,未必晓得‘以义为利’之意,却一向只管营营贪得计较。孟子曰:‘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这个是说利,但人不可先计其利。”[11]949 “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著利,必害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然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道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11]1218在朱熹看来,孟子讲义,“只向义边做”,然而,“义未尝不利”,结果是“不求利而自无不利”;与此不同,如果过多讲利,则容易产生“求利之心”,而一旦有了“求利之心”,就会害义,结果是“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因此,君子不是不要利,而是不可有“求利之心”;不可有“求利之心”,不只是为了义,而且也是為了利,为了保证利由义来。
  朱熹解《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也讲“天理之公”“人欲之私”,在天理与人欲、公与私的理论框架中讨论义利关系。但是,朱熹所言“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与胡安国所言“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是有明显差异的。从字面上看,胡安国所言似乎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是对利的否定,而朱熹所言则是讲仁义与“利心”的对立,是对“利心”的否定,而不是对利的否定,并没有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尤其是,朱熹讲“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虽然也强调天理与人欲的对立,但并非由此讲义与利的对立,而是讲“不求利”与“求利”的对立,“不求利而自无不利”与“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的对立。当然,朱熹把义利关系与天理人欲、公私关系联系起来,或许也可看作对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的解读,但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应当说,朱熹《孟子集注》解孟子言“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不仅继承了程颐,而且对程颐解《孟子》作了新的发展。“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是义与利相互联系,同时又讲仁义与“利心”的对立,把义利关系与天理人欲、公私关系联系起来。
  朱熹《孟子集注》对此前程颐、张栻解《孟子》中所存在的既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又讲二者的对立所造成的理论矛盾作了修正。如前所述,程颐解孟子言“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后来不仅为张栻《孟子说》所接受,而且为朱熹、吕祖谦《近思录》所采纳[12]237-238,对后世影响很大。问题是,孟子讲的是,舜与跖之分只是在善与利之间,而程颐却解读为“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既讲义与利“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又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程颐的解读不仅与《孟子》所言不吻合,而且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等同公与私,讲义与利的对立。为此,朱熹《孟子集注》在注释孟子所言时,将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改为“善与利,公私而已矣。才出于善,便以利言也”[8]364。   二程还明确说:“利非不善也,其害义则不善也,其和义则非不善也。”[5]1170朱熹也说“利不是不好”[11]949,“利亦不是不好底物事”[11]950。所以,在程朱看来,利并非恶,善与利并非对立,而是“相去不遠”。但是,善与利的“相去不远”却有公私之别,并会导致“舜、跖之相去远矣”。[8]364
  程颐的原文,既讲义与利“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又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似乎是将义与利等同公与私而对立起来;朱熹的引文改为:善与利“相去不远,所争毫末耳”“善与利,公私而已矣”,则回避了义与利的对立。因此,朱熹《孟子集注》更改所引程颐所言,不仅是为了与《孟子》在文义上相一致,或许也是为了避免将义与利等同公与私,将二者对立起来,从而消解程颐解《孟子》所造成的理论矛盾。
  三、朱熹对董仲舒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解读
  在朱熹看来,虽然“仁义未尝不利”,义与利相互联系,但是在现实中,为仁义未必皆有利,得利者未必皆仁义,义与利往往对立。为此,朱熹特别推崇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朱熹称董仲舒为“汉儒最纯者”[11]2226,说:“汉儒惟董仲舒纯粹,其学甚正,非诸人比,只是困苦无精彩,极好处也只有‘正谊、明道’两句。下此诸子皆无足道。”[11]3257朱熹推崇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将其写入《白鹿洞书院揭示》[13]3587,并编入《近思录》[12]128、《小学》[14]450,对后世影响很大。
  董仲舒既讲义又讲利,他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15]257在董仲舒看来,义与利二者是人所不可或缺的,而义重于利,所以他又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15]262据《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说:“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16]2524董仲舒既讲义又讲利,同时又讲义重于利,这就是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从字面上看,这似乎也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但他又说:“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15]322还说:“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泻于海也,各顺其势,倾侧而制于南北。……是以兴利之要在于致之,不在于多少;除害之要在于去之,不在于南北。”[15]175显然,董仲舒不是不讲利,而是讲利天下,讲兴利除害,将利与害相对立,而不是将义与利相对立。
  朱熹讲“仁义未尝不利”,强调不可有“求利之心”,还与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联系起来。他说:“若夫仁者,则先为其事,不计其效,惟循天理之自然,而无欲利之私心也。董子所谓‘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正谓此意尔。然正谊未尝不利,明道岂必无功,但不自夫功利者而为之耳。”[10]729在朱熹看来,董仲舒讲“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其中“正其谊”未尝不利,“明其道”并非无功,而“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并不是不要功利,而是“不自夫功利者而为之”,也就是所谓“先为其事,不计其效,惟循天理之自然,而无欲利之私心”,即朱熹所谓“躬行仁义而无求利之心”。这或许正是朱熹推崇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原因之所在。
  朱熹晚年仍然从义与利二者相互联系的角度解读董仲舒所言。他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11]988认为董仲舒并非只讲“正其谊”“明其道”而不讲功利;讲“不谋其利”“不计其功”也不是不要功利,而是由于“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他又说:“才说义,乃所以为利。固是义有大利存焉。若行义时便说道有利,则此心只邪向那边去。……仲舒所以分明说‘不谋其利,不计其功’。”[11]1218-1219认为董仲舒所言既讲明了“义,乃所以为利”“义有大利存焉”,又讲不可“行义时便说道有利”。
  据《朱子语类》载,在浙中见诸葛诚之千能云:“‘仁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仲舒说得不是。只怕不是义,是义必有利;只怕不是道,是道必有功。”先生谓:“才如此,人必求功利而为之,非所以为训也。固是得道义则功利自至;然而有得道义而功利不至者,人将于功利之徇,而不顾道义矣。”[11]3263诸葛诚之不赞同董仲舒所言,认为“若是利成,则义自在其中;功成,则道自在其中”[11]2537,强调功利中自有道义。对此,朱熹认为,虽然“仁义未尝不利”“得道义则功利自至”,但在现实中仍有“得道义而功利不至者”,因而就会有人不顾道义而追逐功利,这就需要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为此,他反对诸葛诚之“直说义理与利害只是一事”。(2)朱熹还说:“孟子说‘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便是仁义未尝不利。然董生却说‘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又是仁义未必皆利,则自不免去彼而取此。盖孟子之言虽是理之自然,然到直截剖判处,却不若董生之有力也。”[13]2498在朱熹看来,孟子所言讲的是“仁义未尝不利”,而董仲舒所言讲的却是“仁义未必皆利”。孟子之言是“理之自然”,但由于在现实中“仁义未必皆利”,甚至有人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去彼而取此”,逐利而害义,因而不能“直说义理与利害只是一事”。所以,就现实性而言,董仲舒讲的要比孟子所言更为直截有力。可见,朱熹推崇董仲舒而反对诸葛诚之,只是针对现实中“仁义未必皆利”甚至义利相分离而作出的应对,并非把义与利对立起来。
  四、余 论
  在《孟子》中,“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是孟子对梁惠王言利所作出的应对。也就是说,程朱既讲“仁义未尝不利”,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强调不可有“求利之心”,是对梁惠王只讲利而不讲仁义、将义利对立起来所作出的应对。同样,朱熹既讲“仁义未尝不利”是“理之自然”,又推崇董仲舒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同样也可以看作针对现实中“仁义未必皆利”甚至义利相分离而作出的应对。对于现实中将义与利对立起来、逐利而害义,朱熹并不是站在相同的义与利对立的立场上只讲义而不讲利,而是讲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并且认为“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讲道义与功利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在朱熹看来,无论是孟子言“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还是董仲舒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就“理之自然”而言,都是讲“仁义未尝不利”,并非讲义与利的对立,并非“分义利为二涂”,而是强调义与利的相互联系;但就现实性而言,“仁义未必皆利”,存在着义与利的对立,不能“直说义理与利害只是一事”。   问题是,程颐又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胡安国接着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张栻讲“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似乎是将义与利的关系等同天理与人欲、公与私的对立关系。而且,程颐所言还为朱熹、吕祖谦《近思录》所采纳,一直受到高度的肯定,而朱熹《孟子集注》引程颐所言作出的文字上的改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与此同时,程颐既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而朱熹进一步讲“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在天理与人欲、公与私的理论框架中讨论义利关系,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将义与利等同天理与人欲、公与私的关系,讲义与利的对立。然而如上所述,朱熹更为强调“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较多地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讲仁义与“利心”的对立,而不是讲义与利的对立;朱熹又讲“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讲的是天理与人欲的对立,而不是讲义与利的对立。
  随着《近思录》的影响越来越大,程颐所言“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以及张栻的解读将义与利的关系等同天理与人欲、公与私的对立关系,受到后来程朱派学者的推崇。清代张伯行《近思录集解》注程颐所言,采纳张栻的解读,并将义与利的关系等同公与私、天理与人欲的对立关系,曰:“公是天理,私是人欲,天理人欲中间,站立不得,才出此便入彼。”[17]215当然,这也受到各方的批评。近代康有为说:“孔子极重事功……孟子则为行教起见,宋儒不知而轻鄙功利,致人才恭尔,中国不振,皆由于此。”[18]384-385以为程朱讲义与利的对立,而排斥功利。
  与康有为不同,同时代的朱一新说:“《二程遗书》明道曰:‘利,非不善也,其害义则不善也;其和义则非不善也。’伊川曰:‘君子未尝不欲利,只是以利为心则有害在。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害,未有义而遗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是则近人之所据以攻宋儒者,程子早言之矣。”[19]152康有为说宋儒“轻鄙功利”,朱一新却给予否定,强调程颢所言“利,非不善也”、程颐所言“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
  应当说,程颐与朱熹都不是要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分义利为二涂”而否定利,而是在讨论如何才能真正地获得利而避免害。因此,“义利之辨”,不仅在孟子、董仲舒那里,而且在程朱那里,都并非把义与利对立起来,而是要分辨清楚利是否由义而来。(3)当今经济社会,人们追求正当利益,不仅如二程所说“利非不善也”,如朱熹所说“利不是不好”,而且有“求利之心”也未必不好,所以推崇颜元的“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20]163,强调通过正当途径去谋利。然而,有“求利之心”是否一定能够获得正当利益,或如朱熹《孟子集注》所言“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孟子或问》所言“一有求利之心,则利不可得而其害至矣”,尚需作更深入的讨论。据《朱子语类》载,问:“‘君子喻于义’。义者,天理之所宜,凡事只看道理之所宜为,不顾己私。利者,人情之所欲得,凡事只任私意,但取其便于己则为之,不复顾道理如何。”曰:“义利也未消说得如此重。义利犹头尾然。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何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11]702在朱熹看来,义与利的关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而是犹如头尾相接的一体关系。义,讲的是某事应当如何做,要求按照適宜的方式去做,而能够按照适宜的方式去做,又怎么会不利呢?君子与小人的对立在于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只理会义,“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小人只理会利,“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应当说,朱熹讲“裁处其宜而为之,则何不利之有”,强调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或许仍有启发意义。
  注释:
  (1)对此,张立文说:“朱子在注《梁惠王上》中引程颐的话说:‘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不仅不排斥利,而且欲利……重要的在于行为的动机,即出发点是否端正。若直接以仁义为目的的行为动机,不求利亦得利。”(张立文:《朱熹与退溪思想比较研究》,北京:文津出版社,1995年,第361页)但不能由此认为朱熹只看动机,不看效果;“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既看重动机,也看重效果,是动机与效果统一基础上的动机优先。
  (2)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53《答石天民》,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22),第2528页。有学者认为,朱熹反对诸葛诚之“直说义理与利害只是一事”,就是“主张分别义理与利害,二者不可混同,而主张崇义绌利”。(蔡方鹿、邓洁:《南宋时期理学与功利学关系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2期,第26页)
  (3)黄宗羲《宋元学案》就朱熹与陈亮的义利之辨指出:“止斋谓‘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此同甫之说也。如此则三代圣贤,枉作工夫。‘功有适成,何必有德;事有偶济,何必有理’,此晦庵之说也。如此则汉祖、唐宗贤于仆区不远。……夫朱子以事功卑龙川,龙川正不讳言事功,所以终不能服龙川之心。不知三代以上之事功,与汉、唐之事功迥乎不同。当汉、唐极盛之时,海内兵刑之气,必不能免。即免兵刑,而礼乐之风不能常浑同。胜残去杀,三代之事功也,汉、唐而有此乎?其所谓‘功有适成,事有偶济’者,亦只汉祖、唐宗一身一家之事功耳。统天下而言之,固未见其成且济也。以是而论,则言汉祖、唐宗不远于仆区,亦未始不可。”(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56《龙川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39-1840页)在黄宗羲看来,朱熹与陈亮的义利之辨,并不是讲不讲事功,而是讲“三代之事功”、天下之事功与“汉唐之事功”“一身一家之事功”之辨,并非讲义与利的对立,因为“三代之事功”、天下之事功,其利即是义。   参考文献:
  [1]严复.严复集·原富·按语(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汉]司马迁.史记(第7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M]//[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09.
  [4][宋]司马光.资治通鉴(第1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
  [5][宋]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宋]胡安国.春秋胡氏传(卷4)[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
  [7][宋]张栻.南轩先生孟子说[M]//张栻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2015.
  [8][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9][宋]朱熹.论孟精义[M]//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10][宋]朱熹.四書或问[M]//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11][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宋]朱熹,吕祖谦.近思录[M]//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1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13][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M]//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20-2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14][宋]朱熹.小学[M]//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1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15][汉]董仲舒.春秋繁露[M]//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2015.
  [16][汉]班固.汉书(第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7][清]张伯行.近思录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18][清]康有为.论语注[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19][清]朱一新.无邪堂答问[M].北京:中华书局,2000.
  [20][清]颜元.四书正误[M]//颜元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
  (责任编辑 吴 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53862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