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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困境与纾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高亚楠

  【摘 要】PPP模式具有周期长、项目复杂、综合性强、参与合作企业多、投融资金额大等特点。近年来,各方监管日益趋严,企业在参与PPP项目时必须综合考虑以上特点。研究发现,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PPP项目时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和运营管理风险等多方面困境。因此,论文分析PPP模式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融资特征,深入分析其融资困境,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国有建筑企业;PPP项目;融资
  【中图分类号】F283;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2)05-0191-03
  1 引言
  PPP模式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的项目融资和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优点在于既可引入民间资本,又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过速增长问题[1]。2014年,国家发改委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示范项目,由此PPP项目迎来了规范化发展时期。在国家着力规避地方政府举债风险和加大基建投资稳增长的宏观政策下,PPP模式的推行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与基建投资之间存在的矛盾。建筑企业,特别是政治站位高、技术管理能力过硬、履约能力及责任意识强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成为推动PPP项目落地的重要力量。但在当前去杠杆、降负债的转型环境下,PPP项目落地难、融资难成为全行业面临的问题。研究发现,国有建筑企业在参建PPP项目中存在融资难、存量项目规范落地难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融资问题较为突出[2]。因此,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保证PPP项目落地是企业运作PPP项目首要考虑的问题。
  2 PPP模式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融资特征
  2.1 融资方式多样化
  在PPP项目中,融资模式多元化,且涉及多种融资方式和各类融资机构,其中,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可以帮助企业扬长避短。在融资的全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实现收益最大化,还要将风险最小化。目前,基于PPP模式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团)贷款、资产证券、政府专项债、PPP基金、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租赁、信托资管保险的债权计划等,金融自购项目也有租赁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新渠道。
  2.2 融资主体多元化
  在PPP模式下,融资的主体是由社会资本方或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组成的项目公司(SPV),通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的协议。SPV是融资主体之一,享有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权开展融资活动,以实现项目的正常开发、施工和维护等。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改变了传统的BT模式中政府只能在其信用基础上成为融资主体。通过融资主体的转变,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协调,并且促进项目公司中各社会资本的力量融合与优劣互补。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及其财政可持续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降低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风险,可谓互惠互利。
  2.3 融资期限较长,回收难度较大
  上文提到,PPP模式中政府公共服务及其项目建设相关部门与社会资本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权的协议实现合作,共同参与项目的全周期建设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并且根据项目类型不同或运营计划不同(如各类公路/铁路/路桥/城市轨交/机场、医护中心、教育单位、环保单位、通信站点等均属于PPP项目范畴,依据项目特性不同,合作周期也各不相同),部分项目的合作期限甚至是30年。基于10~30年的合作期限,相应的项目融资是长期性的,极易产生资金压力和不可控风险(如政策变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变化风险、社会资本方的长效履约风险等)。对于大部分社会金融机构来说,对此类融资项目的认可度通常偏低。一方面,这将增加项目的融资难度;另一方面,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大多数PPP项目涉及公共服务领域,例如,公路目与城市交通挂钩,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与环境保护挂钩,这些PPP项目无法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现金流,也难以实现资产证券化,这将加大项目变现难度,增加回收风险。
  3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PPP项目融资困境
  3.1 融资能力不足,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第一,金融机构与国有建筑企业的决策审批流程难以高效衔接。PPP项目需要在项目跟踪及立项、资格预审、投标中标、项目公司组建、融资交割、建设全周期等各环节与金融机构密切对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投融资方案落地实施。这使得融资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制度建立以及函件、合同、协议编制等多个环节。同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议事决策机制复杂,审批流程较多,周期较长,包括职能部门会签、专业评审、分管领导审批等流程。最终,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各级股东大会层层决策,加之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利率波动较大,在审批决策结束时,极易出现市场已发生变化的情况,这使得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衔接更加困难。
  第二,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融资受限。由于PPP项目运营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所需债务资金期限也相对较长。若将债务资金合并到社会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则会导致在一定时期内扩大社会投资者的负债规模。然而,受到资金短缺、杠杆收益、国企评估、现行市值管理等因素影响,国有建筑企业对表外融资有着强烈的需求。《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在规范增信、落实资本金、会计核算等问题上,对央企PPP项目进行了更加严格的控制,并对其实行终身问责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各项目股东对资本金的投入,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已不符合规定,原因在于其存在违规项目整改、清退、无法融资等问题和风险。
  第三,虽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很多,但能够有效选择的渠道非常有限。新形势下,PPP项目资本金融资受到小股大债、明股实债、股东借款、资本金穿透、股权回购、融资期间减资、流程繁杂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阻碍[3]。究其原因,从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家在宏观经济层面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及金融风险制定了一系列防范举措,PPP项目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稳健发展。在金融监管政策日益趋紧的政策环境下,原本惯用的明股实债和小股大债(股东借款出资)等资本金融资方式被明令禁止。同时,国有建筑企业受国资监管以及资产负债率红线(一般为80%)、有息负债规模的限制,资本金融资出表作为其核心诉求横亘在PPP项目融资之前,使得资本金融资可选择的渠道并不多,市场资金来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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