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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销社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红 尚永华

  摘要:从流通环节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需要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渠道。基于供销社构建中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是解决“买难”、“卖难”的可行性方案,是符合农民利益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路径。本研究以山西为例分析了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基本现状,提出供销社是流通领域中符合体制内运作的重要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优势;提出了基于供销社构建我国“大农业”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流通主体、建设农产品信息体系、建立农产品产品标准体系、创建农产品电子商务流通渠道和流通平台等问题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体系;供销社;三农问题;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2-0061-06
  一、研究背景
  邓小平同志认为,农民收入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核心,它不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反映和落脚点,而且是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提高农民收入有两个途径:一是搞好农业增产,二是搞活农产品流通。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业科技在增产问题上提出了“专家系统”、“品种改良”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业的增产增收起到良好效果,但农民增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提高农民收入不能只盯在生产环节上,市场经济要考虑流通环节。流通是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流通一端连着生产者,一端连着消费者。流通不创造价值,却是创造和实现价值必要的条件。搞活农产品流通,从流通环节寻找增加农民收入解决方案,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关键问题。
  目前理论界有关农产品流通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的研究,从渠道关系、参与主体、流通业态、流通技术(手段)等层面进行研究,提高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运行的绩效。二是对农产品流通主体的创新研究,建议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组织进行市场化经营,建立直销店或与超市连锁店对接,鼓励企业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企业的带动作用。三是以深化农业行政部门改革为主的有关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的理论研究,充分考虑农业管理与农产品流通管理职能实现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制度、机制等根本性问题上深化改革,精简、协调、统一管理部门,清晰划分管理职责,实现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与机构设置的平衡、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以及分工与合作的平衡,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上这些有关农产品流通模式的研究不涉及国家宏观农业管理体制,可认为是一种体制外的研究。温铁军认为“三农”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基本国情制约之下的所谓的现代化的上层建筑与传统的小农村社经济基础之间无法对接的矛盾。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体制。l笔者认为,我国农民收入问题和我国的农业管理体制有高度的关联性,改革开放后,承包制虽然重新复活了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又出现了“小农户”与“大流通”的新问题。同样,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关键措施与突破口也只能在体制内寻找,提高农民收入必须从原有的农村管理体制上寻找突破口。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的现状
  1.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基本形成了以民间经营为基础、以市场导向为机制、企业自主经营、政府适度调节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初步形成了以各类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为补充,产区、销区、集散地市场相结合的流通体系。初步形成了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和零售农贸市场的农产品流通三级市场,承担零售环节流通任务的流通主体仍然是传统的农贸市场。
  我国农产品流通形成了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批发商、贩运商、零售商等农产品流通主体。流通渠道主要有“农户+批发商”模式;“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农户+供应商+超市”模式。
  2.农产品“买难”、“卖难”依然严重。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民是以个体为单位,分散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处在农产品流通中的起点,很少与购买方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签订购销契约,农产品收购价格较低。农产品购销方面信息量很大且鱼目混珠,滞后性失真性情况严重,真正有用的信息较少,而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成本很高,当“小农”遭遇“大市场”时,由于农民不可能充分掌握流通市场的信息,不可能对价格的走势有明确的判断,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收购商提出的价格。农产品流通中的风险大多数被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在农产品流通中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居民在消费农产品时表现出买难困境。一是农产品价格高,居民很难买到物美价廉的农产品;二是消费者买到放心的农产品更难。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市场交易市场脏乱差,农产品流通渠道流通链不透明,市场管理落后。消费者只是知道为购买农产品支付了高昂价格,不知道农产品从农民手中进入消费者手中经过了哪些环节?每一个环节加价率有多少?大多数市场只是一个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缺乏品质验证、农药残留检测和质量追踪等配套服务,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品质不放心。
  3.农产品流通渠道长并且缺乏必要监管。事实上,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需经历很多环节,根据丁建吾对山东寿光蔬菜从产地到销售地的追踪调查整理的农产品供应链图(见图1)可以看出:农产品所经过的中间环节越多,其质量越难得到保证;其次某些环节并不具增值作用,更多利润留在了农产品流通环节,分享了原本属于农民的利润;而且过长的流通环节导致供求信息传递缓慢。因此,如何使农产品交易信息能快速、有效地在农产品生产者与需求方之间传递,省去不必要的农产品交易中间环节,从而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增加农民的收益需要进一步关注。另一方面,建立农产品流通体系,构建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建立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和市场内部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能保障鲜活商品的储藏、加工和运输能力的经营主体和流通组织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
  4.农产品生产流通缺乏统一监督管理体制。我国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现状是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模糊、零散,而管理机构却庞大、冗杂,表现为涉农管理机构多与流通秩序无序化并存。一般在县级设立的涉农部门有: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林业局、畜牧局、农委等正科级单位。如山西省各县级部门一般设有供销社、商业局、粮食局、乡镇局、二轻局等涉农部门,虽然不是政府机构,但仍有一定的传统涉农管理职能。由于涉农产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分别由政府的不同部门管理,相互之间不协渊,管理目标不一致,致使农业产业链条被人为分解,农业和相关的前后产业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同时涉农部门多

头管理,职能交叉,管理不到位,农产品生产的地区专业化分工不明显,主要产区和重点产区不突出,使一些地区的自然资源优势、技术优势或产地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制约了农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其次,流通主体多元化,农产品流通处于无序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各种个体经营等农村流通组织迅速发展,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流通格局、组织管理体系已被打破,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农村流通组织体系还没有形成,农产品流通处于无序化的混乱状态。
  5.特色农产品没有列入农业管理体系。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大,我国土地资源丰富,区域特色显著,特色农产品分布广泛。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西北和西南地区倚仗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特色农产品比较多,并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根据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我国特色农产品产业化发展大有可为,是提高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以山西为例,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其农产品很有特色,在全国及国际上都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山西出产的小杂粮和干鲜水果,如北部出产的荞麦、燕麦、马铃薯、沙棘,中部出产的红枣、核桃、柿子,南部的苹果,东南部出产的党参、小米、绿豆等,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生产优势。也正因为传统生产的特点,产品有很好的营养价值和保健价值。由于山西多丘陵,小杂粮和干鲜水果生产分布很广泛但规模很小,因而山西小杂粮没有列入农业管理体系中,小杂粮传统上只是作为主要粮食作物的补充,自产自食,几乎很少销售。笔者认为山西小杂粮就是“大作物”,视特色农产品为粮食增产的潜力产业,是加速农民脱贫致富步伐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总之,从流通环节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需要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渠道。农产品流通领域是政府十预较强的领域,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处在传统机制受到削弱,新的流通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阶段。
  三、供销社系统的特殊地位与优势
  1.供销社历史上就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重要组织。中国供销合作社是组建最早、规模最大的农民合作组织。为满足农村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设立的销售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和收购农产品、副业产品的商业机构,简称供销社。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根据地、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广大农村.供销社几乎全部承担起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责任,曾为我国农村的经济流通发挥过重大作州。以山西省供销合作社为例:建国初山西省供销社除了不供应粮、油、菜以外,其他农产品棉、麻、丝、茶、糖、烟、果、药、杂等商品的供应全部涉及,是连接市场和农村的桥梁和纽带。当时,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还成立合作货栈,为全省各级社和广大农民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在市场经济改革大潮中,各种流通主体进入农村市场,山西省供销社也开始实行公司制改革,但为“三农”服务的主题从未发生改变。进入新的世纪,供销社立足“三农”,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致力于建设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到村社综合服务站,网点遍布城乡,经营服务设施日臻完善,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已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紧密相连的全国最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历史证明,供销社是植根于“三农”并属于广大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同呼吸、共命运,是农民的天然盟友。
  2.供销社是流通领域中符合体制内运作的重要组织。为了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的问题,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不断改革。纵观建国以来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过程,主要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的体制内渐进过程,是由集中式的计划管理体制向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再向市场渊节的发展。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单纯放开市场的原因,而是因为实际工作中没有遵循市场规律,非市场因素限制了市场的功能。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措施与突破口也只能在体制内寻找解决思路,提高农民收入必须从原有的农业管理体制上寻找突破口。
  与农民共同走过了大半个世纪历程的供销社,是流通领域中符合体制内解决方案的重要组织,在服务“三农”中具有特殊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供销社既有企业经营功能又具有政府公益性职能,是农民的天然盟友,它通过经济活动实现为“三农”的服务作刚,其基层组织和公司企业是经济法人,而处于核心支配地位的各级供销社可以承接公共资源,行使政府委托的职能,由此供销社形成了吸纳整合市场资源、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能力。供销系统是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抓手和力量,构建以供销系统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必将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3.供销社服务“三农”的优势。面对家庭经营的农民,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构建一个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经营服务体系。供销社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曾为此做出艰辛探索,虽然在经济转轨期剥离了很多服务机构和资源,但仍具有服务“三农”的独特优势,表现为:第一,供销社不仅融入“三农”管理体制,又具备市场经营的能力。供销社从没有离开“三农”,基层供销社的职工来自当地农家,他们熟悉每一个村庄甚至每一户农户,了解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供销社是以流通为本,具有进入市场、开辟市场的传统优势。第二,供销社涉足农村各个领域。既经营工业品又经营农产品,既搞流通又从事生产加工,由此使其具备了为农民生产提供系列化服务和农民生活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条件。第三,供销社网络遍布乡村,同时上下贯通形成体系。由此,使供销社服务“三农”,具有较强的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能够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
  4.供销社的品牌优势。供销社与中国农民共同合作了近六七十年,在我国的农民心里有着很高的品牌信誉。不仅因为供销社具有政府组织职能,而且供销社系统是我国最大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网点遍布广大农村。虽然供销社组织经历过政府机构一国有企业一集体企业一再到国有企业等几轮变革,其性质目前虽不难以界定,但它在农民的心目中有着很高的信誉是不可否认的。
  总之,供销社具有服务“三农”、建设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独特优势,是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是符合体制内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织。利用好这一优势,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以供销社为基础构建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
  建设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构建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必须解决三大问题:能为农业生产(产前和产中)提供生产指导,提高生产效率;能缩短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农民收入;能对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居民餐桌食品安全。一个完善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系要包含三大职能:一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职能,二是提供农产品公共服务职能,三是为农产品流通渠道提供服务。
  笔者认为以供销社系统为基础构建现代化农产

品流通体系包含以下内容:
  1.以供销社为基础构建中国现代“大农业”服务体系。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于供销社建设一个集农产品生产指导、收购、加工、仓储、销售、物流于一体的现代“大农业”服务体系。合并或重组原涉农机构的服务职能到供销社流通服务体系中,借鉴国外农业成功管理经验(如美国、日本、荷兰、法国),对整个大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相关的前后产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进行统筹安排,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供销社流通服务体系可以帮助农民组建以销售订单为核心的农产品经济生产合作社,为各个经济区域的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进行生产指导、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在收购环节,由供销社作为主要的农产品收购单位进行统一收购,对特色农产品的加工、包装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规范;在销售环节,由供销社组织特色农产品销售平台,组织农产品的销售和运输,制定相应的质量验证、信贷结算、委托购销、代理储运、信息咨询、代办保险等配套服务。在质量监管环节,由政府组织相关质量检验、农药检测等部门进驻供销社或者由供销社代办政府职能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监管和责任追踪。
  2.基于供销社组建各类农产品生产合作社,重塑农产品流通供应主体。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大多仍然是分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必须实现“农户”在“大市场、大流通”环境下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我国农村流通市场已经呈现出供销社(含供销社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运销大户、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商贩)和其他流通主体共同发展的局面,而以供销系统力量最强,其他流通组织规模和影响都很小。依托供销社,由供销社组织农民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小农户”组建为“大农社”,尝试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组织形式,由农产品购买方――供销社负责统一代收、代买,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签订购销契约,使农民在流通中占据平等谈判地位,提高其抗市场的风险能力。
  产前,由各地供销社根据经济地理和销售情况,提出区域生产规划和收购计划,指导农民或生产合作社进行生产计划。产中,由供销社组织生产服务部门对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生产方式农民可以采取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或者组织生产合作社进行。销售时农民可以根据合同卖掉自己部分农产品或全部农产品,由供销社对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和包装规格进行统一规定。这样,既保证农产品市场供应,又保证农民利益。
  3.基于供销社建设现代农产品流通信息体系。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信息、供求信息是生产的基本保障,我国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滞后,没有负责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信息的专门机构,各部门提供的农业和农产品信息零星分散而且不及时,发布信息的渠道也非常有限。广大农民往往无从获取所需信息,大部分农民按照求稳的原则继续种植粮食,或者别人种什么,自己就种什么。这样就极易出现结构雷同,导致生产过剩和过度竞争。
  农产品生产信息、供求信息和信息发布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组建专门的农业信息机构,统一负责农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收集处理的信息不仅包括国际、国内各个农产品市场的产量、库存量,现货与期货的价格、成交额,还要包括农产品产量预测、成本及其构成,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政策,自然灾害及其影响分析等。农业生产、市场信息的收集不仅在各主要批发市场和主产地派驻专门的分支机构和人员负责。而且各基层生产村镇应设立农业信息咨询中心,负责向广大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保障农民及时获得所需的各种信息。
  4.基于供销社构建地方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随着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以及农超对接、物流信息化等现代市场流通手段在我国的发展,农产品标准化日益成为农产品流通必不可少的条件。由于农产品具有特殊性,外形尺寸和内在品质很难统一,难以进行人工控制,加大了其在特征质量方面度量标准的判定难度,基于供销社进行农产品品质分级标准化、包装规格化以及产品编码化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各地方供销社应建立相关农产品产品标准体系,在农产品收购时根据农产品的颗粒饱满度、化肥农药的喷施情况进行农产品等级的划分,建立农产品加工、包装的食用品加工规范和食用品的质量检查评价规范,制定农产品市场价格规范。
  5.基于供销社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和流通渠道。利用电子商务技术优化和改造供销社传统的农产品的流通过程和流通渠道,围绕农产品生产的生产、销售诸环节,构建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商流四流一体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重塑供销社系统的农产品流通主渠道地位,避免农业生产和流通的盲目性,实现订单生产,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通过该电子商务平台监督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让消费者买到放心的农产品。
  首先,基于供销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供求信息模块、订单模块,搞好农业生产服务。供销社根据市场行情直接发布购买行情和订单,对农产品进行收购,实现农产品生产的订单化、契约化,解决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小农户”生产的盲目问题,帮助农民产前科学决策。通过汀单收购,解决产后的“买难”问题,保证农民合理收入。基于信息交流模块,实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专家指导,提高农产品品质;基于B2B电子市场,实现农产品的大宗贸易问题,有利于实行市场的公平配置资源优势,确保合理价格和利润。
  其次,基于供销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网上购物模块和物流平台,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流通渠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上购物的普及,基于供销社建设的现代农产品电子商务流通组织,物流成为企业内部事务,农产品电子商务流通渠道的建立成为可能。随着网上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出台,由供销社信誉保证电子商务平台所出售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品质,居民在网上购买蔬菜、水果和大米、白面等农产品,农民在网上购买种子、农药、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将逐步实现。供销社将根据实际条件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企业或物流基地,设置物流配送中心,解决农产品物流配送的问题。
  再者,基于供销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披露模块,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情况进行通报,保障居民餐桌食品安全。对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地源头投入品的使用、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的管理的标准化等信息,由政府涉农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在网上进行信息披露;对销售过程的包装、运输、仓储等信息进行记录通报;实现农产品的质量和等级在线查询;对农产品交易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保证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总之,重塑供销社的农产品流通主体地位,以供销社系统为基础构建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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