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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对摔伤的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吗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的老伴72岁,有智力障碍,缺乏判断和保护能力。2012年4月,我儿子将他送至一家老年公寓托养,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生活照料、看护等服务。1个月前,我老伴在前往食堂就餐时,因路面较滑不慎摔倒,身体多处受伤,已用去医疗费用1.2万余元。老年公寓以摔倒是我老伴身体行为造成的,不存在任何外力为由,坚持拒绝赔偿。请问,老年公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康静
  康静同志:
  老年公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你老伴有智力障碍,且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因而属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面,老年公寓违反了监护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你儿子把其父亲交老年公寓托养,实施监护责任转移,实际上就是委托监护,老年公寓作为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老年公寓明知你老伴有智力障碍,随时可能出现突发事件,也明知自身负有生活照料与看护的义务,却放任其自己去食堂吃饭,没有护理人员陪同和看护,导致你老伴因路滑摔伤,表明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护理服务的义务,存在过错。所以,老年公寓应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律师
  父母房拆迁女儿代付房款,安置房产权归谁
  编辑同志:
  2009年,老唐的屋子被划入拆迁范围。根据安置方案,老唐再拿16万元就可得到一套118平方米的房子。但因收入微薄,且老两口都是常年的药罐子,实在拿不出这笔钱,于是就求助女儿唐燕,唐燕凑足了16万元,带着老唐去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唐燕又以父亲岁数大,行动不便为由,让父亲将相关的事项书面委托给她办理。2010年初,唐燕拿到钥匙后偷偷装好房子,自己一家搬了进去。老唐说当初是向女儿借钱买安置房,产权该属于他老两口,因此要求女儿腾房。但唐燕却一口咬定拿钱时父亲同意房子归她。请问,这套安置房到底该归谁?
  读者 唐照兵
  唐照兵同志:
  根据法律规定,房子应归老唐老两口所有。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规定,安置的主体是拆迁户,而唐燕并非拆迁户,不具备购买安置房的主体资格,也并非是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约主体。因此,唐燕不是权利的享有者,所缴付的16万元,仅是代老唐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说明其是安置房的购买者。其实,《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唐燕主张该安置房归她所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老唐将该安置房明确转让给自己,并办理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否则即便自己出资16万元,也不能抗辩老唐房主的法律事实。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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