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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扶贫中的政府作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欣

  〔摘要〕 文化扶贫在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作为可体现在开发、保护及创新三方面。开发要注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民族文化企业及品牌,摒弃贫困文化;保护主要通过制度、行政和司法三方面;创新要加强理论研究,处理好创新与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教育与民族文化的互动。
  〔关键词〕 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扶贫,政府作为,少数民族文化,文化扶贫开发,文化扶贫保护,文化扶贫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6-0071-04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各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在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同时,不断融入新的文化,从而发扬了各自民族文化,形成了各自的民族文化资源,为民族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动力。但是,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相对较边远和闭塞的自然条件较特殊地区,这些地区基础设施薄弱、经济要素水平低,制约了经济、教育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少数民族地区一般都处于较贫困的状态。在这种条件下一种矛盾就逐渐呈现:一方面是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另一方面是较为贫困的生存状态。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政府应在文化扶贫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这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扶贫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扶贫中的政府作为,认为应改变以往政府单方输入的传统扶贫方式,从文化扶贫开发、文化扶贫保护以及文化创新发展三个方面分析了政府在文化扶贫中应发挥的作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扶贫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扶贫理论和实践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政府引导下的文化扶贫开发
  少数民族文化一般是指中国境内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从历史上传承和发展而形成的物质文化(饮食、服饰、建筑、交通、生产工具等)和非物质文化(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风俗习惯、传统知识、宗教信仰等)。民族文化是一定历史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又反作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基于各地少数民族文化的状况,政府需因地制宜,通过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知识输入等引导和支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化发展,这将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传承、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民族文化的产业化意味着一条基于民族文化的产业链的形成。这条产业链以旅游业为前端,继而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各少数民族地区应在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对本地区民族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和开发,树立文化旅游品牌,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在开发过程中,要注意摒弃贫困文化,开发良性文化。
  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筹资平台。少数民族地区在地理位置方面大多具有地域边远、交通不便、旅游通达性差的特点,通信网络方面也大多处于较落后的状态,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大多处于“地处深山人少知”的状态,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依托民族文化实现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文化扶贫的运行平台是少数民族地区依托民族文化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这个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政府公共产品供给、居民自筹资金、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文化扶贫的基础平台,为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投资环境优化、民族文化产业化以及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实物和虚拟双向通路。通过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与外部联系和交流的道路得以贯通,旅游配套设施和投资环境得到优化,最终将形成旅游收入和外来投资金额的双向增长。旅游业的逐步发展将逐渐带动饮食、服饰、工艺品、文艺等相关产业链的发展,最终实现以民族文化为名片、滴水泛涟漪的辐射型良性发展。
  2. 通过市场化方式建立民族文化企业及品牌。在基础设施平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应通过当地政府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以民族文化为品牌寻找本地区民族文化的特色和亮点,通过各种市场营销的手段,充分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对本地区的民族文化和民族风情进行宣传,从而使本民族的文化、习俗、民风的积淀以及自然景观的秀美充分呈现在大众面前,吸引游客和投资的涌入。此外,要实现民族文化为名片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关民族文化企业和品牌产业必须加以建立和推广,从而带动运输、宾馆、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和不同消费偏好的顾客,实现以文化为依托多种产业协调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良性循环。
  3.摒弃贫困文化,开发良性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固然是中国千年文化的瑰宝,也是各少数民族的宝贵财富。然而在风格迥异的少数民族文化中也不乏一些愚昧落后、根深蒂固的贫困文化。贫困文化从字面理解一般表述为导致艰难窘迫境况并安于这种境况的价值观。刘易斯认为:“穷人的文化即贫困文化是导致其贫困的重要因素。贫困文化一般表现为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以及目光短浅,缺乏远见卓识;人们对自身的困难仅通过狭窄的视野进行理解缺乏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 〔1 〕贫困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一般表现在居住、生活、习俗等方面。贫困文化是贫困长期存在的根源之一。短期的贫困可能是由于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等原因引起的,然而,持续的贫困则并非这些因素所引起的,而是一些精神因素(即贫困文化)作用的结果。这将直接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贫困文化与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文化的贫困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正是由于文化的贫困限制了当地居民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创新能力导致当地居民固守贫困文化。贫困文化和文化贫困是两个相伴相生的概念,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因此在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产业化开发时也应对少数民族的文化进行取精华去糟粕的良性化开发。当前,我们应从贫困文化形成的机理和结构出发,通过开发前期获得的资金,在政府和专家小组的帮助下,组织各项文化普及课程和职业技术教育。通过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和普及,以及素质教育的驱动,使少数民族居民能够认识到贫困文化的落后和对其的束缚和禁锢,从而能够理解、认可、接受并自觉摒弃贫困文化,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良性化开发提供坚实的精神基础和文化基础。   二、政府规范下的文化扶贫保护
  尽管有最为机灵巧妙的智力技艺,如果脱离了它的文化基础,任何一个发展概念都不能得到彻底的深入思考。一般情况下传统扶贫工作主要集中在经济扶贫上,文化扶贫较多情况下是为经济扶贫服务即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摆脱贫困,送知识进乡村,试图通过科学文化知识的输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摆脱贫困。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仅仅是单方面的输入较少能考虑到少数民族当地的文化,发展到后来才会逐渐意识到少数民族文化的经济价值并将其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加以利用。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缺乏对文化扶贫和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在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文化的扭曲和破坏。原本民风淳朴、地域文化鲜明的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开始发生异变。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原有蕴含在居民衣食住行、人际关系中的深层文化底蕴被市场化的经济运作所淹没,这不仅使得少数民族文化未能真正显现出其魅力和价值,更重要的是民族文化逐渐褪色、消亡,最终使少数民族地区使去其文化特色和根本。在很多地方,少数民族文化被肆意篡改、大量文化资源、古迹被破坏,原有“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的中国传统民风演变成了寨寨相似、村村相仿的大一统局面,并且处处可见后期建造痕迹,忘却了天然去雕饰的可贵。在有的地方由于当地居民缺乏对本地文化的保护知识,原有的文化品牌甚至被外来商家抢先注册,使得本地居民失去了本应属于自己的文化产权。“文化是强大的,强大到无所不在,时时引领人群一步步走向更高的文明。然而文化又是脆弱的,脆弱得如同一只精美的瓷器”。余秋雨早先出版的一部散文集以《文明的碎片》名之,直接道出了文化的易碎性质。显而易见,在当前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原有的贫困文化维系下的平衡已被打破,除旧革新的“突击队”显然需要政府和扶贫工作者的正确引导和保护。具体来说,政府对文化扶贫的保护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制度保护。在文化扶贫初期首要任务就是要将少数民族地区依托民族文化的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我国现阶段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细化才更具实际操作性。应按照少数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国发2号文件基本精神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在充分尊重、理解少数民族文化、宗教、风俗的基础上广泛开辟各种途径使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参与立法,表达民意,献计献策,从而制定适宜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开发用法律、政策和制度加以规范。具体可采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暂行办法等形式。也可进行局部试点,成功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可进行立法。通过制度规范,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扶贫工作将更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在法律规范下,通过文化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最终实现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自觉、自信、自强。
  第二种是行政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是一种特有的知识产权,对此必须加以行政保护。首先,应通过具有法定权力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权利人申请,履行职责,授予或确认权利人特有权利,管理知识产权使用、变更、撤销等事项,纠正侵权违法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秩序。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三个阶段:(1)事前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并授予权利人权利的保护;(2)事中保护,行政机关确定权利并授予相关人员权利后,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变更或消失所作的行政行为;(3)事后保护,侵权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依法运用行政手段制止并制裁侵权行为。其次,除运用行政管理权力保护知识产权外,行政保护还应体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知识援助和制度援助上,通过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当地居民的开发、保护、发展意识,使其具备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扶贫过程进行因地制宜的管理和协调。同时,还包括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抢救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
  第三种是司法保护。由于少数民族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和增值潜力,因此对少数民族文化开发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而面对了解市场规律又熟悉法律规则的侵权者来说,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是被动和弱势的。因此必须为其提供司法保护。当前由于少数民族自身权利保护意识不强,也由于此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缺陷,因此目前相关诉讼还不多见。因此,在司法保护方面,应在少数民族地区普及文化保护法律知识,并完善立法。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将当地民俗民风、民族传统纳入纠纷解决考虑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还有利于执行判决结果,树立司法权威。另外,针对少数民族文化被侵权的集体公共利益受损状况,应引入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对现有司法程序加以完善,切实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三、政府推动下的文化扶贫创新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矛盾的现象,在理论上也成为一种难以解决的悖论,即:越是开发时间长、程度深,民族文化遗失和被破坏的越多;相反,越是欠开发的地方民族文化却保留得越是完整和纯正。这样的现状使得人们面临一种抉择:选择摆脱贫困还是选择保护文化。这样一种矛盾现象的出现主要来源于未能把握少数民族文化与文化扶贫的本质关系,也体现了原有文化扶贫机制未能处理好开发、保护、发展、创新少数民族文化的基本扶贫原则。在新时期,我们应赋予文化扶贫新的内涵,在政府及专家小组的推动下依托少数民族文化这一核心资源,通过促进民族文化与文化扶贫的良性互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持续发展繁荣。
  1.加强民族文化的理论研究。饮水思源,在我们将大多注意力集中在对熟知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产业化开发的时候,我们更应注意到很多价值宝贵的少数民族文化即将或已经失传。这不仅对于我国的文化领域是个巨大的损失,对当地的少数民族来说更是无法挽回的文化历史资源和经济损失。其原因主要来源于部分地区在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冲击下,一些居民尤其是年轻居民不愿意学习原有文化,从而使原有文化失真或失传。对于该问题应通过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方面,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应通过派遣专家学者进入少数民族居住地,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其认识到民族文化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培养少数民族居民的民族自信和自豪感,自觉学习、研究、开发和发展本地区的民族文化。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应联合相关组织机构成立由该领域专家组成的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在把握本地区民族文化整体情况的前提下,对那些独一无二、具有重大影响、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濒于灭绝或失传的类别和项目,予以优先发掘和重点保护,运用传统的文字记录和现代影视的方式保存,从而进行保护和专业研究。   2.处理好创新和保护的关系。丹珠昂奔说,有些国家把人封闭起来让他们过着原封不动的原始生活,这样是有问题的。每个民族都一样,对文化的继承要考虑到发展,保护的同时也要发展。如果就因为某一个民族有特殊的文化就让它与世隔绝,这的确保持了原生态,但也是非人性的。的确,在我们着力开发和保护的同时,发展创新也是不容忽视的。 哲学家冯友兰先生毕生追求所谓“旧邦新命”,即尊重传统并弘扬传统,但不因袭传统, 而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吸收新思维,新概念,对传统的东西进行新的诠释,推陈出新,从而丰富中华文化的内容。〔2 〕这一理念不仅适用于振兴中华,也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其告诉我们,保护民族文化不是原封不动的继承和保留,保护文化最有效的方式是创新。民族文化如果不能创新变革,其必将被时代所淘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引导当地居民处理好创新和保护的关系,认识到新与旧的关系不是替代关系,而是根与枝的关系。对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发、保护与对传统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应同步进行,相互依赖、相互促进。这一点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在处理民族文化创新过程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具体应在少数民族文化的开发传承和保护创新过程中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在少数民族文化的创新过程中通过由政府派遣的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的指导,并广泛通过电子政务、听证会等形式力求发挥多元主体力量为少数民族文化创新献计献策。在此过程中,应实现多中心服务,广泛纳入多元主体(如NGO、媒体、企业、专家、公民个人等),为少数民族文化的创新提供多元服务和知识,从而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科学文化融合下的创新及创新后的发展,最终使少数民族地区依托民族文化实现地区文化的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
  3.促进经济、教育与民族文化的互相推动。一是促进经济与民族文化的互相推动。在民族文化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经济”的发展模式将逐渐形成,这一模式最大的特点:经济依托文化得以起步和发展,文化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逐步得到开发、保护、创新,从而形成更为丰富和更具吸引力的文化资源。这样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人才引入、设施完善和产业链的开发,最终促进当地经济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化的发展,并带动当地社会的全面发展。一个持续、循环的良性互动模式将最终得以形成,经济与文化在相得益彰中也实现了双赢。在此过程中政府及相关机构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引导和管理,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过程进行规范。具体来说,可通过派遣专家小组和评估小组等方式对当地文化开发、文化产业化的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对当地居民进行科学文化、经济法律、自然生态等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从而帮助当地少数民族居民合理、有效、正确的实现经济和文化共同繁荣的良性互动,实现文化扶贫的创新和发展。
  二是促进教育与民族文化的互相推动。保护民族文化,教育是基础,要培育民族文化生存、传承和发展的文化土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开发、传承和创新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还是必须通过当地居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才能实现,这也是改变贫困文化实现文化扶贫的根本。因此必须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加强贫困边远地区基础教育的建设,使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整体知识素质得到根本性提高,并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打下良好基础。在完善基础教育的同时应对成年居民进行培训,特别是进行有针对性的文化产业、市场营销、旅游开发、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理解并运用这些知识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传承和创新。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特点在基础教育和培训中加入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相关的文化课程,在民族地区坚持双语教育,把民族语言文字、绘画、服饰、习俗、歌舞等作为教学内容,充分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文化自觉。另外,政府还要逐步增加文化保护的投入,加强民族文化的研究力量,推动民族文化保护的立法,使民族文化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良性化、创新化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Oscar Lewis.The culture of poverty〔J〕.January Society,1998(2).
  〔2〕传统与创新——第四届冯友兰学术思想研讨会召开〔N〕.光明日报,20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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