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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敬畏自然”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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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敬畏自然”是人类对自然及其规律产生的一种包含着各种心理成分在内的、复杂的、形上的终极体验。当代人类社会需要“敬畏自然”。“敬畏自然”的正当性可以从定义澄清、科学祛魅、道德养成三个层面加以证明。科学认知、哲学反思和审美体验是当代人获得“敬畏自然”体验的三种主要途径。倡导“敬畏自然”有助于环境道德水平的提升,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敬畏自然 终极体验 环境道德
  [中图分类号]13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1-0031-04
  2005年年初,非典、印度洋大海啸之后,我国一些民间环保人士开始提倡敬畏自然,但遭到何祚庥院士、方舟子先生等人的强烈反对,双方之间爆发了一场“敬畏自然之争”。该论争甚至被环境伦理学专家杨通进先生定性为“两种文明之争”。此次激烈的论争涉及一个根本性问题:“敬畏自然”的正当性,即当代人类社会是否真的需要“敬畏自然”。本文将围绕着这个问题,从定义澄清、科学祛魅、道德养成三个层面展开论述。
  一、“敬畏自然”与定义澄清
  要认识“敬畏自然”的正当性,有必要先澄清、界定“敬畏自然”的真正含义。表面看来,定义只是一个描述性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中,任何定义总是与定义者本身的价值偏好暗通款曲的。反对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断言:“敬畏”的意思是“又敬重又畏惧”,而且落脚在“畏”上。他们认为敬畏自然是“把大自然当成有意识、有人格的神灵,担心冒犯了他就会遭到报复。这和原始人认为万物有灵的泛灵论,中国古人的‘天人感应’、‘天人合一’说一脉相承”。
  对此,支持者的回应混杂不一,但无论做何解释,似乎都无法撇清与万物有灵、封建迷信的“暧昧”关系。在他们的相关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到处充斥着拟人手法和自然隐喻,大量引用上古神话和当地传说。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辞选择,而足反映出论者本人的基本观念。也就是说,即使在支持者那里,所谓“敬畏自然”也大多被理解为非理性的万物有灵论。但“敬畏自然”真的就等同于万物有灵吗?
  从语言学上讲,“敬畏自然”是一个动宾短语,它是由“敬畏”和“自然”组成。我们要清晰定义“敬畏自然”,就需进一步追问什么是“敬畏”、什么是“自然”。“敬畏”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日常语用上的,如《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又敬重又龆惧”;二是哲学语用上的,指对人类在直面形上本体时产生的一种终极体验。总体而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家对“自然”一词多有阐释,儒家则深入发微“敬畏”一词。在儒家的阐释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敬畏”一词从第一层含义向第二层含义的嬗变。这一词义嬗变是与儒家伦理本体沦的发展过程相伴随的。最初,孔、孟大多还是在日常语用上使用“敬”、“畏”。如《论语·季氏》言:“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孟子·离娄下》曰:“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但到了宋明理学,它沿着伦理本体化与本体伦理化的思路熔铸儒道释,为儒学接续了一个肃穆森然的伦理本体论。相应地,为体认、通达这个伦理本体,主体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被凸显出来,为此理学大家们建立起来洋洋大观的各种道德修养理论。而且,随着伦理本体像珠穆朗玛峰那样渐次隆起拔高,“敬”的涵义也开始逐步向“畏”靠拢;以至于朱熹直接以“畏”释“敬”,一方面认为“‘敬’字工夫,乃圣门第一义”;另一方面又强调“敬,只是一个‘畏’字”。至此,“敬畏”也就变成了人在直面伦理本体时产生的某种终极体验。这种终极体验混杂着敬重、仰慕、恐惧、怵惕、讶异等多种心理成分,是一种难以言表的形上体验。
  “自然”一词则古今中外,早已有之。按照英国学者科林伍德的研究,在欧洲语言中,“自然”一词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事物的内在本性和行动根源;二是指自然事物的集合,相当于“宇宙”、“世界”的词义。在古希腊和中世纪,第一层含义是主流;但随着近代思想和科学的勃兴,第二层含义逐渐遮蔽了第一层含义,“自然物”、“自然界”概念取代了“自然”概念,自然的有机性、整体性逐渐消退。这是近代人类在“自然”观念上的范式转换。但这种范式转换对于中国文化的发展来说,更多地属于西方文化输入的结果。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然”一词更接近于欧洲语言中“自然”的第一层含义。《老子·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就是“自然而然、自己而然”的意思。正如郭象在《齐物论注》中所云,“自己而然,则谓之天然。天然耳,非为也,故以天言之,所以明其自然也。岂苍苍之谓哉!”也就是说,“自然”相当于“天”这个概念,但并不是指具体物质意义上的苍天,而是指本性规律意义上的天。
  上述语言分析表明,“敬畏自然”的所指存在两种:一是把“敬畏”的第一层含义和“自然”的第二层含义结合起来,认为“敬畏自然”就是指敬重、害怕具体的自然事物,此即万物有灵论;二是把“敬畏”的第二层含义和“自然”的第一层含义结合起来,认为“敬畏自然”是指人类对自然及其规律产生的一种混杂着敬重、仰慕、恐惧、怵惕、讶异等多种心理成分的、形上的终极体验。此即敬畏自然观。
  通常,环保事业、环境伦理学被认为是一项“后现代”事业。遗憾的是,在“敬畏自然之争”中,我国民间环保人士实质上是在倡导一种前现代的泛神复归。这种进退失据造成了在“敬畏自然”问题上的思想混乱,对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并无益处。事实上,经过现代科学的洗礼、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第一种含义上的“敬畏自然”——万物有灵论——不可能成为当代环保事业的基础性观念。当代人类社会需要树立的是第二种含义上的“敬畏自然”,即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对自然及其规律保有一种复杂的、形上的终极体验。
  二、“敬畏自然”与科学祛魅   当代人类社会是一个崇尚科学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敬畏自然”是否正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敬畏自然”与科学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近代以降,科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包括自然在内的整个世界因此迅速祛魅。但与科学对世界的祛魅化过程相伴而行的是,科学本身的神魅化过程开始了;前者越成功,后者越严重。在这种神魅态度的观照之下,科学总体上被建构成一种理想的、纯粹的、超历史的、一尘不染的、没有错误的,因而也是容不得他人质疑的东西。因此,在科学对世界祛魅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对科学本身祛魅。惟其如此,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敬畏自然”与科学的关系,洞见“敬畏自然”在当代人类社会中的正当性。
  首先,从科学精神上讲,“敬畏自然”与科学并不矛盾。科学精神包括相信理性、感情中立,普遍主义、宽容精神,个人主义等特征。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科学持理性自然观的态度。它以理性的概念框架来整理自然中的诸种经验现象,并将它们系统化、概括化、理论化。在理性自然观看来,自然是一个有着内在规律、人类可以依凭理性对其加以认识、改造的对象。理性自然观天然倾向于将理性推进到所有自然领域,把自然分离为一个毫无意义的、可随时加以利用的认识对象。但理性自然观与敬畏自然观并不矛盾,因为二者并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言说的。理性自然观是就具体的、过程的、经验的自然而言,敬畏自然观是就总体的、终极的、超验的自然而言。套用中国哲学的术语,理性自然观回答的是自然之“器”的问题,敬畏自然观回答的则是自然之“道”的问题。我们不能以器灭道,而应道器圆融。二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人类对待自然的完整态度。就人类社会来说,理性自然观的长期兴盛甚至会创造出一种对敬畏自然观的渴求。正如雅斯贝斯所言:“我们过去的同类是在现实宛如被蒙上面纱的条件下生活的。至于我们自己,则已能按事物的实际情况来看事物,而这就是生活的基础在我们脚下动摇的原因。”它给人类现代意识造就了“一种奇怪的双重性质”:进步的自信和自我的虚弱。人类在理性自然观的引导下,越是深入自然,就越是陷入由有限理性直面无限自然所产生的无知和不安中,从而越是容易激发对无限自然的敬畏体验。
  其次,从科学历史上讲,科学并不拒斥“敬畏自然”。科学史和科学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与人文、艺术、宗教等一样,科学也只是人类心智创造的文化传统之一,它的发展是在内部存在许多理论观点相互抗诘、外部有着各种文化传统复杂互动的广阔历史背景中渐进展开的。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如上所述,人类思想史上也主要出现了古代和现代两种“敬畏自然”的历史形态。古代“敬畏自然”观念是万物有灵论的。在原始人看来,身边的自然事物都是神圣的、泛灵的,冒犯它们会招致神灵的惩罚。他们尊崇、害怕、畏惧所有这些事物。在这个基础上,原始人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禁忌和伦理制度。现代敬畏自然观与此不同。我们恰恰可以在许多现代科学家的思想中发现它的踪迹。比如,爱因斯坦反对“拟人化”的上帝,但坚信斯宾诺莎意义上的上帝。他说:“我们认识到有某种我们所不能洞察的东西存在,感觉到那种只能以其最原始的形式为我们感受到的最深奥的理性和最灿烂的美——正是这种认识和这种情感构成了真正的宗教情感;在这个意义上,而且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是一个具有深挚的宗教情感的人。”萨根也曾说;“当科学与大自然相遇时,科学就必然会使人产生对大自然的敬畏的感觉。对大自然的真正的理解的行为是与自然的结合和融合的欢庆,即使是在很小程度上的结合也能使人感受到宇宙的宏伟和壮观。”
  最后,从科学现实来讲,“敬畏自然”有助于科学进步。今天的科学早已走出了象牙塔,成为一种与商业利益、政治权力、学术资源等非科学因素高度关联的体制化事业。今天的科学家也已不再是真理的天然化身,而很可能成为商业的代言人和政治的背书者。这样的事例现实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在我国则尤甚。正如萨义德所指出的,当代社会存在着一种可悲的分离和现实的吊诡;科学技术日益昌明,科学精神日益衰微。因此,当代社会在接受科学“领导”的同时,应该听取包括敬畏自然观在内的其他文化传统的发言。这种局外人、业余者或“文科傻妞”的真知灼见很有可能比那些圈内人、专家、主流人士的观点更具有深度,更接近真相,更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毋庸置疑。科学已然成为诸种文化传统中最重要的一种,但科学并不是所有不同传统的仲裁人,它本身也只是一种传统或传统的一个方面。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各种文化传统应享有平等生存、自由竞争的权利,这对于当代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有好处的。
  三、“敬畏自然”与道德养成
  环保事业呼唤环境道德。“敬艮自然”有助于环境道德的养成。这是“敬畏自然”在当代人类社会的又一正当性来源。
  环境道德何以可能?在环境伦理学中,这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人类中心主义认为,道德是专属于人、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系统。对于人类来说,自然只具有外在的工具价值,只是一种需加妥善利用的资源而已,所谓环境道德反映的最终仍是在自然环境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环境道德的观念实质上是把环保建立在了人类利益计算的基础之上。它顺应了人类本能的利益偏好,但未必经得起逻辑推敲。众所周知,现实的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分殊的世界。住这个世界中,不同的个体可能有着不同的境遇,主张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利益格局背景下,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道德观念就遇到了以何人的利益诉求为计算依据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礼会发展出了完善的民主磋商机制,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道德观念仍无法保证人类行为符合环保要求。这是因为对于环保事业来说,利益计算其实只是一种中性的思路。它既可以为环保行动提供辩护,也可以为历史上或现实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张目。
  因此,环境道德的确立必须在利益计算之外另寻根基。这个根基就是自然的内在价值。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当代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共同主张,各种理论学说都会或明或暗地回到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个概念上来。但需要指出的是,试图在逻辑上完全证明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很困难的,它会遭遇到休谟问题的挑战,并可能被抨击为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在价值论上接受这种新的元伦理学价值预设。这种新的元伦理学价值预设可以使环境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单纯利益计算的“泥潭”,赋予环保事业某种形上的维度,令其获得持久健康发展的精神张力。
  这种元伦理学价值预设不可证明,但可体验。按照麦金太尔的观点,启蒙运动之后,现代伦理的最大特点就是规范取代了德性。规范的凸显同时带来了论证的强化。它将道德简化成一个规范体系,要求对这个体系中的每条规范给予严格的逻辑论证,并追溯其成立的前提。这是一个无穷论证的过程,也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事实上,任何一个道德理论的逻辑推演都必然在某个点上“刹车”。这个点就构成这个道德理论的元伦理学价值预设。这种元伦理学价值预设的成立根据不在于理性的逻辑论证,而在于人的本能、情感或体验。人类中心主义之所以看起来非常合理,是因为它符合人的利益本能。而敬畏体验则为自然内在价值的成立提供了依据。
  “敬畏自然”是一种难于言表的形上体验,提倡、教育、引导现代人获得这种体验,能够促进环境道德的养成,提升整个社会的环境道德水平。我们要学会“敬畏自然”,途径大体有三。一是科学认知。如上所述,科学与“敬畏自然”并不矛盾。一位科学家同样可能敬畏自然。我们越是深入地科学认知自然及其规律,就越能看到在人类理性和自然系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认识论鸿沟。反复揭示、体认这种永远无法消除的认识论鸿沟,可以提醒现代人在自然面前戒骄戒躁、谦虚谨慎,从而逐渐生发出“敬畏”的情感皈依。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人的张扬正是这种认识论鸿沟被遮蔽的结果。救蔽之道就在于经由认识论路径重树敬畏之心。二是哲学反思。在对自然深化科学认知的基础上进行哲学反思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敬畏自然”。这就要求我们在根本上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辩证地看待自然的祛魅与复魅。事实上,环境道德属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间伦理。在种间伦理的意义上,自然是作为一个与人相对待的有机系统而存在的。正是这个有机系统的存在才展现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我们不应该把具体的、个别的自然物从这个有机系统的普遍联系中机械分离,去纠缠诸如细菌、蛆虫有何值得敬畏之类的问题。三是审美体验。当代人类社会,消费主义大行其道,人已被湮没或渴望被湮没在人造物的“汪洋大海”之中,真正的自然已经从人的生活中隐退。这造成了一种时代错觉,以为我们已经战胜了自然。因此我们人应该学会抽离,走向荒野,多多回到自然的怀抱,去欣赏、悦纳自然的雄奇、伟力、壮美和诡谲,从而产生敬畏自然的体验,自觉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
  责任编辑:段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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