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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中的机会主义及其治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山岗 王晓亮

  摘要:在产学研合作中利益分配在双方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的不完整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使产学研合作中采取机会主义能使任何一方获得比真诚合作更大的利益,致使参与方在合作中选择机会主义。因此,机会主义成为产学研合作创新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应采取三种治理机制:一是随着产学研合作的增多,合作各方努力向市场传递其声誉信息,促使双方重复博弈并形成良好的声誉机制;二是完善产学研合作的契约,使契约成为一种交易协调机制;三是当产学研合作创新市场出现时,地方政府实行团体性奖励。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机会主义;博弈;声誉;治理机制;契约;协调机制;团体性奖励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4-0074-05
  产学研合作指的是企业方与学研机构(包括高校与研究所)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展开合作,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创新战略联盟,其实质是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随着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产学研合作逐渐成为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优化产学研合作结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然而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关于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发展现状却不是太理想。最近几年,学者们针对产学研合作不同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国外的学者多是对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产学研合作模式进行相关的实证研究。相比而言,我国的大多数学者主要是通过大量的调研取证之后,集中分析各种因素对产学研合作造成的影响,进而为提高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效率服务。例如,杨得前[1]等学者认为影响产学研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分析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并引入重复博弈模型治理产学研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唐乐等[2]学者认为引入第三方治理与关系型治理可以消除产学研合作中的搭便车行为;陈柳等[3]学者认为信任、声誉等因素对产学研合作深度有显著的影响,政府资助等传统因素却并非显著影响,因此,政府政策应重点转向制度建设。可以发现,针对产学研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往研究提出的治理方法都较为单一,理论性强,可实施性较低。
  一、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的产生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强调产学研合作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了对产学研支出的投入力度。尽管在推进产学研合作中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我国产学研发展的情况却总是不尽如人意。为什么我国产学研现状得不到很好的发展,是什么阻碍了产学研各方真诚合作的步伐。事实上,利益分配在双方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采取机会主义能使任何一方获得比真诚合作更大的利益,那么参与方在合作中就会选择机会主义。在此笔者采取单个博弈模型来分析机会主义的产生[1]。
  假定社会中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包括学校和研究所)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体,每个独立的经济体获得的收益是稳定的。当产学研各方不进行合作时,在一定的阶段,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m,高校或科研所所获得的收益为n。如果双方选择进行产学研合作,他们的收益就会发生变化。企业可以利用学研方的创新知识和理论改进工作技术,提高效益,获得更多的收益;学研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企业方的资助,可以更高效地开展学术研究。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有三种合作模式:双方都选择真诚合作;其中任何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双方都是机会主义者。如果参与方都能真诚合作,则双方获得的总收益m+n+k+l将会是最大的。当合作中双方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或有一方选择机会主义另一方仍然真诚合作,他们获得的总收益都为m+n,但是,采取真诚合作的一方往往是合作的受害者。
  从以上单个博弈的分析中可以得知,当企业一方坚持真诚合作,学研方有两种策略选择,如果学研方也能真诚合作的收益为n+l,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收益为n+t,选择机会主义行为收益n+t始终大于真诚合作的收益n+l。当企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时,学研方也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学研方采取真诚合作获得的收益为n-t(t>0),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的收益为n,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的收益还是会大于真诚合作策略的收益。换句话说,不管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学研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总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反过来机会主义也是企业的最优策略。长期来看,产学研合作双方会陷入机会主义的“囚徒困境”中,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单独改变策略,即达到了纳什平衡点。
  二、促使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
  威廉姆森[4]认为:“机会主义是指信息的不完整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指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机会主义行为通常表现为投机取巧,随机应变,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对方等。在产学研合作中,参与者也可能会利用对方的不利处境对其施加压力。尽管采取机会主义会带来信誉危机,但在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还是频繁发生。
  (一)追求效益最大化
  产学研双方的共同意愿就是通过合作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达到共赢[5]。笔者假定产学研参与各方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有限理性指人是有意识的理性,但是这种理性是有限的。面临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外部环境,我们的认知能力和所作的决策总会有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对未来的判断会存在系统误差,不可能完全准确无误。由于各方的有限理性,他们不能知道合作者的全部信息,也不可能预测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因此,在事前的协议中对利益分配的方案就会很模糊。有限的理性经济人总会希望追求各自效益的最大化,机会主义总会带来更多的收益,于是产学研的任何一方会为了谋取自己的短期利益,不惜损害合作者的利益。
  (二)获取信息的充分性
  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产生的潜在因素。企业方和学研方对各自信息了解比较透彻,但并不能完全获取对方的信息[6]。合作双方的信息并不能够完全的共享,比如企业一方对于企业内部关键的信息会严格保密,包括企业重要的财务数据信息和核心技术等,学研方只是知道其公开的表面信息,不能对企业是否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这就会造成产学研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可能会利用对方无法对自己作出正确判断的劣势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学研方不能马上作出反应,这无疑会对学研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同样,对于企业来说,不断创新是其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希望能从学研方得到创新的技术理论来指导生产,但是创新活动的成果通常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对技术产品未来的发展和市场前景都难以估计。学研方的技术成果在未来的实施效果不能确定,企业为了更加真实地了解学研方的技术成果价值,往往会事先要求学研方对关键性的信息做到准确披露,然而一旦关键信息被披露,企业会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自行开发,就可能不支付任何的费用。因此,学研方对企业公开的信息也不完全,如果学研方隐瞒了技术成果,对未来可能失败的高风险信息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那么企业就会遭受损失。
  (三)签订契约的完全性
  事前签订契约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的完整性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7]。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能预测到合作方是否会选择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签订的都是不完全的契约。在不完全的契约中,对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合作者惩罚没有作出相关的惩罚措施。即便是有,如果这种惩罚的成本低于采取机会主义获得的额外收益,合作者就有可能作出违反契约的举措。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受到产学研参与双方有限理性和获取信息能力的限制,合约对于随机事件发生的所有情况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有缺陷,产学研合作中的参与者都可能利用合约的这种“缺陷”选择机会主义行为最大化为自己获得利益,甚至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来谋取利益。
  (四)竞争的产学研内部环境
  美国著名学者沃尔诺克・戴维斯[8]曾经提出竞争可能会在产学研合作中起到破坏作用,成为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产生的潜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内部竞争违背了产学研合作中战略联盟的重要使命,一方面,内部竞争阻断了产学研双方利益的流动,另一方面,竞争也会影响到核心信息在双方之间的共享和传递,进而破坏信任关系,伤害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现代科技变化日新月异,机会稍纵即逝,产学研各方都希望能充分利用好当前的重要机遇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使双方都能获益,但是也可能会发展成为一种恶性竞争,促使机会主义的产生,损害产学研合作者的正当利益。
  三、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治理
  作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和举措,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成为产学研合作创新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个体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构成了机会主义的动机,进而阻碍了深层次合作的开展,不利于长期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形成。笔者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治理方法,以双边治理为主、政府治理为辅,解决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出现的问题[9]。
  (一)声誉机制治理
  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作为有形资产投入的主体,大学和科研机构作为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供给方,他们的声誉对于合作的深度显得十分重要[3]。如果与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对象进行合作,那么合作双方在很大程度上将采取真诚合作的策略;否则,双方将可能在合作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由此可知,产学研之间的合作程度与各个参与方的声誉密切相关。良好声誉机制的形成,依赖于产学研重复交易,促使双方重复博弈。在上述单个博弈中,合作结果通常不会出现,声誉机制也不会产生。因此,为了促使参与者长期合作,营造有利于自身的声誉,使其都选择真诚合作的策略而非机会主义行为,需要引入包含第三方的重复博弈[10]。
  假设产学研合作的参与者正在进行表1所示的博弈,且该阶段博弈是无限次重复的。笔者在博弈中引入一个第三方作为新的附加参与人,他的主要角色是信息传播和仲裁,负责收集和发布产学研合作中的各种信息,调解产学研合作中的纠纷并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发出者进行惩罚。但是,这个第三方只能记录产学研合作中谁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是否已支付赔偿等信息,并没有强制执行惩罚的权利。产学研合作中的各个参与方都可以到第三方处查询他的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值得合作[11]。
  产学研合作中的双方都不知道博弈何时结束,此时的博弈可视为无限次重复博弈,因此,他们必须为将来的利益考虑。假设企业的贴现因子为δ0,学研方的贴现因子为δ1,双方在博弈中均采用冷酷战略,即如果参与方发现其合作对象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拒绝支付赔偿,就拒绝与其合作。如果某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采取机主义行为并且不愿意支付第三方所裁决的赔偿额,他将在这次博弈中获得m+t的收益,根据冷酷战略,他从此将被驱逐出产学研合作领域,此后他每个阶段只能获得m的收益。用ρ0表示在某次合作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遭受冷酷战略的企业预期收入的现值。用ρ1表示始终在合作中采取真诚合作策略的企业预期收入现值。
  如果企业有足够的耐心使未来的贴现率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在合作中将不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同理,如果学研方有足够的耐心使未来的贴现率满足此条件,那么学研方在合作中将不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
  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所能带来的短期利益与采取真诚合作策略所带来的长远利益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正是这种冷酷战略减弱了合作双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迫使每一参与方都努力维护自身声誉,树立乐于合作的形象,进而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声誉机制,并且这种声誉机制将会为他带来长期的利益。随着这种声誉机制的形成,它逐渐在参与者的脑海中内化为一种道德准则,参与各方形成一种潜意识:不能在合作中采取机会主义策略,每个人都会有意识地去遵从。可以发现,这种道德准则的建立又反过来强化了声誉机制,使声誉机制更为有效地运行[12]。
  (二)契约治理
  契约是交易各方基于自身的利益对未来特定行动的要约和承诺,对交易过程中必须做、不能做的事情以及违反契约的惩罚措施等进行事先的约定。产学研合作中的契约一般比较简单,只对合作日期和交易金额等进行较为清晰的约定,而对合作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分配、保密条款等的约定较为模糊,甚至对于违反相关约定的处理都是在事后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契约的完善也是治理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的有效措施[13]。契约治理是指通过较为正式的契约治理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在契约中详细规定双方在完成合作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尽可能对合作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定以及制定相关的制度来约束双方合作运行过程中承诺的有效性。例如,如果产学研合作中任意一方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将会对其进行惩罚,并且惩罚的金额将高于其因机会主义而带来的额外收益。由于契约是通过第三方的强制执行,因此公正的契约环境也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形成公正的契约环境,第三方要公平合理地裁决产学研合作中出现的争端;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产学研合作双方签订更为详尽的合作契约,充分发挥契约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完善的契约不仅限制了机会主义行为的活动空间,减少因责任分配不明引起的争端,降低合作过程的协调成本,构建一个可预期的交易环境,而且为交易双方建立信任关系提供了信心和保障。这种作用不仅可以保证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更多的产学研合作。
  (三)团体性奖励治理
  尽管政府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不是直接的参与者,但其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来限制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产学研合作中各个参与方的策略选择都是在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非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14]。为了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并避免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奖励的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形式促进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的顺利进行[15]。政府在运用奖励政策时应该注意:第一,只有在产学研合作的总产出大于等于合作双方选择真诚合作时的产出,企业、学校与科研机构才可以享受奖励政策,假定企业可获得的奖励为θ,学研方可获得的奖励为λ;第二,企业与学研方应同时享受政府提供的奖励政策。因此,产学研合作双方的博弈支付矩阵由表1变为表2。
  在表2所示的支付矩阵中,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额外奖励,各个参与方都会主动选择真诚合作的策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同时,政府实施的团体性奖励政策还使得双方的博弈由原来的囚徒困境转变为协调博弈,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可能。
  因此,政府在运用奖励政策时,不仅可以治理产学研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还可以提高企业与学研方的努力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产学研合作本质上是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但由于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合作常常无法长期进行,导致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转化率低,企业的创新能力无法提高。为了治理产学研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笔者认为应采取三种治理机制:一是随着产学研合作的增多,合作各方努力向市场传递其声誉信息,促使双方重复博弈并形成良好的声誉机制;二是完善产学研合作的契约,使契约成为一种交易协调机制;三是当产学研合作创新市场出现时,地方政府实行团体性奖励。
  从治理机制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消除产学研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效率,作为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第三方,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政策:(1)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的制度建设。尽管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着严重的交易障碍。政府可以通过改善契约环境、完善合作中的奖励、惩罚制度等措施对产学研合作进行事前激励,降低交易的风险,进而为参与方构建可预期的交易环境。(2)建设公正、透明的产学研合作外部环境。作为产学研合作的监督者,政府必须公正地记录产学研合作中各个参与方的信息,严格按规定对参与方实行奖励或惩罚。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建设,消除现有产学研合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提高产学研合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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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
  Abstract:Interest distribution plays an essential role in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 Incomplet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together with deliberate behaviors to mislead,distort,cover or confuse information,will make any sideprefer opportunism in their cooperation and get more profits.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three management mechanisms should be adopted. They are reputation mechanism,in which partners spread reputations to increase cooperation,transaction coordinate mechanism,in which contracts are improved,and the mechanism of group reward carried out by the government when innovation market emerges in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
  Key words: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 opportunism, game, reputation,governance mechanism, contract,coordination mechanism, group re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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