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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闻健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 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问: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再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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