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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威

  案例回放 患者蒋某因感冒到某乡镇卫生院输液,医生王某为其做青霉素皮试,皮试后,蒋某出现手脚发麻,呼吸困难、紫绀、血压下降、昏迷、肢体强直等症状,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对蒋某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最后,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随即将乡镇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4万余元。经尸检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是在青霉素皮试后产生过敏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临床药物手册》中规定:用药(青霉素)前务必先做青霉素皮试。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患者在青霉素皮试时都不会发生过敏反应,是否会发生过敏反应是根据患者对青霉素的敏感程度决定的。但是每个人的“敏感度”目前在医学上还是个未知数。因此,为了保障患者安全,使用青霉素之前务必先做皮试。这是医方的法定义务,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也是人所共知的医疗规范。因此,医方王某给患者做青霉素皮试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违法――带来过失――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本案王某的皮试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同时,《医疗事故条例》第33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可以看出本案患者死亡是属于“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即无法预测、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本案中,患者过敏反应发生后,医方随即对张某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救治义务。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本案医方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
  然而在基层医疗机构,患者一旦出现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一赔了之”,助长了患方“多闹多赔”的不良社会风气。
  临床实践中,在医方确实无过错的前提下,患方因体质特殊而出现无法预测的后果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医方行为有违背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的,就要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提醒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确实无过错,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切莫无原则的与患方私了,无过错的赔偿只会浪费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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