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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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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有关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由此产生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因其固有的特性,无法直接对其适用传统证据理论,严重的影响了案件的审查。因此,如何理解与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针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概念与法律定位展开论述,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这一方面重点剖析了当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应用的各种问题。最后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完善法律法规、构建电子证据收集中的协作机制以及加强电子证据运用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证据规则
  随着时代的变迁,随之逐渐出现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证据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其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电子证据独立于传统证据之外的地位。当前,部分地区已将电子证据的收集作为刑事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电子证据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电子证据具体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将电子证据的概念分析作为切入点,重点研究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于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概念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含义
  在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1]狭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或者“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2]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来表述电子证据的观点是更合理的,但应加以补充。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应将所属范围从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扩展到其它电子设备及系统。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指:以计算机或其它相关电子设备为媒介载体,在刑事犯罪中产生或与刑事犯罪相关的,能够对相关刑事犯罪起到直接或间接证明作用且以各种电子符号为表现形式,必须借助相关信息化设备及其知识对其内容进行提取、认定,最终能够对刑事案件客观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或对刑事诉讼活动起到辅助或推动作用的各类电子数据。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技术依赖性。电子证据通常以电子形式保存于计算机等各种高科技产物中,其生成、保存、复制、转移、提取均须依靠信息和网络技术。
  第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媒介载体的多样化,决定了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多样性。
  第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更具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一经产生,就不会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自身属性,其可以准确的保存并反映相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理论上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主要分为视听资料说、书证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笔者将重点从立法上阐述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电子证据定位为视听资料,即“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3]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制作、或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提取电子证据,并对 该证据进行保全的特定行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的研究意义重大。
  (一)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的主要原则
  1、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案件的侦查机关在收到电子证据收集任务时,参加取证的工作人员应尽快到达任务地点,利用专业设备及相关信息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应当立即对现场进行处理。及时性原则是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的首要原则。
  2、合法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这是所有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从的原则。该原则具体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
  3、专业取证原则
  基于电子证据技术依赖性的特征,对于其收集与保全过程也有别于传统证据。因此,专业取证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尤为重要。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必须使用专门的技术人员与专业的设备,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准确的将电子证据予以保存。
  (二)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的主要方式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表现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其取证的方式也相对应的表现为多样化。笔者阐述两种主要的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方式。
  1、复制
  采用复制的方式将电子证据从其终端存储设备或网络中拷贝到移动存储设备中。这种方式适用于存储内容较大,不方便打印的电子证据。但这种方式对提取设备的安全性要求很高。
  2、拍照、摄像
  如果该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取证和固定,以便更加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对取证过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可以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存在的问题
  1、取证技术力量的薄弱
  我国针对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投入较少,造成当前该力量的薄弱。我国的侦查机关中的取证人员多数为政法专业毕业,他们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术可以说是相当丰富,但在面对具有高科技性与多变性的电子证据取证面前,其计算机专业技术与知识又显得相对薄弱。   2、证据保全工作难度较大
  电子证据大多数情况下都被保存在媒体介质上,如磁带、硬盘等,这也决定了电子证据在形式上的脆弱性,而容易被外界所篡改、销毁。
  3、与公民隐私保护原则相冲突
  司法机关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难免的要搜查行为人所使用过的电子设备、IP地址等个人信息。其中既有可能是案件相关的数据,但大部分的内容都是与案件无关的公众个人信息。因此,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
  (四)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的国外相关立法借鉴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相比于传统证据而言,更加的复杂多变。因此,许多国家都在传统证据收集与保全的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电子证据的所特有的收集和保全制度。笔者主要介绍美国关于电子证据收集的立法规定。
  美国关于电子证据收集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电子通讯隐私法》、《犯罪综合控制及安全道路法(标题三)》中。美国在规定电子证据搜查和扣押的同时,也突出的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例如,要求公共服务商披露存储了不足180天的、未打开的电子邮件,需要出示搜查令;而对于己打开的邮件,则只须附通知的传票或附通知的法庭命令即可。
  三、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立法观念,完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国内外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应当转念思路。确立电子证据立法总体思路:“立足本国司法实践,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融合与改造相结合;转变观念,以发展的眼光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合理有度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支持司法实践”[4]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很少,且零散,不成系统,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电子证据的运用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我国应该充分的借鉴国外关于电子证据运用的立法经验,结合具体国情,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系统的电子证据运用制度,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此外,在对电子证据进行立法时,应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持法律的实效性。
  (二)加强电子证据运用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查网络犯罪过程中,容易造成对公民隐私的侵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片面的强调对案件侦破,而应该在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中寻求平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电子证据的运用过程中都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顺应了当今国际保护人权的趋势。
  因此,我国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努力使电子证据的运用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有效的统一起来。首先,必须明确侦查机关对于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获知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其次,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严格的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再者,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最后,应当赋予当事人对于电子证据的知悉权、阅卷权以及异议权,并规定监督和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页.
  [2]董杜娇:《电子证据研究的认知起点》,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年第1期.
  [3]王沛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分析[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78.
  [4]胡晋秋.刑事司法中的电子证据[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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