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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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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矿业活动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然而,迄今为止,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测系统。为此,本文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建立统一、高效的监测系统,并由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负责数据接收和研判、利用,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制度
  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现状
  (1)汛期巡查监测:每年汛期开展的全省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包含了部分矿山地质灾害,巡查监测记录了这部分矿山地质灾害的动态变化趋势及危害特征。
  (2)遥感监测:对部分矿区采用不同时段的遥感影像对比监测,从宏观上判别矿区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如湘中南、湘西重点成矿带遥感调查与监测项目,已连续3a监测了部分重点矿区占用破坏土地情况、固体废弃物排放情况、矿区水土污染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3)专项监测:部分矿山企业在不同时间、根据不同目的开展过不同方式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如资江煤矿地面与斜坡变形监测、牛马司煤矿地面沉降监测、冷水江锡矿山采空区地面变形监测、黄沙坪铅锌矿采空区岩移观测、资兴矿务局唐洞煤矿“三下”采煤地表变形监测。
  (4)监测示范研究:近年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调局水环中心、中南工业大学联合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冷水江锡矿山锑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监测工作。微电子技术、传感技术、通讯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等被广泛应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2.1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1)总体目标。按照“简单、实用、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主,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省、市、县和矿山企业四级监测体系。监控、预防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有效监管及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2)主要任务。①建立和健全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②定期开展监测工作,监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趋势;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选择重点矿区,开展多种监测技术方法对比试验,优化监测手段;④利用遥感卫星开展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⑤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和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和汇交制度;⑥建立和维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
  2.2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一)监测组织结构体系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据此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各类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二)监测技术路线
  全省监测技术路线以地质环境监测指挥平台为核心,通过常规巡查监测、专业监测(含示范监测)、遥感技术监测、应急监测四种方式开展,最终形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通过现代网络手段,以信息平台的形式发布数据,以供公众查询及管理决策使用。
  (三)監测职责与分工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监测数据进行检查、复核,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为复杂的矿山,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到现场开展监测工作。省、市、县三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工作。各级机构及矿山企业的监测职责和分工如下:
  (1)省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任务如下:①开展大型生产矿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营老矿山)和责任人灭失、问题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检查监测工作;②制订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③承担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的汇总、分析、处理、预警预报和综合研究工作;④负责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⑤负责汇总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上报省厅和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遇突发事件在24h以内上报;⑥对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测数据质量;⑦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2)市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任务如下:①负责检查、复核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配合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重点矿山的巡查监测;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生产矿山进行动态巡查监测;②承担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汇总和报告汇编等工作;③负责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④负责汇总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遇突发事件在12h以内上报;⑤对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测数据质量;⑥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3)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任务如下:①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辖区内的所有矿山进行动态巡查监测;②承担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汇总和报告汇编等工作;③负责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④负责汇总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上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遇突发事件在6h以内上报;⑤负责落实矿山企业监测责任人制度,组织、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提交监测报表,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监测数据质量;⑥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4)矿山企业监测工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指导方针,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负责本矿地质环境保护与监测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三、结束语
  鉴于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现阶段建议首先建立矿山地下水监测系统,由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矿区为单元编制监测“方案”,由各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矿业权范围内监测站点的建设,监测数据接入全省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其中地下水监测可实现与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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