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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舆论与司法监督的互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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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古以来,舆论与司法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纵观古今中外,不论东方西方、民主专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均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公开审判,公开处罚的方法。但这也自然而然带来了一个问题——“舆论”与“司法”相辅相成的同时,也碰撞出了激烈的火花。有效避免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媒体舆论;司法监督;互动
  一、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互动发展
   (一)舆论影响初现
   自十八大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步入快车车道,法学界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维与智慧,同时参考日本、德国的立法经验后,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康庄大道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而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学科建设上体现的淋漓尽致。但发展必然面临阵痛,在刑事审判实例中,发生了大量的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接触。从好的一方面来说:这种接触与反应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加强了对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是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朝令夕改既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也为维护基本法益和公共利益制造了障碍。
   特别是步入互联网时代后,媒体由纸媒开始向互联网行业过渡,大量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门户网站涌现,并且影响力日益增强。很多案件都是在媒体舆论,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参与下,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而促进了司法体系与社会思想的接触,为司法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利的监督,促使执法者在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共认知之间博弈,谋求平衡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在“于欢案”中,司法与舆论的博弈体现的淋漓尽致。从而在此后的“宝马男反杀案”、“赵宇案”中媒体舆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维护着公平与正义。但是,我们通过对“李昌奎案”、“药家鑫案”、“邓玉娇案”的分析,我们发现舆论影响的范围逐渐超出了司法监督的范畴,其与司法审判的摩擦、矛盾日益凸显,“舆论审判”的倾向也日益凸显出来。司法机关在行政机关与民意的双重评判下,也开始出现“角色易变”的问题。
  (二)舆论影响的反思
   面对这样的在司法审判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舆论监督”,我们开始思考:言论愈来愈自由的同时,舆论会不会成为阻碍法制建设的绊脚石:相较曾经纸媒、官媒而言,准入门槛如此之低的“自媒体”,会不会为有心人操控?会不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法宝?答案是必然的,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21世纪,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舆论资源的部分转移是必然的。但舆论一旦由集体所有、人民喉舌转化为私人所有,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部分媒体难免沦为资本走卒,这一点从西方国家混乱的媒体舆论中我们不难看出。然而,广大人民群众一直以来习惯了曾经公正的、辩证的新闻报道,对虚假信息的过滤能力不足,这种“有害自媒体”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尤为突出。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的不理性、公众朴素唯心主义正义感、阶级分层化、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等消极因素也开始暴露出来。笔者认为:司法应继续贯彻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并不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同样也是独立于社会舆论,但独立不是封闭,在理性的吸纳、借鉴的情况下,积极引导社会积极舆论,借助舆论力量带动全民学法守法,最终实现社会公共法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互促性影响。
   二、舆论对司法实践良性引导的分析
   “赵宇案”发生于2018年12月26日,赵宇见邻居呼救,随武力阻止了李某的不法侵害,三天后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这反映迅速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赵宇家人开设了名为“被冤枉的赵宇”的微博账号,在微博上为自己发声,第一篇自白便获得了573295转发、84206回复与245425点赞的惊人网络反馈。网友将其总结为“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在网络上广为传播。由此可见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与社会舆情产生强烈的共存共振。现实中的细微之事通过网络的放大和扩散,在现实中影响巨大。
   在这一情况发生后,当地警方快速反应,2019年2月20日當地警方经过勘察以“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次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3月1日,在最高检指导下,经当地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并认定见义勇为。
   回顾整个案情,尽管当地司法机关的处理从普通人朴素的法感情来看并不尽善尽美,但就其所处角度而言他们的反应是合理的。该案件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在大众的监督下,当地司法机关坚持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媒体舆论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未一边倒的倾向任何一面。在一审做出防卫过当不起诉决定是难得可贵的,这是舆论与司法良性互促的结果。同样在2017年“于欢案”、2018年“昆山龙哥案”两起案件中,舆论的铺垫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在舆论的影响下,原本教条化的正当防卫制度开始重新焕发活力,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执法标准,具有典型的示例作用。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盲目自信,我们更应该警觉的发现,舆论的影响之巨大,以上案件均为民众的“朴素的唯心主义价值观、是非观”正确的情况下,然而这种价值观的波动性却恰恰是最大的。
   三、舆论与司法实践互促背后隐患的反思
   前文说到,舆论的优与劣完全取决于民众朴素的唯心主义价值观,但是这种价值观近些年呈现出一种异常的发展态势:在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今天,网络空间因其发言成本低、青少年大量聚集等特点而日益暴躁,最明显的一点是,但凡贴上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等标签的一方,十有八九会淹没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民众的价值观大部分仅仅停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官员犯罪罪加一等”等基本层面上。
   以2009年邓玉娇案为例,尽管邓贵大等三人提出了无理要求,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侵权情况,但是一死一伤的防卫限度是否存在过当问题。但是该案件在经记者报道后迅速升温,网络舆论在“官员”这一关键字前,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网友纷纷对邓玉娇表示同情与支持,对三位镇政府官员展开了攻击。就这种程度而言,笔者认为是正常的,但是有部分网友认为邓玉娇属于“为民除害”,为其冠以“巾帼英雄”、“侠女”等称号。与此同时因为当地司法机关在取证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疏漏,案情通报前后矛盾,导致舆论进一步发酵,从对案件的讨论迅速发展为对“邓贵大三人”以及当地司法机关的口诛笔伐。从个人感情来讲,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为民除害”的权利必须也只能掌握在法律手中。其结果的正义并不能掩盖其程序的违法性!倘若人人皆可为民除害,法律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同时在并不是人人皆为尧舜的前提下,这种情况的发生对社会公共法益会产生巨大的威胁。    除此之外,我认为近几年“现象级司法案件”还有两起:“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在这两个案件中,定罪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两个存在“自首”情节的案件中,被告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恰当?我国各种法律,尤其是刑法到目前为止可以说较为完备,欲实现社会公正我们只需要依法裁判即可,以自首减刑为例,以此的不减刑,所谓的“要么药家鑫死,要么法律、正义死!”确实会导致民众一时心理的满足,但对以后的案件会产生相当坏的影响,高智商犯罪人员不自首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险由谁来买单?
   总而言之,舆论会导致定罪、量刑呈现出一种朴素的正义,而阉割了法律的教育、指引、评价职能。可以说,不理性的社会舆论破坏了司法独立、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打击了司法权威。
  四、确保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良性互促的对策
   我认为导致舆论导致恶性结果的原因无非是前文提及的四个原因:社会舆论的不理性、公众的朴素唯心主义正义感、社会阶层分化、司法公信力不高。欲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里笔者不多做赘述,仅提出三点想法。
   (一)有选择的吸收社会舆情
   法律与发挥其指引职能、教育职能面向社会是必然的结果,同時作为一门人文学科,欲谋求发展必须要与社会不断接触,吸收碰撞才能不断发展。
   (二)强化对网络的监督
   网络舆情之所以如此易爆,完全是因为我国过于宽松的网络环境,在网络发表言论绝大部分请款下,都不会导致任何责任,就导致了一大批“秦火火”、“立二开四”这样的水军群体出现。我们必须在这些群体将目光投向司法领域之前,将这个群体进行规范。
   (三)加强司法对舆论的引导
   面对信息爆炸的21世纪,司法机关不能“自命清高”,而应该积极通过各种手段对舆论进行引导,只要民众对案情足够了解,前文所说的不利情况也就不会发生了,同时通过一次次的案情教育,会使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升。
   在互联网时代,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接触与碰撞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民众不同的受教育水平,导致了法理上公正的审判可能并不与民意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工作这一方面要积极听取民众意见,但是也要有职业自信,敢于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简而言之,司法既要尊重舆论中的民意,同时也要对舆论引导、规制,和舆论保持一定距离。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付黎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 [J].淮海工学院学,2018(10).
  [2]朱玥.论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互动关系 [J].南方论刊,2018(08).
  [3]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 [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0(02).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系,山东 泰安  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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