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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危机下信用卡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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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国民收入急剧下降,也导致了信用卡的风险随之增加,客户生活在饱受次贷危机冲击的地区,或者就职于“问题”行业,那么他们的信用额度将大幅度降低。这样一来不良信贷也随之增加,各大银行也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很多银行在金融危机下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防范,以减少不良信贷对很多银行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金融危机;信用卡;业务风险
  信用卡(英文:Credit Card)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帐日时再行还款。除部份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帐户直接扣除资金。
  一、金融危机下信用卡的风险
  在社会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科技突飞猛进的今天,信用卡被越来越广泛的人群所接受、认可,并得到长足的发展,然而风险总与便利同在,人们在享受信用卡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信用卡带来的风险。在金融危机下,信用卡也多了几种不可预测的风险。
  (一)在金融危机下恶意透支成为首险,对发卡银行而言,一些持卡人恶意透支,逃债赖帐,同时对发卡银行的资金安全危害也极大,有些别有用心的持卡人大搞恶意透支,以达到套取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例如,2018年,某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1200余人,透支金额高达85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通过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追透未收回判刑的就达56人;还有一些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身份证件、担保资料等骗取银行信用;还有一些人使用黑卡、假卡盗取银行资金。
  (二)在金融危机下有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乃至伪造信用卡骗取发卡银行的资金,事实上,在世界各地,信用卡一直是犯罪分子的“猎物”,例如,在中国,信用卡犯罪在金融危机下几乎与信用卡消费保持同步增长之势;主要表现在冒用遗失信用卡、冒用盗窃信用卡、特约单位伪造签购单、伪造信用卡作案等等;在信用卡业务方面,虽然“两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但对于信用卡市场主体各方责、权、利关系的立法尚不明确,因此在信用卡业务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有些业务规定和操作惯例目前无法可依。
  (三)在金融危机下,持卡人发生变故的风险,有些持卡人在领卡时也许经济状况良好,偿还能力较强,但由于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持卡人也许就无法履行其在信用卡业务中的义务,造成银行的损失,如:持卡人死亡或经济状况恶化,丧失偿还透支的能力;与发卡银行联系中断,发卡银行无法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单位卡因企业结构发生变化,企业倒闭、财产被冻结或诉讼保全等等。
  二、信用卡风险防范
  (一)透支风险管理措施。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发卡行发放的一种贷款,但是与其他贷款不同,它一般是在支付结算与授权过程中形成和发现的。信用卡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正常透支,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成本。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由于我国的电子信息化的滞后,止付名单传递速度慢,自动授权设备不完善,加上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漏洞、特约商户审单不严等原因,恶意透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可见信用卡透支利息率非常高。信用卡业务收益来源中主要有持卡人年费、信息交换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手续费和所得等 ,其中占最大比例的就是利息收入(国外很多银行的透支利息收入占到了全部信用卡业务收入的80%)。通过比较,很容易发现透支业务的开展是有利于发卡行的,纵然透支风险确实存在。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取消客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理透支与恶意透支。要尽量增加合理透支的笔数,压缩甚至杜绝恶意透支的笔数。实践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大收益也大),将风险管理作为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按照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不搞协议透支,尽量减少信用卡交易资金结算环节,提高结算速度,从而及时核算信用卡透支,保障银行的正常收益。
  (二)加快立法进程,打击信用卡犯罪。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在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题时,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因此,政府必须加快银行卡立法进程,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金融机构必须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银行卡制假、盗用、冒用和利用银行卡敲诈勒索等各种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净化银行卡市场环境。
  (三)滥发信用卡受限制。为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通知》要求发卡机构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银行方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开立账户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四)催收。信用卡的催收环节是最为严峻的,银行和催收公司的合作也因严峻的形势更加紧密了。有银行为了提高追收率,不断提高催收公司的比例分成,提高到50%以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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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曾宣栋,贡晶晶.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及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5):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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