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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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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不仅在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还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思想。通过药家鑫案和江歌案的个案解读,可以发现公众在自由地讨论一个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多数人的思想意见,即为网络民意。一方面。网络民意能够促进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但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独立裁判造成了干扰,有时甚至会在媒介的引导下,造成司法裁判前出现“媒介审判”的现象,这不仅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撼动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更会对司法裁判者们带来很大的压力,使司法人员无法做到独立审判。本文通过药家鑫案和江歌案的个案解读,来探讨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及司法应回应、引领网络民意,构架网络民意与司法工作间的平衡机制。
  关键词:网络民意;媒介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引  言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裁定维持药家鑫死刑判决,同年6月7日,对药家鑫执行死刑。
  ①日本当地时间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裁判所对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做出判决,判决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媒体在对药家鑫案与江歌案广泛的报道下,让人们感到道德的底线在不断被冲击。在案件发生后,媒体介入虽在开始时对司法活动起到监督作用,但在稍后的不实报道和非理性的报道中,促使民众舆论产生非理性思维。在江歌案中对刘鑫的口诛笔伐的热度远远高于对案件本身事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注,甚至在法院尚未公开判决前,民众将刘鑫、陈世峰给予其道德审判、媒介审判的高度。在药家鑫案件中,法院尚未公开审判下,网络民众开展对药家鑫死刑的投票,都是其媒介审判的表现。我们不能否认网络民意的存在对司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小看网络民意所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司法工作的影响。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通过各种途径来发表自己对社会事件的意见,非理性的网络民意会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平衡好两者间的关系即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不仅需要甄别筛选网络民意,也同时需要做好对网络民意的引领、规范作用,做好对网络媒介的指导作用,促使网络民意能够与司法相协调。
  一、网络民意与司法概述
  (一)网络民意
   1.网络民意的概念
   在我国,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于纠纷的解决、司法裁判的过程都必不可少有着民意基础,民意在纠纷解决、司法裁决中影响着其过程,结果。社会成员通过网络媒介对一社会案件进行表述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由此促成了网络民意的形成。网络民意是民意的网络方式呈现。民意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法语中,它指社会大众对某一社会问题或现象集中表达出来的具有多数一致性和时间上持续性、并具有对事态产生强烈的影响趋势的意见、态度、情绪和干涉意愿的总和。②而网络民意是一种新型的民意,是网络时代民众通过网络媒介这一形式表达出自己对社会事件的态度和见解,让自己的见解获得更为广泛社会成员的关注,进而影响司法活动的意愿总和。在江歌案件中,网民们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更是对于江歌妈妈发起的签名支持陈世峰判死刑的活动进行大力表态,网络民众对于陈世峰的杀人行为表示谴责,上百万民众加入到签名活动中。网络民众对于江歌案的关注,对于要求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心声形成了网络民意。在药家鑫案件中,众多网络用户形成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受到审判,要求判其死刑,都是网络民意的体现。
   2.網络民意的特征
   第一,网络主体的多样性。网络低门槛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得更多的社会成员能够参与到其中来。这样就使得传统媒体由精英控制的局面得以打破,展现了网络时代主体成员的多元化、平民化。使得人人都可以参与。药家鑫案中,一开始案件通过微博的方式引得社会成员进行关注,然后社会公共知识分子对于其心理的剖析,社会不同成员对于具体案件的点评,形成不同的观点,最终价值相同的大部分人的观点就是民意的反映。在江歌案件中,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参与了对案情的讨论与关注,有法律专业人士,有微博大咖,有学生,有教师等等,他们在参与案情的讨论与参与签名会的时候,形成了网络民意。从网络民意的形成也可以看出网络民意主体的多元性。第二,网络民意体现普世价值观。网络民众对于一具体案件,通过微博、微信等具体媒介对司法活动表现出一种普遍观点,这种普世价值观一般是与一般的公正理念、公序良俗、社会评论相联系的,它是大众的心里呼声,是大众最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在药家鑫案中,面对药家鑫交通肇事后不是救人而是残忍杀人行为,以及在江歌案中,陈世峰连捅江歌十刀的行为,网络民意更多的是表现在普世的价值观上,认为要“杀人偿命”,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思想。③网络民意更多的是普世价值的表现,是民众的一般正义关,但它也可能有非理性的成分。第三,网络民意具有隐藏性特征。网络民意可以在不公开发布自己信息和姓名的前提下发布,这使得民众的言论得以自由发展,但有时会产生网络暴力现象出现。
   3.网络民意的实质
   网络民意的实质是公民的权利表达。第一,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有权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形成网络民意。
  ④第二,网络民意的实现是借助于网络媒介实现的,网络民意的表达是通过网络媒介所表达出的。第三,网络民意的最终追求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网络大众所形成的网络民意更是对道德的一种维护。
  (二)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保障手段是通过司法实现的。司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按照法定职权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的活动。⑤司法活动即包括诉讼的环节,也包括审判的阶段。在司法活动中,司法要求具有中立性,要求裁判者居中裁判,依据法律和有关事实进行独立裁判,不被其他因素所干扰。除了司法的中立性特征外,司法还要有民主性,民主的存在是为了防止裁判者权利过大,进行枉法裁判或不公正裁判,民主的存在有利于避免司法不公的现象的存在。司法还应该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就是让整个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放在社会监督下进行,更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在药家鑫案件中网络媒体与大众的关注点主要关注司法中的审判环节。网络民意更关心的是药家鑫是否能判处死刑,而不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关注。江歌案中网络对于司法的关注不仅涉及了审判的结果,即对陈世峰的判决结果;更关注司法的适用问题,网络民众更是对案件是否适用引渡情形,中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等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江歌案中人们不仅对诉讼程序及过程进行了剖析与关注,也关注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一) 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⑥我们从此条文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独立于其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同时也要独立于媒体、舆论。不受各方的干涉,依法进行审判。虽然网络民意的形成和网络舆论能对司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但是网络民意的过渡表现也会对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产生很大的压力。在药家鑫案件开庭审理时,法院曾向旁听的公民征求量刑意见,向旁听的五百人发放问卷调查,其中涉及对药家鑫的刑罚处置建议以及对庭审情况的建议的问卷内容。⑦药家鑫案件一审中旁听中的五百人,其中四百人来自于药家鑫同一学校的师生们,剩下的旁听人员中仅代表被害方的人员仅二十五名。我们通过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题就能看出,网络民意已经对司法的独立性做出了影响。网络上民众对于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行为的愤慨,对于公共知识分子和相关频道对药家鑫的维护感到不满,网络民众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网络民意已经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社会关注度的高涨,让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够独立的审判案件,排除干扰了。网络民意的形成也会使网络媒体附和网络民意,从未引发舆论审判,即媒体审判。媒体们会代替法院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同时媒体也会给法院施加压力,影响到判决的做出。
  (二) 网络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司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对于具体案件而言,网络民意的形成往往是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地区等不同人的共同普世价值观。⑧网络民意也往往是为了伸张正义,但是网络民意的形成更多是关注的案件的结果,而非案件的程序公正。江歌案中,网络民众积极参与江歌妈妈所组织的国内外签名活动,支持判处陈世峰死刑,网络民众所形成的“杀人偿命”的网络民意只是追求着结果的公正,对于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并未太多关注。而药家鑫案件中,网络民众对其自首、初犯的情节视而不见,更多的是在关注法院对其结果的宣判是否符合网民民意。网络民众为了追求结果的公正,会通过形成一定的网络民意、网络舆论给司法机关的上级党政领导压力,以此引起上层领导的重视并下达指示来完成判决。药家鑫案中,全国媒体平台至少有2000家报纸和电视台报道了药家鑫交通肇事后不救人反杀人的行为,百度和谷歌甚至收录了4950万个与药家鑫有关的网页,在如此巨大的网络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不受舆论、不受网络民意的影响完成案件的审理是有难度的。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事,党网络民意妨碍了司法的程序的公正是,要积极对其采取措施。
  (三) 网络民意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司法权威是指在宪法与法律的指导下,经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產生的能够使公民予以信服的力量。网络民意的形成过程中,公正对司法审判的主观任意性评判、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情绪的表达,会造成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下降,损害司法的权威。法院也会因为网络民意带来的压力,而降低司法权威,去迎合网络民意。媒体在报道药家鑫案件初期时,对其关注度转向了药家鑫的家庭背景,媒体人员甚至给药家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至此网络民众带着仇视富二代的不理性民意,更加要求应当判处药家鑫死刑,人们更加关注药家鑫富二代身份,同时所发表的网络言谈更充斥了暴力的色彩,网络民众甚至肆意讨论司法人员的行为,也在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是否会受到其影响,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权威性造成影响。
  (四)对法治原则的影响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有罪。⑨这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审判。做出裁决。对行为人能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有权机关仅是法院而非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网络民意的形成是深受媒体的引导的,当媒介所形成的结论与法庭判决大相径庭时,道德和法律问题就会成为网络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当媒体通过引导民意从而影响到定罪量刑时,这就对法治原则产生了影响。药家鑫案件,媒体先入为主的设定了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之后对于药家鑫的杀人手段残忍性的挖掘和其生活背景的报道,都引导着网络民意朝着媒体已规划好的方向进行发展。要求药家鑫死刑的巨大网络民意一经形成,其所产生的网络舆论压力,就会迫使办案人员不能排除干扰,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下办案,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自首情节的认识上做出不成立的判断,也在审理过程中忽视关于从轻、减轻的事实认定以及相关罪轻的证据的收集。网络民意形成的要求药家鑫杀人偿命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对无罪推定原则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五)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影响。
   网络民意是最大程度的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愿望。在江歌案中,江歌妈妈自2017年8月起到12月,在国内外征集签名活动,征集网民们支持陈世峰死刑的签名。虽然此网络请愿签名活动不对日本的司法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会对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量刑情节起到很大的作用。法院在做出裁判前,会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性以及是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实际情况。虽然江歌案发生在日本,日本裁判所对于死刑的判决极为慎重,但仍会考虑到网络民意的影响,在量刑方面给予考虑。而药家鑫案件中,网民对于药家鑫案件要求死刑的网络民意,也会作为法院审判时参考的因素,会考虑其社会影响而对其量刑做出判断。
  三、媒介审判
   在网络时代,网络民意的形成受到舆论媒介的引导,有的时候非理性的网络民意会促使网络媒介干预了司法工作,在司法审判工作开展前,形成了舆论审判的现象,也即为媒介审判的现象,网络媒介利用网友们所形成的网络民意进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先的审判。
   媒介审判也称为“新闻审判”或“媒体审判”,它并非我国本土产物,其来源于美国的20世纪“谢帕德案”。⑩一般认为媒介审判就是一种对舆论对象进行先行性的“审判预设”,这种舆论超出了正常的司法成语,经常对司法造成舆论压力,让司法做出有违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屈从做出或轻或重的判决。B11它常常变现为先于司法程序,对案件相关人员先行做出罪行的认定、对罪行的轻重做出判断、对定罪量刑以及判决结果做出先行的结论。这种审判模式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侵害,更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侵害。法律有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决定其有罪。B12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是唯一可以对公民的行为定性的地方,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在药家鑫案中,不少知名人士以及社会人员在网络上评论其罪该万死,尽管自首,仍不能减轻其刑法,必要其偿命的舆论定罪,甚至在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民众投票,对于药家鑫处何种判决结果予以投票,短短时间内参与投票的人数就达到六万多人。我们甚至可以看出很多网民处于义愤或报复等价值观,极力支持药家鑫判处死刑。这些行为其实就是媒介审判的一种体现。在江歌案中,人们更多的是道义上谴责刘鑫,将刘鑫置于道德上进行评判,但是刘鑫并非犯罪嫌疑人,对她的道义上的评判并非是媒介审判,她也是案件的受害人,本身不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媒体和人民对于江歌案中日本法院对于故意杀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认定,都有着基本的认识,媒体在此案中并没有表现出更多的对陈世峰的道义审判,即使是在2017年8月14日江歌妈妈开始举行国内签名活动,动员各方签署申请判处陈世峰死刑的活动,但是此时的媒体更多站在中立,事实报道的角度,更多展现的江歌妈妈个人的行为,并未更过向药家鑫案一样,参与对其控告。江歌事件中,百万民众签署了支持判处死刑的活动文件,这是网络民意的体现。但更多的民众的关注点被媒体带偏离,更多关注对刘鑫行为的认定以及对其的口诛笔伐。   四、处理好网络民意与司法关系
  (一) 加强对媒体的指导,做好网络民意回应
   1.加强对媒体的指导
   网络民众对于案件的基本信息的了解一般都是通过网络媒体的跟踪报道等方式获得的,网络媒体是关系着网络民意是否能表达真实,以及司法工作是否公平实现之间的纽带。如果媒体报道有虚假的内容,有为了博网民的眼球而报道有偏差的信息,那会影响到网络民意对司法活动的看法。例如在药家鑫案中,媒体不实的报道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身份,以此激怒网络民众产生更深的仇富仇官的思想,更是让网络民众对于司法机关能否居中裁判产生异议。因此,要引导好媒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的十分必要。媒体人要加强其职业操守,对于案件事实应当着实报道,不弄虚作假,不非理性报道。媒体在对案件报到时要坚持正确的价值观,采纳理性的网络民意,避免沦为一些非理性人手中的工具去煽动社会。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与媒体沟通的力度,要不定时的对媒体报道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以免新闻媒体因不了解法律专业知识,而错误的报道案件信息,造成对民众的误导。
   2.做好网络民意回应
   司法机采取有效机制采纳网络民意、回应民意。在我国司法最终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在司法的活动工作中不仅需要尊重法律的理性,也要关注、了解民意。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就要在司法工作环节展现出民意,以此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司法积极回应网络民意,才能促进司法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司法应怀有开放的心态对待民意,要理性的对待网络民意,不能光体现出自身的中立性与被动性。第一,要重视网络民意。司法不能简单的、粗暴的认为网络民意是非理性的,不能对网络民意排斥、漠视。第二、要对网络民意进行筛选。网络民意虽然是广大民众的呼声,但是由于人员的多样性、出于的目的不同,其中的网络民意很有可能是为了实现自己私立而形成的,这要对网络民意进行筛查。第三,吸收网络民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民意,应该裁判中予以体现,以此来展现司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对民意的包容。第四,要依法满足民意。司法裁判只有最大限度的获得民意的认可,才能让公民相信司法的权威,才具有公信力。第五,管制网络民意,对网络民意加以监管,使言论表达着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并在网络民意向不可控的趋势发展时,采用应对机制予以克制。
  (二) 司法透明度要予以加强
   普通网民对于案件的了解多来自于媒体的跟踪报道,很难全面的看到案件的信息。只有加强对司法信息的及时公开机制,网络民众会了解到更多客观的案件信息,以此做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司法机关如若对案件信息不公开,会不利于民众对裁判的了解与支持。因此要加强司法的透明度,才有利于得到真正理性的网络民意,才能做到司法不受到网络民意的压力。同时也要对法律文书加强说明,对案件的适用的法律进行说明,以便群众能够理解。
  (三)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中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就要求加大建设社会群众的法治意识,减少因为公民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案件的裁判产生非理性的言论以及不客观的网络民意。B13司法机关要积极开展法治精神建设活动,对代表性法律条文进行宣传,对民众困惑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同时联合媒体的力量做好普法宣传活动。只有加强对民众的法治教育,公民才能更好的了解司法機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所遵循的法理与法律规定;只有加强民众的法治意识,人才对司法的公信力会有着更深的信任。
  五、总结
   在法治与民主不断发展的今天,民意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网络民意能够积极的对司法活动进行影响,能够促进司法的民主化进程发展,让司法审判更关注民生民意,让司法活动更受到民众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民意也深受网络媒体的引导,其形成的不理性的民意会对司法工作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审判以及司法工作中必须有民意的参与,网络民意同时能够监督司法。网络民意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要让司法及时回应和引领民意,司法机关要做好对媒介的引导,对网络民意的筛选以及做网络公民的普法教育工作。当网络民意与司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机关更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坚持法律规定的优先性,不可以超出法律的规定而做出裁判,也不能让不理性的网络民意以及扭曲的网络民意对司法裁判造成影响,不能让司法活动受到这些网络民意的左右。
  B14只有当司法不再遭受强力的干扰,民意能够以理性、合理的方式参与其中来是,司法的公正与民主才能实现最大化。因此平衡好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是很必要的。
  [注释]
  ①陈莹莹:从《“药家鑫案》浅谈新闻舆论法律监督的边界》,《新闻与法》2013年第9期.
  ②孙丽岩:《网络民意表达的行政法管制》,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18页.
  ③[美]米勒:《以眼还眼》,浙江人民出版2009版,第26页.
  ④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46页.
  ⑤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9页.
  ⑥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51页.
  ⑦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审判影响的辨析》,《当代传媒》2011年第5期第45-48页.
  ⑧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⑨孙洪坤:《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78页.
  ⑩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负面效果成因》,《新闻世界》2009年第1期.
  B11邱银娟:《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上.   B12孙洪坤:《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78页.
  B13唐丽雪:《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冲突》,《法制博览》2015年11月.
  B14陈发桂:《网络主流民意的吸收与司法公正实现的制度逻辑》,《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4期第146-149页.
  [参考文献]
  [1]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46页.
  [2]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9页.
  [3]孙丽岩:《网络民意表达的行政法管制》,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18页.
  [4]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审判影响的辨析》,当代传媒.
  [5]孙洪坤:《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78页.
  [6] 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负面效果成因》,《新闻世界》2009年第1期.
  [7] 邱银娟:《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上.
  [8]唐丽雪:《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冲突》,《法制博览》2015年11月.
  [9]陈发桂:《网络主流民意的吸收与司法公正实现的制度逻辑》,《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4期第146--149页.
  [10]陈莹莹:从《“药家鑫案》浅谈新闻舆论法律监督的边界》,《新闻与法》2013年第9期.
  [11][美]米勒:《以眼还眼》,浙江人民出版2009版,第26页.
  [12]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51页.
  [13]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14][美]庞德:《法律与道德》,陈琳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15]李远方:《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协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第7期.
  [16]涂雨微:《網络时代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社会科学家》2016年9月第9期.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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