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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中国的国家权力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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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古代,司法体制君主专制统治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主义的特点。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掌握司法大全。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其活动为君权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以审理案件,由于审判机关往往不能够独立形式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其所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很多案件也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本文以晚清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为例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古代司法程序;权力博弈
  一、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平反始末
  清末,余杭士子杨乃武应乡试中举,设宴庆贺。葛品连为杨乃武房客,葛品连之妻毕秀姑因常着绿裤白衫,颇有姿色,人称“小白菜”。其与房主杨乃武夫妇关系融洽,在杨乃武之妻病故后,小白菜也常与杨乃武共进餐食,坊间流言四起。余杭知县刘锡彤曾为滥收钱粮敛赃贪墨,杨乃武作为新中举的士子代表联络其他士子对刘锡彤贪赃枉法的行为进行举发,二人对彼此都心怀怨念。刘锡彤之子用迷药奸污了毕秀姑,又把她丈夫葛品连毒死。刘锡彤为保住儿子性命和发泄私愤,便利用坊间传言,把杨乃武骗至县衙,严刑逼供,以“谋夫夺妇”定拟,问成死罪。杨乃武及其妻子和姐姐拒绝接受判决结果。他们连续两年上诉。刘锡彤上下打点,官官相护。无人真正在意其冤屈。他们仍然被判决死刑,他的妻子也因为上诉失败而被捕。幸运的是,他和当时的江浙士子联名写信给刑部申冤。侍郎夏同善下令对该案进行“重审”。他的姐姐为了证明杨乃武的清白,请求秀姑如实翻供。毕秀姑觉得内疚,立即答应了。然而,浙江省省长杨昌俊为了保护及其地方势力,不允许毕秀姑翻供,再次以“通奸谋命”定拟上奏。这一举动激起了浙江士绅的公愤。在他们的支持下,杨淑英进了监狱,要求杨乃武写一纸冤状,决意御前上诉。光绪皇帝的生父春太子痛恨杨昌俊藐视朝廷的行为,又怕各省督抚仿效,决定推翻此案,冤情得到了纠正。
  二、清代司法制度背景
  (一)关于清朝的法典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其采用律文和附文的合编结构,其中包括名例、吏、户、礼、工、刑、兵七篇。以现代法律体系来看,《大清律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对于上诉程序、审级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清朝的审判机关分布
  清朝的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朝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构仍是司法与行政合一,实行长官负责制,分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或巡抚四级。一般州县官负责辖区内全部案件(专门管辖除外)的初审。
  (三)现代司法程序视角下的审级制度重新划分
  总的来看,该案件从审判到重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笔者对该冤案的审判过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现代审判机关审级进行重新划分:
  一审:按照上述证据进行审判,依照《大清律例》判定“谋夫夺妇”罪。杨乃武斩立决,毕秀姑凌迟处死。此处我们对该案的审级制度做一个重新的界定和划分,传统的中国法制史的划分,在清代可以划分为地方和中央的审判。其中在地方划分为四级:第一审级——县级,第二审级——府级,第三审级——司级、第四审级——院级。在中央主要有两级:第一审级——刑部,第二审级——皇帝。在普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县级都是必经的第一审程序,没有终审权,司法裁判官是一个县的知县,管辖范围是一个县所发生的刑事、民事纠纷。一般县级对案件的基本证据和相关文书进行收集之后都必须上报到府级,在清朝的法律中对府级是否具有终审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一般案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都必须上报到司级,府作为一个行政单位,行政长官是知府,知府通常起到一個承上启下的作用,将县的案件向上报备,再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传达下来的任务继续向下传达,主要起到一个中转的作用,对司法案件主要起到一个监督、管理的作用远远大于其本身发挥的审判的作用。当事人对县级审判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上诉至府级,由府级进行审查和文书的相关补充。对于一些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或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继续上诉至司级。按察使司是刑部在各个省的分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是负责弹劾官员,一般是负责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事实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又会到达院级进行审判。按察司通常负责地方案件的最终定案和文书的审查。院级的司法机构是中央派到地方进行监管的巡抚、总督。在清朝会出现几个省和成一个大的区域由一个人进行管辖的情况,总督和巡抚会成为一个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代表中央的权威。巡抚有权作出终审判决的是“徒刑以下不涉及人命的案件”。按察司和巡抚共同作出对徒刑、流刑案件的审查和终审。死刑要经过皇帝的批准,相当于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清朝的审计制度是二级还是三级目前学界存在有较大的争议,本文不对清朝的审级制度作出详细划分,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法对审级划分的原则:及时处理案件,预防、惩罚犯罪,纠正司法错误,其中二审采取全面审查原则。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下文仅按照现代的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对该案件做简单的划分。忽略杨乃武案件中对冤情向多个审判机关陈述未果的审级,仅对案件作出最初判决的审级定为“一审”,也就是此案中知县将基本的案情经过和相关证据提交给出知府最终量刑意见的结果。对案件上诉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且重新审理的审级定为“二审”,其间忽略向司、府级以及刑部要求重审但是未果的繁琐程序,仅将最终案件由慈禧太后要求重新审理的过程视为“上诉成功”并且“重审”。   二审过程中一审的两个关键证据得到推翻。在刑部审理此案后便调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京,此时,主要的证人钱坦已死,两个人的口供也前后不一,在调查中,发现两位被告人身负重伤,有受到刑讯逼供的痕迹,与杨昌浚和胡瑞澜的说法不一致。在审问中,发现连最开始的尸检报告都值得怀疑。于是又把葛品连的尸体从浙江运到京城,开棺验尸。
  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将此案公开审理,并在北京海会寺开棺验尸。经仵作荀义、连顺喝报,验得葛品连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黄白色,确属无毒因病而死。在场的刘锡彤以及原验仵作沈祥也都不得不认可了这一鉴定结论。不得已交代了当初未按规定用皂荚清洗银针等等。
  由于定罪证据全部被推翻,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屈也大白于天下。他们原来所作“因奸谋毒” 的有罪供述确为刑讯逼供,且内容不属实。事后,刑部上奏皇上,革去了刘锡彤知县之职。其他相关审理官员也各自因审办案件的过失而遭受处罚。杨昌浚、胡瑞澜、陈鲁等皆被革职,刘锡彤被从重处罚,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且不准收赎。沈祥被判杖八十并徒刑二年,沈彩泉被判杖一百并流二千里。至此,案件审结,其时为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案件审理历时约四年。 江浙的官员团体被全部击破,官官相护的败露将这一地方势力彻底铲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得到维护。
  三、冤案背后的权力纷争
  (一)冤案产生的原因;官场的生存技能
  以刘锡彤为代表的县官是地方权力的象征,在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欲的路上碰到了“拦路虎”杨乃武,杨乃武则代表了另一批想要报效社会的有志之士。县官在遇到这样的“机会”时,不仅是先入为主,甚至自己投入、引导了这样一桩冤案的发生。目的是铲除掉与自己作对的社会阶层,并且对其他有意想要对抗、推翻他的士人们起到一个“杀鸡儆猴”的作用。
  为什么办案过程中,刘锡彤上报到知府一级时,知府也要同意这样的做法呢?
  首先,知府陈鲁是军人出身,对文人有一种从内而外的鄙视,这首先导致了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的先入为主。其次,在清代实行错案连坐制度,对比现在的法官终身责任制,在这个案件上报到知府时,他可以及时纠正刘锡彤的错误,也可以想案件中一样,他伙同刘锡彤编造了这么一场晚清冤案。因为他要是维护了司法公正,必定要把刘锡彤之前的种种罪行进行调查,这个过程中他自身的利益也会受到威胁,并且在长期的对抗过程中,杨乃武已经是一个“刁民”的形象,是让地方官都非常头疼的“监视”器,这样一个绝佳的铲除异己的机会,不能错过。
  (二)冤案难以上诉的原因:根深蒂固的官官相护
  案件上诉的过程经历了层层阻碍,第一次又退回重审的时候,由于在地方掌权的县官又成为案件的主审官,原因同上。为什么第二次让杨昌浚同其他几位共同审理时依然没有“翻案”?
  首先,地方官刚上任,需要尽快融入“利益团体”,在地方上要尽可能地维护原有的利益集团,远离事实真相。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愿意与任何一方为敌。其他共同审理的知府难以接近事实真相,在职务上具有相同点,不愿意“惹祸上身”,在浙江的地域中形成的统一的“官场生存方式”,通过克扣百姓来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难以改变。不愿意打破这种平衡的局面。知府之间已经形成默契。
  (三)冤案得以推翻的原因:利益集团的妥协和平衡,出现了更加庞大的统治阶级——皇帝
  虽然此案最终以杨乃武无罪释放而告一段落,但其结果并不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本身通过发达的上诉机制为当事人洗刷冤屈提供了救济途径。在封建社会更遑论要通过冤案的平凡来维持社会公信力或提高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地位。事实上,此案可以看作是各方利益集团妥协和平衡的结果。
  杨乃武案件是被鸣冤多次才得到解决的,如上述的审级制度中所提到的,杨乃武的案件不仅向司级上诉,也到院级,甚至到了三法司。但是案件结果始终没有改变,直到最后统治阶级,慈禧太后下令刑部重审此案才引起重视,得到公正的审判。一方面,在清朝的《大清律例》中规定的有关审判程序是得到贯彻执行的,有正常的府级对县级审判结果和相关文书的审查,在收到冤案的反馈之后也有相关的制度可以向上一级行政司法审判监督机关进行上诉。从司法程序的角度分析,案件的审判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程序得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就暴露出一个更致命的问题——在每一审级的监督和审判的长官都选择了最初县令所得出的判决结果,而没有重新去认真对证据进行分析。这其中的原因有三:一是作为地方官员,在前述案件背景的講述中提到县令是有行贿受贿的把柄在杨乃武手中的,在大量的压榨百姓、克扣每一次朝廷所发放的相关的粮饷的时候不单单是一个县令就能够做到,肯定是需要一个从巡抚到县令的一个层层打通的人脉关系才能够了解每一次“可以克扣”的部分有多少,这样的信息传递是一个上下相互贯通的过程,而不是单纯自上而下或者是自下而上的过程。要使得自己的利益能够长久的得到维持,就只能通过维护和让周围掌握权力的人都融入这个利益圈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二是在清朝的审查制度中,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所提供的司法案件更多的是监督的作用,上级审判机关的长官如果要是在下级审案过程中发现错误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再加上原因一里面提到的因素,打破原有的利益链不仅使得原有的官官相护的队伍发生变化,而且也使得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三是长期形成的文人对官场的弹劾和举报的风气,作为掌握权力的一方利用职权压抑士人群体,为了保持在双方的博弈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杨乃武作为士人群体的代表,有这样的机会能够打压以其为代表的士人群体,也是维持自己所在的阶层的长久利益的策略。
  浙江的士人们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了文人的正义观之外,更多的是他们想要打破浙江已经形成的严重的官官相护的局面,此外,从地方势力的博弈方面来看,世人群体也不是平白无故对杨乃武进行帮助。这背后也有他们自己的权衡。他们之所以对案件入戏上心是因为杨乃武作为新晋举人的一员,他的言行关系到当时士人尤其是浙江士人的形象和声誉。一旦罪名成立,就会间接贬低外界对他们的评价和影响,这样的局面更不利于他们打破江浙地区原有的对文人的桎梏,实际目的是为了保护江浙士子的整体利益。杨乃武只是这个群体中的一员。一旦官官相护的风气长期发展下去,他们将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他们自身的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当时杨乃武的案件平反也有利于朝廷打压地方派系,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当时正值晚清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运动作为从南方兴起的农民运动,达到了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高峰,曾经占领了清政府的半壁江山。平定当时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东南地区就是平叛的首要地点,因此必须仰仗东南地区江浙、福建地区的将领,但是这变相导致了东南独大的情形,有军功在身再加之权势强盛,因此地方官员官官相护,鱼肉百姓,若任其发展下去,很可能就是地方割据势力。因此,在当时杨乃武的案件被慈禧太后钦定重审时也能证明在当时江浙的地方势力已经庞大到可以”无视律例“的情况,在统治者的支持下,通过变相支持江浙士人的请求,用两个相互对立的群体之间的斗争在保持危险的平衡,以此达到消除地方势力、维护统治的目的。这也是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能够最终得到翻案的最重要的原因。到最后只不过是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彼此在利益需求下相互争斗妥协的产物而已。
  四、结语
  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产生于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中博取了一个有益于自己的结果。于案件当事人而言,他们付出了时间,在牢狱之灾中等待着曙光的降临,在冤屈中挣扎。但是同时我们看到,审判者站在古代法制的制高点将他们的政治目的给予案件审判的过程,在古代的司法语境下,没有绝对公平或者正义的判决结果,只有在法典规定中的适格后定罪。在权力博弈過程中的这些案件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他们的改判使得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某一方面的规则更加明晰。使得地方势力一手遮天的背景下的冤案得以沉冤得雪。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要变成党争的牺牲品,这背后是看不见的战场,党政中的弱势方也用自己的前途、生命为历史留下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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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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