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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工作中的底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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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底线思维实质上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前瞻性系统战略思维,它要求行为主体站在全局角度正确认识风险,立足最坏打算,积极防范风险,并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实现更好的结果。具体到侦查工作之中,侦查工作的底线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侦查工作应紧紧围绕该底线目标开展工作。就处置涉命事件而言,公安机关应践行底线思维,树立“有案推定”意识,对于涉命事件积极展开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事件即应及时立案侦查。而且,对涉命事件做出不立案的标准也应高于其立案标准,只有综合分析现有材料,足以排除一切可能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合理怀疑的涉命事件方可作出不立案决定。
  关键词:底线思维;涉命事件;立案
  一、底线思维的涵义及侦查工作的底线
  (一) 底线思维的具体涵义
  所谓底线,原意指运动场地两端的端线,后被引申成为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跨越的临界线、临界点。[1]一旦底线被突破,将会导致事物发生性质的改变,其后果是主体所无法接受的。所以,底线是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阈值与临界点,是不能逾越的最后界线。
  底线思维则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底线基础之上的前瞻性系统战略思维,其实质在于要求行为主体站在全局角度正确认识风险,立足最坏打算,积极防范风险,并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实现更好的结果。
  (二)侦查工作的底线
  前文讲到,底线是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阈值与临界点,是不能逾越的最后界线。侦查工作的底线也就是侦查工作产生质变的临界点,如若侦查工作的开展未能达成底线目标,侦查工作就会发生向不成功方向转化的质变。
  一般说来,底线目标是行为主体行为预期的具体化。目的则是某种行为活动的普遍性的、统一性的、终极性的预期宗旨或方针。因此也可以说,侦查工作的底线是侦查工作的所要实现的预期宗旨,是侦查工作的目的所在。
  侦查与犯罪是相互对立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自从有了犯罪,就出现了打击犯罪的侦查,侦查是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伴生物。[2]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责任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不受犯罪的侵害。国家通过设置法律,将专门国家机关按照分工分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各机关间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致力于打击犯罪。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侦查,在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不对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查清、证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随后案件被移交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由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实施者进行定罪量刑。[3]国家合法合理地实施国家强制力打击犯罪,也就阻止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继续危害,保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由此可见,侦查目的具有层次性,侦查的深层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其直接目的则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而就侦查工作而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侦查目的是侦查工作所要实现的预期目标,如若侦查工作未能实现该预期目标,也就意味着侦查工作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价值与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就是侦查工作的底线,侦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实现这条底线目标而开展,各种可能影响该底线目标实现的潜在因素均可视为相关风险。
  二、当前侦查工作在涉命事件处置中的存在的问题
  所谓涉命事件指涉及公民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按照加害源与被害目标的关系可将其分为他杀、意外、自杀三种类型。他杀是指一人或多人,故意侵害另外一人或多人生命权,致其死亡的案件。[4]意外是指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导致的一人或多人死亡的事件。自杀则指某人出于自身意愿,在受自身意志支配下通过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事件。
  立案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立案的前提是事件性质的确定,事件事实的调查又服务于事件性质的确定,确定事件性质具有筛选分流的功能,只有可能牵及犯罪的涉命事件才会被立案。一般而言在涉命事件的三大类型中,只有他杀和部分自杀事件才会被立为刑事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立案与否将成为事件处置的分水岭。回顾几起影响较大的涉命事件,其受到关注的焦点都在于立案与否的问题上。
  由于涉命事件涉及到公民非正常死亡,而生命权是人公民最根本的人权,所以涉命事件的处置会受到死者亲友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公安机关若对事件的不当处置则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因公安机关处置涉命事件不当所引发的舆论热潮乃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秩序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置涉命事件中普遍存在两大方面问题。
  (一)处置工作欠规范。首先,公安机关处置涉命事件缺乏相应的规范指导,事件调查工作受侦查人员主观意志影响较大,具有较强的随意性,极易因为侦查人员个人认识偏差而出现对事件性质的错误判断。其次,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依据也存在误差。在涉命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常常将法医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与否的根据。客观地讲,法医鉴定意见能说明死亡的原因,却不能简单替代对事件性質的判断,[5]其只能作为立案依据之一,究竟是否立案应当建立在对事件材料的综合分析之上。最后,忽视了对涉事亲友的安抚、解释工作。在涉命事件中,涉事亲友往往情绪波动较大,极有可能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这也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重视对涉事亲友的安抚、解释,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二)处置工作开展较为草率。首先表现在事件定性草率上。公安机关基于绩效考核、警力不足等方面的压力,在处置涉命事件时往往有所懈怠。不少基层公安机关在调查初期缺乏对案件全面认识的情况下,就先入为主地对事件产生了“非刑事案件”的内心确信,只图早结案。
  其次是调查工作草率。这主要有两方面表现,第一,公安机关在开展涉命事件调查工作时往往只注重得出结果,而对于事件的缘由及发生过程往往有所忽略,此举可能会让期待弄清事实真相而又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友们难以接受。第二,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得出是否为他杀的结果,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就自杀事件而言,自杀不只包括自己实施自杀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其还应包含意识、意志方面的内容,即出于自身意愿,受自身意志支配实施自杀行为导致的死亡。对于那些出于非自身意愿导致的自杀,如被胁迫自杀、被骗相约自杀等,也应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以上两大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确定事件性质和查清事件事实的过程中,最终又都落脚于立案与否的问题上。由此看来,完善涉命事件的处置工作,必须要从立案入手加以解决。
  三、底线思维在涉命事件立案中的运用
  刑事案件侦查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由此,可以把侦查过程分为启动侦查、基础侦查、深入侦查、终结侦查四个工作阶段。[6]
  启动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为审查事件性质,确定是否立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端。它虽不属于刑事诉讼意义上的侦查程序,但是侦查是以立案为前提的,立案为侦查提供合法性依据,并且立案也是由侦查机关实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案是侦查工作的起点,更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启动侦查阶段必须处理好是否立案的问题,任何立案不实的做法都是该阶段存在的可能影响侦查工作底线目标实现的风险,侦查主体应紧紧围绕底线目标,正确认识风险,主动防范风险。
  (一)底線思维在初查中的运用
  在涉命事件启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往往并不能通过所接受的有限线索而对事件性质做出判定,这是由侦查与犯罪的特点及对抗关系决定的。侦查与犯罪出于立场、目的、利益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双方处于对立关系,犯罪人的目标是通过自身周密的策划,尽最大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来满足自身需要,并不被发现,所以其犯罪行为本就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留下的相关线索有限,而且绝大多数犯罪人为掩盖犯罪、逃避惩处都会实施一定的反侦查行为。相对而言,侦查活动则一般是在犯罪活动发生后进行的,是典型的回溯性认识活动,需要依靠不断收集案件线索材料来认识案件,甚至侦查活动的起点就伴随着犯罪人设置的障碍,其从始至终都在处于智力博弈过程中。[7]所以,在启动侦查阶段,事件线索有限是常态,但事件线索有限却并不意味着犯罪事实不存在,如若轻易忽视相关线索,则很有可能造成对事件性质的错误判断,进而产生了“放纵犯罪”的恶果。这违背了侦查工作“打击犯罪”的底线目标。
  初查是调查涉命事件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在接到涉命事件相关警情后,应立即展开初查,坚持从最坏结果出发,树立“有案推定”的意识。这要求公安机关从两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将每一起涉命事件都看作“疑似命案”,积极主动开展调查,防止因为暂时的线索不足而产生主观懈怠,进而导致对事件性质的错误判断。其次应注意发现其他线索,及时固定、收集可能有犯罪存在的相关证据。但在此需要注意,“有案推定”并不意味着要求公安机关在初查阶段就确定犯罪嫌疑人。初查是为立案而做的准备,而且在侦查启动阶段,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各项线索、证据通常并不明显。所以,在初查过程中的重点调查内容和线索证据应围绕是否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展开,而非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
  (二)底线思维在立案中的运用
  在经过初查对事件有了大致了解后,公安机关需要确定是否立案。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涉命事件,即应本着对事实真相负责的原则及时立案侦查,这是坚持底线思维来正确理解立案条件的结果。底线思维要求立足最坏结果,主动认识并防范风险。涉命事件中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就是最坏结果,为了避免出现“放纵犯罪”的风险,公安机关必须尽一切可能查明事实,实现对犯罪的打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人对于事物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而立案与否却是将初查所获得的对案情的感性认识作为依据,这显然不符合认识规律,再加之受到初查阶段可实施手段措施方面的限制,使得这一判断结果必然会或多或少与客观现实存在一定偏差,也就可能会出现立案侦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而撤案的正常现象。所以立案与否是侦查主体根据法律,对照犯罪构成要件而对事实所做出的具有盖然性的主观判断。其应包括两者情形:警方接到报案后经审查确实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警方接报案后经审查不能排除有犯罪发生的可能,即可能有犯罪事实存在。[8]笔者认为对于涉命事件的立案,其事实根据并不是一定要已经发现了犯罪事实,而是可能存在犯罪事实。
  同时,对于涉命事件的立案而言,“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不应仅局限于他杀,至于自杀事件中的被胁迫自杀、被骗相约自杀,以及在事件调查中发现的其他犯罪行为都应包括在内。
  公安机关在处置涉命事件时坚持从最坏结果出发,对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涉命事件及时立案开展侦查,避免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现象出现。至此,可能有人会质疑,如此为之虽有利于打击犯罪,但会不会因此产生立案随意化进而导致对人权的侵犯?笔者认为,立案本身并不会侵犯人权,只有强制侦查行为的采取才会侵犯人权,而公安机关内部和检察机关对于强制侦查行为的实施有着一套较为完整的审批监督体系,有效制约了强制侦查行为的无序开展。[9]由此可见在立案中坚持底线思维并不具备相应的危害性。与之相反的是,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涉命事件及时立案侦查恰恰是对保护人权的重视。生命权作为最根本的人权,是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公安机关对存在疑点的涉命事件积极调查,重在查清事件事实,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给死者亲友乃至全社会一个交代。正所谓“为死者言,为生者权”,这体现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生命权的重视,更体现了对死者亲友的人文关怀。所以,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涉命事件及时立案侦查,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彰显了对保护人权的重视,是围绕侦查工作底线目标开展工作的体现。
  (三)涉命事件中不立案标准的探讨
  笔者认为,对涉命事件做出不立案的标准应高于其立案标准,这体现了公安机关对涉命事件的重视和对公民生命权的高度负责。
  从底线思维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对于涉命事件的立案标准是建立在对事件的主观判断之上的,这与涉命事件的不立案标准是不同的。涉命事件不立案决定的事实根据应是综合分析现有材料,足以排除一切可能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合理怀疑。值得注意的是,做出不立案决定是建立在对现有材料的综合分析之上的,那么何谓现有材料?此处应指侦查人员通过初查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因受到初查阶段手段措施的使用限制,材料收集工作具有一定局限性,只要现有材料不能完全排除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应及时立案侦查。不立案标准要求侦查人员摒弃主观擅断,严格分析现有材料,只有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后方可做出不立案决定。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综合分析现有材料,足以排除一切可能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合理怀疑”的不立案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件事实已查清,无存疑情节出现。事件事实指涉命事件发展到最后的结果,其应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两部分。就客观事实而言,比照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其应包含:(1)何人,即死者身份。(2)何事,即导致死者死亡的事件。(3)何时,即死者死亡的时间过程。(4)何地,即死者的死亡地点。(5)何物,即导致死者死亡的物质或工具。(6)何情,即死者死亡的发生过程。(7)何故,即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及自杀者的动机。[10]查清事件客观事实需要查清以上全部要素。
  而就事件法律事实而言,需要对事件进行涉法审查,即按照犯罪构成要素对事件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事件的客觀事实和法律事实均查清,才算是事件事实查清。
  是否存在可疑情节是建立在查清事件事实基础之上的,无存疑情节说明公安机关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事件事实无其他可能存在。此处的判断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死者亲友及社会公众也应包含在内。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应对死者亲友及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怀疑予以重视,面对此类合理怀疑应积极调查,必要时可提起立案侦查,以保证调查结果对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2、现有材料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确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因素导致的。在涉命事件中,只有以上两种情形是无需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自身因素导致的死亡则是死者死亡确是与他人行为无因果关系,而出于自身意愿,在自身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或由于自身疏忽大意而导致的死亡。只要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或不能证明死者死亡是因以上两大因素所致,公安机关即应立即立案侦查。
  四、底线思维在涉命事件立案中的运用的意义
  (一)体现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生命权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在涉命事件处置中践行底线思维,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涉命事件及时立案侦查,体现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生命权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前文提到,侦查是由专门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作为国家机关而言,其深层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涉命事件由于涉及到公民非正常死亡,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公安机关稍有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而底线思维在涉命事件中的有效运用则有效防止了涉众型群体性事件、上访缠访事件、不当舆论热潮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出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 有利于及时打击、预防犯罪。
  发现犯罪是打击犯罪的前提,当下犯罪手段的日趋隐蔽化、科技化,不少命案都隐藏在涉命事件中,难以被发现。侦查人员对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涉命事件立案侦查,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揭露隐藏的犯罪,还死者及其亲友以公道。如2017年陕西刘某被杀案中,侦查人员对于一起看似是交通事故致死的涉命事件积极调查,在发现相关疑点后及时立案侦查,最终查明其夫景某因婚恋纠纷将妻子杀害后伪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功破获了案件。[11]
  同时,公安机关对涉命事件的重视,对于潜在犯罪人而言是一种无形的威慑,有助于实现犯罪预防。
  (三) 从长远看,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
  一方面,涉命事件中可能隐藏犯罪,如未能及时发现就可能导致后期侦查取证困难,进而产生隐案、积案。底线思维要求侦查机关积极主动开展调查,有助于抓住战机,及时发现犯罪,从而降低案件疑难程度。
  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必要时及时立案,有助于实现侦查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工作,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数量和质量与取证时间离发案时间的远近是呈反比的,若在最初未能及时启动侦查,则侦查工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侦查机关倾泻于案件侦查中的成本与资源大大增加。所以,及时启动侦查,从长远看可以有效降低侦查成本,抓住有利战机开展侦查,提高了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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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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