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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下车必须谨慎,观察不周害己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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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初,在外地开饭店的李某驾驶着自有车辆载着一个星期前来看望自己的父亲李某某准备回家过年。路途上道路堵塞,经过几番周折,终于回到了家乡。
  在行至自己家门口时,李某准备停放车辆。李某的家位于村子主要的街道旁边,由于村子比较偏远,对外交通不便,外加这几年村里的年轻人大部分都走出村子去城市发展,现在村里大部分是些孤寡老人和孩子,村子道路好多年没有进行修理了。李某准备将车停放到胡同里,但车开到胡同处,没想到胡同旁边那几户早已搬走的房屋并没有拆除,坍塌的墙壁占据了胡同的一部分空间,使得两家之间的胡同狭窄,根本无法停下李某的车辆。李某也没有找到其他可以停放车辆的地方。
  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自己的车子停放在村大街靠右的路上。意外就在这一刻发生了。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年过半百,这却是他有生以来第一次坐汽车,虽然儿子李某在父亲坐车时也说过注意的事项,可是第一次坐车并且坐的还是自己儿子的车,他心情难免比较激动兴奋,也急着快点回到家里和老伴交谈一下儿子李某在外这几年拼搏的成果以及坐汽车的感受。当李某驾驶的汽车还没有停稳,父亲李某某便迅速地推开左侧的车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天同村的中年妇女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买完菜后正要进村,李某的汽车在她前方行驶着,陈某看见此车停了下来正准备从汽车左侧经过。
  由于李某某那过于急切兴奋的心理,他早已忘记了儿子的嘱咐,在开门的时候没有回头观察后面的路况。由于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快速行驶过程中,受到李某某开门所产生的作用力,电动自行车同陈某一同向左前方滚出,只听“哐当”一声,陈某已被甩出在外倒地不起,电动自行车也严重变形撞在前面的石墩上。
  反应过来的李某急忙下车进行查看,立刻拨打了“120”。飞驰而来的“120”救护车,将还有生命特征的陈某抬进车中,火速送往镇上医院進行抢救。与此同时,李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李某的父亲李某某一脸茫然地站在车旁,吓的面色发青话都说不利索。不一会交警赶到了现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询问李某当时的情况,李某说自己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在李某和交警还原事故时,李某的父亲李某某痛苦地一边哭泣一边说,从来都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第一次坐车我太心急了,没有想到这么开门竟然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都是我不好,害了人家啊!”
  陈某在送进医院后,医生无力回天,经过检查陈某多处骨折,左腿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第6、7肋骨骨折刺入肺中造成严重的肺部受损出血,颅骨遭到重击造成颅脑损伤,最终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最后交警判定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某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员以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李某某开车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某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家属得知这一情况后万分悲痛,原本美好的一天竟然是最让人痛心的一天。陈某的家属王某等3人将这场事故的造成者李某、李某某以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告到了法院,要求李某、李某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车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李某某开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和李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家属61万元,李某和李某某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9万元。
  法律评析
  李某某一个常见的开车门动作,由于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而引发了一场血案,这个教训是沉重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启车门,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因侵权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官感悟
  开车门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动作,许多人为了节省所谓的一秒时间,在开车门时不注意观察路况,哪边近就从哪边下车,从不考虑要按照规定规范的从右边开门下车。近年来,开车门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但从没有引起大多数人的注意,希望这个案件能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必须规范谨慎地打开车门。从预防开始,别看开车门是件小事情,但如果小事情做不好,往往会引发伤人的恶性事件。由此可见,日常生活中做到谨小慎微是必要的。
  (摘自法律出版社《法官说: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这么办》     编者:青岛市法官协会  青岛市女法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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