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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现状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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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已步入音乐免费时代,盗版侵权现象愈发猖獗,而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音乐版权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介绍音乐版权保护现状,探讨具体的解决路径,希望能进一步保障音乐创作人的个人权利。
  〔关键词〕音乐版权;保护;现状;解决路径
  引 言
  音乐作品是创作人精神范畴的劳动产品,也是个人私有财产,且音乐具有巨大的存在价值与重大的传播意义,做好对应版权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近些年,因版权保护意识、法律保护机制和监管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在音乐行业中表现出了不同的版权问题,越来越多的音乐人开始关注音乐版权,并行使维权权利。为此,本文对于音乐版权问题的探究具有重要现实价值。
  一、我国音乐版权的侵权现状
  1.音乐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张丰艳教授组织调查的《音乐人生存现况与版权认知状况调查研究報告》中显示,当前近乎30%的音乐人无法从音乐中赚取收入,同时,70%的音乐人都在从事兼职工作,如果不兼职则不能保证正常生活。另外,针对音乐人收益来源所进行的调查还表明,版税收益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所占比重是5.91%。40%左右的音乐家遭遇过侵权行为,且近乎半数不能单独维权。而且调查结果显示,相比于版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音乐人更在乎署名权的被侵犯。调查显示,高达67.23%的音乐人也从未接触过音乐版权的讲座,相关的版权意识非常淡薄。
  2.唱片公司凭借绝对优势处于主动地位
  事实上,唱片公司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人自身的合作模式与版权费分配中发挥着较大的决定性,特别是缺少在后续音乐使用方面的限制。当和唱片公司进行独家授权或者一站式买断后,其音乐人如同没有了后续控制权。依照著作权管理条例,音乐人如果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式签约后,便在某种程度上将属于自己的版权控制权让给他人。
  3.政府及有关机构所发挥作用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版权部门负责对音著协的相关业务与资产等进行监督。一旦侵权,要求音乐著作权利人和社会个体及时反映,有关单位会进行严肃处理。然而,实际上,政府在此方面的监督存在盲区。另外,从执法效果层面而言,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保护法,然而,音乐侵权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网络侵权行为,愈发猖獗。而且根据张丰艳教授的调查结果显示,半数音乐人从未听说过音著协,而他们维权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舆论与网络音乐平台。
  4.产生的损失无法用维权所得弥补
  近几年,影视行业蓬勃发展,很多音乐人都面临着侵权行为,被盗用和翻唱等事项层出不穷。例如,音乐人李志曾状告《明日之子》侵权。深圳南山区法院针对这一诉讼也做出了判决,依照李志本人描述,确定存在侵权行为,但原告提出的100万赔偿额度过高,商定之后给予20万赔偿,同时,驳回道歉请求。
  通常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无论是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是被告的获利均无法计算。不可否认,被告得到了一定经济利益,但此种利益不能用确切的数据加以证明,外加法律在相关费用标准中并未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维权的音乐人即使维权成功,所获得的判赔费用都远远不足以弥补维权的成本与精力。加之很多音乐人自身实力薄弱,即使被侵权,自身也没有力量维权。
  二、音乐版权侵权的危害
  1.对音乐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国在音乐版权方面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法律制定方面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版权认定和实现存在困难,这对音乐创作人自身的权益构成了巨大的威胁,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创作人的名声、尊严带来影响,遏制了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严重侵害了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抄袭成风和维权难度大会影响音乐创新的发展,使音乐事业止步不前。
  2.对音乐作品传播的恶劣影响
  信息技术的发达,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作品篡改、歪曲等盗版侵权行为,网络用户肆意传播,但创作人自身对这种侵权行为无能为力,扰乱了音乐市场的正常运营程序,对音乐作品传播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解决路径
  1.加强完善著作权立法内容
  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作为版权法的基本组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应不断完善立法内容和程序,填补漏洞。音著协由国家版权局组织成立,具有唯一性,在整体竞争中缺乏活力与发展动力。基于此,音著协需减少行政干预,利用不同相似组织对一类作品进行管理,强化组织内部竞争,强化发展。同时,音著协需积极公开版权报酬的具体分配信息,让权利人获得应有的版权费。另外,应围绕音乐版权构建对应的监督体系,遏制盗版侵权现象,音著协协同地方部门,一起监督侵权行为,严格监控作品使用情况,参考作者工会等运营模式,优化音乐版权制度,提高行业自律性,增加音著协的针对性与代表性。特别是要进一步放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门槛,鼓励更多音乐人加入进协会中,加大音著协的宣传力度,并且可以鼓励音乐人成立自己的民间保护组织,可与音著协紧密合作,不断从组织层面强化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
  2.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增强音乐人和公众在版权方面的保护意识。注重教育宣传,深化音乐人和公众在版权法律性质方面的认知,强化版权保护重要性,以此来优化公众在音乐作品方面形成的消费习惯,创建严谨的产权保护氛围。实际创作中,各个环节的人各司其职,当达成创作任务后,充分享受创作权利,不断创作出更多出色的音乐作品,切实提高文化创新能力。
  3.加强组织建设
  国际唱片协会基于去年全世界范围的音乐产业报告表明,当前我国的音乐付费比例不高,占比为5.2%,这一数据说明我国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虽然现下我国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90%的音乐人仍然没有成为会员,一般通过组织来扭转,需要注入凝聚集体的一股力量。为此,2019年年末召开的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推出音乐家版权保护和服务平台,这一平台将推动规范版权秩序的构建,不断完成音乐合法运营目标,同时,保障音乐创作人的切身权益。   4.探索多样化的收入方式
  音乐人借助唱片公司进行的推广、建立的渠道和自有资源有效寻找受众群体,依托唱片公司赢得版权代言和演出等多项收入,唱片公司属于音乐人的一种营销资产,它借助音乐人的作品获得收益。从长远发展层面而言,未来音乐行业会剥离唱片公司的全面管控。唱片公司的经营会更加多元化,专业水平会更高。当前,音乐家面临着多样化的选择,基于这一背景,唱片公司需适当转型,为音乐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采取多样化的合作模式,以此来迎合社会发展。
  5.合理划分音乐人与公司的利益
  当前唱片公司规定的版权条约较为苛刻,音乐人通常不会与之签合同,更希望选择和一家较为宽松的公司合作,或者寻求第三方分销平台,某些还会直接和音乐平台进行合作。例如,韩国的Musicoin,这是韩国做得比较成功的音乐发行和消费系统,此平台版权出售如同股票出售,可依照持股比例收取对应版权使用费,同时,支持个人交易,另外,粉丝可以多次评价一首歌曲对应的著作权,获取对应股份,在未来,音乐创造的利润也会流转到歌手手中,此种模式无论是对粉丝而言,还是歌手而言,都是一种双赢。
  结 语
  随着版权的逐步规范,越来越多的音乐人关注版权管理这一问题,慎重處理版权转让事宜,在词曲著作权意向合同签署时,音乐人大多也掌握了关联的法律规范,十分严谨。基于这一环境,在未来,我们应探索全新的营利模式,合理划分音乐人与公司的利益,优化版权保护机制,既要提升音乐人的整体法律意识,也应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且广大唱片公司需探索不同的发展方式,不断规范音乐行业,打造共赢新局面。
  (责任编辑:翁婷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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