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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崔忆鸥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指知识产权侵权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财产及非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侵权人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寻求民事救济;损害赔偿是我国侵权法中主要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特定侵害行为,而由知识产权侵权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的超过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的金钱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由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三个部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惩罚性赔偿的限定,惩罚性是对赔偿的限定。惩罚性赔偿是赔偿的下位概念,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惩罚性赔偿的下位概念。准确界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性质,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这三个部分都有一个准确的把握。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可以理解为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特有的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密切相关,不同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当下部分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主要就是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进行论证的。知识产权和物权一样是一种支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法理论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理论可以直接引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生,因此,权利救济方式当然具有民事性质。知识产权法属于传统民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以民事法律为适用基础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当然应是民事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基础是侵权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而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是因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产生的,其必然具有民事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惩罚”字眼是质疑其为民事责任的主要理由。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是不是只有刑事责任才有惩罚?从法理上来讲,惩罚是保护公正实现的一种机制,如果缺乏惩罚对公正的保护,公正将是极为脆弱的。不仅刑事法上的公正需要惩罚来保障,民事法上的公正自然也需要惩罚来保障。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是法律责任的下位概念。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救济、预防三个功能,惩罚功能在于惩罚违法者和违约者,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即为惩罚功能。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一种惩罚责任,但其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一切法律责任都涵括惩罚的思想,不同的是他们的表现形式。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都是行为违反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后果,而惩罚性赔偿是行为人违反特定民事法律规范而承担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并不是只有刑事责任才有惩罚,民事责任中同样有惩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基本作用在于使受到损害的知识产权得到恢复和弥补。赔偿属于私法范畴的术语,体现的是一种私法关系。私法之间的法律关系普遍都是由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的。赔偿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赔偿又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核心、落脚点,构成确认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性质的灵魂。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界定为民事性质的意义,体现在有利于正确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尽快全面确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包括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惩罚功能。
  1.补偿功能
  所谓补偿,是指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后,行为人向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是符合以受害人保护为中心的,符合人本主义的精神的。法律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标,这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偿。如果无辜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不救,实现社会正义也就无从谈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补偿功能是以知识产权人的损害为前提的,无损害,则无救济、补偿;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知识产权人的损害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补偿功能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全面赔偿原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人以空中楼阁之感,导致实际中权利人受到的损害难以得到全面、充足的弥补。
  2.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分为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功能,一方面通过在法律中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引导人们正确地作出行为选择,不去实施侵权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生活的和谐。特别预防功能是指依靠法律强制力剥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从而预防侵权人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源于侵权人的可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可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漠视。趋利避害是各种生物的本能,同时更是人类的本能。当知识产权侵权人意识到从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得到利益,反而失去更多,付出更加沉重代价的时候,从人类的本能出发,知识产权侵权人将不再实施同样或者类似的行为。通过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使人明晰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人们意识到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被法律所否定的。在其今后实施何种行为的选择中,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去触犯法律,以免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这样,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防功能就得以实现,从而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3.惩罚功能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知识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受到惩罚;惩罚不法行为人是任何法律责任都具备的属性,只有通过惩罚侵权人,才能使该项制度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作用。这里所说惩罚功能和公法上的惩罚功能都源起于报应论。公法学家认为报应论的理论基础在于正义。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存在,任意对其进行践踏,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多年辛苦努力付诸东流。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朴素正义观就要求对知识产权侵权人进行报复。一个人做了坏事理应受到报应。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欲加以保障的公平正义观的实现。如若不对其进行惩罚,将纵容知识产权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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