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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专柜销售假货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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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某超市
  2011年1月,被告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被告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双鱼”标识的乒乓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诉称:超市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被告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被告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购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的,租赁后,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提供税票,其所有销售行为与超市无关。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审查了承租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在被告所设的经营场所内,虽然被告将该柜台租赁给他人,但从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何某在经营范围、纠纷处理、责任承担等多方面都要符合被告的规定和要求,说明其经营行为受被告管理。尽管该超市审查了何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承租人是否取得商标权的必要审查义务,且何某在被告某超市的经营场所内以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系一种外部行为,而超市与何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系二者的内部行为。故被告某超市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点评】
  1、超市将专柜出租,由承租人以超市名义对外经营销售商品,并有超市统一收款开票,这是目前大多超市比较普遍的做法。然而这种操作方式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当承租人销售的商品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时候,超市将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超市以不知情或者认为承租人的行为与超市无关为理由想规避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2、超市为合理规避责任,降低风险,显然不能以为把专柜租出去就万事大吉,超市还必须做到:第一、通过合同形式严格约定承租人销售假冒产品时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从而通过经济惩罚手段迫使承租人在主观上不愿意销售假冒产品;第二、超市应当对承租人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管和检查,尤其是监督承租人的进货渠道是否规范,是否保留进货单据、发票,从而从源头上迫使承租人客观上不能销售假冒产品。C
  杨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双学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广州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具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为公司的决策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长期受聘于多家高科技企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承办的知名案件包括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广州“五羊石像”著作权纠纷案、香港TVB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美的公司专利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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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歌申请“Glass”注册商标遇阻
  日前,有消息称谷歌计划将“Glass”(有“眼镜”和“玻璃”两种含义)申请为谷歌眼镜的注册商标,但目前为止,该公司尚未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达成一致。
  据了解,谷歌已经成功申请了“Google Glass”(谷歌眼镜)注册商标,并于去年提交了“Glass”的注册商标申请,使用的字体与在营销推广中使用的字体相同。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似乎并不认同该公司的做法,他们担心这个注册商标与现有和正在申请的包含“Glass”一词的电脑软件注册商标太过接近,可能令消费者感到困惑。该机构还认为,“Glass”是一种“单纯的描述”。根据现行的美国联邦法律,由于缺乏独特性,因此单纯的产品描述性词汇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例如,调味品公司不能直接将“辣酱”申请为注册商标。
  而谷歌商标代理律师在给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回信中反驳了此举会令消费者产生困惑的观点,尤其是考虑到各大媒体过去两年对谷歌眼镜的广泛报道。他们同样不认同所谓的“描述性”观点,因为谷歌眼镜的框架和显示器根本不包含“玻璃”,而是用金属钛和塑料制成的。这两位律师还表示,单纯的“Glass”一词并不会让潜在消费者了解这款产品的性质、功能或使用方式。(来源:新浪科技)
  深圳商标侵权案首次冻结被告支付宝账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创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号,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该案中,原告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的手机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刘某利用淘宝网店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被告支付宝账号作为财产线索。法院经审查裁定后,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公司支付宝账号内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来源:人民日报)
  武汉亿房怒告搜狐百度商标侵权
  在百度上搜索“亿房”和“亿房网”,首先出现的并非正规的亿房网,而是“焦点网”和“安居客”。为此,武汉亿房分别将焦点网和“安居客”的经营单位 “搜狐”和“上海瑞家”告上法庭。
  据了解,武汉亿房于2001年1月成立,并设立“亿房网”网站,注册fdc.com.cn的域名,同时在第38类电讯信息等行业注册“亿房”商标。经过十多年的经营,武汉亿房的“亿房”商号、商标及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在武汉广为人知。
  武汉亿房认为,“亿房”二字为生造词,不是通用词,为其创造,在其作为商号、商标及网站名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亿房”独创性和显著性较强。而“搜狐”将其作为搜索关键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同时,该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混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焦点网”网站为武汉亿房经营的网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搜索服务提供商百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新华网)
  日本战场上的专利战争苹果再一次取胜三星
  苹果早前被三星控告其侵犯了三星数据传输的专利,主要涉及的苹果产品包括 iPhone 4s,iPhone 4 和 iPad2。日前,日本东京的一个地区法院宣布,苹果并没有侵犯三星的专利,因此不需要赔偿任何的损失。
  随后,三星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对于法院的最终裁决感到失望,在彻底复查了裁决后,我们将决定作出相关的措施,包括上诉。”
  三星和苹果近几年来都被困在了彼此的专利纠纷中。苹果控告三星“死板地照抄”其设备,尽管彼此都有输有赢。正所谓不是冤家不聚头,最近关于三星和苹果的专利纠纷看着少了不少,但安乐日子没过上很久,这对老冤家就又“打了起来”。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看来在未来几年,两家公司还会有连场恶斗。(来源:威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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