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浙江高职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创业学院已成为高校实施创业教育的重要载体,浙江省49所高职院校已建成48所创业学院,有13所院校入围浙江省示范性创业学院。为深入研究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情况,课题组通过电话采访、实地考察、访谈师生、查阅文献资料、浏览院校网站等形式,对13所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的相关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高职创业教育改革提供借鉴。
   一、浙江高职示范性创业学院的建设背景
   (一)院校自身具有建设创业学院内在需求
   在高校扩招形势下,促进大学生更好就业创业成为重要课题。高职办学与市场、实践联系紧密,学生对实践活动兴趣相对较强。在办学专业及课程设置上,高职相对于本科更灵活,其在创业教育上更具热情。在办学形式上,高职更突出应用性,其与市场联系更为紧密,在开展创业教育时更能找到结合点。在就业市场上,学历层次依然会成为用人单位用人的重要维度,高職与本科相比并不存在核心竞争力[1]。为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高职在创业教育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为系统化地开展创业教育,一些院校组建创业教育相关机构,成立实体化的创业教育组织,建设创业学院成为各高职院校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政策驱动鼓励院校进行创业学院建设
   2015年8月,浙江省教育厅出台《关于积极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除公安类等特殊类型高校外的全省普通高校结合自身特色建立创业学院,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意见》出台后,浙江各高职院校迅速行动起来。在上级行政力量推动下,各高职院校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创业学院的筹建工作。一些院校创业教育工作开展较早,筹建创业学院只需将原有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职能予以整合;创业教育工作开展较晚、基础相对薄弱的院校,也纷纷成立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2]。在政策驱动下,浙江省内高校建成各类创业学院101所,其中, 49所高职院校共建成48所创业学院(一所高职院校作为特殊类型院校不作要求)。
   创业学院组建后,如何运行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发挥创业学院的示范带头作用,浙江省教育厅2018年4月开展示范性创业学院评审工作。在建有创业学院的48所高职中,有28所(58%)院校参与了该项目申报工作。经校方专题汇报、专家审核相关材料、召开师生座谈会、对申报院校师生进行电话随机采访、专家组实地考察创业学院等程序,浙江省教育厅综合各院校创业学院建设情况,最终确定13所高职院校入围浙江省示范性创业学院。从名单来看,大多入围院校创业学院具有前期建设基础,较早开展创业教育相关工作,在创业教育探索中形成了自身特色。
  2.有无独立网站的数据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  二、浙江示范性创业学院的组织特性
   (一)组织架构上,创业学院分为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混合模式三种模式
   在组织架构上,各示范性创业学院所在院校的专业建设及办学特色、所在地区经济特点、校方在对创业教育的发展思路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导致各创业学院的组织特性存在较大差异。虽然名义上都称为“创业学院”,但不一定以二级学院的形式存在。根据当前大多数院校情况,院校在组织架构上通常分为教学部门与职能部门两种模式[3]。教学单位,即二级学院、分院、系等基本单位,如经济管理学院、艺术设计系等,通常将学科、专业相近的放在同一个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大多关注自身某块具体业务,如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并未对创业学院作较为明确定位,各院校结合自身情况对创业学院的组织架构归属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组织架构归属上,课题组借鉴当前院校组织架构,可将创业学院分为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混合模式三种模式。
   其一是将创业学院定位于教学单位。明确将其归属于教学单位的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院校。该三所院校在校园网站上,都将创业学院作为教学单位范畴,与其他专业二级学院放在同一个序列。其二是将创业学院定位于职能部门(管理机构),明确将其归属于职能部门的有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其创业学院在校园网站上归属为职能部门,与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等放在一个序列,在定位上更加类似于“创业管理处”,协调二级学院创业学生的管理,负责全校创业相关工作的开展。其三是兼有教学单位与职能部门的定位。在实际过程中,创业学院既具有教学单位的功能,也具备职能部门的相关功能。未明确创业学院归属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的,均可将其视为混合模式。
   在组织架构定位上,各院校应根据自身情况来灵活设置创业学院。课题组认为若院校创业教育基础较好,参与真实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生人数较多,可尝试采用二级学院模式,为创业学生配备专门的任课教师及学工管理人员以增强师生的归属感,促进创业相关工作的开展。若院校创业教育起步较晚,创业基础较为薄弱,仅有少量学生参与创业实践,可将创业学院定位于职能部门,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不断促进创业教育发展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二)机构名称上,各院校根据自身特色进行灵活命名
   各高校在机构名称上都含有“创业学院”。为体现自身特色与传承性,院校机构名称又具有自身特色,并非直接采用“创业学院”这一名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各院校对创业学院的办学特色。课题组对校名进行系统梳理,在机构名称上可将其分为五种情况。
   其一是以“创业学院”单一形式来命名,采用该类形式命名的院校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院校。其二是以“人名+创业学院”来命名,采用该类命名的院校有3所:绍兴职业技术学院采用“范蠡创业学院”,传承“商业鼻祖”范蠡精神来培养创业人才;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采用“徐霞客创业学院”,能体现出该校结合旅游类特色培养创业人才的规划;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采用“行知创业学院”,以陶行知“知行合一”理念作为办学思想。其三是以“创业学院加一个修饰定语”,采用该类形式命名的院校共有两所: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采用“创业教育学院”作为名称,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梦想创业学院”作为名称。其四是采用“二级学院+创业学院”合署命名的模式,该类命名的院校有两所,分别是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采用“创业学院、电子商务学院”,该校创业学院主打电商特色,与电子商务学院合署办公;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采用“商贸旅游学院、创业学院”,创业学院相关工作交由商贸旅游学院负责。五是采用“企业名+创业学院”的命名形式,该类命名的院校有一所,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采用“正保创业学院”,该校创业学院依托企业资源优势,校企双方就创业课程开发、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团队孵化等方面,在创业教育方面密切开展校企合作。    在名称设置上,课题组认为应根据自身情况来灵活对创业学院进行命名。名字不仅只是一个代号,某种意义上凝练了学校的办学特色,名字更是学校文化氛围的体现,在无形中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需注意的是,各院校应考虑在已有创业教育基础上开展相关工作,注重相关传承性,不宜凭空去设置一个创业学院。
   (三)人员配备上,存在“高配”“平配”“兼任”三种情况
   在人员配备上,各院校均按《意见》的相关要求将创业学院作为相对独立机构,机构负责人存在高配、平配、兼任等三种情况。
   其一是高配,高配是指创业学院负责人由学校校级领导担任,通常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或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创业学院负责人。高配负责人能更好整合相关资源,促进其效能与作用的发挥。如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院负责人由校级领导(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担任。其二是平配,平配情况下创业学院负责人为学校中层干部,将二级学院定位于校内相对独立的机构,多数院校采取这种配备方式,将创业学院作为一个独立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如义乌工商职业学院创业学院作为独立的二级学院,其负责人在配置上为二级学院院长。其三是兼任,兼任是指创业学院负责人由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该类形式下的创业学院通常由招就处、相关二级学院院长等负责人担任,如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院负责人由该校招就处处长担任,并负责主持日常相关工作。
   在人员配备上,创业学院应考虑人与岗位的匹配性。通常而言,与创业教育较为密切的有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招就处等职能部门及设有经管类相关专业的二级学院。为统筹开展工作,在人员设置上应考虑机构的职能,注重相关工作的关联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创业学院工作人员应安排了解校内创业情况,认可创业教育理念、对创业教育抱有较大热情的老师来担任。
   三、浙江示范性创业学院的运行机制
   (一)功能定位上,倾向于组织协调创业教育相关工作
   建设创业学院已成为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在统筹创业教育相关工作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示范性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基本上具备以下三项功能。
   其一是健全创业课程体系,组织全校创业相关活动。除常规的理论课程外,还组织创业沙龙、创业讲堂等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普及创业类课程等。如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将创业学分纳入全體学生的学分管理体系,该校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创业课程的统筹安排。其二是统筹各类创业教育资源,搭建各类创业实践平台。通过引进校外资源等形式,为校内学生创业提供相关基础,负责院校与当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相关交流平台[4]。如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院在开设创业类课程的同时,还采用“1+1+X”模式,结合校内各个专业特点来开展创业类课程。其三是推进师资队伍体系的建设,完善相关评价机制。创业学院统筹创业指导教师队伍的相关建设,进行学生创业认定及创业相关评价体系的构建。
   创业学院通过健全体系来开展相关活动。作为协调组织,创业教育应发挥好协调组织作用。创业学院要统筹好相关资源,明确创业教育的相关职能,将各方面资源予以整合,以期提升创业教育成效;创业学院要列好所在院校的创业教育清单,理顺创业学院的管理体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升院校的创业教育成效。
   (二)招生组建上,分为独立培养、联合培养两种形式
   各院校创业学院主要通过创业班来进行实际运作,但在创业班组建上不尽相同。为便于理解各体系间的区别,课题组将培养方式分为独立培养、联合培养两种形式。
   独立培养是指创业学院在挑选学生组建创业班时,在一定程度上与原有专业二级学院脱离联系。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是该种培养模式的典型代表,该校创业学院直接在报考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中挑选创业意愿强的学生进入创业班,基本上从“零基础”(又称为“3+0”模式,学生入学即进入创业学院,3年时间都是在创业学院学习)开始创业人才的培养。除“3+0”模式外,还有“2+1”(大一、大二两年进行专业学习,大三一年时间进入创业学院,下同)、“1+2”、“0.5+2.5”等模式。如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院曾尝试在大二时,将家中有创业资源且个人创业意向强的学生集中起来,该校创业学院组建“企业接班人”创业培养班,开展创业相关专业课程来实现创业人才的定向培养。
   联合培养意味着创业学院与各二级学院共同培养学生。大多数院校采用联合培养的模式,通常招收已有创业项目并在进行创业实践的学生进入创业班。这类院校大多会定期开展创业项目孵化工作,创业学院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采用创业精英班模式,创业学院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创业学生甄选工作,尝试通过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项目孵化与创业竞赛相结合,创业实践与创业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跨二级学院、跨专业的创业教育人才模式。该校创业学院利用学生在校期间空余时间开展创业培训,与原有专业二级学院仍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
   在招生组建上,独立培养与联合培养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各院校应结合自身特色来开展特色活动。若采用独立方式来培养,其目标性更强,有助于提升创业型人才培养的成效,但学生在创业上可能会专业支撑性有待加强。若采用联合方式培养,能提升各方的积极性,创业学生管理存在多头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协调。
   (三)教学改革上,尝试开放办学以提升创业实践教学重要性
   《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创业教育改革,各创业学院在建设中都不断加强实践教学,尝试构建较为完备的创业孵化体系。
   各院校根据《意见》精神,加大对创业学院的探索力度,积极开展“2+1”等模式的试点教育。在创业学院建设中,不断加强办学开放性,构建较为完整的创业孵化体系,将自身建设成为一个教学、孵化、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在建设主体上,除了校内资源外,各院校还积极引入校外的政府、行业、企业等相关资源[5]。如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提出“三阶段推进、三课堂联动”的建设理念,联合社会资源进行创业学院的相关建设,利用当地科技众创空间,鼓励学生入驻该空间,并借助校外研发机构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在教学改革上,各院校应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增强办学的开放性,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创业实践活动。为提升办学开放性,各院校可尝试以混合所有制来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为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支持。
   四、浙江示范性创业学院的保障体系
   (一)硬件保障上,学校在办学条件与经费支持上提供相关支持
   创业教育需协调各方面资源,创业学院对办学条件要求较高,需一定办学场地作为硬件保障。根据相关政策要求,13个创业学院的院校都建有创业园(有的院校称为“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为创业活动开展提供场地支撑。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创业学院设在创业园内,园区内除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外,还设立各类孵化机构、实训中心等,这为学生初始创业提供相关支持。
   在经费支持上,各院校都有相对独立的创业教育经费,通过设立创业基金等形式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资金来源上,主要渠道有学校自筹、政府支持、社会捐助等,大多数院校还设立创业奖学金等。以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在财务经费统筹上,2017年、2018年设立创业相关奖学金,扶持资金均在160万元左右,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创业启动资金。此外,该校还获得了杭州市、富阳区两级政府对创业学院建设的经费支持。
   在硬件保障上,各院校应在办学条件与经费上提供支持。若条件允许,应设立专门经费,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来开展创业教育工作。创业学院除了将校内相关资源整合外,还应积极借助外部资源,促进创业教育活动有序开展。
   (二)制度保障上,学校根据政策文件出台创业扶持政策
   为深化创业学院建设,各院校在校级层面为创业学院发展出台了政策文件,对创业学院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予以明确。为确保创业学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各院校均成立了创业学院工作小组,明确创业学院与校内单位的责任分工,就创业学院建设的工作进行协调。
   为深化创业教育改革,政府层面出台了大量指导性政策文件,为创业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各院校结合自身情况也出台了政策文件[6]。国家层面出台的鼓励性政策有休学创业、学分替代等。各院校在遵循教育部门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色,对相关政策进行积极探索。
   在制定政策时,各院校应根据创业学院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借鉴兄弟院校的相关经验,量身定制出台鼓励性政策。不断深化创业教育改革,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师资配备上,由校内创业导师与校外导师组成
   创业学院的建设对师资队伍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师资配备上,创业学院教师由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两部分组成。由于当前尚无专门的创业指导专业,校内导师主要由学校培养,一类是与创业联系密切的工商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师,主要担任专业教学任务,对创业过程进行指导;第二类是学工系统内负责创业指导的教师,主要对接学校创业;第三类是对创业感兴趣的教师。大部分院校都会安排导师参加SYB、KAB等系列课程培训,获取相关创业指导证书。
   校内创业导师在指导时间、课程安排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大部分校内创业导师缺乏创业经验,对学生创业中的实际问题难以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为弥补校内导师指导的短板,各院校尝试聘请当地企业家、政府工作人员为创业导师。这类导师虽然创业经验丰富或对创业政策熟悉,但大多数都有自己事业,在时间上难以满足校内创业指导的需求[7]。大部分校外导师会来校开展创业讲座,对行业发展趋势做较为深入的分析。以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创业学院除校内创业导师外,还有来自湖州各行业的60余名创业导师。校外导师由校内各二级学院来负责聘请,创业学院负责统筹安排,这些校外导师来自行业,与该校办学特色十分吻合。如该校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校外创业导师来自当地的汽车企业,商贸与经济管理学院校外创业导师来自当地科技公司,艺术设计学院校外创业导师来自当地的设计类公司。
   在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中,创业师资成为当下的一个短板,急需一批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创业导师队伍。为此,各院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引入外部资源,加强创业导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创业导师的多样化、自主式发展目标,结合其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发展阶段制定针对性帮扶机制。
  [参考文献]
  [1]朱家德,王佑镁.高校创业学院的发生学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7(03):158-161.
  [2]丁文剑.协同理论视角下高职创新创业教育多元協作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8(23):64-68.
  [3]金祖旭,贾少华.新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问题反思与实施路径[J].职业技术教育,2018(34):53-58.
  [4]徐玉成.创业教育对高职大学生创业意向的影响研究——基于浙江省634个高职大学生样本的实证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25):76-82.
  [5]金航飞.高职创业型大学的建设路径探讨——基于创业学院视角[J].职教论坛,2017(03):134-138.
  [6]贾少华.优质高职院校建设的内涵、着力点与行动路径[J].教育与职业,2018(16):32-38.
  [7]丁琳芝.高职创业教育中的学分替代之探索与实践[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6):9-1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8/view-14960469.htm